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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存储技术项目经理 · EB-1A 杰出人才:发回重审(2023年8月1日)

类别 EB-1A · 领域 工程技术 · 结果 发回重审 · 讨论的标准 担任同行评审(8 C.F.R. § 204.5(h)(3)(iv))、学术文章作者身份(8 C.F.R. § 204.5(h)(3)(vi))、在具有杰出声誉的组织中担任领导或关键角色(8 C.F.R. § 204.5(h)(3)(viii))、具有重大意义的原创贡献、最终实质审查

AI 翻译,非官方,以原文为准。译文由模型按原文段落生成,法规引用与判例名保留英文;USCIS 隐去的姓名与机构以「[已隐去]」表示。

本次裁决与影响

行政上诉办公室撤回主任的拒绝决定,将案件发回主任,要求其按照上述分析作出新决定;本次决定仅认定申请人满足至少三项初始证据标准并推翻拒绝依据,未批准申请,最终实质审查仍待主任在发回后完成。

核对原文依据
ORDER: The Director's decision is withdrawn. The matter is remanded for the entry of a new decision consistent with the foregoing analysi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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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s the Petitioner has overcome the basis for the denial of his petition, we remand this matter for the Director to consider the totality of the record in a final merits determin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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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背景

申请人是一名数据存储领域的技术项目经理,以杰出能力类别提交I-140移民申请,主张其在该领域具有专长,并计划留在美国为现任雇主继续从事该领域工作。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 a technical program manager in the field ofdata storage, seeks classification as an alien ofextraordinary abil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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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Petitioner states that he has expertise in the are of data storage technologies, and that he intends to continue to work in this area in the United States with his current employ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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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经过

  1. 初次决定

    内布拉斯加服务中心主任拒绝该申请,认定记录未证明申请人满足8 C.F.R. § 204.5(h)(3)下至少三项初始证据标准。

    核对原文依据
    The Director of the Nebraska Service Center denied the petition, concluding that the record did not establish that the Petitioner met the initial evidence requirements for the classification by meeting at least three of the criteria under 8 C.F.R. § 204.5(h)(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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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上诉

    申请人向内布拉斯加服务中心决定提出上诉;行政上诉办公室进行重新审查。

    核对原文依据
    Appeal ofNebraska Service Center Decision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1 页
    We review the questions in this matter de novo.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1 页
  3. 上诉

    上诉中,申请人指出主任在补件通知中曾称其满足担任同行评审这一第三项标准,但该标准未在决定中审议;申请人还主张专家信足以证明其作出具有重大意义的原创贡献。

    核对原文依据
    On appeal, the Petitioner notes that although the Director stated in his request for evidence (RFE) that the Petitioner met a third criterion, pertaining to his participation as a judge of the work of others in his field, this criterion was not considered in the Director's decision.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2 页
  4. 上诉决定

    行政上诉办公室撤回主任决定,将案件发回,要求主任按最终实质审查标准重新作出决定。

    核对原文依据
    The Director's decision is withdrawn. The matter is remanded for the entry of a new decision consistent with the foregoing analysi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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逐项证据分析

按争议点查看申请主张、原审意见、具体证据与 AAO 理由。点击每项标题可展开或收起。

担任同行评审(8 C.F.R. § 204.5(h)(3)(iv)) 本项获认可

本案适用标准

法规要求提供申请人以个人或小组成员身份担任同一或相关专业领域他人工作评审的证据。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主张其满足担任同行评审标准,并指出主任在补件通知中曾认可该标准但未在决定中审议。

原审意见

主任在补件通知中曾称申请人满足该标准,但未在拒绝决定中审议该标准。

期刊稿件评审邀请邮件及初创公司顾问委员会邀请

证明目的
证明申请人受邀担任同行评审。
AAO 如何评价
AAO认为法规明文要求实际参与评审,仅邀请不满足要求;且未证明即使接受邀请也属于数据存储领域的评审。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邀请不等于实际评审;两份来自IEEE Potentials的邀请似乎与数据存储技术无关。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lain language of the regulation requires evidence of participation as a judge of the work of others, and evidence of an invitation to participate as a judge does not meet that require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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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信息管理杂志》编辑感谢邮件

