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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装制造商,拟聘受益人任改衣裁缝 · EB-3 职业移民:动议驳回(2024年4月26日)

类别 EB-3技术工人 · 领域 商业 · 结果 动议驳回 · 讨论的标准 重新开案动议是否提出符合要求的新事实、复议动议:支付所提供工资的能力、申请人与受益人的意图
不成立 重新开案动议是否提出符合要求的新事实、复议动议:支付所提供工资的能力

AI 翻译,非官方,以原文为准。译文由模型按原文段落生成,法规引用与判例名保留英文;USCIS 隐去的姓名与机构以「[已隐去]」表示。

本次裁决与影响

AAO驳回重新开案动议,并驳回复议动议,维持此前对上诉的驳回。本次决定实际解决的是两项动议的程序与实体要求;AAO虽更正了相关年份I-140申请数量的表述,但仍以申请人未证明支付合并所提供工资的能力为由驳回。关于申请人和受益人意图的争议被明确保留,未作认定。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s motion to reopen does not meet applicable requirements. The company's motion to reconsider does not demonstrate that our latest decision misapplies law or policy, or the company's eligibility for the requested benefi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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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motion to reopen is dismiss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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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motion to reconsider is dismiss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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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 therefore decline to reach and hereby reser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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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背景

申请人是一家服装制造商,作为EB-3技术工人申请的雇主,希望雇用受益人担任改衣裁缝;该职位要求至少两年培训或教育。案件当前处于申请人对AAO先前决定提出的合并重新开案与复议动议阶段。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 a garment manufacturer, seeks to employ the Beneficiary as an alteration tail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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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matter returns to us on the Petitioner's combined motions to reopen and reconsid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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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经过

  1. 初次决定

    主任最初批准了该申请。

    核对原文依据
    After initially granting the filing, the Director of the Nebraska Service Center revoked the petition's approv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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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撤销与动议

    主任撤销了申请批准,并驳回了申请人随后提出的合并重新开案与复议动议。

    核对原文依据
    the Director of the Nebraska Service Center revoked the petition's approval and dismissed the Petitioner's following combined motions to reopen and reconsid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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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上诉

    AAO维持主任关于申请人未证明有能力支付合并工资的结论,并驳回上诉;AAO还同意证据不一致使申请人和受益人的意图存疑。

    核对原文依据
    Affirming the Director's conclusion that the company did not demonstrate its required ability to pay the combined proffered wag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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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We also agreed with the Director that evidentiary inconsistencies cast doubt on the Petitioner's required int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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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本次合并动议

    申请人提出合并重新开案与复议动议,主张AAO在支付工资能力上认定有误,并称其有意雇用受益人、受益人有意从事该工作。

    核对原文依据
    The company contends that: we erred in determining its ability to pay the proffered wage; it intends to employ the Beneficiary in the offered job; and he intends to work in the job.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1 页
  5. 本次决定

    AAO承认此前关于相关年份提交I-140申请数量的表述有误,但仍认定申请人未证明支付所提供工资的能力,因此驳回两项动议。

    核对原文依据
    despite our misstatements of the number of Form 1-140 petitions the company filed in relevant years, the Petitioner has not demonstrated its ability to pay the offered job's proffered wa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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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he motion to reopen is dismissed.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4 页
    The motion to reconsider is dismiss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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逐项证据分析

按争议点查看申请主张、原审意见、具体证据与 AAO 理由。点击每项标题可展开或收起。

重新开案动议是否提出符合要求的新事实 本项未获认可

本案适用标准

重新开案动议必须陈述新事实并附文件证据;8 C.F.R. § 103.5(a)(2);不符合要求的动议必须驳回,8 C.F.R. § 103.5(a)(4)。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提交多类材料,试图支持重新开案。

原审意见

原文未记载主任对本次重新开案动议的具体意见。

申请批准通知、受益人及其家属调整身份申请的收据与面谈通知、主任关于撤销及动议的决定、对撤销意向通知的回应、随合并动议提交的文件、FOIA回复信息、案件状态结果、受益人的第一份就业授权文件、公司恢复注册证明的副本

证明目的
申请人提交这些材料以支持重新开案动议。
AAO 如何评价
AAO认定记录中已经包含这些材料,因此不构成新事实。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未提出记录中此前不存在的新事实。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 submits copies of: the petition's approval notice; receipt and interview notic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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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record, however, already contained these materia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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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O 认定与理由

