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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案由:35405239 日期:2025年4月29日
对服务中心运营处(SCOPS)决定的上诉
表格 I-140,外籍工人移民申请(其他工人)
申请人是一家养老院,寻求永久雇用受益人作为护理员。该公司请求将其归类为基于就业的第三优先(EB-3)移民签证类别下的“其他工人”。见《移民与国籍法》(该法)第203(b)(3)(A)(iii)条,8 U.S.C. § 1153(b)(3)(A)(iii)。企业可以在此类别下担保非公民获得美国永久居留权,以从事要求少于两年培训或经验的工作。见8 C.F.R. § 204.5(l)(2)(定义“其他工人”一词)。
服务中心运营处(SCOPS)拒绝了该申请。SCOPS认定申请人未能证明受益人具备所提供职位要求的合格学历。在上诉中,该公司主张其附随的美国劳工部(DOL)认证无意中排除了外国高中文凭作为该职位可接受的资历。该公司声称SCOPS未予宽恕该笔误而滥用了自由裁量权。
申请人负有以优势证据证明其符合所请求福利资格的责任。Matter of Chawathe, 25 I&N Dec. 369, 375-76 (AAO 2010)。经行使重新审查的上诉审查权,见Matter of Christo's, Inc., 26 I&N Dec. 537, 537 n.2 (AAO 2015),我们认定该公司未能证明其声称的接受外国高中文凭以满足所提供职位的意图。因此,我们将驳回上诉。
一、法律
作为其他工人或“非技术”工人的移民通常遵循三步程序。首先,潜在雇主必须向DOL申请认证,证明:(1) 没有足够的美国工人能够、愿意、合格且可用来担任所提供职位;以及 (2) 雇用非公民担任该职位不会损害从事类似工作的美国工人的工资和工作条件。见该法第212(a)(5)(A)(i)条,8 U.S.C. § 1182(a)(5)(A)(i)。
其次,雇主必须向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USCIS)提交经DOL批准的劳工证及移民签证申请。见该法第204(a)(l)(F)条,8 U.S.C. § 1154(a)(l)(F)。USCIS除其他事项外,还决定非公民受益人是否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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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DOL认证的职位的要求以及所请求的移民签证类别。8 C.F.R. § 204.5(l)(3)(ii)(D)。
最后,如果USCIS批准申请,受益人可以在国外申请移民签证,或者如果符合资格,在美国申请“身份调整”。见该法第245(a)(l)条,8 U.S.C. § 1255(a)(l)。
二、分析
申请人必须证明,在申请的优先日期之前,受益人符合附随劳工证上所有经DOL认证的职位要求。Matter of Wing's Tea House, 16 I&N Dec. 158, 160 (Acting Reg'l Comm'r 1977)。本申请的优先日期为2022年7月1日,即DOL接受申请人劳工证申请进行处理的日期。见8 C.F.R. § 204.5(d)(解释如何确定申请的优先日期)。
在评估受益人的资格时,USCIS必须审查附随的劳工证以确定所提供职位的最低要求。该机构既不能忽视认证条款,也不能施加未明示的要求。例如,Madany v. Smith, 696 F.2d 1008, 1015 (D.C. Cir. 1983)(裁定“DOL负有设定劳工证内容的责任”)(原文强调)。
申请人的劳工证将所提供护理员职位的最低要求列为美国高中文凭及三个月该职位工作经验。劳工证申请表的H.9问题询问该公司:“外国同等学历是否可接受?”申请人未勾选“是”框,而是勾选了“否”框。
申请缺乏受益人拥有美国高中文凭的证据。相反,提交材料包括以她名义的菲律宾高中文凭和中学记录的副本。申请人还提交了一份独立的专业评估,将她的外国学历等同于美国高中文凭。
SCOPS的拒绝意向通知(NOID)承认该评估认定受益人的菲律宾文凭等同于美国高中文凭。但NOID指出,该公司在劳工证申请表中对H.9问题的回答排除了外国高中同等学历作为所提供职位可接受的教育资历。
申请人对NOID的答复包括公司管理员/所有者的一份宣誓声明。她表示,申请人意图接受持有美国或外国高中文凭的申请人担任所提供职位,但在回答劳工证申请表的H.9问题时,公司无意中勾错了框。她表示,该职位的广告不将合格申请人限于美国高中毕业生。相反,她说广告也允许接受“从国外获得高中文凭的人”。
SCOPS援引判例法认定,申请人不能更改其在劳工证上对H.9问题的回答。见Matter of Izummi, 22 I&N Dec. 169, 175 (Comm'r 1998)(裁定“申请人不得对已提交的申请作出实质性变更,以使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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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显有缺陷的申请符合服务局要求。”)由于该公司未提交受益人拥有劳工证所指定的美国高中文凭的证据,SCOPS认定她不符合所提供职位的资格。
在上诉中,申请人重申其在回答劳工证申请表的H.9问题时误勾了“否”框。该公司主张“USCIS仅因申请人在[申请表]上的无害笔误而剥夺一家养老院一名合格护理员,滥用了自由裁量权。”
在确定所提供职位的要求时,SCOPS本应整体考虑劳工证。见Matter of Credent Techs. LLC, 2014-PER-00065, *7 (BALCA Feb. 27, 2018)(整体阅读劳工证申请表以认定雇主将H.10问题误解为适用于所提供职位的替代要求)。申请人对劳工证H.9问题的回答表明该公司不会接受外国高中文凭以满足该职位的教育要求。但在认证的J部分“外籍人士信息”中,受益人——即该公司选定填补所提供职位的人——证明她获得了外国高中文凭。因此,劳工证表明对H.9问题的回答可能错误地表示了该职位要求美国高中文凭。基于劳工证的内部矛盾,SCOPS本应考虑额外证据,包括申请人在劳工证处理期间为所提供职位发布的招聘材料,以解决所产生的歧义。
所提供职位的广告和其他招聘材料的副本对其最低教育要求有不同的表述,如“高中文凭”、“H.S.文凭”或“高中文凭或同等学历”。正如申请人所主张的,招聘材料并未明确排除持有外国高中文凭的人。但它们也未明确接受。因此,优势证据不能证明该公司意图接受外国高中文凭以满足所提供职位的教育要求。
申请人将其对劳工证H.9问题的回答描述为“无害”错误。见,例如,Zamorano v. Garland, 2 F.4th 1213, 1228 (9th Cir. 2021)(在审查机构决定时适用“传统行政法原则”,包括无害错误规则)。但申请人声称的错误改变了申请的结果。该公司是否接受外国高中文凭决定了受益人是否具备所提供职位的资格。因此,该错误并非无害。
此外,申请人援引前先例外籍劳工认证上诉委员会(BALCA)的决定,主张拒绝申请违反了“基本公平理念”。见Matter of HealthAmerica, 2006-PER-0001, *14 (BALCA July 18, 2006)(全体审判)。然而,我们无需遵循BALCA的决定。见8 C.F.R. § 103.10(b)(要求USCIS在涉及相同问题的程序中遵循移民上诉委员会(BIA)和司法部长的先例决定)。此外,自2007年7月16日起,HealthAmerica甚至不再约束BALCA。20 C.F.R. § 656.11(b)的DOL法规通过禁止修改劳工证申请而取代了该决定的裁决。见,例如,Matter of Google LLC, 2023-PER-00296, *3 (BALCA Sept. 30, 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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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结论
基于上述理由,申请人未能证明其声称的接受外国高中文凭以满足所提供职位教育要求的意图。因此,我们将维持拒绝申请的决定。
命令:上诉被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