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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案卷编号:37689455 日期:2025年4月29日
关于行政上诉办公室决定的动议
表格 I-140,外籍工人移民申请(国家利益豁免)
申请人是一名农艺工程师,寻求基于就业的第二优先(EB-2)移民分类,身份为持有高级学位的专业人士或具有特殊能力的人员,并寻求对该分类所附工作要求(job offer requirement)的国家利益豁免。见《移民与国籍法》(该法)第203(b)(2)条,8 U.S.C. § 1153(b)(2)。
德克萨斯服务中心审理主任否决了该申请,认定记录未能证明豁免所要求的工作邀请(job offer)、并因此豁免劳工证将符合国家利益。我们驳回了申请人的上诉、随后的复议动议以及进一步的重新开案动议。现本事项因另一份复议动议再次提交至我们面前。
申请人负有举证责任,须以优势证据证明其资格。Matter of Chawathe, 25 I&N Dec. 369, 375-76 (AAO 2010)。经审查,我们将驳回该动议。
复议动议必须证明我们先前的决定是基于对法律或政策的错误适用,且该决定依据作出决定时诉讼记录中的证据是错误的。8 C.F.R. § 103.5(a)(3)。由于动议的范围限于先前的决定,我们将仅审查本程序中的最新决定。8 C.F.R. § 103.5(a)(1)(i)、(ii)。我们可以批准满足这些要求并证明符合所请求福利资格的动议。
在动议中,申请人质疑我们先前决定的正确性。为支持该动议,申请人依赖关于国家利益豁免资格的一般性主张,但未能援引任何具体的法律或政策条款,以证明我们的先前决定在作出时是错误的。他主张,随先前重新开案动议提交的额外证据证明了这一资格,而我们先前的动议未能充分评估该证据。申请人在其当前动议中的主张仅仅是对我们已在先前决定中审议过的事实和问题重新争辩。参见例如,Matter of O-S-G-, 24 I&N Dec. 56, 58 (BIA 2006)(“复议动议并非当事人实质上可以提交与上诉时相同的书面论证意见、并通过一般性地指称先前委员会决定存在错误来寻求复议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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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不会重新审理该申请,因此,原申请仍被否决。
命令:复议动议被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