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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案号:20738613 日期:2022年8月1日
对内布拉斯加服务中心决定的上诉
表格 I-140,外籍工人移民申请(杰出能力)
申请人是一名演员,寻求被归类为具有杰出能力的个人。参见《移民与国籍法》(该法)第203(b)(1)(A)条,8 U.S.C. § 1153(b)(1)(A)。这一第一优先类别使移民签证可供那些能够通过持续的国家或国际赞誉证明其杰出能力、且其成就已通过大量文件在其领域内获得认可的人使用。
内布拉斯加服务中心审理主任否决了该申请,认定申请人未满足十项初步证据标准中的任何一项,而申请人必须至少满足其中三项。此外,审理主任认定申请人未证明其打算在美国继续在其专业领域工作。
在这些程序中,申请人负有证明其符合所请求福利资格的责任。参见该法第291条,8 U.S.C. § 1361。1 经重新审查,我们将驳回上诉。
一、法律
该法第203(b)(1)(A)条使具有杰出能力的移民可获得签证,如果:
(i) 该外籍人士在科学、艺术、教育、商业或体育方面具有杰出能力,该能力已通过持续的国家或国际赞誉得到证明,且其成就已通过大量文件在其领域内获得认可,
(ii) 该外籍人士寻求进入美国以继续在杰出能力领域工作,且
(iii) 该外籍人士进入美国将预期为美国带来实质性利益。
1 另见 Matter of Chawathe, 25 I&N Dec. 369, 376 (AAO 2010),我们在该案中认为,“真相不应仅由证据的数量决定,而应由其质量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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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杰出能力”一词仅指那些“已上升至其努力领域最顶端的一小部分人”。8 C.F.R. § 204.5(h)(2)。实施条例8 C.F.R. § 204.5(h)(3)规定了一种多部分分析。首先,申请人可以通过一次性成就(即一项重大的、国际公认的奖项)证明其成就已在该领域内获得认可。如果该申请人未提交此证据,则其必须提供足够的合格文件,满足8 C.F.R. § 204.5(h)(3)(i) - (x)所列十项标准中的至少三项(包括奖项、特定媒体上的已发表材料以及学术文章等项目)。
当申请人满足这些初步证据要求时,我们随后在最终实质审查中考虑所提供材料的整体情况,并评估记录是否显示持续的国家或国际赞誉,以及是否证明该个人属于其努力领域最顶端的一小部分人。参见 Kazarian v. USCIS, 596 F.3d 1115 (9th Cir. 2010)(讨论一种两部分审查,即首先对文件进行计数,然后,如果满足所需标准数量,则在最终实质审查的背景下予以考虑);另见 Visinscaia v. Beers, 4 F. Supp. 3d 126, 131-32 (D.D.C. 2013);Rijal v. USCIS, 772 F. Supp. 2d 1339 (W.D. Wash. 2011)。
二、分析
该法第203(b)(1)(A)(ii)条要求“该外籍人士进入美国以继续在杰出能力领域工作”。此外,8 C.F.R. § 204.5(h)(5)的条例规定,“申请必须附有明确证据,证明该外籍人士正前往美国继续在其专业领域工作。”2 记录显示,作为补充证据请求的一部分,审理主任指示申请人提交与其打算在美国继续工作有关的证据。具体而言,审理主任表示:
你必须证明你将如何在美国继续在所主张的专业领域工作。记录并未证明你已预先安排在该领域工作的承诺。因此,请提交证据证明你正前往美国继续在你声称已获得持续的国家或国际赞誉的领域工作。可用于满足此要求的证据包括但不限于现任或潜在雇主的信函、雇佣合同,以及你详细说明打算如何在美国继续工作的声明。
在否决申请时,审理主任认定,“尽管已提出要求,你并未提交证据证明你将在美国继续在你所主张的专业领域工作。”
在上诉中,申请人提交了一份书面论证意见,仅涉及审理主任否决理由中的两项之一。具体而言,申请人仅主张其满足了八类证据,包括通过可比证据,且证据的整体情况显示其持续的国家
2 另见6 USCIS Policy Manual F.2(A)(2), https://www.uscis.gov/policymanual(规定要符合杰出能力人士资格,受益人必须打算继续在其专业领域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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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国际赞誉。他未涉及或质疑审理主任关于其打算在美国继续在其专业领域工作的决定。
因此,我们将不在上诉中处理这一未受质疑的理由,并视其为放弃。如果受影响方未涉及审理主任提出的问题,且这些问题对案件具有决定性,则上诉将基于这些被放弃的问题被驳回。参见,例如,Matter of M-A-S-, 24 I&N Dec. 762, 767 n.2 (BIA 2009)。由于所认定的否决依据对申请人的上诉具有决定性,我们拒绝触及并特此保留申请人关于其满足各类证据的上诉论点。参见 INS v. Bagamasbad, 429 U.S. 24, 25 (1976)(“法院和机构无需对其决定对所得结果并非必要的问题作出认定”);另见 Matter of L-A-C-, 26 I&N Dec. 516, 526 n. 7 (BIA 2015)(在申请人本来就不符合资格的情况下,拒绝在上诉中触及替代性问题)。
三、结论
申请人未证明其打算在美国继续在其专业领域工作。基于上述理由,上诉将被驳回,每一项理由均被视为本决定的独立且替代性依据。
命令:上诉被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