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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经理 · NIW 国家利益豁免:上诉驳回(2024年4月26日)

类别 NIW · 领域 商业 · 结果 上诉驳回 · 讨论的标准 EB-2高等学位专业人士资格、EB-2特殊能力资格、国家利益豁免第一项:拟议事业的国家重要性、国家利益豁免第二项和第三项
不成立 国家利益豁免第一项:拟议事业的国家重要性

AI 翻译,非官方,以原文为准。译文由模型按原文段落生成,法规引用与判例名保留英文;USCIS 隐去的姓名与机构以「[已隐去]」表示。

本次裁决与影响

AAO经重新审查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审拒绝。本次实际解决的是国家利益豁免第一项国家重要性未获证明;特殊能力资格以及Dhanasar第二项和第三项被明确保留,未作最终认定。

核对原文依据
ORDER: The appeal is dismiss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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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 reserve the Petitioner's appellate arguments regarding the remaining Dhanasar prong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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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背景

申请人是一名商业经理,以专业人士(持高等学位)或特殊能力身份申请EB-2移民分类,并请求国家利益豁免以免除职位邀请和劳工证要求。原审德州服务中心拒绝后,申请人向行政上诉办公室提出上诉。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 acommercial manager, seeks employment-based second preference (EB-2) immigrant classification as a member of the professions holding an advanced degree or of exceptional ability, as well as a national interest waiver of the job offer requirement attached to this classific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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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Director of the Texas Service Center denied the peti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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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经过

  1. 初次提交

    申请人提交I-140表格及律师说明信、教育与经验证据、雇主信、推荐信和奖项。

    核对原文依据
    With the initial filing, the Petitioner submitted her attorney's cover letter, evidence of her education and experience, employment letters, recommendation letters, and awar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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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补件

    原审发出补件通知,允许申请人补充证据以证明EB-2分类和国家利益豁免资格;申请人补交律师说明信、更多教育与经验证据、职位邀请、支持信和新的职业计划。

    核对原文依据
    Following initial review, the Director issued a Request for Evidence (RFE), allowing the Petitioner an opportunity to submit additional evidence to attempt to establish her eligibility for EB-2 classification and a national interest waiv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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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etter, additional evidence of her education and experience, job offers, support letters, and a "new Professional Pl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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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原审拒绝

    原审认定申请人未证明其属于持高等学位的专业人士,也未在最终实质审查中证明其具有特殊能力;并认定其未满足Dhanasar框架下的国家重要性、第二项和第三项。

    核对原文依据
    The Director concluded that the Petitioner had not demonstrated that she was a member of the professions holding an advanced degre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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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he Director concluded that the Petitioner did not qualify for a national interest waiver under the Dhanasar framewor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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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上诉

    申请人就原审决定提出上诉,主张原审存在法律和事实错误,并称其过去工作表明拟议事业具有更广泛影响和国家重要性。

    核对原文依据
    Appeal of Texas Service Center Decis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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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On appeal, the Petitioner argues that the Director's decision "contains numerous erroneous conclusions of both law and fac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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逐项证据分析

按争议点查看申请主张、原审意见、具体证据与 AAO 理由。点击每项标题可展开或收起。

EB-2高等学位专业人士资格 已讨论,未单独定论

本案适用标准

需证明申请人属于持高等学位的专业人士;未在上诉中提出的问题视为放弃。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最初主张其符合EB-2高等学位专业人士资格。

原审意见

原审认定申请人未证明其属于持高等学位的专业人士。

AAO 认定与理由

上诉中申请人未对原审关于其不属于高等学位专业人士的认定提出异议,AAO指出未在上诉中提出的问题视为放弃,因此本次未重新审理该资格。

核对原文依据
The Director concluded that the Petitioner had not demonstrated that she was a member of the professions holding an advanced degre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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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n appeal, the Petitioner does not contest the Director's determination that she is not an advanced degree professional. An issue not raised on appeal is waiv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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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B-2特殊能力资格 保留/未作认定

本案适用标准

特殊能力指在科学、艺术或商业领域显著高于通常水平的专业程度;须先满足六类证据中至少三类,再进行最终实质审查。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主张其提交的证据足以满足特殊能力的法规和类别标准。

原审意见

原审认为申请人提供了足够证据进入最终实质审查,但未在最终实质审查中证明其具有显著高于通常水平的专业程度。

AAO 认定与理由

AAO指出,由于本次上诉基于其他理由解决,对记录是否显示申请人满足特殊能力标准保留决定;因此本次未对特殊能力资格作出最终认定。

核对原文依据
Because we resolve this appeal on other grounds, we reserve our decision on whether the record demonstrates the Petitioner meets the exceptional ability standa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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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Director concluded that the Petitioner had provided sufficient evidence to advance to a final merits determination but did not demonstrate in the final merits analysis that she has a degree of expertise significantly above that ordinarily encountered in the sciences, arts, or busines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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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利益豁免第一项:拟议事业的国家重要性 本项未获认可

