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艺术史教授与研究者 · EB-1A 杰出人才:动议驳回(2026年4月29日)

类别 EB-1A · 领域 教育 · 结果 动议驳回 · 讨论的标准 重新开放动议:后续支持信是否构成足以改变结果的新证据、重新开放动议:媒体采访与《China Weekly》特别报道、重新开放动议:媒体覆盖是否体现持续的国家或国际声誉、重新开放动议:在学术机构中的领导角色、复议动议:引用记录是否被错误评价
不成立 重新开放动议:后续支持信是否构成足以改变结果的新证据、重新开放动议:媒体采访与《China Weekly》特别报道、重新开放动议:媒体覆盖是否体现持续的国家或国际声誉、重新开放动议:在学术机构中的领导角色、复议动议:引用记录是否被错误评价

AI 翻译,非官方,以原文为准。译文由模型按原文段落生成,法规引用与判例名保留英文;USCIS 隐去的姓名与机构以「[已隐去]」表示。

本次裁决与影响

AAO驳回重新开放动议,也驳回复议动议。本次决定仅处理这两项动议,未重新全面审理初次资格;AAO维持先前上诉决定中的最终实质审查结论,即申请人未证明持续的国家或国际声誉及处于领域最顶端的小比例人群。

核对原文依据
ORDER: The motion to reopen is dismiss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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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URTHER ORDER: The motion to reconsider is dismiss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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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Petitioner has not submitted sufficient new facts supported by documentary evidence to demonstrate her eligibility for the requested benefi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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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背景

申请人是一名艺术史教授和研究者,以杰出能力类别提交I-140移民申请;本次程序为就AAO先前决定提出的合并重新开放与复议动议。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 an art history professor and researcher, seeks classification as an alien of extraordinary abil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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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matter is now before us on a combined motion to reopen and reconsid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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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经过

  1. 初次决定

    服务中心(SCOPS)拒绝原申请,认定申请人未证明一次性成就,也未满足十项初步证据标准中的至少三项,仅认定满足两项。

    核对原文依据
    SCOPS determined the Petitioner only met two of the ten initial criteri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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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上诉

    申请人随后提出上诉;AAO在上诉中认定其额外满足一项标准,从而满足至少三项初步标准,但在最终实质审查后认为其未证明持续的国家或国际声誉,也未证明处于领域最顶端的小比例人群。

    核对原文依据
    On appeal, we determined the Petitioner met one additional criterion, and as a result, that she met at least three of the ten initial evidentiary criteri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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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owever, we concluded following a final merits determination that she did not establish sustained national or international acclaim or that she is among the small percentage at the top of her fiel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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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动议

    申请人提出合并的重新开放与复议动议,提交同事的后续信件、2023年《China Weekly》特别报道以及2026年《China Daily》文章,并主张引用记录等证据显示其持续声誉。

    核对原文依据
    On motion, the Petitioner submits "follow-up letters" from the colleagues who provided previous support letters, a "special report" from I 12023 published in China Weekl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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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ubmits an article dated in I I 2026 in China Daily discussing the institute and its research programs and cours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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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动议决定

    AAO驳回重新开放动议和复议动议。

    核对原文依据
    ORDER: The motion to reopen is dismiss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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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URTHER ORDER: The motion to reconsider is dismiss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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逐项证据分析

按争议点查看申请主张、原审意见、具体证据与 AAO 理由。点击每项标题可展开或收起。

重新开放动议:后续支持信是否构成足以改变结果的新证据 本项未获认可

本案适用标准

重新开放动议须陈述新事实并以书面证据支持;动议范围限于先前决定,新证据须有改变结果的潜力。8 C.F.R. § 103.5(a)(2)、(a)(1)(i)-(ii);Matter of Coelho。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主张后续信件与整体证据显示其以影响或推进领域的方式获得国家或国际声誉。

