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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任新办公室CEO,公司业务为销售会计软件 · L-1 跨国公司内部调动:上诉驳回(2023年4月26日)

类别 L-1A · 领域 商业 · 结果 上诉驳回 · 讨论的标准 申请人与受益人海外雇主之间的合格关联关系(关联公司)、最低工资合规、经理或高管 capacity
不成立 申请人与受益人海外雇主之间的合格关联关系(关联公司)

AI 翻译,非官方,以原文为准。译文由模型按原文段落生成,法规引用与判例名保留英文;USCIS 隐去的姓名与机构以「[已隐去]」表示。

本次裁决与影响

AAO经重新审查,采纳并确认加州服务中心的拒绝决定,驳回上诉。本次实际解决的是合格关联关系问题:申请人未证明其与受益人的海外雇主在提交申请时存在关联公司关系。最低工资合规与经理或高管资格两项拒绝理由未被本次审理,AAO明确予以保留。

核对原文依据
ORDER: The appeal is dismiss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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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urther, we adopt and affirm the Director's decis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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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背景

申请人拟在美国销售会计软件,并寻求以L-1A跨国公司经理或高管身份临时雇用受益人担任其新设办公室的“CEO”。原审加州服务中心拒绝该申请;本次为申请人对该拒绝决定提出的上诉。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 intends to sell accounting software and seeks to employ the Beneficiary temporarily as "CEO" of its new offi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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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ppeal of California Service Center Decis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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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经过

  1. 初次决定

    加州服务中心主任拒绝申请,认定:1)拟支付给受益人的报酬违反《公平劳动标准法》最低工资要求;2)未证明申请人与受益人的海外雇主之间存在合格关联关系;3)未证明受益人在申请获批后一年内将从事经理或高管工作。

    核对原文依据
    The Director of the California Service Center denied the petition, concluding that the Petition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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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上诉

    申请人向行政上诉办公室提出上诉;AAO依8 C.F.R. § 103.3受理。

    核对原文依据
    The matter is now before us on appeal. 8 C.F.R. § 1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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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上诉

    上诉阶段,申请人提交海外实体的“股东登记簿”,显示八名股东转让合计533股,受益人及另外两名股东目前合计持有500股,其中受益人获发225股。

    核对原文依据
    On appeal, the Petitioner provides the foreign entity's "Shareholders Registration Book" which shows that eight shareholders transferred their respective ownership shares - collectively totaling 533 shar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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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上诉

    申请人在上诉中表示,将就海外实体发行股份“召开会议”,理由是受益人理解其“必须成为多数股东”以满足资格要求。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 indicates on appeal that a "meeting will be held" regarding the foreign entity's issuance of shar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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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上诉决定

    AAO经重新审查,以申请人未证明其与受益人的海外雇主存在合格关联关系为由驳回上诉;对另外两项拒绝理由不予审理并予以保留。

    核对原文依据
    Upon de novo review, we will dismiss the appeal because the Petitioner did not establish that it has a qualifying relationship with the Beneficiary's employer abroa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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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we decline to reach and hereby reserve the Petitioner's appellate arguments regarding the two remaining grounds for deni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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逐项证据分析

按争议点查看申请主张、原审意见、具体证据与 AAO 理由。点击每项标题可展开或收起。

申请人与受益人海外雇主之间的合格关联关系(关联公司) 本项未获认可

本案适用标准

L-1A要求证明受益人的海外雇主与拟议美国雇主为同一雇主(分支机构),或存在母子公司或关联公司关系;关联公司须由同一母公司或同一集团个人拥有和控制。8 C.F.R. § 214.2(l)(1)(ii)(L)。申请人须以优势证据证明资格;资格须以提交申请时存在的事实和情况为准。8 C.F.R. § 103.2(b)(1)。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主张其与受益人的海外雇主为关联公司;上诉中提交海外实体股东登记簿,试图说明股权结构。

原审意见

原审主任指出申请人股票面值记录存在不一致,且海外实体所有权证据不足,未证明受益人声称持有的海外实体45%股份构成多数持股;因受益人持有申请人多数股份但持有海外实体不足多数股份,两实体不由同一子公司或个人拥有和控制,故不构成关联公司关系。

海外实体“股东登记簿”

证明目的
申请人用以证明海外实体的股权结构及受益人持股情况,从而支持两实体为关联公司。
AAO 如何评价
AAO认为该登记簿存在多项未解矛盾:交易日期栏无法确定是原始发行日还是转让日;未披露转让股份的受让方;八名原股东转让533股,而受益人及另外两名股东合计仅显示持有500股,剩余33股去向不明。AAO要求申请人以独立、客观证据解决该歧义。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交易日期含义不明、受让方未披露、533股与500股之间33股差额未解释;且登记簿未显示受益人为多数股东。
核对原文依据
it is unclear whether field represents the date of the original issue or the date of the transf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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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 is unclear what transpired of the 33 remaining shar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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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Petitioner must resolve this ambiguity with independent, objective evidence pointing to where the truth li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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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拟召开会议调整海外实体股份的陈述

