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先例裁决
行政上诉办公室
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案号:42051256
日期:2026 年 4 月 27 日
对服务中心运营部(SCOPS)裁决的上诉
表格 I-140,外籍工人移民申请(杰出能力)
申请人是一家[已隐去]人工智能(AI)咨询公司,寻求将受益人归类为具有杰出能力的外国人。参见《移民与国籍法》(本法)第 203(b)(1)(A) 条,8 U.S.C. § 1153(b)(1)(A)。这一第一优先类别使移民签证可提供给那些能够通过持续的国家或国际声誉证明其杰出能力、且其成就已通过大量文件在其领域内得到认可的人。SCOPS 拒绝了该申请,认定记录未能证明受益人符合杰出能力外国人的资格,无论是作为重大、国际公认奖项的获得者,还是满足 8 C.F.R. § 204.5(h)(3)(i)-(x) 所列十项初始法规标准中的至少三项。本事项现依据 8 C.F.R. § 103.3 提交本办公室进行上诉审查。
申请人负有举证责任,须以优势证据标准证明其资格。Matter of Chawathe, 25 I&N Dec. 369, 375-76 (AAO 2010)。本办公室对本案问题进行重新审查。Matter of Christo's, Inc., 26 I&N Dec. 537, 537 n.2 (AAO 2015)。经重新审查,本办公室将撤销该裁决,并将本事项发回重审,以作出与下述分析一致的新裁决。
I. 法律
本法第 203(b)(1)(A) 条使具有杰出能力的外国人可获得签证,条件为:
该外国人在科学、艺术、教育、商业或体育领域具有杰出能力,该能力已通过持续的国家或国际声誉得到证明,且其成就已通过大量文件在其领域内得到认可,
该外国人寻求进入美国以继续在其杰出能力领域内工作,且
该外国人进入美国将显著惠及美国的前景。
「杰出能力」一词仅指「已升至其努力领域最顶端的那一小部分比例」的外国人。8 C.F.R. § 204.5(h)(2)。实施法规 8 C.F.R. § 204.5(h)(3) 规定了一项多部分分析。首先,申请人可以通过一次性成就(即重大、国际公认的奖项)或符合 8 C.F.R. § 204.5(h)(3)(i)-(x) 所列十项类别中至少三项的合格文件(包括奖项、特定媒体上的已发表材料以及学术文章等项目)来证明持续声誉及领域内成就的认可。
在申请人满足这些初始证据要求后,本办公室随后在最终裁量中考虑所提供材料的整体情况,并评估记录是否显示持续的国家或国际声誉,以及是否证明该外国人是其努力领域最顶端的一小部分比例。参见 Kazarian v. USCIS, 596 F.3d 1115 (9th Cir. 2010)(讨论两部分审查,即先对文件进行计数,若满足所需标准数量,再在最终裁量的背景下予以考虑);另参见 Visinscaia v. Beers, 4 F. Supp. 3d 126, 131-32 (D.D.C. 2013);Rijal v. USCIS, 772 F. Supp. 2d 1339 (W.D. Wash. 2011)。
II. 分析
申请人寻求聘用受益人担任[已隐去]的首席技术官(CTO),该公司以[已隐去]名义经营。申请人表示,其是一家咨询公司,将「深厚的咨询专业知识与前沿人工智能相结合,帮助企业在机会溜走之前抓住更多机会」。申请人还解释称,受益人是软件开发领域的专家级 CTO,专注于应用程序编程接口、用户界面、用户体验和 AI。
A. 证据标准
由于申请人未表明或证明受益人获得重大、国际公认的奖项,受益人必须转而满足 8 C.F.R. § 204.5(h)(3)(i)-(x) 中至少三项替代法规标准。受益人主张满足八项标准:获得较低级别的国家或国际公认奖项(i);协会会员资格(ii);关于申请人的媒体报道(iii);评审他人工作(iv);原创贡献(v);领域内学术文章的作者身份(vi);担任领导性或关键性角色(viii);以及高薪酬或报酬(ix)。SCOPS 认定受益人满足了两项主张的证据标准,即获得较低级别的国家或国际公认奖项以及领域内学术文章的作者身份。但由于 SCOPS 仅认可了两项主张的初始标准,SCOPS 未进行最终裁量。在上诉中,申请人坚持认为受益人满足全部八项标准。
