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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案号:19629841 日期:2022年8月1日
对德克萨斯服务中心决定的申诉
表格 I-140,专业人员的移民申请
申请人是一家信息技术咨询服务提供商,寻求雇用受益人担任技术架构师。其请求将受益人归类为第三优先移民类别下的专业人员。移民与国籍法(该法)第203(b)(3)(A)(ii)条,8 U.S.C. § 1153(b)(3)(A)(ii)。此基于就业的移民类别允许美国雇主担保拥有学士学位的专业人员获得合法永久居民身份。
德克萨斯服务中心审理主任否决了该申请,认定申请人未能证明其有能力向受益人支付所提供的工资。
申请人负有以优势证据标准证明其符合所请求福利资格的责任。参见该法第291条,8 U.S.C. § 1361(讨论举证责任);另参见Matter of Chawathe, 25 I&N Dec. 169, 175 (AAO 2010)(讨论证明标准)。经重新审查,我们将撤销审理主任的决定,并将此事项发回重审,以按照以下分析作出新决定。
一、基于就业的移民
基于就业的移民通常遵循三步程序。为在美国永久填补一个职位,潜在雇主必须首先获得美国劳工部(DOL)的认证。参见该法第212(a)(5)条,8 U.S.C. § 1182(a)(5)。DOL的批准表明没有足够的美国工人能够、愿意、合格且可胜任该职位。同上。劳工证还表明,雇用外国国民不会损害从事类似工作的美国工人的工资和工作条件。同上。
如果DOL批准了该职位,雇主接下来必须将经认证的劳工申请连同移民签证申请一并提交给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USCIS)。参见该法第204条,8 U.S.C. § 1154。除其他事项外,USCIS考虑受益人是否符合经认证职位的要求以及所请求的移民签证类别。如果USCIS批准该申请,外国国民最终可以在美国境外申请移民签证,或者如果符合资格,在美国境内调整身份。参见该法第245条,8 U.S.C. § 12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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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支付能力
劳工证表明优先日期为2020年4月7日,所提供的工资为110,822美元。1 申请人必须证明其从2020年优先日期起直至受益人获得合法永久居民身份期间持续有能力支付所提供的工资。8 C.F.R. § 204.5(g)(2)。该法规要求“[此]能力的证据应以年度报告、联邦纳税申报表或经审计财务报表的副本形式提供。”同上。
根据2019年和2020年表格W-2,申请人分别向受益人支付了76,066.77美元和79,612.15美元。在缺乏证据证明申请人自优先日期起向受益人支付的工资等于或高于所提供的工资的情况下,我们通常会审查申请人联邦所得税申报表、年度报告或经审计财务报表上记录的净收入和净流动资产数字。如果净收入或净流动资产中的任一数字等于或超过所提供的工资,或等于或超过所提供的工资与特定年度支付给受益人的金额之间的差额,申请人通常会被认为在该年度有能力支付所提供的工资。在此,申请人2019年联邦所得税申报表反映净收入为51,244美元。因此,申请人已证明其2019年的支付能力。由于审理主任关于申请人缺乏支付所提供工资能力的决定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其相反认定,我们将撤销该决定。然而,在没有2020年及以后的年度报告、联邦纳税申报表或经审计财务报表的情况下,申请人未能证明其具有持续的支付能力。
因此,审理主任应要求申请人提供2020年纳税申报表以及任何后续纳税申报表,以及任何其他被认为与确定持续支付所提供工资能力相关的文件。
三、工作邀请
企业如果“希望并打算在美国境内雇用[外国国民]”,则可以提交申请。该法第204(a)(1)(F)条。2 申请人必须打算按照随附劳工证中规定的条款和条件雇用受益人。Matter of Izdeska, 12 I&N Dec. 54, 55 (Reg'l Comm'r 1966)(确认申请被拒,因为与随附劳工证的条款相反,申请人并不打算以全职住家家庭工人的方式雇用受益人)。申请人必须在提交申请时证明其在真实职位中雇用受益人的意图。参见Matter of Katigbak, 14 I&N Dec. 45, 49 (Comm'r 1971)。USCIS必须考虑申请人工作邀请的实质内容,以确定该工作邀请是否现实。Matter of Great Wall, 16 I&N Dec. 145 (Acting Reg'l Comm'r 1977)。就劳工证目的而言,工作邀请必须是永久、全职工作。参见20 C.F.R. § 656.3;另参见20 C.F.R. § 656.10(c)(10)。
