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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非先例决定
关于 A-M- 公司案 日期:2018年4月30日
对加利福尼亚服务中心决定的上诉
申请:表格 I-129,非移民工作者申请
申请人是一家电视制作和艺人管理公司,寻求根据 L-1A 非移民类别(公司内部调派人员)临时雇用受益人担任其管理总监。参见《移民与国籍法》(该法)第 101(a)(15)(L) 条,8 U.S.C. § 1101(a)(15)(L)。L-1A 类别允许公司或其他法律实体(包括其关联公司或子公司)将符合条件的外国雇员调派至美国,以管理或行政身份临时工作。
加利福尼亚服务中心审理主任否决了该申请,认定申请人未能按要求证明受益人曾在国外受雇,或将在美国受雇,担任管理或行政身份。
经对记录进行重新审查,我们将支持上诉。
申请人已通过优势证据证明,受益人曾在国外受雇,并将以该法第 101(a)(44)(A) 条所定义的管理身份在美国受雇。记录不支持审理主任的认定,即受益人的职责主要涉及监督非专业雇员和执行“日常运营活动”。申请人已证明受益人拥有雇用和解雇员工的权限、她对专业雇员的监督,以及她将日常运营活动下放给下属。此外,证据足以证明受益人作为管理总监,一直并将主要履行与整体管理组织及对其日常运营行使自由裁量权相符的更高层级职责。
裁定:上诉获支持。
引用为 A-M- 公司案,ID# 1214159(AAO 2018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