证明目的
证明申请人实际审阅了一篇关于数据治理与安全的文章。
AAO 如何评价
AAO据此认定申请人满足该标准。
核对原文依据
Based on this evidence, the Petitioner has established that he meets this criter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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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O 认定与理由

AAO指出,仅收到评审邀请不等于实际担任评审;但申请人提交了《国际信息管理杂志》编辑感谢其审阅一篇关于数据治理与安全文章的邮件,据此认定其满足该标准。

核对原文依据
Evidence of the alien's participation, either individually or on a panel, as a judge of the work of others in the same or an allied field of specialization for which classification is sough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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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Petitioner also submitted an email from the editor of 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Information Management, thanking him for reviewing an article on data governance and security. Based on this evidence, the Petitioner has established that he meets this criter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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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文章作者身份(8 C.F.R. § 204.5(h)(3)(vi)) 本项获认可

本案适用标准

法规要求提供申请人在专业或主要行业出版物或其他主要媒体上发表学术文章的证据。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主张其满足学术文章作者身份标准。

原审意见

主任认定申请人满足该标准。

在《应用物理快报》《半导体加工材料科学》等科学期刊发表的文章

证明目的
证明申请人撰写学术文章。
AAO 如何评价
AAO与主任一致认定满足该标准。
核对原文依据
Based upon the evidence ofthe Petitioner's authorship ofarticles published in scientific journals such as Applied Physics Letters and Materials Science in Semiconductor Processing, we agre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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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O 认定与理由

AAO依据申请人在《应用物理快报》和《半导体加工材料科学》等科学期刊发表文章的证据,同意主任结论。

核对原文依据
Based upon the evidence ofthe Petitioner's authorship ofarticles published in scientific journals such as Applied Physics Letters and Materials Science in Semiconductor Processing, we agre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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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具有杰出声誉的组织中担任领导或关键角色(8 C.F.R. § 204.5(h)(3)(viii)) 本项获认可

本案适用标准

申请人须证明其在组织、机构或其部门/分支中担任领导或关键角色,且该组织、机构、部门或分支具有杰出声誉。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主张其满足领导或关键角色标准。

原审意见

主任认定申请人满足该标准,但未提供证据分析。

关于现任及前任雇主声誉的信息

证明目的
证明所在组织具有杰出声誉。
AAO 如何评价
AAO指出该证据显示公司整体声誉,但未显示申请人所在部门或分支的声誉,故改按公司整体判断其角色。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缺少申请人所在部门或分支声誉的证据。
核对原文依据
but not about the reputation of the department or divisions of those employers in which he work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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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高管的两封信

证明目的
证明申请人在公司担任领导或关键角色。
AAO 如何评价
AAO认为不足以证明领导角色,但显示其负责企业固态存储产品的业务管理、产品开发、销售和营销,并获认可超过10亿美元设计中标,故认定关键角色。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未指出其他缺失。
核对原文依据
was credited with "more than $1 B worth of design wi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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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O 认定与理由

AAO指出证据显示现任及前任雇主整体具有杰出声誉,但未显示其所在部门声誉;就其在某公司担任OEM部门负责人而言,证据不足以证明领导角色,但显示其负责企业固态存储产品的业务管理、产品开发、销售和营销,并获认可“超过10亿美元的设计中标”,故认定其担任关键角色。

核对原文依据
Although this evidence is insufficient to establish that the Petitioner played a leading role f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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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evidence demonstrates that as a key player for the company's data storage business, the Petitioner played a critical role f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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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重大意义的原创贡献 已讨论,未单独定论