申请人是一家信息技术咨询服务提供商,成立于2013年,拥有五名员工。其在劳工证上证明将永久雇用受益人担任
1 DOL接受劳工证申请进行处理的日期即为申请的优先日期。8 C.F.R. § 204.5(d)(解释如何确定申请的优先日期)。 2 与审理主任决定中的陈述相反,申请人无须自优先日期起即按照劳工证的条款雇用受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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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于佛罗里达州其自有地址的全职技术架构师职位。劳工证并未表明该工作要求受益人前往或被派驻任何其他工作地点。
然而,根据申请人业务的性质和记录中的证据,受益人似乎将被安置在最终客户处,而非申请人位于佛罗里达州的地点。例如,在回应审理主任的证据要求时,申请人表示受益人“将为申请人的最终客户设计、实施和维护IT系统”,并且他“将利用其丰富的经验构建大型、可扩展的系统和平台,以促进最终客户业务的特定目标”。申请人还提及“已完全签署的雇佣协议”,其中规定受益人“同意在雇主指定的场所工作”。此外,2021年1月21日的“未来就业确认”信函指出,申请人将“就诸如将被分配的项目与最终客户进行协调”。3 我们还注意到,申请人表示受益人“将替换”两名外包承包商,根据提交的工作订单,这两名承包商在肯塔基州履行职责。4 申请人必须以独立、客观的证据解决记录中的这一不一致之处,以指明真相所在。Matter of Ho, 19 I&N Dec. 582, 591-92 (BIA 1988)。
DOL的法规要求雇主1)就提交永久就业劳工证申请发出通知,5 2)进行所需的提交前招聘,包括发布工作订单和广告,6 以及3)准备招聘报告7 作为提交前招聘工作的一部分。工作订单和广告必须放置于预期就业地区。同上。报纸广告还必须提供“对空缺职位的描述,足够具体以使美国工人了解所寻求认证的工作机会”,并“以足够的特异性表明就业地理区域,以使申请人了解任何旅行要求以及申请人可能需要居住以履行工作机会的地点。”20 C.F.R. § 656.17(f)(4)。
申请人还根据20 C.F.R. § 656.40的规定请求了现行工资确定(PWD)。8 现行工资是通过考虑“在预期就业地区类似就业工人的工资”来确定的,该工资依据申请人在PWD申请中对工作的描述。9
虽然我们认可申请人声称其将控制受益人的工作,但问题在于,根据记录中的证据,申请人未能证明劳工证及随附的现行工资反映了正确的预期就业地区。此外,申请人也未能证明其拥有永久、全职工作
3 这封信中的措辞与关于受益人在肯塔基州一家未具名终端客户处当前就业的“当前就业确认”信(日期同样为2021年1月21日)高度相似。 4 尚不清楚申请人是否打算将受益人安排至两家外包承包商的肯塔基州工作地点。 5 20 C.F.R. § 656.10(d)。 6 20 C.F.R. §§ 656.17(e)、(t)。劳工证显示广告刊登于 7 20 C.F.R. § 656.17(g)。 8 劳工证包含现行工资跟踪编号及裁定日期。 9 20 C.F.R. § 656.40(b)(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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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提交之日起可为受益人提供。如前所述,申请人必须意图按照劳工证条款雇用受益人担任真实善意职位。
因此,审理主任应要求提供申请人的PWD、提交通知和招聘材料的副本,以确认该职位如何及在何处向美国工人刊登广告,并提供证据(例如所有相关合同的副本),以证明自优先日期起可为受益人提供永久工作及其地点。10
裁定:审理主任的决定被撤销。本案发回重审,以作出与上述分析一致的新决定。
IO 尽管并非特别要求以合同和协议形式的证据来证明工作邀请是真实善意的,但鉴于其业务性质,申请人必须充分证明其将按照劳工证条款永久全职雇用受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