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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案号:7051685 日期:2020年4月30日
对德克萨斯服务中心决定的上诉
表格I-129,L-1A经理或高管申请
申请人是一家生物制药研究公司,寻求根据L-1A非移民分类(适用于以经理或高管身份赴美任职的公司内部调任人员)临时雇用受益人担任其总裁。移民与国籍法(该法)第101(a)(15)(L)条,8 U.S.C. § 1101(a)(15)(L)。
德克萨斯服务中心审理主任否决了该申请,认定申请人未能按要求证明受益人曾在国外受雇,且将以经理或高管身份在美国受雇。审理主任依据的是受益人2016年与美国领事官员面谈所产生的认定,该领事官员认定受益人所作的陈述与申请人对受益人美国及国外雇佣情况的主张不一致。审理主任还认定,申请人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受益人的国外雇佣及拟议雇佣主要涉及对主管、专业或经理级下属的监督和控制。
在上诉中,申请人对领事官员的认定以及否决理由提出异议,主张审理主任主要关注领事官员的认定,而未充分考虑此前提交的证据,其中包括受益人和其下属的职位描述、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申请人药品的批准、外国实体对美国实体研究业务的持续大额资金投入,以及该组织在中国、柬埔寨和新加坡的生产、销售和研究设施。申请人还指出外国实体、其疫苗产品以及受益人在该组织内的最高领导角色所获得的行业认可,该组织已在全球范围内开发和推进这些产品,并强调受益人对管理人员享有自由裁量权及其对组织研究项目的指导。
经重新审查,我们认定申请人提供了充分的佐证证据支持其主张。尽管我们通常基于合法性推定尊重国务院领事官员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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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使领事备忘录在案,申请人仍已满足优势证据证明标准。因此,我们将支持上诉。
裁定:上诉获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