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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经理/运营经理 · EB-1A 杰出人才:上诉驳回(2025年4月29日)

类别 EB-1A · 领域 商业 · 结果 上诉驳回 · 讨论的标准 赴美继续在专业领域工作的意图、入境将实质性惠及美国、杰出能力初始证据标准及最终实质审查
不成立 赴美继续在专业领域工作的意图、入境将实质性惠及美国

AI 翻译,非官方,以原文为准。译文由模型按原文段落生成,法规引用与判例名保留英文;USCIS 隐去的姓名与机构以「[已隐去]」表示。

本次裁决与影响

行政上诉办公室驳回上诉。本次决定基于申请人放弃的两项法定要求——赴美继续在专业领域工作的意图及入境将实质性惠及美国——各自作为独立且替代性的驳回理由;AAO未审查也未认定申请人是否具备杰出能力,该问题被明确保留。

核对原文依据
ORDER: The appeal is dismiss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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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th each considered as an independent and alternate basis for the decis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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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背景

申请人是一名总经理兼运营经理,以杰出能力类别提交I-140移民申请,寻求依据《移民与国籍法》第203(b)(1)(A)条获得第一优先职业移民分类。原审服务中心认定其未满足至少三项初始证据标准,且未证明将赴美继续在专业领域工作、入境将实质性惠及美国;上诉阶段申请人仅就证据类别提出书面论证意见,未质疑上述两项法定要求。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 a general and operations manager, seeks classification as an alien ofextraordinary abil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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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ncluding the Petitioner did not satisfy at least three of the initial evidentiary criteri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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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经过

  1. 补件

    服务中心在补件通知中要求申请人提交关于其赴美继续在专业领域工作意图及入境将实质性惠及美国的证据,并指出申请未显示预先安排的工作承诺,申请称将担任总经理兼运营经理,而提交文件显示其可能担任首席执行官和/或首席运营官,二者职责与薪酬区间不同。

    核对原文依据
    as part ofrequest for evidence, SCOPS instructed the Petitioner to submit evidence relating to his intent to continue work in the United Stat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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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he petition does not indicate that the beneficiary has prearranged commitments for working in this fiel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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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补件回应

    申请人提交的说明信未回应上述问题,仅重新提交了工作意图信,未提供与上述法定要求相关的任何新增文件。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s cover letter did not address any of these issu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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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初次决定

    服务中心拒绝该申请,认定未提交新文件回应上述问题,且申请人未满足至少三项初始证据标准。

    核对原文依据
    SCOPS determined that "no new documents were submitted to address th[e]s[e] issu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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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oncluding the Petitioner did not satisfy at least three of the initial evidentiary criteria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1 页
  4. 上诉

    申请人提出上诉,提交书面论证意见,仅主张其满足五类证据,未回应或质疑服务中心关于赴美继续工作意图及实质性惠及美国的两项认定。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 submits a brief addressing only one of the three grounds for the SCOPS' deni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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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上诉决定

    行政上诉办公室经重新审查,认定申请人放弃上述两项法定要求,该两项各自构成独立且替代性的驳回理由,遂驳回上诉,并保留对杰出能力证据主张不作认定。

    核对原文依据
    we deem them to be waiv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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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ORDER: The appeal is dismiss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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逐项证据分析

按争议点查看申请主张、原审意见、具体证据与 AAO 理由。点击每项标题可展开或收起。

赴美继续在专业领域工作的意图 本项未获认可

本案适用标准

《移民与国籍法》第203(b)(1)(A)(ii)条要求外国人赴美继续在杰出能力领域工作;8 C.F.R. § 204.5(h)(5)要求申请附有明确证据证明外国人赴美继续在专业领域工作。未在上诉中提出的不适格理由视为放弃,参见Matter of O-R-E-及Matter of M-A-S-。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主张其满足五类证据,但未就赴美继续在专业领域工作的意图提出主张或质疑原审认定。

原审意见

原审认定申请未显示预先安排的工作承诺,且申请所称总经理兼运营经理职位与文件显示的首席执行官/首席运营官职责及薪酬区间不同,不属同一领域。

工作意图信

证明目的
证明申请人赴美后将从事其专业领域工作。
AAO 如何评价
原审指出申请人在补件回应中仅重新提交该信,未提供任何新增文件;上诉阶段亦未就此提出论证。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未显示预先安排的工作承诺,且所称总经理兼运营经理与文件显示的首席执行官/首席运营官在职责和薪酬区间上不一致。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 resubmitted his intent to work letter without providing any additional documentation relating to these statutory requireme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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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two positions do not have the same responsibilities and would therefore have different pay rang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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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O 认定与理由

原审在补件中明确要求就赴美继续工作意图提交证据,申请人仅重交工作意图信而未补充材料。上诉书面论证意见未提及该问题,AAO据此认定该处置性理由已被放弃,并作为独立驳回依据。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 does not address or dispute SCOPS' decision regarding his intent to continue work in his area of experti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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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y ground of ineligibility that is not raised on appeal is waiv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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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境将实质性惠及美国 本项未获认可

