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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学工程师(无损检测) · EB-1A 杰出人才:动议驳回(2025年4月29日)

类别 EB-1A · 领域 工程技术 · 结果 动议驳回 · 讨论的标准 协会会员资格(8 C.F.R. § 204.5(h)(3)(ii))、原创性重大贡献(8 C.F.R. § 204.5(h)(3)(v))、领导或关键角色(8 C.F.R. § 204.5(h)(3)(viii))、重开动议(8 C.F.R. § 103.5(a)(2))、复议动议(8 C.F.R. § 103.5(a)(3))、第四项标准(高薪,8 C.F.R. § 204.5(h)(3)(ix))
不成立 协会会员资格(8 C.F.R. § 204.5(h)(3)(ii))、原创性重大贡献(8 C.F.R. § 204.5(h)(3)(v))、领导或关键角色(8 C.F.R. § 204.5(h)(3)(viii))、重开动议(8 C.F.R. § 103.5(a)(2))、复议动议(8 C.F.R. § 103.5(a)(3))

AI 翻译,非官方,以原文为准。译文由模型按原文段落生成,法规引用与判例名保留英文;USCIS 隐去的姓名与机构以「[已隐去]」表示。

本次裁决与影响

AAO驳回重开动议,并另行驳回复议动议。本次动议程序仅审查先前上诉决定是否错误,未重新进行初次资格全面审理,也未批准原申请;第四项标准(高薪)未被实质认定。

核对原文依据
ORDER: The motion to reopen is dismiss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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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URTHER ORDER: The motion to reconsider is dismiss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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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cause the scope of a motion is limited to the prior decision, we will only review the latest decision in these proceedings.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1 页

案件背景

申请人是一名无损检测(NDT)领域的化学工程师,以杰出能力类别提交I-140移民申请,主张其通过持续的国家或国际声誉及广泛文件记录获得认可。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 is a chemical engineer in the nondestructive testing (NDT) field. He seeks classification as an individual of extraordinary abil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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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经过

  1. 初次决定

    服务中心(SCOPS)拒绝原申请,认定申请人未满足十项初步证据标准中的至少三项。

    核对原文依据
    Service Center Operations (SCOPS) denied the petition, concluding that the Petitioner did not establish that he satisfied at least three ofthe ten initial evidentiary criteria.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1 页
  2. 上诉

    行政上诉办公室(AAO)驳回了后续上诉。

    核对原文依据
    We dismissed a subsequent appeal.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1 页
  3. 动议

    申请人提出合并的重开与复议动议,明确表示未提交新证据,仅主张AAO错误适用法律和政策、未适当考虑证据。

    核对原文依据
    On motion, the Petitioner disputes our decision to dismiss the appeal and states that "no new evidence is presented."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1 页
    On motion, the Petitioner contests our prior decision arguing that we incorrectly applied the law and policy and did not properly consider the evidence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2 页

逐项证据分析

按争议点查看申请主张、原审意见、具体证据与 AAO 理由。点击每项标题可展开或收起。

协会会员资格(8 C.F.R. § 204.5(h)(3)(ii)) 本项未获认可

本案适用标准

要求证明申请人是其领域内要求成员取得杰出成就的协会会员,该成就由领域内专家认定。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主张AAO忽视了证明该协会认证涉及国家和国际专家认可的实质证据,并称AAO在评估认证过程中的专家评价时犯了关键错误;还主张应考虑NDT领域的跨学科性质。

原审意见

原审拒绝认定该标准,认为申请人获得的最高级别认证不构成协会会员资格。

关于该技术协会的材料

证明目的
证明申请人获得该协会认证,且认证过程涉及国家和国际专家评价。
AAO 如何评价
AAO认为这些材料讨论的是协会的认证,而非协会会员资格,也未证明协会要求由国家和国际专家评判的杰出成就。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未证明申请人是该协会会员,也未证明协会的会员资格要求杰出成就并由专家评判。
核对原文依据
the materials discussed certification by, but not membership in the society, and did not establish that the society requires outstanding achievements as judged by national or international experts in their fiel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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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董事会成员的履历信息