原审意见

先前上诉已认定其未证明持续的国家或国际声誉、处于领域最顶端的小比例人群,也未证明通过大量文件获得领域认可。

Professor J-R-的后续支持信

证明目的
证明申请人具有国际声誉、持久影响和开创性工作,其研究改变了学者对图像、仪式与社会关系的理解。
AAO 如何评价
AAO认为该信对申请人领域地位只有宽泛断言,未具体说明其工作如何“重塑”中国中世纪艺术领域;信中提及一本尚未出版的书可能界定领域,反而显示不确定性;称申请人正获得“越来越多关注”且是“职业生涯中期学者”中的领先人物。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缺少申请人已获广泛接受或已处于领域最顶端的支持。
核对原文依据
the supplementary letter from Professor J-R- adds little additional support for these broad assertions regarding the Petitioner's position within the fiel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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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aving question as to whether she is has garnered the sustained national or international acclaim required for this classific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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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r. C-L-的后续支持信

证明目的
证明申请人被广泛认可为设定新学术标准,而非仅作出增量贡献。
AAO 如何评价
AAO强调信中称申请人“刚刚开始”重塑相关概念,且这些概念“日益核心”,并未称其已重塑领域或理论已被广泛接受和实施;信中对出版物意义的提及含糊,未详细解释出版物及其领域影响。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影响被描述为正在形成,而非已形成持续声誉。
核对原文依据
the letter from Dr. C-L- asserts that the Petitioner has only begun [emphasis added] to reshape these concepts within the fiel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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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r. C-L- also vaguely mentions the significance of the Petitioner publications yet does not explain the publications then in detail and their impact on the fiel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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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B-的后续支持信

证明目的
证明申请人是能够重塑东亚视觉文化研究、解释与应用的关键人物,并能沟通中西艺术史方法。
AAO 如何评价
AAO认为相关表述属于前瞻性,称申请人“有能力”重塑而非已经产生广泛影响;信中称其“能够”沟通中西方法,而非已经做到;信中将其与某教授比较,但未描述和记录该教授的成就以提供背景。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缺少已实际产生广泛影响及可比对象的成就说明。
核对原文依据
Again, X-B's contentions regarding the impact of the Petitioner's work are questionably prospective, stating that she is "capable [emphasis added] of reshaping" East Asian visual cultu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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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ut does not describe and document the accomplishments of this professor to give context to this asser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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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O 认定与理由

AAO认为后续信件与先前已提交的同事支持信非常相似,新增证明价值有限。信件多称申请人“开始”重塑领域或“有能力”重塑领域,属于前瞻性表述,未显示其成果已被广泛接受或已产生广泛影响。AAO还指出信件未说明申请人相对于整个领域的地位,而非仅由少数受邀同事评价。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 has not submitted sufficient new documentary evidence to establish her eligibility for the benefit sough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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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letters state that the Petitioner's work is still emerging and that it could reshape the field, but not that it has already had this impac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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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新开放动议:媒体采访与《China Weekly》特别报道 本项未获认可

本案适用标准

重新开放须提交新事实和书面证据;主张重大媒体时须提供相对发行量、读者量或观看量等比较背景。8 C.F.R. § 103.5(a)(2);6 USCIS Policy Manual F.2(B)(1)。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主张著名记者对其的详细采访在拥有超过两百万订阅者的中国热门音频平台播出,讨论其重大研究突破;2023年《China Weekly》特别报道详述其努力和显著成就。

原审意见

先前决定认为申请人未提供其他中国播客的比较统计以证明该节目属于重大媒体;《China Weekly》的发行信息来自出版方自身,不能证明其属于重大媒体。

著名记者的音频平台采访

证明目的
证明申请人的研究突破在拥有超过两百万订阅者的热门平台传播,体现重大媒体关注。
AAO 如何评价
AAO指出该采访已在记录中并曾被考虑,不属于新证据;申请人未提供其他中国播客的比较统计以显示该节目属于重大媒体。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缺少相对观看量或订阅量的比较口径。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 did not provide comparative statistics for other Chinese podcasts showing that the .__________.program in which she appeared represented a form of major medi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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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China Weekly》特别报道