本案适用标准

《移民与国籍法》第203(b)(1)(A)(iii)条要求外国人的入境将实质性惠及美国;未在上诉中提出的不适格理由视为放弃。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未就入境将实质性惠及美国提出主张或质疑原审认定。

原审意见

原审认定申请未显示入境将实质性惠及美国,且申请人未满足至少三项标准,故不足以证明其入境将在国家层面产生积极影响。

补件回应材料及上诉书面论证意见

证明目的
证明申请人入境将实质性惠及美国。
AAO 如何评价
原审认定补件未提交相关新文件;AAO指出上诉书面论证意见未回应或质疑该认定。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未就实质性惠及美国提交任何具体证据或论证。
核对原文依据
no new documents were submitted to address th[e]s[e] issu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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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Petitioner does not address or dispute SCOPS' decision regarding his intent to continue work in his area of expertise and his entry would substantially benefit the United Stat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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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O 认定与理由

原审在补件中要求就此提交证据,申请人未回应;上诉书面论证意见亦未涉及。AAO认定该处置性理由已被放弃,并作为独立且替代性的驳回依据。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 does not indicate that the beneficiary's entry will substantially benefit prospectively the United Stat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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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Petitioner waived the statutory requirements relating to his intent to continue to work in his area of expertise and his substantial benefit to the United Stat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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杰出能力初始证据标准及最终实质审查 保留/未作认定

本案适用标准

《移民与国籍法》第203(b)(1)(A)(i)条要求通过持续的国家或国际声誉及广泛文件证明成就;原审适用至少三项初始证据标准。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主张其满足五类证据。

原审意见

原审认定申请人未满足至少三项初始证据标准。

上诉书面论证意见中关于五类证据的主张

证明目的
证明申请人满足杰出能力的初始证据标准。
AAO 如何评价
AAO未审查其内容,因两项处置性法定要求已被放弃而保留该问题;另指出该书面论证意见仅重述五类证据资格,未说明原审如何误用法律或误述事实,本可依8 C.F.R. § 103.3(a)(1)(v)简易驳回。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未指出原审在法律适用或事实认定上的具体错误。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s brief restates his eligibility for five categories of evidence without claiming how SCOPS misapplied law or misstated a fac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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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O 认定与理由

因两项法定要求已被放弃且各自构成处置性理由,AAO明确保留对申请人关于杰出能力证据主张的上诉论点,未作认定;并指出机构无需对不影响最终决定的问题作纯咨询性认定。

核对原文依据
we decline to reach and hereby reserve the Petitioner's appellate arguments regarding hi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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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encies are not required to make "purely advisory findings" on issues that are unnecessary to the ultimate decision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3 页

阅读提示与适用边界

以下为基于本案的材料核对提示,不是 AAO 对其他案件的裁定。

  • 阅读提示:核对补件通知是否明确要求就赴美继续工作意图及实质性惠及美国提交证据,以及补件回应是否仅重交工作意图信而无新增材料。
    核对原文依据
    SCOPS instructed the Petitioner to submit evidence relating to his intent to continue work in the United States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1 页
    the Petitioner resubmitted his intent to work letter without providing any additional documentation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2 页
  • 阅读提示:核对申请所称职位与提交文件中显示的职位在职责及薪酬区间上的差异,该差异是原审认定不属同一领域的依据。
    核对原文依据
    the documents that were submitted suggest instead that the beneficiary may be working [ ] as a Chief Executive Officer (CEO) and/or Chief Operations Officer (COO)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2 页
    a General and Operations Manager's responsibilities would be more limited than a CEO and/or COO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2 页
  • 阅读提示:核对上诉书面论证意见是否仅重述五类证据而未回应两项法定要求;AAO据此认定放弃并保留杰出能力问题,本次决定未对证据标准作实质认定。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 submits a brief addressing only one of the three grounds for the SCOPS' denial.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2 页
    we decline to reach and hereby reserve the Petitioner's appellate arguments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2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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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全文

原文第 1 页

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案号:37760312 日期:2025年4月29日

对服务中心运营处(SCOPS)决定的上诉

表格 I-140,外籍工人移民申请(杰出能力)

申请人是一名总经理兼运营经理,寻求被归类为具有杰出能力的外国人。参见《移民与国籍法》(该法)第203(b)(1)(A)条,8 U.S.C. § 1153(b)(1)(A)。这一第一优先类别使移民签证可供那些能够通过持续的国家或国际赞誉证明其杰出能力、且其成就已通过大量文件在其领域内获得认可的人使用。

服务中心运营处(SCOPS)拒绝了该申请,认定申请人不满足至少三项初始证据标准。此外,SCOPS认定申请人未表明其寻求进入美国以继续在其专业领域工作,且其入境将未来实质性惠及美国。此事现因上诉而由本办公室审理。8 C.F.R. § 103.3。

申请人负有举证责任,须以优势证据证明其资格。Matter of Chawathe, 25 I&N Dec. 369, 375-76 (AAO 2010)。本办公室对此事项中的问题重新审查(de novo)。Matter of Christa's, Inc., 26 I&N Dec. 537, 537 n.2 (AAO 2015)。经重新审查,本办公室将驳回上诉。

