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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案号:30967627 日期:2024年4月29日
关于行政上诉办公室决定的动议
表格I-140,外籍工人移民申请(国家利益豁免)
申请人是一名特殊教育教师,寻求作为持有高级学位的专业人士成员的就业类第二优先(EB-2)移民分类,以及该分类所附工作要求的国家利益豁免(NIW)。见《移民与国籍法》(该法)第203(b)(2)条,8 U.S.C. § 1153(b)(2)。
内布拉斯加服务中心审理主任驳回了表格I-140,外籍工人移民申请(申请),认定申请人符合作为持有高级学位的专业人士成员的分类资格,但她未能证明豁免所要求的工作邀请、并因此豁免劳工证将符合国家利益。我们随后驳回了申请人的上诉,将我们的审查限于其拟议事业在Matter of Dhanasar, 26 I&N Dec. 884, 889 (AAO 2016)所概述框架第一项要件下的国家重要性这一决定性议题。申请人负有举证责任,须以优势证据向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USCIS)证明其资格。该法第291条;Matter of Chawathe, 25 I&N Dec. 369, 375 (AAO 2010)。我们对本事项中的问题重新审查。经审查,我们将驳回这些动议。
一、法律
重新开案动议必须陈述新事实并有书面证据支持。8 C.F.R. § 103.5(a)(2)。我们不要求“新事实”的证据此前不可获得或不可发现。相反,我们将“新事实”解释为与动议所提问题相关且此前未在程序中提交的事实,包括原始申请中未提交的事实。重述此前陈述的事实或重新提交此前提供的证据不构成“新事实”。
根据《上诉或动议通知(表格I-290B,上诉或动议通知)的说明》,任何新事实和书面证据必须证明在申请或申请提交时具备所要求的移民福利资格。我们对动议的审查限于审查我们最新的决定。8 C.F.R. § 103.5(a)(1)(ii)。我们可以批准满足这些要求并证明具备所请求福利资格的动议。见Matter of Coelho, 20 I&N Dec. 464, 473 (BIA 1992)(要求新证据具有改变结果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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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符合适用要求的重新开案动议必须被驳回。8 C.F.R. § 103.5(a)(4)。
复议动议必须:(1) 陈述复议的理由,(2) 有任何相关先例决定支持,以确立该决定基于对法律或政策的不正确适用,以及(3) 基于决定时记录中的证据确立该决定不正确。8 C.F.R. § 103.5(a)(3)。不符合这些要求的复议动议必须被驳回。8 C.F.R. § 103.5(a)(4)。
二、分析
A. 证明标准
在动议中,申请人声称我们在上诉决定中未适用适当的证明标准,但她未提供任何具体实例表明我们将她的陈述或证据置于高于优势证据的某种标准以证明她符合NIW要求。相反,申请人具体质疑我们的决定,称她“提交了书面证据证明她的角色……具有国家影响。”
申请人的动议书面论证意见长篇引用了她此前关于其拟议事业的陈述,并引用了她随动议提交的新陈述。在她随动议提交的陈述中,她提供了若干例子说明她的事业如何帮助她的学生和当地社区。尽管她声称这些益处延伸至直接学校社区之外,但她未以充分客观和具有证明力的证据支持这些陈述。虽然我们尊重申请人的努力和她个人的意见,但关于她的陈述和证据是否满足国家重要性要求的最终裁定权属于USCIS。见Matter of Caron International, 19 I&N Dec. 791, 795 (Comm'r 1988)(认定确定资格的适当实体是USCIS);另见Matter of Skirball Cultural Ctr., 25 I&N Dec. 799, 806 (2012)。
因此,申请人未能表明我们在上诉决定中对她的主张或证据的处理有误。
B. 重新开案动议
重新开案动议旨在为申请人提供机会提交新事实——即申请提交之日已存在的事实——并以证据支持这些事实。其目的不是允许申请人改进此前未能满足明确认定的资格要求的有缺陷主张。正如我们指出的,在动议中申请人仍必须确立在提交时具备资格;申请不能在未来某一日期申请人根据一套新事实变得符合资格后获得批准。见8 C.F.R. § 103.2(b)(12);Matter of Katigbak, 14 I&N Dec. 45, 49 (Reg'l Comm'r 1971)。我们通常不“考虑仅在申请提交之后才产生的事实。”Matter of Izummi, 22 I&N Dec. 169, 176 (Assoc. Comm'r 1998)(引用Matter of Bardouille, 18 I&N Dec. 114 (BIA 1981))。最终,为在事实上具有价值,申请必须在提交之日满足批准所需的法定和监管要求。Ogundipe v. Mukasey, 541 F.3d 257, 261 (4th Cir. 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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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随动议提交了一份新陈述,其中她叙述了其工作的一些个人益处以及它如何帮助个别学生和家庭,讨论了她事业的可扩展性以及她所创造的工具如何具有可延伸至其直接学校社区之外的广泛影响,并解释了在其领域工作的重要性。