经重新审查,本办公室认定受益人已证明其满足 8 C.F.R. § 204.5(h)(3)(iv) 的标准,因此满足了该类别初始证据要求。具体而言,受益人已以优势证据证明,其作为同一或相关领域内他人工作的评审人参与了评审,符合该标准的明文规定。
8 C.F.R. § 204.5(h)(3)(iv) 的法规要求「该外国人以个人或小组成员身份,作为同一或相关专业领域内他人工作的评审人参与评审的证据,该领域为所寻求类别对应的领域」。该外国人必须证明其不仅被邀请作为其领域内他人工作的评审人参与,而且实际参与了此类评审。参见 6 USCIS Policy Manual F.2(B)(1), www.uscis.gov/policy-manual。评审的示例可包括为学术期刊、会议或政府研究资助项目进行同行评审,或担任博士论文委员会成员。同上。
为满足该标准,申请人提交了证据,证明受益人曾多次担任其领域内他人工作的评审人。例如,申请人提交证据表明,受益人获选担任 2023 年[已隐去]的评审人。证据显示,这是一项技术竞赛,评估哈萨克斯坦编程训练营参与者开发的创新软件应用程序。为支持该主张,申请人提供了[已隐去]创始人兼首席执行官(CEO)的推荐信。该 CEO 表示,评审过程要求「复杂的技术专业知识」,评审人根据应用程序功能性、创造性和生产力等多项因素评估「每份申请」,并向前三名参赛者颁奖。此外,申请人主张,受益人曾担任 2024 年 11 月[已隐去]的评审人,该活动于 2024 年 11 月 18 日在[已隐去]校区举行。申请人提交了活动材料,包括竞赛日期和评审人名单,其中列明受益人为负责根据技术标准评估演示展示的人员之一。申请人还提交证据表明,受益人曾担任[已隐去]的评审人,该活动于 2024 年 11 月 23 日在英格兰[已隐去]举行。为支持该主张,申请人提交了列明受益人为评审人的文件,以及一封感谢邮件的副本。该邮件描述了[已隐去]和[已隐去]作为活动赞助商,以及颁发给前三名获奖者的奖品。此外,记录显示,受益人曾担任 2025 年 3 月在加利福尼亚州[已隐去]举行的[已隐去]的评审人。
SCOPS 认定,证据未显示「受益人在软件开发领域评审的具体提交内容、被评审者是谁,以及所主张的软件开发领域评审活动的结果」。在上诉中,申请人主张,SCOPS 不当将「评审范围」缩小至软件工程,且未「考虑或似乎未考虑」初始申请中提交的全部证据。
如前所述,该标准要求个人作为同一或相关专业领域内他人工作的评审人参与评审,该领域为所寻求类别对应的领域。在此,申请人已提供充分证据,以优势证据证明受益人作为其领域或相关领域内他人工作的评审人参与评审。
基于上述理由,本办公室撤销 SCOPS 关于受益人未满足 8 C.F.R. § 204.5(h)(3)(iv) 标准的认定。
B. 最终裁量
受益人已满足 8 C.F.R. § 204.5(h)(3)(i)-(x) 十项证据标准中的至少三项,因此满足该类别初始证据要求。因此,本办公室无需处理受益人是否满足任何额外证据标准的问题。参见 INS v. Bagamasbad, 429 U.S. 24, 25 (1976)(per curiam)(裁定机构无需对最终裁决不必要的问题作出「纯咨询性认定」)。
然而,认可第三项初始标准并不足以确立受益人符合申请人所寻求类别的资格。USCIS 现在必须基于对申请人所提供证据整体情况的审查作出最终裁量。SCOPS 未作出此类认定。本办公室不在初审中作出该认定,而是将本事项发回 SCOPS。
发回重审时,SCOPS 必须分析受益人的成就并权衡整体证据,包括上诉中提供的证据和论点,以确定其是否基于法定和法规标准在其努力领域确立了杰出能力。参见本法第 203(b)(1)(A)(i) 条;8 C.F.R. § 204.5(h)(2), (3);另参见 Kazarian, 596 F.3d at 1119-20。SCOPS 应考虑记录中任何可能相关的证据,即使其不符合某一证据标准或未作为可比证据提出。参见 6 USCIS Policy Manual F.2(B)(2), https://www.uscis.gov/policy-manual。证据的类型和质量应决定申请的批准或拒绝。同上。
III. 结论
以优势证据标准,受益人已满足三项初始证据标准。本办公室将本事项发回 SCOPS 进行最终裁量。
裁定:
裁决撤销。本事项发回重审,以作出与上述分析一致的新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