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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案号:42389671 日期:2026年4月27日
对服务中心运营处(SCOPS)决定的上诉
表格 I-140,外籍工人移民申请(杰出能力)
申请人是一名花艺设计师,寻求被归类为具有杰出能力的外国人。见《移民与国籍法》(本法)第203(b)(1)(A)条,8 U.S.C. § 1153(b)(1)(A)。这一第一优先类别使移民签证可提供给能够通过持续的国家或国际声誉证明其杰出能力、且其成就已通过大量文件在其领域内获得认可的外国人。
SCOPS 否决了该申请,认定申请人未满足该类别所需的初步证据要求,既未通过文件证明其获得重大国际公认奖项,也未满足法规所载十项证据标准中的至少三项。现本事项依据 8 C.F.R. § 103.3 上诉至本办公室。
申请人负有举证责任,须以优势证据证明其资格。Matter of Chawathe, 25 I&N Dec. 369, 375-76 (AAO 2010)。本办公室对本案问题进行重新审查(de novo)。Matter of Christa's, Inc., 26 I&N Dec. 537, 537 n.2 (AAO 2015)。经重新审查,本办公室将撤销该决定,并将本事项发回重审,以作出与下述分析一致的新决定。
一、法律
要符合该移民签证类别资格,申请人必须证明其:
- 在科学、艺术、教育、商业或体育领域具有“杰出能力”,该能力已通过持续的国家或国际声誉得到证明;
- 寻求在美国继续在其专业领域工作;以及
- 将对该国提供实质性预期利益。
本法第203(b)(1)(A)(i)-(iii)条。
“杰出能力”一词指与“该领域内升至最顶尖的少数百分比之一”相称的专业能力。8 C.F.R. § 204.5(h)(2)。除非申请人获得“重大国际公认奖项”,否则其必须满足十项初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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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标准中的至少三项。8 C.F.R. § 204.5(h)(3)。如果申请人满足任一证据标准以及本法第203(b)(1)(A)(ii)、(iii)条的要求,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USCIS)随后必须作出最终实质审查。为获批准,记录必须确立申请人的“持续的国家或国际声誉”,并表明其拥有使其跻身该领域最顶尖少数百分比之列的公认成就。见 Kazarian v. USCIS, 596 F.3d 1115, 1119-20 (9th Cir. 2010)(确立审理杰出能力申请的兩步程序);另见 Amin v. Mayorkas, 24 F.4th 383, 391 (5th Cir. 2022)(认定 USCIS 的两步杰出能力分析与“适用法规和条例一致”);一般见 6 USCIS Policy Manual F.2(B), www.uscis.gov/policy-manual。
二、分析
申请人是一名专业花艺设计师,在该领域拥有约15年经验。她的职业生涯始于乌克兰,后创立了[已隐去],一家位于佛罗里达州的零售花艺企业,为客户提供[已隐去]的豪华酒店业服务。
A. 证据标准
申请人不主张其已获得重大国际公认奖项。因此,她必须证明其至少满足 8 C.F.R. § 204.5(h)(3)(i)-(x) 中十项初步证据标准中的三项。SCOPS 否决了该申请,认定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仅满足其主张的七项标准中的两项。具体而言,SCOPS 认定申请人已证明其曾作为其领域内他人工作的评判人,并已在艺术展览或展示中展出其花艺设计作品。见 8 C.F.R. § 204.5(h)(3)(iv) 和 (vii)。记录支持 SCOPS 关于申请人满足该两项标准的结论。
在上诉中,申请人对 SCOPS 关于其未满足 8 C.F.R. 204.5(h)(3)(i)、(v) 和 (viii) 标准的认定提出异议。她主张其已获得较低级别的国家公认奖项,在其领域内作出了具有重大意义的原创艺术贡献,并在具有卓越声誉的组织中担任领导角色。1