尽管她声称她所开发的包容性模式具有可扩展性,有可能影响全国范围内项目的教育实践,但她未说明其实际拟议工作的“潜在预期影响”,或它如何更广泛地影响特殊教育领域。见Dhanasar, 26 I&N Dec. 第889页和第883页。这与Dhanasar决定中个人的不足之处类似,我们在该案中认定他的教学活动未达到具有国家重要性的水平,因为它们不会“更广泛地影响[科学、技术、工程和数学]教育领域。”同上,第893页。申请人的新陈述以及记录其余部分均未表明申请人的拟议事业将如Dhanasar所设想的那样实质性惠及特殊教育领域:“一项事业可能具有国家重要性,例如,因为它在某一特定领域具有国家甚至全球影响,例如某些改进的制造工艺或医学进步所产生的影响。”同上。证据未表明申请人的教学方法将更广泛地影响特殊教育领域。
申请人提供的一位同事的新信函也未说明申请人的拟议事业将如何影响整个特殊教育领域。该同事——一位同为特殊教育教师的人——明确支持申请人正在为其社区做出卓越工作。但她反复从讨论申请人在其社区所做的卓越工作,突然转向其工作在全国范围内影响该领域,而未提供该判断的解释或联系。虽然申请人孜孜不倦的奉献、无限的同理心和丰富的经验对其学生、他们的家庭和当地社区有明显影响,但这不一定转化为其领域更广泛的影响。
基于上述理由,动议中提交的文件未能推翻我们认定申请人未证明其事业具有国家重要性的原始决定。
C. 复议动议
复议动议主张在先前决定作出时我们犯了错误,原始决定在评估事实、法律或两者结合方面存在缺陷。Matter of Bay Area Legal Servs., Inc., 27 I&N Dec. 837, 844 (BIA 2020)(引用Matter of O-S-G-, 24 I&N Dec. 56, 57 (BIA 2006))。复议动议基于现有记录,申请人不得在其提交的复议动议部分引入与其论点相关的新事实或新证据。8 C.F.R. § 103.5(a)(3);O-S-G-, 24 I&N Dec. 第57页。
此外,复议动议不能用于提出本可在程序早期提出的法律论点(同上,第58页(引用Matter of Medrano, 20 I&N Dec. 216, 220 (BIA 1990, 1991))),且他们不能提交新书面论证意见提出与先前在本办公室或审理主任面前程序中提出的问题无关的额外法律论点。同上。相反,可在复议动议中提出的“额外法律论点”应源于新法律或我们先前决定中作出的、当事方本无法应对的重新法律认定。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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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复议动议并非当事人实质上可以提交其先前已提交的相同书面论证意见、并通过笼统指称先前决定存在错误来寻求复议的程序。同上。相反,提出动议的一方必须具体指明在我们最近的决定中提出、但被错误裁决或遗漏的事实和法律问题,或者必须证明法律的变化如何实质性地影响先前的决定。同上,第60页。
就申请人本申请文件中复议动议部分而言,其书面论证意见实质上表达了对我们上诉裁定的异议,并概述和重申了其先前的论点,但未证明我们如何不当裁决其上诉或错误适用法律或政策。
例如,申请人逐条列出我们驳回上诉中的若干引文,并对结论表示异议,但她未指明我们在作出这些裁定时未遵守哪一法规、条例、先例决定或USCIS政策。或者,她提到我们对随其上诉提交的支持信函的认定,并再次对我们的决定表示异议。她表示,这些信函传达了其拟议事业的国家重要性,因为它们强调了她的资格、职责以及在解决全国性特殊需求教育工作者短缺方面的作用。我们注意到,我们已在驳回上诉中对这些主张作出了处理。仅对我们的结论表示异议,而未证明我们在法律上存在错误,或指出与我们对证据的分析相矛盾的政策,不构成复议我们决定的理由。见0-S-G-,24 I&N Dec. 第58页。
接下来,申请人讨论了我们决定中论述的意见信函,并主张这些信函全面阐述了其拟议事业如何对美国产生重大积极影响,但我们不当驳回了这些意见。尽管她提供了信函中的大段引文,但她未指出任何信函中我们应在本复议动议中评估、且足以支持其在Dhanasar第一项要件下主张的具体部分。我们的上诉决定指出了这些信函的不足之处,即过于侧重特殊需求教育领域,而太少涉及她的拟议事业如何在该领域内产生更广泛的影响。申请人未证明我们在这些意见信函方面存在法律或事实错误。
最后,她指称我们未考虑某些文章如何为其拟议事业提供背景,以及我们未遵循Dhanasar先例决定。就这些文章而言,仅对我们的裁定表示异议并声称它们证明了申请人拟议事业的国家重要性,不足以构成复议动议的适当依据。除声称这些文章证明其资格外,申请人还应解释“如何”证明。否则,那些未以充分分析或其他支持性证据佐证的主张仅属简单断言,不具有任何证据价值。无支持的断言和推测不具有证据价值,不足以证明提出申请的一方已满足其举证责任。见Matter of Mariscal-Hernandez,28 I&N Dec. 666,673(BIA 2022);另见Matter of Azrag,28 I&N Dec. 784,787(BIA 2024)。
关于她指称我们未遵循Dhanasar决定的说法,她侧重于其事业中的专注努力,并依赖意见信函支持其主张;我们已解释这些信函不足以适当支持其在Dhanasar第一项要件下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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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的动议不符合复议动议的适用要求,因为她未证明我们的决定是基于对法律或政策的错误适用。见8 C.F.R. § 103.5(a)(3)。特别是,申请人未援引任何法规、条例、相关先例决定、具有约束力的联邦法院判决、USCIS政策声明或其他适用权威,也未基于任何上述权威解释我们的不足之处以证明原决定在某种程度上存在缺陷。由于她未证明我们错误驳回了其上诉,申请人未证明其符合复议动议的要求。因此,我们将驳回复议动议。
ITT. 结论
申请人未证明我们应重新开案或复议我们的决定。
命令:重新开案动议被驳回。
进一步命令:复议动议被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