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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案卷编号:42654767 日期:2026年4月29日
针对行政上诉办公室决定的动议
表格 I-140,外籍劳工移民申请(杰出能力)
申请人是一名会计和税务顾问,其依据《移民与国籍法》(本法)第203(b)(1)(A)条、8 U.S.C. § 1153(b)(1)(A)主张“杰出能力”,现提交第二轮合并的重新开案动议和复议动议,主张我们在驳回第一轮动议时存在错误。参见 In Re: 40852121(AAO 2026年1月23日)。其重新开案动议不符合适用要求,其复议动议未能证明其符合所请求福利的资格。因此,我们将驳回上述动议。
一、法律
重新开案动议必须陈述新的事实,并附有书面证据支持。8 C.F.R. § 103.5(a)(2)。相比之下,复议动议必须基于作出决定时的记录,证明我们此前的决定错误适用了法律或政策。8 C.F.R. § 103.5(a)(3)。根据动议,法规将我们的审查范围限于此前的决定。参见 8 C.F.R. § 103.5(a)(1)(i)、(ii)(提及“此前的决定”和“程序中最新决定”)。我们可以批准满足上述要求并证明符合所请求福利资格的动议。申请人必须以优势证据标准证明其资格。Matter of Chawathe, 25 I&N Dec. 369, 375-76(AAO 2010)。
二、分析
A. 重新开案动议
申请人的重新开案动议既未陈述新的事实,也未包含书面证据。因此,该动议不符合适用要求。参见 8 C.F.R. § 103.5(a)(2)。因此,我们将驳回该动议。参见 8 C.F.R. § 103.5(a)(4)(“不符合适用要求的动议应予驳回。”)。
B. 复议动议
申请人主张,我们此前的决定认定其先前的重新开案动议未陈述新的事实,是“错误描述了记录”。她称该动议包括:她的“个人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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澄清重大事实;”“与持续专业活动有关的证据;”“持续业务运营的文件;”以及“寻求[另一]移民类别的证据。”她称:“这些提交材料构成新的事实,因为它们的日期晚于此前的裁定,并证明与资格相关的持续专业活动和认可。”她主张:“持续专业参与的证据与持续声誉相关;”“回应裁定关切事项的澄清声明符合新的事实主张;”“此前未以现在所呈现的方式进行分析的文件,未经实质评估不得被视为重复。”
在复议中,我们同意申请人的观点,即其个人声明中关于“根据不同类别申请另一工作签证”的陈述构成新的事实。但她未解释该事实与本申请的相关性。因此,我们的错误似乎是无害的。参见一般性 Matter of O-R-E-, 28 I&N Dec. 330, 336 n.5(BIA 2021)(引用关于无害错误或笔误的案例)。然而,其个人声明的其余部分讨论了记录中已有的事实,包括她在美国的时间;学士学位;工作经历;房地产和税务准备人执照;参加研讨会;以及作为贷款处理人和簿记员的经历。
申请人先前的重新开案动议还包括一份其企业2018年税务登记证的副本。然而,其初始申请也包括该证书。此外,与她的主张相反,这份八年前的文件不能证明其“持续专业活动”或“持续业务运营”。因此,尽管我们此前的决定未能识别出一项新的事实,但我们以未证明申请人符合所请求福利资格为由驳回重新开案动议是正确的。
申请人还主张,我们此前的决定错误解释了 8 C.F.R. § 103.5(a)(2)中“新的事实”一词。她称:“AAO将其分析限于特定文件是否此前已存在于记录中,而非评估事实背景和证据依赖是否发生了实质性变化。”她断言:“法院已认可,重新开案动议必须按照合理的证据标准进行评估,不得以过度技术性的理由驳回。”
我们通常将“新的事实”一词解释为对动议所提问题具有重大意义且此前未在程序中提交的事实。申请人未指出任何我们据称错误解释该术语的例子。此外,尽管她提到“法院”,但未引用任何支持其主张的具体案例。参见 8 C.F.R. § 103.5(a)(3)(要求复议动议“须有相关先例决定支持,以证明该决定基于对法律或服务局政策的错误适用”)。因此,申请人未能证明我们对“新的事实”一词的解释有误。
关于申请人先前的复议动议,她主张我们此前的决定应在其案件中包括最终实质审查,评估她是否证明了“持续的国家或国际声誉”以及对其成就的认可,足以确立其在其领域所主张的杰出能力。参见本法第203(b)(1)(A)(i)条;参见一般性 6 USCIS Policy Manual F.2(B)(2), www.uscis.gov/policy-manual。她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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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O认定申请人仅满足一项[证据]标准,但未在整体情况下妥善评估所有提交的证据。该决定反映出对证据的零散否定,缺乏有意义的累积分析。这与要求整体审查的既定先例不一致。
然而,申请的批准首先要求申请人获得“一项重大的、国际公认的奖项”或满足其他十项证据标准中的至少三项。8 C.F.R. § 204.5(h)(3)(i-x)。她未证明获得一项重大的、国际公认的奖项,且仅满足其他证据标准中的一项。因此,由于她未满足初始证据要求,我们无需在考虑全部证据整体的前提下作出最终实质审查。参见 INS v. Bagamasbad, 429 U.S. 24, 25(1976)(per curiam)(裁定机构无需对最终决定不必要的问题作出“纯粹咨询性的认定”)。
申请人还主张:
AAO似乎适用了接近“排除合理怀疑”的更高标准,而非所要求的“优势证据”标准。申请人负有以优势证据——即更有可能而非不可能——证明资格的责任,而非消除一切怀疑。
然而,我们对记录的审查表明,我们此前的决定适用了正确的优势证据标准。申请人未提供我们未如此做的例子。因此,她未能证明我们适用了更高的证明标准。
申请人主张我们本应处理其关于身份调整申请的主张。参见本法第245(a)条,8 U.S.C. § 1255(a)。她称:“虽然身份调整资格本身可能不在AAO审查范围内,但合法居留和可入境性的法律影响与整体资格分析和自由裁量考量相关。”
然而,移民签证申请程序并非作出可入境性裁定的适当论坛。Matter of O-, 8 I&N Dec. 295, 296-98(BIA 1959);参见一般性 6 USCIS Policy Manual B.5(C)(1)。申请人未证明其可入境性影响其作为具有杰出能力的外国人获得分类的资格。因此,她未能证明我们拒绝处理其身份调整主张存在错误。
三、结论
申请人的重新开案动议不符合适用要求,其复议动议未能证明其符合所请求福利的资格。
命令:重新开案动议被驳回。
进一步命令:复议动议被驳回。
通知:未合法居留、或存在其他不可入境或可驱逐情形的外国人,可能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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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发表格 I-862(出庭通知)而面临根据本法第240条启动的遣返程序。该等程序可能导致其被驱逐出美国,并可能使其丧失未来签证或其他移民福利的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