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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案号:37791794 日期:2025年4月29日
关于行政上诉办公室决定的动议
表格 I-140,外籍工人移民申请(国家利益豁免)
申请人是一名施工经理和土木工程师,寻求就业类第二优先(EB-2)移民分类,作为持有高级学位的专业人士成员,或者作为特殊能力个人,以及附属于该分类的职位邀请要求的国家利益豁免。见《移民与国籍法》第203(b)(2)条,8 U.S.C. § 1153(b)(2)。
德克萨斯服务中心审理主任驳回了申请。我们驳回了随后的上诉。随后我们驳回了一项合并的重新开案和复议动议,因为该动议提交不及时,援引8 C.F.R. §§ 103.5(a)(1)、103.8(b)。我们驳回了随后两项合并的重新开案和复议动议,因为它们未提供有书面证据支持的新事实,也未证明我们在驳回先前合并动议时存在错误。现本事项提交至我们面前,为第四项合并的重新开案和复议动议。
申请人负有举证责任,须以优势证据标准证明其资格。Matter of Chawathe, 25 I&N Dec. 369, 375-76 (AAO 2010)。经审查,我们将驳回该合并动议。
重新开案动议必须陈述新事实并有书面证据支持。8 C.F.R. § 103.5(a)(2)。见 Matter of Coelho, 20 I&N Dec. 464, 473 (BIA 1992)(要求新证据具有改变结果的可能性)。复议动议必须证明我们先前的决定是基于对法律或政策的错误适用,且根据决定时诉讼记录中的证据该决定是错误的。8 C.F.R. § 103.5(a)(3)。动议的范围限于“先前的决定”和“程序中最新决定”。8 C.F.R. § 103.5(a)(1)(i)、(ii)。我们可以批准满足这些要求并证明有资格获得所请求福利的动议。
申请人当前的第四项重新开案动议再次未针对我们驳回其最近动议的依据,也未以新的书面证据支持本动议。与其先前的动议一样,其第四项动议声称包含——如她所述——“额外证据和澄清,以证实我的资格并回应USCIS对我拟议事业的关切”。然而,本动议重提了其先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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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议中关于其声称的国家利益豁免资格的主张,而非我们驳回其先前动议的理由。由于当前的重新开案动议未陈述新事实或提供新材料,其不满足重新开案动议的要求,将被驳回。8 C.F.R. §§ 103.5(a)(2)、(4)。
关于申请人当前的复议动议,她未针对我们驳回其最近动议的依据,因此她未证明我们先前的决定是基于对法律或政策的错误适用,申请人也未说明我们的决定根据决定时记录中的证据是否错误。由于申请人未证明我们先前的决定在作出时是基于对法律或政策的错误适用,当前的复议动议将被驳回。8 C.F.R. §§ 103.5(a)(3)、(4)。
申请人在其当前合并动议中的主张仅重新争辩我们已在先前决定中审议过的事实和问题。见例如 Matter of O-S-G-, 24 I&N Dec. 56, 58 (BIA 2006)(“复议动议并非当事人实质上可提交与上诉时相同书面论证并寻求复议、仅泛泛声称先前委员会决定存在错误的程序”)。我们不会重新审理该申请,因此,原申请仍被驳回。
命令:重新开案动议被驳回。
进一步命令:复议动议被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