证明目的
证明申请人的努力和显著成就获得中国最具影响力杂志之一的报道。
AAO 如何评价
AAO指出该文章已在记录中并曾被考虑,不属于新证据;关于《China Weekly》及其发行量的信息来自出版方自身,不能证明其属于重大媒体。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缺少独立来源的发行量或读者量背景。
核对原文依据
the information about China WeekZv and its circulation was from the publish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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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O 认定与理由

AAO认定采访和文章并非新证据,已在记录中并曾被考虑。即使不论程序属性,申请人仍未补充比较数据证明节目属于重大媒体,也未解决《China Weekly》发行信息来自出版方自身的问题。AAO还指出申请人在动议中未以额外证据回应这些证据不足。

核对原文依据
However, the interview and article do not represent new documentary evidence, as they were already submitted on the record and previously consider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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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 is noteworthy that the Petitioner does not address these evidentiary insufficiencies on motion with additional evide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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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新开放动议:媒体覆盖是否体现持续的国家或国际声誉 本项未获认可

本案适用标准

杰出能力须证明持续的国家或国际声誉,并处于领域最顶端的小比例人群;法规要求比低类别更大量的文件。INA § 203(b)(1)(A);8 C.F.R. § 204.5(h)(2)。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主张整体证据显示其以影响或推进领域的方式获得国家或国际声誉。

原审意见

先前决定认为2023年11月至2024年8月间有限的媒体报道不符合持续的国家或国际声誉,也未显示其成功达到领域最顶端的小比例人群。

2023年11月至2024年8月间的媒体报道整体

证明目的
证明申请人获得持续的国家或国际媒体关注。
AAO 如何评价
AAO认为该时间段内的报道有限,未显示持续声誉,也未显示其成功处于领域最顶端的小比例人群;申请人在动议中未补充证据回应。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报道时间跨度有限,且未与领域顶端地位建立联系。
核对原文依据
Nor has the Petitioner shown how her overall media coverage is indicative of a level of success consistent with being among that small percentage who has risen to the very top of the field of endeav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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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O 认定与理由

AAO重申媒体报道时间跨度有限,申请人未以额外证据回应先前关于报道不能体现持续声誉的合理结论。AAO认为有限的媒体曝光不符合该类别所要求的很高标准。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 has not demonstrated that the limited press coverage she received from November 2023 until August 2024 was consistent with the sustained national or international acclai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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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Petitioner's minimal media exposure does not meet this very high standa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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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新开放动议:在学术机构中的领导角色 本项未获认可

本案适用标准

重新开放须以新书面证据支持新事实;主张在具有杰出声誉的学术机构担任领导角色须证明该机构声誉及申请人的领导角色。8 C.F.R. § 103.5(a)(2)。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主张其在一所2024年成立的学术机构中发挥领导作用,并以2026年《China Daily》文章证明该机构享有盛誉。

原审意见

先前决定认为申请人未提供证据显示该机构的杰出声誉。

2026年《China Daily》关于该机构的文章

证明目的
证明申请人在一所具有盛誉的学术机构担任领导角色。
AAO 如何评价
AAO认为文章未提及申请人在该机构的角色,也未证明该机构具有盛誉;文章只讨论机构计划建设艺术史研究中心及艺术教育趋势。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缺少申请人领导角色及机构杰出声誉的证据。
核对原文依据
The article only discusses the institute's plans to build a center for art history research and other trends in the field of art educ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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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O 认定与理由

AAO指出申请人未清楚说明其与该机构的关联如何证明持续声誉和领域顶端地位。2026年文章未讨论申请人在该机构的角色,也未支持该机构享有盛誉的结论,仅讨论该机构建设艺术史研究中心的计划及艺术教育领域趋势。

核对原文依据
the article does not discuss the Petitioner's role with the institute, nor does it support the conclusion that it has a prestigious reput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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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additional article provided on motion does not sufficiently address this evidentiary deficienc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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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议动议:引用记录是否被错误评价 本项未获认可

本案适用标准

复议动议须证明先前决定基于对法律或政策的错误适用,且依据决定时记录中的证据该决定错误。8 C.F.R. § 103.5(a)(3)。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主张AAO已承认其作品的高引用记录,从而应认定其持续声誉和领域顶端地位。

