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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案由:27573483 日期:2023年8月1日
对内布拉斯加服务中心决定的上诉
表格 I-140,外籍工人移民申请(杰出能力)
申请人是一名数据存储领域的技术项目经理,寻求被归类为具有杰出能力的外国人。参见《移民与国籍法》(该法)第203(b)(1)(A)条,8 U.S.C. § 1153(b)(1)(A)。这一第一优先类别使移民签证可供那些能够通过持续的国家或国际赞誉证明其杰出能力、并且其成就已通过大量文件在其领域内获得认可的人使用。
内布拉斯加服务中心审理主任否决了该申请,认定记录未能证明申请人通过满足8 C.F.R. § 204.5(h)(3)项下至少三项标准而符合该分类的初步证据要求。此事现因上诉而由本办公室审理。8 C.F.R. § 103.3。
申请人负有举证责任,须以优势证据证明其资格。Matter of Chawathe, 25 I&N Dec. 369, 375-76 (AAO 2010)。本办公室对此事中的问题重新审查。Matter of Christo's, Inc., 26 I&N Dec. 537, 537 n.2 (AAO 2015)。经重新审查,本办公室将撤回审理主任的决定,并将此事发回重审,以按照以下分析作出新决定。
一、法律
要确立作为具有杰出能力的个人的资格,申请人(或代表申请人的任何人)必须证明其:
- 在科学、艺术、教育、商业或体育方面具有杰出能力;
- 寻求进入美国以继续在其杰出能力领域工作;并且
- 其进入美国将预期为美国带来实质性利益。
杰出能力必须通过持续的国家或国际赞誉的证据,以及证明其成就已在该领域获得认可的广泛文件来证明。该法第203(b)(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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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条例进一步规定,“杰出能力”一词仅指那些“已上升至其努力领域最顶端的少数百分比”的个人。该条例还规定了多部分分析。申请人可以通过一次性成就(即一项重大的、国际公认的奖项)来证明其成就在该领域获得国际认可。如果此类证据不可用,则其必须另行提供满足十项所列标准中至少三项的证据,这些标准要求提供关于其可能获得的其他奖项、关于其在合格媒体上的已发表材料、以及其学术文章作者身份等类型的证据。8 C.F.R. §§ 204.5(h)(2),(3)。
在申请人满足这些初步证据要求后,本办公室随后在最终实质审查中考虑所提供材料的整体情况,评估记录是否显示该个人拥有这一高度排他性移民签证分类所要求的赞誉和认可。参见 Kazarian v. USCIS, 596 F.3d 1115 (9th Cir. 2010)(讨论两部分审查,即先对文件进行计数,然后在满足所需标准数量的情况下,在最终实质审查的背景下予以考虑);另参见 Visinscaia v. Beers, 4 F. Supp. 3d 126, 131-32 (D.D.C. 2013);Rijal v. USCIS, 772 F. Supp. 2d 1339 (W.D. Wash. 2011)。
二、分析
申请人称其在数据存储技术领域具有专长,并打算在美国以其现任雇主继续在该领域工作。记录显示其在该领域有数年经验,特别是担任技术项目经理一职,负责数据存储产品的销售、营销和技术职能。
A. 证据标准
由于申请人未表明或证明其获得了一项重大的、国际公认的奖项,其必须满足8 C.F.R. § 204.5(h)(3)(i)-(x)项下替代性监管标准中的至少三项。如上所述,审理主任认定申请人满足两项证据标准,涉及其学术文章的作者身份以及为具有杰出声誉的组织担任领导或关键角色。由于审理主任认定申请人未满足其主张的另外两项标准,审理主任认定申请人未满足该分类的初步证据要求,因此未进行最终实质审查。
在上诉中,申请人指出,尽管审理主任在其补件通知(RFE)中表示申请人满足了第三项标准,即其作为其领域内他人工作的评判人参与评审,但该标准未在审理主任的决定中予以考虑。申请人还主张,其领域内专家的信件充分证明其对其专业领域作出了具有重大意义的原创贡献。
外国人作为评判人,单独或作为评审组成员,评判同一或相关专业领域内他人工作的证据,该领域为其寻求分类的领域。8 C.F.R. § 204.5(h)(3)(iv)