本案适用标准

原文未单独列出该标准的法规条文;AAO在分析中提及申请人主张专家信足以证明该标准,但本次决定未对该标准作出认定。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主张其领域专家信足以证明其作出具有重大意义的原创贡献。

原审意见

原文未记载主任对该标准的具体意见。

领域专家信

证明目的
证明申请人作出具有重大意义的原创贡献。
AAO 如何评价
AAO未在本次决定中评价该证据是否满足原创贡献标准,仅要求主任在发回后审查专家信中关于贡献与创新的陈述是否得到记录其他证据支持。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原文指出主任应考虑专家信中关于贡献与创新的陈述是否有记录其他证据支持。
核对原文依据
the Director should consider the sufficiency of statements regarding contributions and innovations made by the Petitioner which are not otherwise supported in the record.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4 页

AAO 认定与理由

AAO在叙述上诉主张时提及该争议,但本次决定未对原创贡献标准作出认定,而是要求主任在发回后的最终实质审查中考虑所有已主张标准及专家信中对贡献与创新的陈述是否得到记录其他证据支持。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 also asserts that the letters from experts in his field sufficiently established that he has made original contributions of major significance to his field of experti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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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hen reviewing the letters written by experts in the field, the Director should consider the sufficiency of statements regarding contributions and innovations made by the Petitioner which are not otherwise supported in the reco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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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终实质审查 保留/未作认定

本案适用标准

满足初始证据标准后,须综合全部材料进行最终实质审查,判断申请人是否具有持续的国家或国际声誉、是否属于领域最顶尖的极小比例,且成就通过大量文件获得领域认可。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通过上诉主张其满足初始证据标准,从而推翻拒绝依据。

原审意见

主任因认定申请人未满足至少三项标准而未进行最终实质审查。

AAO 认定与理由

AAO认定申请人满足至少三项初始证据标准,推翻拒绝依据,但明确满足初始证据标准不足以确立资格;发回后主任须综合全部记录进行最终实质审查,包括本次未处理的标准及上诉阶段提交的证据。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 has established that he meets the initial evidence requirement for classification as an individual ofextraordinary ability by meeting at least three ofthe evidentiary criteria, and has therefore overcome the basis for the denial ofhis peti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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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n remand, the Director must conduct a final merits determination, weighing the totality of the evidence to determine whether the Petitioner has sustained national or international acclaim and is one of the small percentage at the very top ofthe field of endeav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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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提示与适用边界

以下为基于本案的材料核对提示,不是 AAO 对其他案件的裁定。

  • 阅读提示:核对同行评审标准时,应区分评审邀请与实际完成评审的邮件,并注意评审主题是否属于数据存储或相关领域。
    核对原文依据
    evidence of an invitation to participate as a judge does not meet that requirement.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3 页
  • 阅读提示:核对领导或关键角色标准时,应区分公司整体声誉与申请人所在部门或分支的声誉,并注意证据是否显示领导角色而非关键角色。
    核对原文依据
    but not about the reputation of the department or divisions of those employers in which he worked.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3 页
  • 阅读提示:本次决定未对原创贡献标准作出认定,发回后主任应审查专家信中关于贡献与创新的陈述是否有记录其他证据支持。
    核对原文依据
    the Director should consider the sufficiency of statements regarding contributions and innovations made by the Petitioner which are not otherwise supported in the record.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4 页
  • 阅读提示:满足初始证据标准不等于获批,发回后仍须进行最终实质审查,并考虑上诉阶段提交的证据。
    核对原文依据
    The Director's review should also consider the evidence submitted in support of the Petitioner's appeal.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4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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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全文

原文第 1 页

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案由:27573483 日期:2023年8月1日

对内布拉斯加服务中心决定的上诉

表格 I-140,外籍工人移民申请(杰出能力)