证明目的
申请人似乎意图通过后续调整股权,使受益人成为海外实体多数股东,以满足关联公司要求。
AAO 如何评价
AAO指出资格须按提交申请时存在的事实判断;提交后对任一实体所有权作出变更,不能证明提交时已满足全部资格要求。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拟议变更尚未发生,且发生在提交申请之后,不能回溯证明提交时的股权结构。
核对原文依据
any attempt made after the filing of this petition to make changes to either entity's ownership to form an affiliate relationsh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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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O 认定与理由

AAO确认申请人并未主张、记录中也没有证据显示受益人是海外实体的多数股东;受益人仅持有45%,不足多数。上诉提交的股东登记簿存在交易日期含义不明、受让方未披露以及533股与500股之间33股去向不清等矛盾,未能以独立客观证据解决。申请人所称拟召开会议调整股权,发生在提交申请之后,不能证明提交时已具备关联关系,故本项资格未获证明。

核对原文依据
the Beneficiary owned a majority of the Petitioner's stock but owned less than a majority of the foreign entity's stoc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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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Petitioner does not claim, nor does the record contain evidence showing that the Beneficiary is the foreign entity's majority sharehold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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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ligibility must be established based on facts and circumstances that existed at the time of fil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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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工资合规 保留/未作认定

本案适用标准

原审依《公平劳动标准法》最低工资要求审查拟支付报酬;AAO本次未重新审理该理由。

申请人主张

原文未记载申请人在本次上诉中就该项的具体主张。

原审意见

原审主任认定拟支付给受益人的报酬费率将违反《公平劳动标准法》最低工资要求。

AAO 认定与理由

AAO以关联关系这一决定性理由驳回上诉,明确对包括最低工资在内的另外两项拒绝理由不予审理并予以保留,因此本次未对该项作出实体认定。

核对原文依据
offered to compensate the Beneficiary at a rate that would violate the minimum wage requirements in the Fair Labor Standards Ac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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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 decline to reach and hereby reserve the Petitioner's appellate arguments regarding the two remaining grounds for deni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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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理或高管 capacity 保留/未作认定

本案适用标准

L-1A要求受益人将在美国从事经理或高管工作;新设办公室可在获批后一年内支持经理或高管职位。8 C.F.R. § 214.2(l)(3)(v)(C)。AAO本次未重新审理该理由。

申请人主张

原文未记载申请人在本次上诉中就该项的具体主张。

原审意见

原审主任认定申请人未证明受益人在申请获批后一年内将从事经理或高管工作。

AAO 认定与理由

AAO以关联关系这一决定性理由驳回上诉,明确对包括经理或高管资格在内的另外两项拒绝理由不予审理并予以保留,因此本次未对该项作出实体认定。

核对原文依据
did not establish that the Beneficiary would be employed in a managerial or executive capacity within one year of the petition's approv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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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 decline to reach and hereby reserve the Petitioner's appellate arguments regarding the two remaining grounds for deni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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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提示与适用边界

以下为基于本案的材料核对提示,不是 AAO 对其他案件的裁定。

  • 阅读提示:核对海外实体股东登记簿时,应关注“Date of transaction”栏究竟指原始发行日还是转让日、转让股份的受让方是否载明,以及533股转让与500股现持之间的33股差额是否有独立客观材料解释。
    核对原文依据
    because the registry book does not disclose the recipient( s) of the transferred shar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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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阅读提示:本案以提交申请时的事实为资格判断基准;上诉中所述拟召开会议调整股权属于提交后的计划,不能用于证明提交时的关联关系。
    核对原文依据
    eligibility must be established based on facts and circumstances that existed at the time of fil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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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阅读提示:本次决定仅处理关联关系;最低工资合规与经理或高管资格被明确保留,未被本次认定,不能将本次驳回理解为对这两项已作实体否定。
    核对原文依据
    we decline to reach and hereby reserve the Petitioner's appellate arguments regarding the two remaining grounds for deni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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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全文

原文第 1 页

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案号:24663806 日期:2023年4月26日

对加州服务中心决定的上诉

表格I-129,非移民工作者申请(L-1A经理或高管)

申请人拟销售会计软件,并寻求根据L-1A非移民分类(适用于以经理或高管身份来美国受雇的跨国公司调派人员)临时雇用受益人在其新办公室1担任“CEO”。移民与国籍法(该法)第101(a)(15)(L)条,8 U.S.C. § 1101(a)(15)(L)。

加州服务中心审理主任否决了该申请,认定申请人:1)提出以违反《公平劳动标准法》最低工资要求的薪酬标准补偿受益人;2)未能证明申请人与受益人的海外雇主之间存在合格关系;3)未能证明受益人将在申请获批后一年内以经理或高管身份受雇。此事现因上诉而由本办公室审理。8 C.F.R. § 103.3。