申请人提交了多种类型的证据以支持该标准,包括邀请其审阅提交至期刊的稿件的电子邮件邀请,以及邀请其担任初创公司顾问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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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员的邀请。然而,该条例的明文规定要求提供作为他人工作评判人参与评审的证据,而参与评审的邀请证据并不满足该要求。此外,申请人未证明即使其接受了这些邀请,这些邀请也会构成评判与其同一或相关领域(即数据存储)内他人工作的证据。例如,其中两份邀请来自期刊 IEEE Potentials,似乎与数据存储技术无关。
申请人还提交了一封来自 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Information Management 编辑的电子邮件,感谢其审阅了一篇关于数据治理与安全的文章。基于该证据,申请人已证明其满足该标准。
外国人在该领域内,在专业或主要行业出版物或其他主要媒体上发表学术文章的作者身份的证据。8 C.F.R. § 204.5(h)(3)(vi)
在其决定中,审理主任认定申请人满足该标准。基于申请人在 Applied Physics Letters 和 Materials Science in Semiconductor Processing 等科学期刊上发表文章的作者身份证据,本办公室同意该认定。
外国人曾为具有杰出声誉的组织或机构担任领导或关键角色的证据。8 C.F.R. § 204.5(h)(3)(viii)
为满足该标准,申请人必须证明其曾为某一组织或机构、或其下属部门或分支机构担任领导或关键角色。此外,其必须证明该组织、机构、部门或分支机构现在或曾经具有杰出声誉。审理主任认定申请人满足该标准,但未对证据提供分析。本办公室首先注意到,证据包括关于申请人现任和前任雇主声誉的信息,_______________,但不包括关于其曾工作的那些雇主的部门或分支机构声誉的信息。由于该证据显示这两家公司均具有杰出声誉,因此本办公室将判断申请人的角色对这些机构整体而言是否现在或曾经是领导性或关键性的。 关于申请人在 I ! 角色的证据包括来自该公司高管的两封信函,其中讨论其作为 I ~ 的 OEM 部门负责人的角色。尽管该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人在该职位上为 I I I 担任了领导角色,但它确实表明其在该公司担任了关键角色。在该角色中,申请人负责该公司企业级固态存储产品的业务管理、产品开发、销售和营销,并被归功于“超过 10 亿美元的设计中标”。证据表明,作为该公司数据存储业务的关键参与者,申请人为 发挥了关键作用。因此,本办公室同意 I I 审理主任关于其满足该标准的结论。
B. 最终实质审查
申请人已证明其通过满足至少三项证据标准而符合作为具有杰出能力的个人的分类的初步证据要求,因此已克服其申请被否决的理由。然而,如上所述,满足初步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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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不足以确立该类别资格。发回重审时,审理主任必须进行最终实质审查,权衡全部证据以裁定申请人是否已持续享有国家或国际声誉、是否属于该领域最顶尖的极小比例人士,以及其成就是否已通过大量文件材料在该领域获得认可。在此过程中,审理主任应考虑为申请人主张的所有证据标准所提交的支持证据,包括本决定未涉及者。参见《移民与国籍法》第203(b)(1)(A)(i)条;8 C.F.R. § 204.5(h)(2)、(3);另见Kazarian案,596 F.3d第1119-20页。在审查领域内专家撰写的推荐信时,审理主任应考虑关于申请人所作贡献和创新的陈述是否充分,若这些陈述在案卷中并无其他佐证。审理主任的审查还应考虑为申请人上诉所提交的证据。
III. 结论
鉴于申请人已克服其申请被拒的依据,我们将此事项发回重审,由审理主任在最终实质审查中考虑全部案卷记录。
命令:审理主任的决定予以撤回。此事项发回重审,以作出与上述分析一致的新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