证明目的
证明协会由专家评判成就。
AAO 如何评价
AAO指出该履历信息未证明董事会成员被认可为专家,也未证明他们评判他人的成就。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未建立董事会成员的专家身份及其评判他人成就的职能。
核对原文依据
the biographical information on record about members of the society's board of managers did not establish that the board members have been recognized as experts or that they judge the achievements of othe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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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O 认定与理由

AAO指出,获得认证无论级别高低,都不等同于成为颁发认证的协会的会员,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讨论的是认证而非会员资格。申请人关于跨学科性质的主张未回应核心证据缺陷,即未证明其拥有协会会员资格。

核对原文依据
we agreed with the denial's conclusion that the Petitioner's highest level of certification, which he was awarded by a technical society for non-destructive testing (NDT) professionals, did not constitute membership in that socie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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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btaining certification, regardless of the level, is not synonymous with membership in the society that awarded that certific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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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性重大贡献(8 C.F.R. § 204.5(h)(3)(v)) 本项未获认可

本案适用标准

要求证明申请人在其领域内作出原创性重大贡献。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主张其NDT方法已被广泛认可并在依赖NDT技术的行业中使用,并称提交了详细说明其在射线检测(RT)和相控阵超声检测(PAUT)方面专业知识的实质证据,包括来自工程与建筑公司及“独立行业来源”的信件,证明其引入创新技术并改进现有方法。

原审意见

原审拒绝认定该标准,认为记录缺乏足够证据支持其方法被广泛采用的主张,未指明采用其技术的组织,也未指出引用其方法的论文或最佳实践;对承包商及其客户的经济利益不自动表明其贡献具有重大意义。

工程与建筑公司的推荐信

证明目的
证明申请人引入了创新技术并改进现有方法,具有原创性贡献。
AAO 如何评价
AAO认为该信仅笼统提及“先进方法”、RT“专业知识”和PAUT“卓越熟练度”,未描述方法以说明其先进之处,未识别原创贡献,也未实质讨论其独特技能组合的原创性;信中“关键贡献”的表述未准确传达该标准要求的原创性。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未描述方法内容、未识别原创贡献、未讨论原创性。
核对原文依据
nor does that letter identify the Petitioner's original contribution or meaningfully discuss the originality of his "unique skill set" with respect to NDT methodologi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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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家承包申请人NDT服务的公司的推荐信

证明目的
证明其贡献的原创性和重要性。
AAO 如何评价
AAO此前已讨论这些信件内容,认为申请人未充分回应其证据分析,仅表示不同意结论,未指出具体错误。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未具体指出AAO评估中的错误,未澄清“独立来源”或“详细可信文件”所指。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 has not adequately addressed our evidentiary analysis where we discussed the content of previously submitted recommendation letters from three companies that contracted the Petitioner's NDT services.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3 页

申请人所称“独立行业来源”

证明目的
证明其创新被独立来源确认。
AAO 如何评价
AAO指出申请人未指明这些来源具体是什么。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未指明具体来源。
核对原文依据
However, the Petitioner does not specify the "independent industry sourc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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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O 认定与理由

AAO指出申请人未指明所谓“独立行业来源”,且工程与建筑公司的信件仅笼统提及“先进方法”“专业知识”和“卓越熟练度”,未描述方法内容、未识别原创贡献、未实质讨论其独特技能组合的原创性。申请人未具体指出AAO证据评估中的错误,也未澄清“独立来源”或“详细可信文件”所指。

核对原文依据
the letter from the engineering and construction firm contains only broad references to the Petitioner's "advanced methods," "expertise" in RT, and "exceptional proficiency" in PAUT, but it does not describe the Petitioner's metho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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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Petitioner does not identify specific errors in our assessment of the evidence, nor does he clarify his reference to "independent sourc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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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或关键角色(8 C.F.R. § 204.5(h)(3)(viii)) 本项未获认可

本案适用标准

要求证明申请人在具有杰出声誉的组织中担任领导或关键角色,其贡献对组织活动成果具有显著重要性。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主要依据承包其NDT服务的公司的推荐信,主张其在这些组织中担任关键角色;并主张AAO错误地要求数值细节,且错误地否定了其他承包商的杰出声誉。