原审意见

先前决定认为发表文章通常是学术研究者的固有工作,申请人未说明自引数量,三项作品的比较排名不足以证明其处于领域顶端小比例人群;引用讨论仅为数量性,未提供引用原因的背景和定性分析。

申请人的引用记录及相关指标数据

证明目的
证明其作品受到领域内持续关注,显示国家或国际声誉。
AAO 如何评价
AAO认为申请人未说明自引数量,三项作品的比较排名不足以证明领域顶端地位;引用讨论仅为数量性,未提供引用原因的背景和定性分析,也未充分说明指标和比较数据的相关性与可靠性。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缺少自引说明、定性分析及指标可靠性的支持。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 did not discuss how many ofher citations were self-citations and reasoned that the comparative ranking for three works was not sufficient to establish that she is recognized as being among the small percentage of academics at the top of her fiel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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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Petitioner's discussion of her citation frequency was strictly quantitative and that she did not sufficiently provide context and discuss the reason for her citations, involving qualitative analysi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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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O 认定与理由

AAO认为申请人仅重复先前主张,未具体说明引用如何使其处于领域顶端,也未讨论引用的定性性质。AAO重申学术界许多人可能有大量引用,但未必具有持续声誉或被认可为领域最顶端。

核对原文依据
this contention merely reiterates the Petitioner's prior assertions and she provides little indication as to how we erred in our prior reason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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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ny in academia may have significant citations to their work without having sustained acclaim or being accepted as at the very top of their fiel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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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提示与适用边界

以下为基于本案的材料核对提示,不是 AAO 对其他案件的裁定。

  • 阅读提示:核对后续支持信时,应区分“已经开始”“有能力”等前瞻性表述与“已经产生广泛影响、已被广泛接受”的既成事实;AAO正是据此认为新增证明价值有限。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 has only begun [emphasis added] to reshape these concepts within the field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3 页
    she is "capable [emphasis added] of reshaping" East Asian visual culture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3 页
  • 阅读提示:核对媒体证据时,应查看是否提供相对发行量、读者量或观看量的独立比较数据;本案采访和《China Weekly》文章已在记录中,且发行信息来自出版方自身。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 did not provide comparative statistics for other Chinese podcasts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4 页
    the information about China WeekZv and its circulation was from the publisher.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4 页
  • 阅读提示:核对引用记录时,应区分数量指标与定性影响,并查看是否说明自引比例及比较数据的可靠性;AAO未认定高引用本身即可证明领域顶端地位。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 did not discuss how many ofher citations were self-citations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6 页
    the record did not sufficiently demonstrate the relevance and reliability ofthe metrics and comparative data provided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6 页
  • 阅读提示:核对2026年《China Daily》文章时,应注意文章是否实际提及申请人在该机构的角色及该机构声誉;本案文章仅讨论机构计划与艺术教育趋势。
    核对原文依据
    the article does not discuss the Petitioner's role with the institute, nor does it support the conclusion that it has a prestigious reput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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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全文

原文第 1 页

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案号:42388375 日期:2026年4月29日

关于行政上诉办公室决定的动议

表格I-140,外籍工人移民申请(杰出能力)

申请人是一名艺术史教授和研究人员,寻求被归类为具有杰出能力的外国人。参见《移民与国籍法》(该法)第203(b)(1)(A)条,8 U.S.C. § 1153(b)(1)(A)。这一第一优先类别使移民签证可提供给那些能够通过持续的国家或国际声誉证明其杰出能力、且其成就已通过大量文件在其领域内获得认可的人。

服务中心运营处(SCOPS)驳回了该申请,认定申请人未能按要求证明一次性成就,或证明她满足该移民类别的十项初步证据标准中的至少三项。SCOPS认定申请人仅满足十项初步标准中的两项。申请人随后提出上诉。在上诉中,我们认定申请人满足了一项额外标准,因此她满足十项初步证据标准中的至少三项。然而,我们在最终实质审查后认定,她未能证明持续的国家或国际声誉,也未能证明她属于其领域顶端的少数百分比。现本事项因合并提出的重新开案和复议动议而由我们审理。