本案适用标准

Dhanasar第一项要求拟议事业具有实质价值和国家重要性;相关问题是具体拟议事业,而非其所在领域、行业或职业的重要性,并须显示更广泛影响。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主张其拟议事业将广泛影响营销和销售领域及多个行业,帮助美国企业创新并取得财务成功,其过去工作也表明拟议事业具有更广泛影响和国家重要性。

原审意见

原审认为申请人已证明拟议事业的实质价值,但未证明国家重要性,因为证据不支持其拟议事业具有潜在预期影响或更广泛影响。

D-A-的推荐信

证明目的
证明申请人是优秀商业经理,从而支持其拟议事业的国家重要性。
AAO 如何评价
AAO指出该信对申请人有正面评价,称其为合作过的最佳商业经理之一,但未说明拟议事业如何产生第一项所要求的更广泛影响。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未将个人能力评价与具体拟议事业的国家重要性联系起来。
核对原文依据
In a reference letter written by D-A-, the author has positive things to say about the Petitioner including that she is "one of the best business managers we have ever worked with in active projec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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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D-的推荐信

证明目的
证明申请人在商业管理领域的能力及其对组织拓展国内和国际市场的重要性。
AAO 如何评价
AAO指出该信说明作者在2022年1月申请人参加高管销售职位遴选时认识申请人,申请人最初受雇为南佛罗里达拉丁和巴西超市及餐厅连锁采购和销售;但该信完全未涉及申请人的拟议事业。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未讨论拟议事业及其更广泛影响。
核对原文依据
Yet, the letter does not address the Petitioner's proposed endeavor at a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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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过去工作经历及行业知名度主张

证明目的
证明其过去工作已影响商业领域并惠及多个行业,从而表明拟议事业具有国家重要性。
AAO 如何评价
AAO认为国家重要性聚焦于拟议事业,过去经历更具体地属于第二项考量;关于其在全国甚至国际范围积极影响商业管理行业以及在该行业知名的主张,未为其具体拟议事业的国家重要性提供更多细节。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过去成就和行业声誉不能替代对具体拟议事业更广泛影响的分析。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s experience relates more specifically to second prong consideratio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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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es not give more detail to her specific proposed endeavor's national importa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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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的职业计划(补件时提交)

证明目的
说明拟议事业为在美国公司担任商业经理,实施创新商业策略,通过数字营销促进市场扩展。
AAO 如何评价
AAO接受该计划所述拟议事业具有实质价值,但认为申请人未详细解释所述结果如何实现,也未证明影响超出其本人及客户。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缺乏具体实现细节和超出客户范围的更广泛影响证据。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 further clarifies that her proposed endeavor will comprise her "implement[ing] [her] innovative commercial strategies to U.S. companies, to promote market expansion adopting effective digital marketing strategi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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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Petitioner has not explained how these outcomes will be realized in sufficient detai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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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O 认定与理由

AAO同意原审意见:申请人未详细解释其所述结果将如何实现,也未证明这些结果会影响其本人及其客户之外的领域;过去成就和行业知名度更多涉及第二项,而非具体拟议事业的国家重要性。推荐信也未说明拟议事业如何产生第一项所要求的更广泛影响。

核对原文依据
the Director concluded that the Petitioner had established the substantial merit of her proposed endeavor. We agre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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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 determining national importance under Dhanasar, the relevant question is not the importance of the field, industry, or profession in which the individual will work; instead, we focus on "the specific endeavor that the foreign national proposes to undertak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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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Petitioner has not explained how these outcomes will be realized in sufficient detail and she has not demonstrated how these outcomes will have an impact beyond herself and the clients she serv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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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Petitioner's experience relates more specifically to second prong consideratio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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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利益豁免第二项和第三项 保留/未作认定

本案适用标准

Dhanasar第二项要求申请人处于有利地位推进拟议事业;第三项要求综合权衡免除职位邀请要求有利于美国。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主张其过去工作表明拟议事业具有更广泛影响和重大预期影响,并称有大量文件证明国家重要性。