该法第203(b)(1)(A)(ii)条要求“该外国人进入美国以继续在杰出能力领域工作”。此外,8 C.F.R. § 204.5(h)(5)规定“申请必须附有明确证据,证明该外国人正前往美国继续在其专业领域工作。”1 此外,该法第203(b)(1)(A)(iii)条要求“该外国人进入美国将未来实质性惠及美国。”2 记录显示,作为补充证据请求的一部分,SCOPS指示申请人提交与其有意在美国继续工作及其入境将实质性惠及美国有关的证据。具体而言,SCOPS指出:

1 另一般参见6 USCIS Policy Manual F.2(A)(2), https://www.uscis.gov/policymanual(规定要符合杰出能力外国人的资格,受益人必须有意继续在专业领域工作)。 2 另一般参见6 USCIS Policy Manual, 同上, F.2(A)(3)(指出关于什么将实质性惠及美国并无标准规则,在某些情况下,如果USCIS尚不确信申请人未满足该要求,补充证据请求可能是适当的)。

原文第 2 页

必须表明受益人将如何在美国继续在其所主张的专业领域工作。申请未表明受益人已预先安排在该领域工作的承诺。申请人表示受益人将担任总经理兼运营经理,而所提交的文件反而表明受益人可能[ ]担任首席执行官(CEO)和/或首席运营官(COO)。

担任CEO的工作将不属于该事业领域,因为总经理兼运营经理的职责比CEO和/或COO更为有限,并且——例如——如果申请人试图提供总经理兼运营经理的薪资数据,则受益人作为CEO和/或COO的收入将不符合该标准,因为这两个职位不具有相同的职责,因此将具有不同的薪资范围。

必须表明受益人的入境将如何未来实质性惠及美国。申请未表明受益人的入境将未来实质性惠及美国。受益人未满足至少三(3)项标准;因此,似乎其不具有足够的赞誉来证明其作为永久居民进入美国将在国家层面上积极影响该国的断言。

作为回应,申请人的附函未涉及这些问题中的任何一项。此外,申请人重新提交了其工作意向信,但未提供与这些法定要求有关的任何额外文件。在拒绝该申请时,SCOPS认定“未提交任何新文件以处理该[等]问题”。

在上诉中,申请人提交了一份书面论证意见,仅涉及SCOPS拒绝的三项理由中的一项。具体而言,申请人主张其满足了五类证据。申请人未涉及或质疑SCOPS关于其有意继续在其专业领域工作及其入境将实质性惠及美国的决定。

因此,本办公室将不再进一步处理上诉中这些未受质疑的理由,并认定其已被放弃。任何未在上诉中提出的不合格理由均被放弃。参见Matter of O-R-E-, 28 I&N Dec. 330, 336 n.5 (BIA 2021)(引用Matter of R-A-M-, 25 I&N Dec. 657, 658 n.2 (BIA 2002))。如果受影响方未处理决定中提出的问题,且这些问题对案件具有决定性,则上诉将基于这些被放弃的问题而被驳回。参见,例如,Matter of M-A-S-, 24 I&N Dec. 762, 767 n.2 (BIA 2009);另参见Sarin v. United States, No. 2:22-CV-07498-SVW-JS, 2023 WL 5667531, at *9 (C.D. Cal. July 27, 2023)(认定原告在其书面论证意见中未提出或质疑其有意继续在美国工作的问题即放弃了该问题,且AAO因被放弃的问题具有决定性而适当地驳回了上诉)。由于申请人放弃了该法第203(b)(1)(A)(ii)和(iii)条下三项法定要求中的两项,且这些要求对于确立该法第203(b)(1)(A)条下杰出能力外国人的资格具有决定性,本办公室拒绝审理并在此保留申请人关于其

原文第 3 页

拥有该法第203(b)(1)(A)(i)条下杰出能力的上诉论点。3 参见INS v. Bagamasbad, 429 U.S. 24, 25 (1976)(per curiam)(认定机构无需对最终决定不必要的问题作出“纯粹咨询性认定”)。

申请人放弃了与其有意继续在其专业领域工作及其对美国的实质性惠益有关的法定要求。上诉将基于上述理由被驳回,每一项均被视为本决定的独立且替代性依据。

命令:上诉被驳回。

3 作为替代,本办公室本可对申请人的上诉进行简易驳回。当有关当事方未能具体指明任何错误的法律结论或事实陈述以供上诉时,受理上诉的官员应简易驳回任何上诉。8 C.F.R. § 103.3(a)(1)(v)。申请人的书面论证意见重述了其符合五类证据的资格,但未主张SCOPS在其对证据标准的分析中如何错误适用法律或错误陈述事实。此外,该书面论证意见未涉及或质疑SCOPS对任何所主张标准的具体认定,也未解释SCOPS在其他方面如何犯有法律或事实错误。

原文:USCIS 非先例裁决 PDF(2025-04-29)

本页为 USCIS 公开的 AAO 非先例裁决译文,不是美杰华经手的案例,不构成法律意见;个案结果取决于各自证据。翻译模型:deepseek-flash,生成于 2026-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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