申请人负有举证责任,须以优势证据标准证明其资格。Matter of Chawathe, 25 I&N Dec. 369, 375-76 (AAO 2010)。经审查,我们将驳回该等动议。

I. 重新开案动议

重新开案动议必须陈述新的事实并有文件证据支持。8 C.F.R. § 103.5(a)(2)。由于动议的范围限于先前的决定,我们将仅审查本程序中的最新决定。8 C.F.R. § 103.5(a)(1)(i), (ii)。我们可以批准满足这些要求并证明有资格获得所请求利益的动议。参见 Matter of Coelho, 20 I&N Dec. 464, 473 (BIA 1992)(要求新证据具有改变结果的可能性)。

原文第 2 页

如前所述,我们驳回了先前的上诉,认定在最终实质审查后,申请人未能充分证明她具有持续的国家或国际声誉,1 属于其领域最顶端的少数百分比,并已通过大量文件在其领域内获得认可。2 在作出该认定时,我们的理由是,申请人在2023年11月至2024年8月期间获得的有限媒体报道不符合持续的国家或国际声誉,她也未能表明其媒体报道如何体现与属于已升至其领域最顶端的那少数百分比相一致的成功水平。参见该法第203(b)(1)(A)条;参见 8 C.F.R. § 204.5(h)(2)。尽管我们认可申请人参与同行评审,但我们指出,这并不反映如其所称的在该领域具有与持续的国家或国际声誉相一致的“精英声誉”的个人,而可能反映的是该领域的专业知识,这是低于处于其领域最顶端的门槛。我们还指出,申请人未提供足够的支持证据以证明其提供同行评审的期刊为顶级排名。我们认定,尽管记录显示申请人自获得博士学位以来偶尔评估他人的工作,但并未证明同行评审活动和培训候选人面试如何使她高于该领域的大多数其他人。

此外,我们指出申请人未提供足够支持以证明其在某些期刊上的发表是仅由该领域顶端人士才能取得的成就。我们指出,证据反映申请人对其领域的知识池作出了贡献,但仅此并不反映持续的国家或国际声誉。我们指出,申请人未表明对其已发表研究的引用体现了与属于其领域最顶端少数百分比相一致的认可水平。此外,我们处理了申请人领域内同事提交的支持信,指出这些信件概述了她工作的各个方面并赞扬了她作为学者的技能和贡献,但未涉及她的具体成就是否在其领域内获得广泛认可,也未以其他方式证明她已获得该类别所需的持续的国家或国际声誉。

经动议,申请人提交了此前提供支持信函的同事出具的“后续信函”、I 12023 在《中国周刊》上发表的讨论申请人“显著成就”的“特别报道”,以及她称反映 thd I 全国声誉的另一篇来自《中国日报》I 12026 的文章,她在其中主张自己发挥主导作用。申请人主张,证据总体上表明申请人“以使其在全国或国际上受到赞誉的方式影响或推进了该领域”。

经审查,申请人未提交足够的新文件证据以证明其有资格获得所寻求的利益。申请人提供了来自先前提供支持信的同一领域内同事的补充支持信;然而,这些信件对于证明她具有持续的国家或国际声誉且属于

1 参见 generally 6 USCIS Policy Manual F.2(A)(1), https://www.uscis.gov/policy-manual(指出“sustain”的定义为“支持或维持,尤其是长时间……在长时间内坚持(努力)”)。 2 我们分析个人的成就并权衡证据的整体,以确定其成功是否足以证明在领域内的杰出能力。参见该法第203(b)(1)(A)(i)条;8 C.F.R. § 204.5(h)(2), (3);另参见 Kazarian, 596 F.3d at 1119-20.2。