AAO逐一核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后指出,记录中已经包含这些材料,因此申请人没有陈述重新开案所要求的“新事实”。由于动议不符合适用要求,AAO驳回重新开案动议。

核对原文依据
The record, however, already contained these materia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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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Petitioner has not stated "new fac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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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议动议:支付所提供工资的能力 本项未获认可

本案适用标准

申请人必须证明有能力支付本申请所提供职位以及优先日期之后批准或待决的其他申请受益人的合并所提供工资;8 C.F.R. § 204.5(g)(2);Patel v. Johnson, 2 F. Supp. 3d 108, 124 (D. Mass. 2014);6 USCIS Policy Manual E.(4)(D)(2)。已撤回、被拒、被否决或被撤销的申请无需计入;优先日期之前或受益人获得永久居民身份之后的工资也无需计入。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主张AAO此前高估了其在相关年份提交的I-140申请数量,因此夸大了其必须证明有能力支付的所提供工资总额。

原审意见

主任认定申请人未证明支付合并所提供工资的能力;AAO此前维持该结论。

申请人2016年FOIA请求所获另一办公室回复,称未找到该公司2006年或2007年提交I-140申请的记录

证明目的
申请人用它主张AAO夸大了相关年份的申请数量,从而夸大了合并工资义务。
AAO 如何评价
AAO审查USCIS记录后确认申请人相关年份确实提交了申请,并指出不清楚该另一办公室为何找不到记录;AAO同时更正了此前决定中的数量表述。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该FOIA回复不能否定USCIS记录中实际存在的申请;且未提供各申请的工资和优先日期。
核对原文依据
another users office informed the Petitioner that the office did not find records of the company's filing an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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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 do not know why the Agency's other office could not find records of these petitio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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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SCIS记录中相关期间提交的I-140申请清单(共35份,含本申请;排除4份被拒后为31份)

证明目的
用于确定申请人必须证明有能力支付的合并所提供工资范围。
AAO 如何评价
AAO据此更正此前数量错误,并确定需计入31份申请。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记录缺少其中27份申请的所提供工资和优先日期,无法计算各年度合并工资总额。
核对原文依据
the company filed 35 petitions, including this one. Excluding four petitions that USCIS denied, the company must demonstrate its ability to pay the combined proffered wages of 31 petitio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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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对撤销意向通知的回应中所附23份I-140申请清单及信息

证明目的
回应主任要求提供相关期间“所有”申请清单和信息。
AAO 如何评价
AAO指出该清单仅包含相关期间4份申请,记录缺少其余27份申请的信息。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未按撤销意向通知要求提供相关期间全部申请的信息,妨碍了实质性调查。
核对原文依据
The list includes only four petitions the company filed during the relevant period between December 10, 2002 and February 21, 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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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ailure to submit requested evidence which precludes a material line of inquiry shall be grounds for denying the benefit reque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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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O 认定与理由

AAO重新审查USCIS记录后确认,此前关于2006年和2007年申请数量的表述确有错误,并更正为相关期间共35份申请、排除4份被拒后需计入31份。但申请人在回应撤销意向通知时仅列出相关期间4份申请,记录缺少其余27份申请的所提供工资和优先日期,AAO无法计算各年度合并工资总额,故仍认定未证明支付能力。

核对原文依据
despite our misstatements of the number of Form 1-140 petitions the company filed in relevant years, the Petitioner has not demonstrated its ability to pay the offered job's proffered wa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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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Petitioner therefore has not demonstrated its ability to pay the proffered wa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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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与受益人的意图 保留/未作认定

本案适用标准

原文引用INS v. Bagamasbad, 429 U.S. 24, 25 (1976)及Matter of L-A-C-, 26 I&N Dec. 516, 526 n.7 (BIA 2015),说明机构无需对不影响最终决定的替代问题作出纯咨询性认定。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主张其有意雇用受益人在所提供职位工作,且受益人有意从事该工作。

原审意见

主任此前认为证据不一致使申请人和受益人的意图存疑;AAO此前同意该意见。

AAO 认定与理由

AAO指出,支付工资能力证据不足已足以解决本次动议,因此不再审理并保留关于雇用意图和工作意图的争议。该事项未被本次决定重新认定。

核对原文依据
We therefore decline to reach and hereby reserve the company's arguments regarding its purported intent to employ the Beneficiary in the offered job and his intent to work in the jo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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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提示与适用边界