原审意见

原审拒绝认定该标准,认为推荐信缺乏足够细节,未显示申请人的贡献对组织活动成果具有显著重要性。

工程与管理服务公司的推荐信

证明目的
证明申请人在该公司担任关键角色,其客户贡献约占公司收入74%。
AAO 如何评价
AAO指出该信未说明公司总收入,无法佐证74%收入的主张。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缺少公司总收入数据,无法核实收入占比主张。
核对原文依据
the letter in question did not specify how much total revenue the company generated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4 页

锅炉修复承包商的推荐信

证明目的
证明申请人在提升运营效率和减少锅炉维护停机时间方面发挥关键作用。
AAO 如何评价
AAO指出该信虽提及相关角色,但缺乏关于申请人具体贡献的足够细节,未证明其工作对公司活动具有显著重要性;AAO澄清其并未要求数值细节。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缺乏关于申请人具体贡献的细节,未说明如何实现停机时间减少或效率提升。
核对原文依据
it lacked sufficient detail and therefore did not establish that the Petitioner's work was of significant importance to the company's activities.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4 页

关于埃及大型炼油厂项目的推荐信

证明目的
证明申请人在负责该项目的重型建筑与工程承包商中担任关键角色,并强调项目带来的外国投资金额。
AAO 如何评价
AAO认定该信足以证明承包商具有杰出声誉,但未讨论项目对承包商整体活动的重要性;申请人强调外国投资金额,但未回应项目对公司整体活动重要性这一关键问题。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未讨论项目对承包商整体活动的重要性。
核对原文依据
the contractor did not discuss the project's importance to the company's overall activities and therefore did not establish that the Petitioner's work was of significant importance to the company.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4 页

AAO 认定与理由

AAO逐封分析推荐信:工程与管理服务公司的信件未说明公司总收入,无法佐证申请人所称客户占承包商收入约74%的主张;锅炉修复承包商的信件虽提及提升运营效率和减少停机时间,但缺乏关于具体贡献的足够细节;埃及炼油厂项目承包商的信件虽证明该承包商具有杰出声誉,但未讨论项目对公司整体活动的重要性。申请人未回应项目对承包商整体活动重要性这一关键问题,也未证明AAO关于其未在这些组织担任关键角色的认定有误,因此无需再讨论这些承包商的声誉问题。

核对原文依据
the letter in question did not specify how much total revenue the company generated and therefore it did not adequately corroborate the Petitioner's claim that his clients accounted for about 74% of the contractor's revenu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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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 did not highlight the absence of "numerical detail" and focused on the general lack of detail about the Petitioner's specific contributions towards reductions in shutdown time or other efficiency improveme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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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cause the Petitioner does not address the key issue of the project's significance to the contractor's overall activities, he has not established that he played a critical role in the organiz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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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开动议(8 C.F.R. § 103.5(a)(2)) 本项未获认可

本案适用标准

重开动议必须陈述新事实并由文件证据支持;动议范围限于先前决定。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明确表示“未提交新证据”。

原审意见

原审未记载。

AAO 认定与理由

AAO指出申请人自行声明未提交新证据,因此不符合重开动议的要求。

核对原文依据
On motion, the Petitioner disputes our decision to dismiss the appeal and states that "no new evidence is presented." Therefore, the Petitioner has not satisfied the requirements of a motion to reopen.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1 页
复议动议(8 C.F.R. § 103.5(a)(3)) 本项未获认可

本案适用标准

复议动议必须证明先前决定基于对法律或政策的错误适用,且根据决定时记录中的证据该决定是错误的;动议范围限于先前决定。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主张AAO错误适用法律和政策,未适当考虑证据,导致对三项标准的结论错误,并质疑AAO保留第四项标准不讨论的做法。

原审意见

原审未记载。

AAO 认定与理由

AAO逐项审查后认定申请人均未证明其先前决定在适用法律或政策上存在错误;由于申请人未满足三项标准,无需进行最终实质审查,保留第四项标准(高薪)不讨论符合法律,机构无需对不影响最终决定的问题作出纯建议性认定。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 has not established that we erred in applying the law or USCIS policy regarding the three criteria discussed abo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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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n motion to reconsider, the Petitioner has not established that our previous decision was based on an incorrect application of law or policy at the time we issued our decision.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4 页
第四项标准(高薪,8 C.F.R. § 204.5(h)(3)(ix)) 已讨论,未单独定论

本案适用标准

要求证明申请人就其服务获得高薪或其他显著高报酬。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对AAO保留第四项标准不讨论的决定提出质疑。