原文第 3 页

其领域最顶端的少数百分比,几乎没有增加额外的证明价值。例如,[已隐去]大学[已隐去]的J-R-教授补充信件讨论了申请人的“国际声誉和持久影响”及其“开创性工作”,声称其不仅为该领域增添了内容,而且“改变了学者对图像、仪式与社会之间关系的概念化方式”,成为后续研究的参照点。然而,J-R-教授的补充信件对于这些关于申请人在该领域地位的宽泛主张几乎没有增加额外支持,例如她的工作如何“重塑”了中国中世纪艺术领域。此外,J-R-教授的信件强调了一本“尚未出版”的书如何可能“定义了该领域”的不确定性。3 J-R-教授还指出,申请人提出了关于“山水图像如何跨媒介和社会语境发挥作用”以及中国艺术史如何能够“通过创新方法论被重新思考”的新理解。同样,这一主张表明申请人在其领域引入了新的拟议理解并对其作出了贡献,但几乎没有支持表明她的观点已被广泛接受,或她因此被认为处于其领域的最顶端。该信件表明她获得了“越来越多的关注”,且她是“职业生涯中期学者”中的领军人物,这留下了她是否已获得该类别所需的持续的国家或国际声誉的问题。

此外,[已隐去]大学教授C-L-博士在一封信中主张,申请人因设定新的学术标准而广受认可,而不仅仅是作出增量性发现,并且她“已开始重塑艺术流通、技术转移和视觉互动[原文如此]海上航线的方式”。值得注意的是,C-L-博士的信件主张申请人仅已开始[着重号为原文所加]重塑这些领域内的概念,且这些概念“日益核心”,但并未表明她已重塑该领域或她的理论已被广泛接受和实施,而后者可能反映具有持续声誉且处于其领域最顶端的个人。C-L-博士还含糊地提及申请人出版物的重要性,但未详细解释这些出版物及其对该领域的影响。C-L-博士补充支持信中的陈述再次表明,申请人的工作对该领域的影响尚在显现,并不反映一个目前能够显示持续声誉且处于该领域最顶端的个人。

另一封来自X-B-的补充支持信,X-B-是一位中国艺术家,[已隐去]将申请人描述为"自[已隐去]以来最重要的学术人物",其能够"真正弥合中西方艺术史研究方法"。X-B-断言申请人的工作展示了"艺术和书法形式的变化如何与更广泛的社会和政治变革密不可分"。X-B-还指出申请人"是一位能够重塑东亚视觉文化在国际上被研究、解读和应用方式的关键人物"。同样,X-B-关于申请人工作影响力的主张具有可疑的前瞻性,称她"有能力[着重号为原文所加]重塑"东亚视觉文化,但并未称其工作已产生广泛影响并实际重塑了该领域。例如,该信还称她"能够"弥合中西方艺术史研究方法,而非她已经做到了。此外,X-B-将申请人与

3 申请人或申请人必须证明其自提交申请之时起并持续至裁决期间始终符合所寻求福利的资格。8 C.F.R. § 103.2(b)(1);Matter of Kazemi, 19 I&N Dec. 49, 51 (BIA 1984)("我们长期以来一直认为,入境美国的申请是一项持续性申请,可入境性依据申请最终审理时存在的法律和事实来确定。")。