以下为基于本案的材料核对提示,不是 AAO 对其他案件的裁定。

  • 阅读提示:核对重新开案动议所附材料是否已在原记录中,是判断“新事实”要求的关键;本案AAO明确认定所交材料记录中已有。
    核对原文依据
    The record, however, already contained these materials.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2 页
  • 阅读提示:支付能力分析需以相关期间全部适用I-140申请的所提供工资和优先日期为基础;本案记录缺少27份申请的信息,导致无法计算合并工资总额。
    核对原文依据
    the record lacks further information about the other 27 petitions the company filed during that time.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3 页
    without the proffered wages and priority dates of the company's other applicable petitions, we cannot determine the amount ofcombined proffered wages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3 页
  • 阅读提示:本次决定未重新认定申请人和受益人的意图问题,该问题被明确保留,不能将本次驳回理解为对该意图争议的实体结论。
    核对原文依据
    We therefore decline to reach and hereby reserve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3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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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全文

原文第 1 页

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案号:30973480 日期:2024年4月26日

关于行政上诉办公室决定的动议

表格 I-140,外籍工人移民申请(技术工人)

申请人是一家服装制造商,寻求雇用受益人为改衣裁缝。该公司请求将其归类为就业类第三优先(EB-3)移民签证类别下的“技术工人”。参见《移民与国籍法》(本法)第203(b)(3)(A)(i)条,8 U.S.C. § 1153(b)(3)(A)(i)。美国企业可在此类别下担保非公民获得永久居留权,从事需要至少两年培训或教育的工作。同上。

在最初批准该申请后,内布拉斯加服务中心审理主任撤销了申请的批准,并驳回了申请人随后提出的合并重新开案和复议动议。确认审理主任的结论,即该公司未证明其具备支付所提供职位以及其提交的其他申请中职位的合并提议工资所需的能力,我们驳回了申请人的上诉。参见 In Re: 23969308 (AAO Sep. 25, 2023)。我们还同意审理主任的意见,即证据不一致使人们对申请人雇用受益人在所提供职位工作的必要意图以及受益人在该职位工作的意图产生怀疑。同上。

本事项因申请人提出的合并重新开案和复议动议返回我们处。该公司主张:我们在裁定其支付提议工资的能力时犯了错误;它打算雇用受益人在所提供职位工作;且受益人打算在该职位工作。

申请人负有以优势证据标准证明其符合所请求福利资格的责任。Matter of Chawathe, 25 I&N Dec. 369, 375-76 (AAO 2010)。经审查,我们得出结论:尽管我们对该公司在相关年份提交的表格 I-140 申请数量存在错误陈述,但申请人未证明其具备支付所提供职位提议工资的能力。因此,我们将驳回这些动议。

I. 法律

重新开案动议必须陈述新的事实,并有书面证据支持。8 C.F.R. § 103.5(a)(2)。相比之下,复议动议必须证明我们最新的决定基于决定时的记录错误适用了法律或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USCIS)政策。8 C.F.R. § 103.5(a)(3)。我们可以批准符合这些要求并证明

原文第 2 页

符合所请求福利资格的动议。参见 Matter of Coelho, 20 I&N Dec. 464, 473 (BIA 1992)(要求新证据有可能改变案件结果)。

II. 分析

A. 重新开案动议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副本:申请的批准通知;关于受益人及其家属调整身份申请的收据和面谈通知;审理主任关于申请撤销和该公司动议的决定;其对审理主任撤销意向通知的回复;其随合并动议提交的文件;其根据《信息自由法》(FOIA)请求从用户处收到的信息;案件状态结果;受益人的第一份就业授权文件;以及其公司恢复的证明。

然而,记录中已包含这些材料。因此,与重新开案动议的要求相反,申请人未陈述“新的事实”。参见 8 C.F.R. § 103.5(a)(2)。我们必须驳回不符合适用要求的动议。8 C.F.R. § 103.5(a)(4)。因此,我们将驳回该公司的重新开案动议。

B. 复议动议

  • 支付提议工资的能力

申请人主张,我们最新的决定夸大了其在本申请及其随附劳工证待决期间为其他受益人提交的表格 I-140 的数量。申请人必须证明其具备支付申请所提供职位以及其在申请优先日期之后批准或待决的其他申请中向受益人提供的职位的合并提议工资的能力。8 C.F.R. § 204.5(g)(2);Patel v. Johnson, 2 F. Supp. 3d 108, 124 (D. Mass. 2014);参见 generally 6 USCIS Policy Manual E.(4)(D)(2), www.uscis.gov/policy-manual。1