申请人负有举证责任,须以优势证据证明其资格。Matter of Chawathe, 25 I&N Dec. 369, 375-76 (AAO 2010)。我们对本事项中的问题进行重新审查。Matter of Christa's, Inc., 26 I&N Dec. 537, 537 n.2 (AAO 2015)。经重新审查,我们将驳回上诉,因为申请人未能证明其与受益人的海外雇主之间存在合格关系。2 尽管审理主任认可申请人关于其与受益人的海外雇主为关联公司的主张,但她指出记录中关于申请人股票面值存在不一致,更重要的是,她指出有关外国实体所有权的证据存在缺陷,未能证明受益人声称持有该外国实体45%股份构成多数所有权。审理主任认定,由于受益人持有申请人多数股份但持有外国实体不足多数股份,两个实体并非由同一子公司或个人拥有和控制,因此它们不具有关联关系。参见8 C.F.R. § 214.2(l)(1)(ii)(L)(定义“关联公司”一词)。

1 “新办公室”一词指在美国开展业务不足一年的组织。8 C.F.R. § 214.2(l)(1)(ii)(F)。8 C.F.R. § 214.2(l)(3)(v)(C)的规定允许“新办公室”运营在申请获批之日起不超过一年内支持高管或经理职位。 2 为确立“合格关系”,申请人必须证明受益人的外国雇主与拟议的美国雇主是同一雇主(即拥有“分支”办公室的同一实体),或作为“母子公司”或“关联公司”相关联。参见该法第101(a)(15)(L)条;另参见8 C.F.R. § 214.2(l)(1)(ii)(提供“母公司”、“分支”、“子公司”和“关联公司”等术语的定义)。

原文第 2 页

由于所认定的否决依据对申请人的上诉具有决定性,我们拒绝审理并在此保留申请人关于其余两项否决理由的上诉论点。参见INS v. Bagamasbad, 429 U.S. 24, 25 (1976)(“法院和机构无需对结果所不必需的问题作出认定”);另参见Matter of L-A-C-, 26 I&N Dec. 516, 526 n.7 (BIA 2015)(在申请人本不具备资格的情况下拒绝审理上诉中的替代性问题)。此外,我们采纳并维持审理主任的决定。参见Matter of Burbano, 20 I&N Dec. 872, 874 (BIA 1994);另参见Giday v. INS, 113 F.3d 230, 234 (D.C. Cir. 1997)(指出采纳并维持下级决定的惯例“已被所有直接面对该问题的其他巡回法院普遍接受”);Chen v. INS, 87 F.3d 5, 8 (1st Cir. 1996)(加入八个巡回法院的立场,认定上诉裁决者可以采纳并维持下级决定,只要他们对案件给予“个别化考量”)。

在上诉中,申请人提供了外国实体的“股东登记簿”,显示八名股东转让了各自的所有权股份——合计533股。登记簿还显示,受益人和另外两名股东目前共持有500股,其中225股于2002年发行给受益人,225股发行给I,另50股——1992年转让33股、2002年转让17股——发行给[已隐去]。总之,登记簿显示原所有人交出了533股,而向受益人及上述两名个人发行了500股。尽管登记簿包含一个标题为“交易日期”的字段,但该字段代表原始发行日期还是转让日期并不清楚。此外,由于登记簿未披露所转让股份的接收人,不清楚这些股份是否转让给了目前共持有500股的三名个人;如果是,则不清楚原八名股东转让的533股中剩余33股的去向,因为受益人和另外两名股东显示为500股的所有人。申请人必须以独立、客观的证据指明真相所在,以解决这一模糊之处。Matter of Ho, 19 I&N Dec. 582, 591-92 (BIA 1988)。

然而,除上述异常之外,申请人并未主张,记录中也不包含显示受益人是该外国实体多数股东的證據。相反,申请人在上诉中表示,将“举行会议”讨论外国实体的股份发行事宜,依据是受益人的理解:为满足资格要求并“为了接受整个工作签证程序”,受益人“必须是多数股东”。但我们注意到,资格必须基于提交申请时存在的事实和情况来确立。参见8 C.F.R. § 103.2(b)(1)。换言之,在本申请提交后为在申请人与受益人的雇主之间形成关联关系而对任一实体的所有权作出的任何变更尝试,均不会使申请人证明其在提交时满足所有资格要求。同上。由于申请人未能证明其在提交时与外国实体为关联公司,其不符合本事项所寻求的移民福利资格。

命令:上诉被驳回。

原文:USCIS 非先例裁决 PDF(2023-04-26)

本页为 USCIS 公开的 AAO 非先例裁决译文,不是美杰华经手的案例,不构成法律意见;个案结果取决于各自证据。翻译模型:deepseek-flash,生成于 2026-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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