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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案号:7675452 日期:2020年4月30日
对德克萨斯服务中心决定的上诉
表格 I-129,L-1A 经理或高管申请表
申请人是一家外国实体,寻求在美国经营一家餐厅,受益人将根据 L-1A 跨国公司调派人员非移民分类,作为新办公室的“所有者兼总经理”临时受雇。参见《移民与国籍法》(该法)第 101(a)(15)(L) 条,8 U.S.C. § 1101(a)(15)(L)。L-1A 分类允许公司或其他法律实体(包括其关联公司或子公司)将符合条件的外国雇员调派到美国临时从事管理或行政职务。
德克萨斯服务中心审理主任否决了该申请,认定申请人未能按要求证明受益人在国外受雇担任管理或行政职务,也未能证明其将在新办公室申请获批后一年内在美国受雇担任管理或行政职务。此事现因上诉而由本办公室审理。
在本程序中,申请人负有证明其符合所请求福利资格的责任。该法第 291 条,8 U.S.C. § 1361。经重新审查,我们将驳回上诉。2
一、法律框架
在涉及新办公室的申请中,要确立 L-1A 非移民签证分类的资格,符合条件的组织必须在受益人申请入境美国之前的三年内,连续一年雇用受益人担任管理或行政职务。8 C.F.R. § 214.2(l)(3)(v)(B)。此外,受益人必须寻求临时进入美国,以继续以管理或行政身份为同一雇主或其子公司或关联公司提供服务。同上。
申请人必须提交证据,证明新办公室将能够在一年内支撑一个管理或行政职位。该证据必须证明申请人已获得足够的实际场所容纳其运营,并披露拟议的实体性质和范围
1 “新办公室”一词是指在美国开展业务不足一年的组织。8 C.F.R. § 214.2(l)(1)(ii)(F)。8 C.F.R. § 214.2(l)(3)(v)(C) 的规定允许“新办公室”运营在申请获批之日起不超过一年内支撑一个行政或管理职位。 2 我们遵循优势证据标准。Matter of Chawathe, 25 I&N Dec. 369, 375-76 (AAO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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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组织结构、其财务目标以及美国投资规模。一般参见 8 C.F.R. § 214.2(l)(3)(v)。
二、分析
如上所述,审理主任否决该申请的部分依据是认定申请人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受益人在国外的雇佣涉及专业知识,或属于管理或行政职务。在上诉中,申请人主张,由于其提交的是寻求将受益人归类为 L-1A 非移民签证类别的申请,审理主任在专业知识背景下讨论受益人的国外雇佣“不合理”,并表明审理主任在此情形下错误地“适用了 L-1B 申请的法律标准”。我们不同意,并指出审理主任考虑受益人的国外雇佣是否需要专业知识,符合规范 L-1A 申请提交的监管规定。
无论申请人寻求将受益人归类为 L-1A 还是 L-1B 非移民,国外雇佣标准均可通过证明国外职位需要专业知识或属于管理或行政职务来满足。参见 8 C.F.R. § 214.2(l)(3)(iv)。因此,即使申请人寻求在美国以管理或行政身份雇用受益人,申请人也可以通过证明受益人在国外从事专业知识工作来满足国外雇佣要求。审理主任提及专业知识的法定框架和监管定义,仅表明在本申请的裁决中正确适用了所有相关监管规定。此外,审理主任关于申请人“未表明”受益人的国外雇佣涉及专业知识的陈述,与申请人关于受益人的国外雇佣属于管理性质的主张一致,并不表明此类雇佣需要专业知识。因此,审理主任在否决决定中提及专业知识并无错误。