经重新审查,本办公室认定申请人提交了充分证据以满足 8 C.F.R. § 204.5(h)(3)(i) 的标准,因此已满足所请求类别的初步证据要求。
8 C.F.R. § 204.5(h)(3)(i) 的法规要求“[证明]外国人获得较低级别的国家或国际公认奖项或奖励,以表彰其在专业领域内的卓越表现的文件。”本办公室首先确定外国人是否为奖项或奖励的获得者,然后确定该奖项是否具有国家或国际认可,并且是否基于外国人在其专业领域内的卓越表现而授予。一般见 6 USCIS Policy Manual, 同上, at F.2(B)(1)。
1 申请人不反对 SCOPS 关于其未满足 8 C.F.R. § 204.5(h)(3)(iii) 和 (vi) 标准要求的认定,该两项标准涉及关于其本人及其工作的已发表材料,以及其在专业或主要行业出版物或其他主要媒体上发表的学术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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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主张基于其在由[已隐去]组织的[已隐去]中获得二等奖和奖杯而符合该标准。记录包括申请人的奖杯和获奖证书、颁奖协会主席的一封详细信函(该信函阐述了授予该奖项的标准以及该竞赛的历史和在该领域的国家认可度)、该竞赛的评审记录,以及关于该年度竞赛2023年届次的已发表媒体报道。
该标准下合格奖项的例子可包括来自知名专业协会的某些奖项。一般见 6 USCIS Policy Manual, 同上, at F.2(B)(1)。在此,记录显示申请人从其领域的乌克兰国家专业协会获得该奖项,且该奖项是基于其在面向其专业人士的长期年度全国竞赛中的杰出表现而授予她的,该奖项更可能被认定为花艺设计领域内卓越表现的国家公认奖项。SCOPS 在其决定中质疑该奖项是否属于会使申请人获得“持续的国家或国际声誉”的奖项,但此类调查更适合在最终实质审查阶段进行。一般见,同上(指出关于申请人是否属于升至该领域最顶尖的少数百分比之一并享有持续的国家或国际声誉的问题,应在最终实质审查中处理)。
基于上述理由,本办公室认定申请人已以优势证据证明其满足 8 C.F.R. § 204.5(h)(3)(i) 的标准。
B. 最终实质审查
基于上述讨论,申请人已满足 8 C.F.R. § 204.5(h)(3)(i)-(x) 中十项证据要求中的至少三项。2 因此,本办公室将撤销 SCOPS 的决定,因为该决定是基于申请人未满足该类别初步证据要求的认定。
然而,授予三项标准并不足以确立申请人所寻求类别的资格。USCIS 现在必须对申请人的申请作出最终实质审查,并考虑记录是否确立了持续的国家或国际声誉以及公认成就,足以使申请人跻身其领域最顶尖的少数百分比之列。见本法第203(b)(1)(A)(i)条;8 C.F.R. § 204.5(h)(2), (3);另见 Kazarian, 596 F.3d at 1119-20。SCOPS 未作出此类认定。本办公室不在初审中作出该认定,而是将本事项发回 SCOPS 重审。
最终实质审查应权衡为支持 8 C.F.R. § 204.5(h)(3)(i)-(x) 中所有主张的初步证据标准而提交的证据、记录中任何其他可能相关的证据(包括不符合某一证据标准的证据),以及申请人在上诉中的主张和证据。一般见 6 USCIS Policy Manual, 同上, at F.2(B)(2)。
2 本办公室无需考虑申请人关于其满足 8 C.F.R. § 204.5(h)(3)(i)-(x) 下除已授予的三项之外其他证据标准的主张。见 INS v. Bagamasbad, 429 U.S. 24, 25 (1976)(per curiam)(认定机构无需对最终决定不必要的问题作出“纯咨询性认定”)。由于本事项将发回重审,SCOPS 可在处理最终实质审查之前考虑这些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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命令:撤销该决定。本事项发回重审,以作出与上述分析一致的新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