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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案号:37760312 日期:2025年4月29日
对服务中心运营处(SCOPS)决定的上诉
表格 I-140,外籍工人移民申请(杰出能力)
申请人是一名总经理兼运营经理,寻求被归类为具有杰出能力的外国人。参见《移民与国籍法》(该法)第203(b)(1)(A)条,8 U.S.C. § 1153(b)(1)(A)。这一第一优先类别使移民签证可供那些能够通过持续的国家或国际赞誉证明其杰出能力、且其成就已通过大量文件在其领域内获得认可的人使用。
服务中心运营处(SCOPS)拒绝了该申请,认定申请人不满足至少三项初始证据标准。此外,SCOPS认定申请人未表明其寻求进入美国以继续在其专业领域工作,且其入境将未来实质性惠及美国。此事现因上诉而由本办公室审理。8 C.F.R. § 103.3。
申请人负有举证责任,须以优势证据证明其资格。Matter of Chawathe, 25 I&N Dec. 369, 375-76 (AAO 2010)。本办公室对此事项中的问题重新审查(de novo)。Matter of Christa's, Inc., 26 I&N Dec. 537, 537 n.2 (AAO 2015)。经重新审查,本办公室将驳回上诉。
该法第203(b)(1)(A)(ii)条要求“该外国人进入美国以继续在杰出能力领域工作”。此外,8 C.F.R. § 204.5(h)(5)规定“申请必须附有明确证据,证明该外国人正前往美国继续在其专业领域工作。”1 此外,该法第203(b)(1)(A)(iii)条要求“该外国人进入美国将未来实质性惠及美国。”2 记录显示,作为补充证据请求的一部分,SCOPS指示申请人提交与其有意在美国继续工作及其入境将实质性惠及美国有关的证据。具体而言,SCOPS指出:
1 另一般参见6 USCIS Policy Manual F.2(A)(2), https://www.uscis.gov/policymanual(规定要符合杰出能力外国人的资格,受益人必须有意继续在专业领域工作)。 2 另一般参见6 USCIS Policy Manual, 同上, F.2(A)(3)(指出关于什么将实质性惠及美国并无标准规则,在某些情况下,如果USCIS尚不确信申请人未满足该要求,补充证据请求可能是适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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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须表明受益人将如何在美国继续在其所主张的专业领域工作。申请未表明受益人已预先安排在该领域工作的承诺。申请人表示受益人将担任总经理兼运营经理,而所提交的文件反而表明受益人可能[ ]担任首席执行官(CEO)和/或首席运营官(COO)。
担任CEO的工作将不属于该事业领域,因为总经理兼运营经理的职责比CEO和/或COO更为有限,并且——例如——如果申请人试图提供总经理兼运营经理的薪资数据,则受益人作为CEO和/或COO的收入将不符合该标准,因为这两个职位不具有相同的职责,因此将具有不同的薪资范围。
必须表明受益人的入境将如何未来实质性惠及美国。申请未表明受益人的入境将未来实质性惠及美国。受益人未满足至少三(3)项标准;因此,似乎其不具有足够的赞誉来证明其作为永久居民进入美国将在国家层面上积极影响该国的断言。
作为回应,申请人的附函未涉及这些问题中的任何一项。此外,申请人重新提交了其工作意向信,但未提供与这些法定要求有关的任何额外文件。在拒绝该申请时,SCOPS认定“未提交任何新文件以处理该[等]问题”。
在上诉中,申请人提交了一份书面论证意见,仅涉及SCOPS拒绝的三项理由中的一项。具体而言,申请人主张其满足了五类证据。申请人未涉及或质疑SCOPS关于其有意继续在其专业领域工作及其入境将实质性惠及美国的决定。
因此,本办公室将不再进一步处理上诉中这些未受质疑的理由,并认定其已被放弃。任何未在上诉中提出的不合格理由均被放弃。参见Matter of O-R-E-, 28 I&N Dec. 330, 336 n.5 (BIA 2021)(引用Matter of R-A-M-, 25 I&N Dec. 657, 658 n.2 (BIA 2002))。如果受影响方未处理决定中提出的问题,且这些问题对案件具有决定性,则上诉将基于这些被放弃的问题而被驳回。参见,例如,Matter of M-A-S-, 24 I&N Dec. 762, 767 n.2 (BIA 2009);另参见Sarin v. United States, No. 2:22-CV-07498-SVW-JS, 2023 WL 5667531, at *9 (C.D. Cal. July 27, 2023)(认定原告在其书面论证意见中未提出或质疑其有意继续在美国工作的问题即放弃了该问题,且AAO因被放弃的问题具有决定性而适当地驳回了上诉)。由于申请人放弃了该法第203(b)(1)(A)(ii)和(iii)条下三项法定要求中的两项,且这些要求对于确立该法第203(b)(1)(A)条下杰出能力外国人的资格具有决定性,本办公室拒绝审理并在此保留申请人关于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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拥有该法第203(b)(1)(A)(i)条下杰出能力的上诉论点。3 参见INS v. Bagamasbad, 429 U.S. 24, 25 (1976)(per curiam)(认定机构无需对最终决定不必要的问题作出“纯粹咨询性认定”)。
申请人放弃了与其有意继续在其专业领域工作及其对美国的实质性惠益有关的法定要求。上诉将基于上述理由被驳回,每一项均被视为本决定的独立且替代性依据。
命令:上诉被驳回。
3 作为替代,本办公室本可对申请人的上诉进行简易驳回。当有关当事方未能具体指明任何错误的法律结论或事实陈述以供上诉时,受理上诉的官员应简易驳回任何上诉。8 C.F.R. § 103.3(a)(1)(v)。申请人的书面论证意见重述了其符合五类证据的资格,但未主张SCOPS在其对证据标准的分析中如何错误适用法律或错误陈述事实。此外,该书面论证意见未涉及或质疑SCOPS对任何所主张标准的具体认定,也未解释SCOPS在其他方面如何犯有法律或事实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