本申请的优先日期为2002年12月10日。因此,从该日期至2007年2月21日申请批准之日,申请人必须证明其具备支付所提供职位每年25,854.40美元的提议工资,加上其在2002年12月10日之后待决或批准的其他表格 I-140 申请受益人的合并提议工资的能力。参见 Matter of Estime, 19 I&N Dec. 450, 451-52 (BIA 1987)(裁定如果当时的证据“本应足以导致拒绝”,审理人员可启动撤销程序并撤销申请的批准)。

申请人声称,审理主任认定且我们确认了其在2006年提交17份表格 I-140 申请以及2007年提交20份申请。然而,在回应该公司2016年 FOIA 请求时,另一个用户办公室告知申请人,该办公室未找到该公司在2006年或2007年提交任何

1 申请人无需证明其具备支付其撤回或 USCIS 拒绝、否决或撤销的申请的提议工资的能力。参见 6 USCIS Policy Manual E.(4)(D)(2)。该公司也无需证明其在相应申请优先日期之前或相应受益人获得永久居留权之后支付提议工资的能力。同上。

原文第 3 页

2006年或2007年的I-140表格申请。因此,申请人主张,我们虚增了其必须证明有能力支付的拟付工资数额。

与申请人的主张相反,审理主任并未陈述该公司在2006年提交17份表格 I-140 申请以及2007年提交20份申请。相反,驳回该公司合并动议的决定陈述申请人2006年提交14份申请,2007年提交30份申请。

在复议中,我们审查了 USCIS 记录。记录显示申请人2006年提交17份表格 I-140 申请(包括本申请),2007年提交24份申请。我们不知道为何该局另一办公室无法找到这些申请的记录。总之,记录显示,在申请2002年12月10日优先日期至申请2007年2月21日批准日期之间,该公司提交了35份申请,包括本申请。排除 USCIS 否决的四份申请,该公司必须证明其具备支付31份申请的合并提议工资的能力。2

在回应审理主任的撤销意向通知(NOIR)时,申请人提供了其提交的23份表格 I-140 申请的清单和信息。该清单仅包括该公司在2002年12月10日至2007年2月21日相关期间提交的四份申请。3 因此,记录缺乏关于该公司在此期间提交的其他27份申请的进一步信息。

NOIR 要求申请人提供该公司在相关期间提交的“所有”申请的清单和信息。“未能提交所要求的证据从而妨碍实质性调查线索的,应构成拒绝福利请求的理由。”8 C.F.R. § 103.2(b)(14)。此外,没有该公司其他适用申请的提议工资和优先日期,我们无法确定其每个相关年份必须证明具备支付能力的合并提议工资金额。因此,申请人未证明其具备支付提议工资的能力。因此,我们将维持上诉的驳回。

  • 申请人和受益人的意图

我们关于申请人支付提议工资能力证据不足的认定解决了这些动议。因此,我们拒绝触及并在此保留该公司关于其声称雇用受益人在所提供职位工作的意图以及受益人在该职位工作的意图的论点。参见 INS v. Bagamasbad, 429 U.S. 24, 25 (1976)(指出机构无需对对其最终决定不必要的问题作出“纯粹咨询性的认定”);另参见 Matter of L-A-C-, 26 I&N Dec. 516, 526 n.7 (BIA 2015)(在申请人未能以其他方式符合救济资格的情况下,拒绝在上诉中触及替代问题)。

2 USCIS 记录通过以下收据编号识别这31份申请:I

3 申请人列出的四份相关申请为:__________________ 和本申请。

原文第 4 页

III. 结论

申请人的重新开案动议不符合适用要求。该公司的复议动议未证明我们最新的决定错误适用了法律或政策,或该公司符合所请求福利的资格。因此,我们将维持上诉的驳回。

命令:重新开案动议被驳回。

进一步命令:复议动议被驳回。

原文:USCIS 非先例裁决 PDF(2024-04-26)

本页为 USCIS 公开的 AAO 非先例裁决译文,不是美杰华经手的案例,不构成法律意见;个案结果取决于各自证据。翻译模型:deepseek-flash,生成于 2026-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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