原审意见

原审未记载。

AAO 认定与理由

AAO指出,由于申请人未满足三项标准,无需进行最终实质审查,因此保留第四项标准不讨论符合法律和政策;该事项未被实质审理,仅作程序性处理。

核对原文依据
We reserved consideration of the Petitioner's appellate argument regarding the criterion at 8 C.F.R. § 204.5(h)(3)(ix), which requires proof that the Petitioner commanded a high salary or other significantly high remuneration for his servic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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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 properly determined that there was no need to address a fourth criterion, given that the Petitioner would not meet three of the criteria as required for a final merits determination.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4 页

阅读提示与适用边界

以下为基于本案的材料核对提示,不是 AAO 对其他案件的裁定。

  • 阅读提示:核对协会材料时,应区分“获得认证”与“成为协会会员”,并查看材料是否明确会员资格要求杰出成就且由领域专家评判。
    核对原文依据
    obtaining certification, regardless of the level, is not synonymous with membership in the society that awarded that certification.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2 页
  • 阅读提示:核对原创贡献推荐信时,应查看信件是否具体描述方法内容、识别原创贡献并说明其对该领域的影响,而非仅使用“先进方法”“专业知识”等笼统表述。
    核对原文依据
    it does not describe the Petitioner's methods to convey an understanding of how they are advanced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3 页
  • 阅读提示:核对关键角色推荐信时,应查看信件是否说明申请人的具体贡献及其对组织整体活动成果的显著重要性;收入占比主张需有公司总收入数据佐证。
    核对原文依据
    the letter in question did not specify how much total revenue the company generated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4 页
    the contractor did not discuss the project's importance to the company's overall activities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4 页
  • 阅读提示:本次动议程序范围限于先前决定,申请人明确表示未提交新证据;重开动议的成立以新事实和文件证据为前提,本记录中不存在该等材料。
    核对原文依据
    no new evidence is presented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1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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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全文

原文第 1 页

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案号:37693828 日期:2025年4月29日

关于行政上诉办公室决定的动议

表格I-140,外籍工人移民申请(杰出能力)

申请人是一名从事无损检测(NDT)领域的化学工程师。他寻求被归类为具有杰出能力的个人。参见《移民与国籍法》(该法)第203(b)(1)(A)条,8 U.S.C. § 1153(b)(1)(A)。这一第一优先类别使移民签证可供那些能够通过持续的国家或国际赞誉证明其杰出能力、且其成就已通过大量文件在其领域内获得认可的人使用。

服务中心运营处(SCOPS)否决了该申请,认定申请人未能证明其至少满足十项初步证据标准中的三项。我们驳回了随后的上诉。现本事项基于合并的重新开案和复议动议提交至我们面前。

申请人负有举证责任,须以优势证据证明其资格。Matter of Chawathe, 25 I&N Dec. 369, 375-76 (AAO 2010)。经审查,我们将驳回该动议。

首先,我们将处理申请人的重新开案动议,该动议必须陈述新的事实并有文件证据支持。8 C.F.R. § 103.5(a)(2)。由于动议的范围限于先前的决定,我们将仅审查这些程序中的最新决定。8 C.F.R. § 103.5(a)(1)(i)、(ii)。我们可以批准满足这些要求并证明符合所请求福利资格的动议。参见Matter of Coelho, 20 I&N Dec. 464, 473 (BIA 1992)(要求新证据具有改变结果的可能性)。

在动议中,申请人对我们驳回上诉的决定提出异议,并声明“未提交新证据”。因此,申请人未满足重新开案动议的要求。

接下来,我们将处理申请人的复议动议,该动议必须证明我们先前的决定是基于对法律或政策的错误适用,且根据决定时程序记录中的证据,该决定是错误的。8 C.F.R. § 103.5(a)(3)。由于动议的范围限于先前的决定,我们将仅审查这些程序中的最新决定。8 C.F.R. § 103.5(a)(1)(i)、(ii)。我们可以批准满足这些要求并证明符合所请求福利资格的动议。

原文第 2 页

在动议中,申请人对我们先前的决定提出异议,主张我们错误地适用了法律和政策,且未适当考虑证据,从而导致对8 C.F.R. § 204.5(h)(3)(ii)、(v)和(viii)项标准的错误结论,这些标准是驳回上诉的依据。申请人还对我们保留第四项标准的决定提出质疑。1