原文第 4 页

[已隐去]的",但未描述和记录该教授的成就以为此主张提供背景。

总之,复议动议中提交的同事补充信函与已提交的信函非常相似,在证明受益人获得了持续赞誉并升至其领域最顶端方面几乎没有提供额外的证明价值。正如我们在先前的决定中所讨论的,补充信函证明了申请人的技能和成就,但在对全部证据进行整体考量时,它们并不能确立她的杰出能力。这些信函既未主张,其内容也未表明,申请人已从其领域获得国家或国际赞誉,或吸引了使其处于其领域最顶端的关注程度。参见 Jafarov v. USCIS, No. 23 CIV. 3372 (PAE), 2024 WL 69056, at *9(认定推荐信不足以确立其在领域中的相对地位,且未将其与他人进行比较)。如前所述,这些信函称申请人的工作仍处于新兴阶段,可能会重塑该领域,但并未称其已经产生了这种影响。申请人的同事也未提供足够的信息和解释,以证明申请人如何被整个领域而非被少数受邀者所看待。Mishra v. Richardson, No. l:20-cv-991 (LMB/TCB), 2021 WL 1566071, at *3 (E.D. Va. Apr. 20, 2021)(认定原告的信函均未指向对其成就的广泛记录证据,以显示持续的国家或国际赞誉)。尽管这些信函强调了申请人的工作,但它们并未反映其在该领域中拥有备受赞誉的职业生涯,获得了所要求的持续国家或国际赞誉。参见 Bodhankar v. USCIS, No. 1: 19-CV-706 (MAD/CFH), 2020 WL 777211, at *5 (N.D.N.Y. Feb. 18, 2020)(认定提交的信函未能确立原告的贡献带来了重大赞誉)。 在复议动议中,申请人还指出她与一位著名记者'0'的详细访谈,标题为'I I",在节目~------~"中。申请人称,该访谈在一个拥有超过两百万订阅者的热门中文音频平台上讨论了申请人的"重大研究突破"。申请人还指出一篇日期为I 12023、发表于《中国周刊》"中国最具影响力的杂志之一"的"特别报道"。申请人表示,该文章详细介绍了她的"努力和显著成就"。

然而,该采访和文章并非新的书面证据,因为它们已在案卷中提交并经过先前审理。无论如何,正如我们在先前的决定中所指出的,申请人未提供其他中国播客的比较统计数据以表明她所出现的[已隐去]节目代表了一种主要媒体形式。4 参见 Branski v. Seng, No. 24-CV-360, 2024 WL 4678939, at *5 (E.D. Wis. Nov. 4, 2024)(指出未能提供发行量数据的背景使得难以评估其重要性)。同样,申请人未能证明《中国周刊》上关于她的文章发表于主要媒体,正如我们在先前的决定中所讨论的,因为关于《中国周刊》及其发行量的信息来自出版商。参见 Victorov v. Barr, No. CV 19-6948-GW-JPRX, 2020 WL 3213788, at *8 (C.D. Cal. Apr. 9, 2020)(维持认定来自网站的自我宣传材料并非特别可靠的证据)。值得注意的是,申请人在复议动议中未以额外证据回应这些证据不足之处。

4 参见 6 USCIS Policy Manual, supra, at F.2(B)(1)(指出主要行业出版物和其他主要媒体的已发表材料证据应确立其"相对发行量、读者群或收视/收听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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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申请人未能证明她自2023年11月至2024年8月期间获得的有限媒体报道符合这一高度限制性类别所要求的持续国内或国际赞誉。参见该法第203(b)(1)(A)条。申请人也未能表明她的整体媒体报道如何表明其成功水平符合作为升至该领域最顶端的那一小部分人之一。参见 8 C.F.R. § 204.5(h)(2)。因此,申请人未能确立关于她及其活动的有限媒体报道反映了国会所设想的"该领域中备受赞誉的职业生涯"。H.R. Rep. No. 101-723, 59 (Sept. 19, 1990)。实施该法第203(b)(1)(A)(i)条的拟议法规的评注规定,"国会为杰出能力外国人设定非常高标准的意图体现在本法规中,即要求申请人提交比"较低类别所要求的"更广泛的文件"。56 Fed. Reg. 30703, 30704 (July 5, 1991)。申请人的极少媒体曝光不符合这一非常高的标准。参见 Amin v. Mayorkas, 24 F.4th at 386-87(指出狭窄的定义反映了杰出能力标准的严格性)。申请人未以额外证据回应我们在先前决定中作出的这些合理结论,以证明对其工作的媒体报道反映了持续赞誉及其处于其领域最顶端。