原审意见

原审认定申请人未满足第二项和第三项。

AAO 认定与理由

由于AAO认定申请人未满足第一项国家重要性,其不具国家利益豁免资格,进一步讨论第二项和第三项没有意义;AAO明确保留对剩余Dhanasar项的讨论。

核对原文依据
As the Petitioner has not established the national importance of her proposed endeavor as required by the first prong of the Dhanasar framework, she is not eligible for a national interest waiver and further discussion of the second and third prongs would serve no meaningful purpo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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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提示与适用边界

以下为基于本案的材料核对提示,不是 AAO 对其他案件的裁定。

  • 阅读提示:核对申请人上诉时是否对原审关于高等学位专业人士的认定提出异议;本案因未提出而视为放弃,不能据此推断该资格实体上不成立。
    核对原文依据
    On appeal, the Petitioner does not contest the Director's determination that she is not an advanced degree professional. An issue not raised on appeal is waived.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2 页
  • 阅读提示:核对推荐信内容是否具体讨论拟议事业及其超出客户范围的更广泛影响;AAO对两封推荐信的评价均以此为核心。
    核对原文依据
    The letters do not address how the Petitioner's proposed endeavor will have the broader implications envisioned by the first prong of the Dhanasar framewor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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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阅读提示:核对新的职业计划是否包含所述结果如何实现的具体细节,以及是否说明影响范围超出申请人本人及其客户。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 has not explained how these outcomes will be realized in sufficient detail and she has not demonstrated how these outcomes will have an impact beyond herself and the clients she serves.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4 页
  • 阅读提示:本案未对特殊能力资格作最终认定,也未审理Dhanasar第二项和第三项;阅读时不得将保留事项视为已失败。
    核对原文依据
    we reserve our decision on whether the record demonstrates the Petitioner meets the exceptional ability standa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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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urther discussion of the second and third prongs would serve no meaningful purpo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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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全文

原文第 1 页

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非先例决定

案号:28536795  日期:2024年4月26日

对德克萨斯服务中心决定的上诉

表格 I-140,外籍工人移民申请(国家利益豁免)

申请人是一名商业经理,寻求以持有高级学位的专业人士或具有特殊能力者身份获得职业移民第二优先(EB-2)移民分类,并寻求豁免该分类所附的工作邀请要求。见《移民与国籍法》(该法)第203(b)(2)条,8 U.S.C. § 1153(b)(2)。

德克萨斯服务中心审理主任否决了该申请,认定记录未能证明申请人是指有高级学位的非公民,或依据该法第203(b)(2)(A)条其具有特殊能力。此外,审理主任认定申请人未能证明豁免该分类的工作邀请要求、从而豁免劳工证将符合国家利益。现本事项依据8 C.F.R. § 103.3提交本办公室进行上诉审查。

申请人负有举证责任,须以优势证据证明其资格。Matter of Chawathe, 25 I&N Dec. 369, 375-76 (AAO 2010)。本办公室对本案问题进行重新审查(de novo)。Matter of Christa's, Inc., 26 I&N Dec. 537, 537 n.2 (AAO 2015)。经重新审查,本办公室将驳回上诉。

一、法律

为确立国家利益豁免的资格,申请人必须首先证明其符合基础EB-2签证分类的资格,即作为高级学位专业人士或科学、艺术或商业领域具有特殊能力的个人。该法第203(b)(2)(B)(i)条。特殊能力指在科学、艺术或商业领域显著高于通常所遇水平的专业程度。8 C.F.R. § 204.5(k)(2)。申请人必须初步提交满足六类证据中至少三类的文件。8 C.F.R. § 204.5(k)(3)(ii)(A)-(F)。然而,满足至少三项标准本身并不确立该分类的资格。1 若申请人满足该要求,本办公室随后将进行最终实质审查,以决定证据整体是否显示其被认可为在该领域具有显著高于通常所遇水平的专业程度。

1 USCIS此前已确认该两部分审理方法在特殊能力外国人情形下的适用性。6 USCIS Policy Manual F.5(B)(2), https://www.uscis.gov/policy-manual/volume-6-part-f-chapter-5。

原文第 2 页

其次,申请人必须证明其值得对工作邀请要求给予“符合国家利益”的酌情豁免。该法第203(b)(2)(B)(i)条。虽然该法及相关部门规章均未界定“国家利益”一词,Matter of Dhanasar, 26 I&N Dec. at 889提供了审理国家利益豁免申请的框架。Dhanasar指出,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USCIS)可酌情2批准国家利益豁免,若申请人证明:

  • 拟议事业兼具实质价值和国家重要性;
  • 该个人处于有利地位以推进其拟议事业;以及
  • 权衡之下,豁免工作邀请要求将有利于美国。

二、分析

审理主任认定申请人未能证明其是持有高级学位的专业人士。3 关于作为具有特殊能力的非公民获得EB-2分类的资格,审理主任认定申请人已提供足够证据进入最终实质审查,但在最终实质审查中未能证明其在科学、艺术或商业领域具有显著高于通常所遇水平的专业程度。此外,审理主任认定申请人不符合Dhanasar框架下的国家利益豁免资格,因其未能证明其拟议事业具有国家重要性、其处于有利地位以推进其事业,或权衡之下豁免工作邀请要求、从而豁免劳工证将有利于美国。

申请人在其职业计划中陈述,她在“面向国内和国际市场的行政、商业和平面设计领域”拥有16年经验。在初次提交申请之前,她在一家商业辅导公司担任商业经理约四年。申请人陈述她打算“继续[其]作为商业经理的活动”,并且她还打算“从事该领域的教学、培训和能力建设”。

在初次提交申请时,申请人提交了其律师的说明信、其教育和经验证据、雇主信函、推荐信和奖项。

初次审查后,审理主任签发了补件通知(RFE),给予申请人机会提交额外证据以尝试确立其EB-2分类和国家利益豁免的资格。4 申请人对补件通知的回复包括其律师的说明

2 另见Flores v. Garland, 72 F.4th 85, 88 (5th Cir. 2023)(加入第九、第十一和哥伦比亚特区巡回法院(以及第三巡回法院在一份未公布裁决中)的意见,认定USCIS批准或否决国家利益豁免的决定属酌情性质)。 3 在上诉中,申请人未对审理主任关于其不是高级学位专业人士的认定提出异议。未在上诉中提出的问题视为放弃。见,例如,Matter of O-R-E-, 28 I&N Dec. 330, 336 n.5 (BIA 2021)(引用Matter of R-A-M-, 25 I&N Dec. 657, 658 n.2 (BIA 2012))。 4 在补件通知中,审理主任认定申请人已满足作为具有特殊能力的非公民获得EB-2分类的至少三项标准,但证据整体未能证明其具有显著高于

原文第 3 页

信、其教育和经验的额外证据、工作邀请、支持信以及一份“新的职业计划”。

在其为回复补件通知而提交的新职业计划中,申请人陈述其拟议事业将是“在两大主要领域担任商业经理”。申请人称这些领域是:

提案1:市场扩展——我将从事战略规划,根据每种业务类型创建定制化商业流程,实施具体计划以增加销售额并提高公司的市场份额。作为通过我的商业管理实现预期成果的具体措施……

提案2:数字营销——通过数字营销管理,始终聚焦于利润增长和市场扩展,我将识别、预测并满足客户需求,提供激发该消费者寻求贵产品/服务意愿的机制和方法。这是商业管理中寻求各类公司销售成功和经济增长的基础领域。

申请人进一步澄清,其拟议事业将包括其“向美国公司实施[其]创新商业策略,以通过采用有效的数字营销策略促进市场扩展”。

审查申请人的补件通知回复后,审理主任认定申请人已确立其拟议事业的实质价值。本办公室同意。然而,审理主任认定申请人未能确立其基础EB-2分类的资格、其已满足第一项要件的其余部分即国家重要性,或其满足Dhanasar分析框架的第二或第三项要件。

关于国家重要性,审理主任认定所提交证据不支持申请人关于其事业将具有潜在预期影响的主张。审理主任将否决理由归结为申请人未提供足够证据证明其拟议事业将更广泛地影响该领域。此外,审理主任指出,申请人未能详细说明其将如何在全国重要的层面上创造就业和税收、增强美国公司并促进美国经济。最后,审理主任总结称,申请人未能证明其事业将对该领域产生更广泛影响、具有雇用美国工人的重大潜力、将产生重大积极经济效应、将广泛增进社会福利,或将广泛增进文化或艺术丰富。本办公室同意。

通常所遇水平的专业程度。见8 C.F.R. § 204.5(k)(3)(ii)。由于本办公室基于其他理由解决本上诉,本办公室保留对记录是否证明申请人满足特殊能力标准的决定。

原文第 4 页

在上诉中,申请人主张审理主任的决定“包含许多法律和事实上的错误结论”。其次,申请人主张其过去在商业管理领域的工作“表明其拟议事业具有明显的更广泛影响”和“重大的预期影响”。此外,申请人声称有“大量文件证明其拟议事业的国家重要性”。本办公室不同意。