首先,申请人对我们关于8 C.F.R. § 204.5(h)(3)(ii)项标准的结论提出质疑,该标准要求提供证据证明申请人加入了其领域中要求成员具有杰出成就的协会,该成就由该领域专家判定。

在驳回上诉时,我们同意否决决定中的结论,即申请人由无损检测(NDT)专业人员技术协会授予的最高级别认证不构成该协会的会员资格。尽管我们认可申请人提交了关于该协会的材料,但我们指出这些材料讨论的是该协会的认证而非该协会的会员资格,且未证明该协会要求由其领域内国家或国际专家评判的杰出成就。我们还指出,记录中关于该协会理事会成员的传记信息并未证明理事会成员已被认可为专家,或他们评判他人的成就。

在动议中,申请人主张我们“忽视了大量证据”,这些证据表明该协会的认证“涉及国家和国际专家的认可”;申请人称我们“在忽视”协会认证过程中专家评估的参与方面“犯了严重错误”。我们不同意这些主张,它们并未涉及我们对该标准结论的核心,即申请人提交了其获得由该领域某组织授予的认证的证据,但未证明他是其领域内协会的成员。如前所述,获得认证,无论级别如何,都不等同于获得该认证的协会的会员资格。申请人关于我们未考虑NDT领域“跨学科性质”的主张并未涉及所引用的证据缺陷,即申请人未证明他加入了其领域内的协会。因此,申请人未能证明我们在适用有关该标准的法律或USCIS政策方面存在错误。

接下来,申请人对我们关于8 C.F.R. § 204.5(h)(3)(v)项标准的结论提出质疑,该标准要求提供证据证明申请人在该领域做出了具有重大意义的原创贡献。尽管我们认可申请人关于其NDT方法已被依赖NDT技术的行业广泛认可和使用的主张,但我们认定记录缺乏足够证据支持这些主张。我们指出,申请人既未指明采用其技术的组织,也未指明引用其方法的技术论文或最佳实践。我们指出,申请人的承包商及其客户获得的经济利益并不自动表明其贡献在其领域具有重大意义。总之,我们认定申请人未能:1)就其声称的“技术

1 我们保留了对申请人关于8 C.F.R. § 204.5(h)(3)(ix)项标准的上诉论点的审议,该标准要求证明申请人就其服务获得了高薪或其他显著高报酬。参见INS v. Bagamasbad, 429 U.S. 24, 25 (1976)(per curiam)(裁定机构无需对不必要的问题作出“纯粹咨询性认定”以作出最终决定)。

原文第 3 页

创新”或其被其他组织据称采用提供独立证据,或2)解释所声称的创新如何影响了NDT领域。

在动议中,申请人声称我们未适当评估其工作的原创性,声称他提交了“大量证据”,详细说明了其“在射线检测(RT)和相控阵超声检测(PAUT)方面的专业知识”。申请人指向先前提交的来自----------------~和“独立行业来源”的信函,声称它们可作为其“引入了创新技术并增强了现有方法”的证据。然而,申请人未指明“独立行业来源”,且与其主张相反,来自工程和建筑公司的信函仅宽泛地提及申请人的“先进方法”、在RT方面的“专业知识”以及在PAUT方面的“卓越熟练度”,但并未描述申请人的方法以传达对其如何先进的理解;该信函也未指明申请人的原创贡献,或就NDT方法有意义地讨论其“独特技能组合”的原创性。此外,申请人声称来自工程和建筑公司的信函描述了其“关键贡献”,这并未准确传达该标准要求贡献必须是原创的。参见一般性6 USCIS Policy Manual F.2(B)(1), Criterion 5。

申请人还对我们依据Visinscaia v. Beers, 4 F. Supp. 3d 126, 134 (D.D.C. 2013)提出质疑。他声称,与所引案件中的申请人不同,他提供了“来自独立来源的详细且可信的文件,证实其工作的原创性和重要性”。我们不同意。除了作出这些宽泛的提及外,申请人未充分回应我们的证据分析,我们在其中讨论了先前提交的来自三家聘用申请人NDT服务的公司的推荐信的内容。重要的是,除了不同意我们的结论外,申请人未指明我们对证据评估中的具体错误,也未澄清其提及的“独立来源”,或详述他认为支持其关于该标准主张的“详细且可信的文件”。申请人也未具体讨论其声称已解释其创新如何“影响了最佳实践并提升了整个地区NDT专业人员的技术能力”的宽泛提及的“承包商和专家”。