申请人还讨论了她在2024年成立的[已隐去]中的领导角色,并提交了一篇2026年[已隐去]发表在《中国日报》上的文章,讨论该研究所及其研究项目和课程。申请人主张这证明她在一个享有盛誉的学术机构中担任领导角色。然而,申请人未清楚阐明她与[已隐去]的关联如何证明其持续赞誉及其处于其领域最顶端。值得注意的是,该文章未讨论申请人在该研究所的角色,也未支持该研究所享有盛誉的结论。该文章仅讨论了该研究所计划建立一个艺术史研究中心以及艺术教育领域的其他趋势。正如我们在先前的决定中所指出的,申请人未提供证据显示[已隐去]的卓越声誉。在复议动议中提供的额外文章未能充分弥补这一证据缺陷并支持受益人如所主张的那样在一个享有盛誉的学术机构中担任领导角色的断言。

总之,在综合考量全部证据时,申请人未提交由书面证据支持的充分新事实以证明其符合所请求福利的资格并推翻我们先前对上诉的驳回。因此,重新开案动议将被驳回。

II. 复议动议

复议动议必须确立我们的先前决定基于对法律或政策的错误适用,且该决定基于决定时审理记录中的证据是错误的。8 C.F.R. § 103.5(a)(3)。由于动议的范围限于先前决定,我们将仅审查这些程序中的最新决定。8 C.F.R. § 103.5(a)(1)(i)、(ii)。我们可以批准满足这些要求并证明符合所请求福利资格的动议。

在复议动议中,申请人几乎未讨论我们的先前决定如何构成对法律或政策的错误适用。申请人在动议中的主张绝大多数集中于我们在上一节中讨论的所谓新书面证据。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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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外是申请人对她引用记录的讨论。申请人主张我们承认了她工作的高引用记录,从而承认了她所主张的持续赞誉和在该领域中的顶尖地位。

在讨论申请人的发表和引用历史时,我们指出,申请人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在所列期刊上的发表是仅由该领域顶尖人士才能取得的成就,或是能自动将研究者提升至该水平的成就,尤其是因为撰写学术文章往往是学术界教授和研究人员的固有工作。我们进一步指出,申请人未说明其引用中有多少是自引,并论证三篇作品的比较排名不足以证明其被认可为所在领域顶尖的少数百分比学者之一。我们还论证,申请人对引用频率的讨论严格是定量性的,她未充分提供背景并讨论其被引用的原因,涉及定性分析。我们得出结论,总体而言,申请人未表明对其已发表研究的引用所展示的认可程度与处于其领域最顶尖的少数百分比相符。参见 8 C.F.R. § 204.5(h)(2)。我们进一步指出,法规要求“大量文件证据”,而申请人仅依赖指标和数据以数学方式试图将自己置于领域顶尖。我们指出,然而,记录未充分证明所提供指标和比较数据的相关性和可靠性,且缺乏关于其持续赞誉的其他有说服力的证据。5

申请人在动议中主张,其“大量引用记录”表明该领域的其他人“密切关注并对[其]工作表现出极大兴趣”,暗示她是一位“全国/国际”公认的学者。然而,这一主张仅重复申请人先前的断言,她几乎未说明我们在先前论证中如何出错。申请人未具体阐明其引用如何使其处于领域顶尖,也未讨论其引用的定性性质。如前所述,学术界许多人可能其工作有大量引用,但并未获得持续赞誉或被接受为领域最顶尖。

因此,申请人未证明我们关于其已发表作品的结论以及我们关于最终实质审查的裁定与适用法律和政策不一致。因此,复议动议必须被驳回。

命令:重新开案动议被驳回。

进一步命令:复议动议被驳回。

通知:非法居留的外国人,或原本不可入境或可被驱逐的外国人,可能因签发 I-862 表格(出庭通知)而根据该法第 240 条面临驱逐程序的启动。该等程序可能导致其被驱逐出美国,并可能使其未来签证或其他移民福利的资格丧失。

5 一般参见 USCIS 政策手册,前引 F.2(B)(2)(指出“取决于领域和申请人提供的比较数据”,证明总引用率相对于他人较高的证据“可能表明个人的整体地位较高”)。

原文:USCIS 非先例裁决 PDF(2026-04-29)

本页为 USCIS 公开的 AAO 非先例裁决译文,不是美杰华经手的案例,不构成法律意见;个案结果取决于各自证据。翻译模型:deepseek-flash,生成于 2026-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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