关于申请人所称审理主任的决定“包含大量法律和事实上的错误结论”,申请人主张她提交了充分证据以满足法规和类别标准。因此,她主张审理主任得出了错误的法律结论。尽管移民程序中的证据标准是优势证据标准,但举证责任完全在申请人一方,须提供实质性、相关且有证明力的证据以达到该标准。该法第291条,8 U.S.C. § 1361。申请人的举证责任既包括初始的提供证据责任,也包括最终的说服责任。Matter of Y-B-, 21 I&N Dec. 1136, 1142 n.3 (BIA 1998);另见《布莱克法律词典》对举证责任的定义(第11版,2019年)(表明举证责任包括提供证据责任和说服责任)。申请人必须满足提供证据责任。该责任要求申请人以文件、证言等形式提供符合适用成文法、法规和政策规定的证据,足以使该问题在实体上得到裁决。申请人提交了上述证据。然而,如下文所述,记录中的证据和主张不足以使其承担提供证据责任和说服责任,因为它们与Dhanasar框架第一项要件下其拟议事业的国家重要性关联不足。5

在Dhanasar框架下确定国家重要性时,相关问题不是个人将从事的领域、行业或职业的重要性;相反,我们关注“外国人拟从事的具体事业”。见Matter of Dhanasar, 26 I&N Dec. at 889。在Dhanasar中,我们进一步指出,我们寻求拟议事业的“更广泛影响”,并且“一项事业可能具有国家重要性,例如,因为它在某一特定领域具有国家甚至全球影响。”同上。我们还指出,“一项事业如果具有雇用美国工人的重大潜力,或具有其他重大积极经济影响,尤其是在经济萧条地区,例如,很可能被理解为具有国家重要性。”同上,第890页。我们审视申请人具体拟议的事业以确定国家重要性。

申请人主张其事业将“广泛影响营销和销售领域及各个行业”。此外,她主张她将“帮助美国企业在商业中促进创新并实现财务成功”。并且申请人“将保证高效的商业运营和营销规划,无论是在零售还是与企业客户”。即使接受这些结果有可能实现,申请人也未以足够细节解释这些结果将如何实现,且她未证明这些结果将如何产生超出其本人及其所服务客户之外的影响。正如Dhanasar中申请人所提议的教学活动未被证明对STEM教育领域具有更广泛影响一样,此处申请人未证明其拟议事业将在

5 申请人关于其过往成就证明其拟议事业具有国家重要性的主张没有依据,因为过往成就涉及Dhanasar的第二项要件。

原文第 5 页

商业领域对美国经济产生超出从申请人服务中受益的客户之外的影响。Matter of Dhanasar, 26 I&N Dec. at 893。

申请人主张其先前经验“影响了商业领域,其广泛益处渗透多个行业”,证明其拟议事业具有国家重要性。然而,如上所述,Dhanasar第一项要件中的国家重要性组成部分聚焦于拟议事业。申请人的经验更具体地涉及第二项要件的考量。同样,申请人关于其工作“在全国(甚至国际)范围内积极影响了商业管理行业”以及她“在拟议事业所属行业中广为人知”的主张,并未对其具体拟议事业的国家重要性提供更多细节。

同样,提交的其他证据也未以有意义的方式涉及申请人拟议事业的国家重要性。在D-A-撰写的一封推荐信中,作者对申请人有正面评价,包括她是“我们在活跃项目中共事过的最优秀的业务管理者之一”。6 M-D-提供的另一封推荐信表明,作者于2022年1月结识申请人,当时申请人正“参与我们为填补一个高管销售职位而进行的选拔流程”。该信进一步指出,申请人“最初受雇为在南佛罗里达采购并向拉丁裔和巴西超市及连锁餐厅销售”。然而,该信完全未涉及申请人的拟议事业。相反,该信指出申请人“是本组织努力在国内外市场增长并实现目标的重要组成部分”。这些信件未涉及申请人的拟议事业将如何产生Dhanasar框架第一项要件所设想的更广泛影响。

由于申请人未证明Dhanasar框架第一项要件所要求的其拟议事业的国家重要性,她不符合国家利益豁免资格,进一步讨论第二项和第三项要件将无实际意义。如上所述,我们保留申请人对Dhanasar其余要件的上诉论点。见INS v. Bagamasbad, 429 U.S. at 25。

III. 结论

由于申请人未满足Dhanasar分析框架所要求的第一项要件,我们认定申请人未证明其符合国家利益豁免资格,或未在自由裁量上以其他方式值得获得国家利益豁免。

裁定:上诉被驳回。

6 尽管我们讨论了记录中的部分证据样本,我们已审查并考虑了全部证据。

原文:USCIS 非先例裁决 PDF(2024-04-26)

本页为 USCIS 公开的 AAO 非先例裁决译文,不是美杰华经手的案例,不构成法律意见;个案结果取决于各自证据。翻译模型:deepseek-flash,生成于 2026-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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