因此,申请人未能证明我们在适用有关该标准的法律或USCIS政策方面存在错误。

最后,申请人质疑我们关于8 C.F.R. § 204.5(h)(3)(viii)项标准的结论,该标准要求提供证据证明申请人在具有杰出声誉的组织中担任领导或关键角色。申请人关于该标准的主张主要基于前述来自聘用申请人提供无损检测(NDT)服务的公司的推荐信,这些信件称申请人在其各自组织内担任关键角色。我们讨论了每封信中的陈述,并得出结论认为它们缺乏足够细节,无法表明申请人的贡献"对组织或机构活动的结果具有显著重要性"。参见 generally 6 USCJS Policy Manual F.2(B)(l), Criterion 8。

首先,关于来自工程和管理服务公司的信件,申请人声称我们在质疑"关于总收入或归属于申请人贡献的百分比缺乏精确文件记录。"

原文第 4 页

与这一主张相反,我们指出所涉信件未具体说明该公司产生了多少总收入,因此未能充分佐证申请人关于其客户约占该承包商收入74%的主张。参见 Matter of Chawathe, 25 I&N Dec. 369, 376 (AAO 2010)(指出申请人的主张必须有相关、有证明力且可信的证据支持)。

随后我们讨论了来自锅炉修复承包商的信件。在动议中,申请人声称我们"通过要求数字细节而错误地贬低了证据。"然而,申请人对我们分析的评估是不正确的,因为我们并未提及"数字细节"。我们指出,虽然该信件提及申请人在提高运营效率和减少锅炉维护所需"停机时间"方面的作用,但它缺乏足够细节,因此未能证明申请人的工作对该公司活动具有显著重要性。换言之,我们并未强调缺乏"数字细节",而是侧重于普遍缺乏关于申请人对减少停机时间或其他效率改进的具体贡献的细节。

最后,我们讨论了一封关于申请人在埃及一个大型炼油厂项目中作用的信件,并认定申请人提供了充分证据证明负责该项目的大型建筑和工程承包商具有杰出声誉。然而,我们认定该承包商未讨论该项目对该公司整体活动的重要性,因此未能证明申请人的工作对该公司具有显著重要性。在动议中,申请人强调了该承包商声称因该炼油厂项目而引入的外国投资资金数额。然而,由于申请人未涉及该项目对承包商整体活动重要性这一关键问题,他未能证明他在该组织中发挥了关键作用。

申请人还主张我们不当驳回了其他承包商的杰出声誉,仅认定大型建筑和工程承包商满足了该部分标准。然而,由于我们认定申请人未能证明他在那些承包商各自组织内担任领导或关键角色,且申请人未能证明我们的该认定有误,他未满足该标准,我们无需讨论这些承包商是否具有杰出声誉的问题。参见 INS v. Bagamasbad, 429 U.S. 24, 25 (1976)(per curiam)(裁定机构无需对对其最终决定不必要的问题作出"纯咨询性认定")。

总之,申请人未能证明我们在适用上述三项标准的法律或USCIS政策方面有误。因此,我们适当认定无需讨论第四项标准,因为申请人不会满足最终实质审查所需的三项标准。因此,尽管申请人质疑我们保留对第四项标准任何讨论的决定,但他未能证明我们的做法与法律或USCIS政策不一致。

如前所述,申请人未提供新事实或提交额外证据支持重新开案动议。在复议动议中,申请人未能证明我们先前的决定在我们作出决定时基于对法律或政策的错误适用。因此,该动议将被驳回。8 C.F.R. § 103.5(a)(4)。

原文第 5 页

命令:重新开案动议被驳回。

进一步命令:复议动议被驳回。

原文:USCIS 非先例裁决 PDF(2025-04-29)

本页为 USCIS 公开的 AAO 非先例裁决译文,不是美杰华经手的案例,不构成法律意见;个案结果取决于各自证据。翻译模型:deepseek-flash,生成于 2026-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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