此外,如上所述,审理主任否决该申请是因为申请人未能证明:(1) 受益人在国外受雇担任管理或行政职务;以及 (2) 受益人将在新办公室申请获批后一年内在美国受雇担任管理或行政职务。每一项理由均构成否决申请的独立依据。关于第一项理由,在上诉中,申请人仅提供了一份一般性陈述,表示不同意审理主任的结论,但未解释该结论如何与所提交的证据不一致,也未解释审理主任在该理由上如何存在其他错误。由于申请人未在上诉中处理该问题,其已放弃相关主张。Sepulveda v. U.S. Atty Gen., 401 F.3d 1226, 1228 n. 2 (11th Cir. 2005);Hristov v. Roark, No. 09-CV-27312011, 2011 WL 4711885 at *1, 9 (E.D.N.Y. Sept. 30, 2011)(法院认定原告的主张已被放弃,因其未向 AAO 提出上诉)。当上诉人未能适当质疑审理主任据以作出整体裁定的独立理由之一时,提交方已放弃对该理由的任何质疑,因此审理主任的不利裁定将得到维持。Sapuppo v. Allstate Floridian Ins. Co., 739 F.3d 678, 680 (11th Cir. 2014);United States v. Cooper, No. 17-11548, 2019 WL 2414405, at *3 (11th Cir. June 10, 2019);McCray v. Fed. Home Loan Mortg. Corp., 839 F.3d 354, 361-62 (4th Cir. 2016);In re Under Seal, 749 F.3d 276, 293 (4th Cir. 2014)(认定“上诉人必须说服我们,对其不利判决的每一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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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述理由均不正确。”);United States v. Kama, 394 F.3d 1236, 1238 (9th Cir. 2005)。因此,当另一项独立理由已足以处理上诉时,无需分析剩余的独立理由。参见 INS v. Bagamasbad, 429 U.S. 24, 25 (1976)(认定当另一项独立问题已足以处理上诉时,无需分析额外理由);另参见 Matter of L-A-C-, 26 I&N Dec. 516, 526 n.7 (BIA 2015)(在申请人本不符合资格的情况下,拒绝在上诉中处理替代问题)。
除了申请人未在上诉中质疑审理主任关于受益人国外雇佣的结论外,先前提交的证据也不足以证明受益人在国外受雇担任管理职务。3 记录中唯一的职位描述包含在申请人的表格 I-129 L 分类补充材料中,表明受益人履行了多项非管理性工作职责,包括订购货物、进行研究、处理运输和供应商问题、推广和营销业务,以及履行人力资源职能,如招聘和培训员工。由于申请人未遵守审理主任的证据请求,该请求指示申请人提供更详细的职位描述并说明受益人在各项分配的工作职责上花费了多少时间,因此不清楚受益人分配了多少时间给本文所列的非管理性职责。此外,申请人提供了一份组织结构图,显示其由三名员工组成——受益人及其两名下属。然而,申请人未证明两名支持人员足以使受益人免于必须将其时间主要分配给非管理性工作职责。主要履行生产产品或提供服务所需任务的雇员,不被视为“主要”受雇于管理职务。参见,例如,该法第 101(a)(44)(A) 条(要求某人“主要”履行所列管理职责);Matter of Church Scientology Int'l, 19 I&N Dec. 593, 604 (Comm'r 1988)。鉴于这些缺陷,目前构成的记录无法支持受益人曾在国外受雇担任管理职务的认定。
总之,由于申请人未质疑审理主任关于受益人未在国外受雇担任管理职务的认定,我们认为该问题已被放弃,并因此驳回上诉。4 此外,尽管申请人未质疑这一否决理由,证据也不能证明受益人在国外受雇担任管理职务。
命令:上诉被驳回。
3 申请人并不主张受益人曾受雇于行政岗位,并在上诉中援引管理性身份法定定义的各项要素。 4 由于该问题对申请人的上诉具有决定性,我们拒绝审理并在此保留申请人就受益人是否以管理性或行政性身份在美国受雇所提出的上诉论点。参见 INS v. Bagamasbad, 429 U.S. 24, 25 (1976)(“法院和行政机关无须对作出裁决所不需要的问题作出认定”);另参见 Matter of L-A-C-, 26 I&N Dec. 516, 526 n.7 (BIA 2015)(在申请人本不具备资格的情况下,拒绝在上诉中审理替代性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