申请人是一名数据存储领域的技术项目经理,寻求被归类为具有杰出能力的外国人。参见《移民与国籍法》(该法)第203(b)(1)(A)条,8 U.S.C. § 1153(b)(1)(A)。这一第一优先类别使移民签证可供那些能够通过持续的国家或国际赞誉证明其杰出能力、并且其成就已通过大量文件在其领域内获得认可的人使用。

内布拉斯加服务中心审理主任否决了该申请,认定记录未能证明申请人通过满足8 C.F.R. § 204.5(h)(3)项下至少三项标准而符合该分类的初步证据要求。此事现因上诉而由本办公室审理。8 C.F.R. § 103.3。

申请人负有举证责任,须以优势证据证明其资格。Matter of Chawathe, 25 I&N Dec. 369, 375-76 (AAO 2010)。本办公室对此事中的问题重新审查。Matter of Christo's, Inc., 26 I&N Dec. 537, 537 n.2 (AAO 2015)。经重新审查,本办公室将撤回审理主任的决定,并将此事发回重审,以按照以下分析作出新决定。

一、法律

要确立作为具有杰出能力的个人的资格,申请人(或代表申请人的任何人)必须证明其:

  • 在科学、艺术、教育、商业或体育方面具有杰出能力;
  • 寻求进入美国以继续在其杰出能力领域工作;并且
  • 其进入美国将预期为美国带来实质性利益。

杰出能力必须通过持续的国家或国际赞誉的证据,以及证明其成就已在该领域获得认可的广泛文件来证明。该法第203(b)(1)条。

原文第 2 页

实施条例进一步规定,“杰出能力”一词仅指那些“已上升至其努力领域最顶端的少数百分比”的个人。该条例还规定了多部分分析。申请人可以通过一次性成就(即一项重大的、国际公认的奖项)来证明其成就在该领域获得国际认可。如果此类证据不可用,则其必须另行提供满足十项所列标准中至少三项的证据,这些标准要求提供关于其可能获得的其他奖项、关于其在合格媒体上的已发表材料、以及其学术文章作者身份等类型的证据。8 C.F.R. §§ 204.5(h)(2),(3)。

在申请人满足这些初步证据要求后,本办公室随后在最终实质审查中考虑所提供材料的整体情况,评估记录是否显示该个人拥有这一高度排他性移民签证分类所要求的赞誉和认可。参见 Kazarian v. USCIS, 596 F.3d 1115 (9th Cir. 2010)(讨论两部分审查,即先对文件进行计数,然后在满足所需标准数量的情况下,在最终实质审查的背景下予以考虑);另参见 Visinscaia v. Beers, 4 F. Supp. 3d 126, 131-32 (D.D.C. 2013);Rijal v. USCIS, 772 F. Supp. 2d 1339 (W.D. Wash. 2011)。

二、分析

申请人称其在数据存储技术领域具有专长,并打算在美国以其现任雇主继续在该领域工作。记录显示其在该领域有数年经验,特别是担任技术项目经理一职,负责数据存储产品的销售、营销和技术职能。

A. 证据标准

由于申请人未表明或证明其获得了一项重大的、国际公认的奖项,其必须满足8 C.F.R. § 204.5(h)(3)(i)-(x)项下替代性监管标准中的至少三项。如上所述,审理主任认定申请人满足两项证据标准,涉及其学术文章的作者身份以及为具有杰出声誉的组织担任领导或关键角色。由于审理主任认定申请人未满足其主张的另外两项标准,审理主任认定申请人未满足该分类的初步证据要求,因此未进行最终实质审查。

在上诉中,申请人指出,尽管审理主任在其补件通知(RFE)中表示申请人满足了第三项标准,即其作为其领域内他人工作的评判人参与评审,但该标准未在审理主任的决定中予以考虑。申请人还主张,其领域内专家的信件充分证明其对其专业领域作出了具有重大意义的原创贡献。

外国人作为评判人,单独或作为评审组成员,评判同一或相关专业领域内他人工作的证据,该领域为其寻求分类的领域。8 C.F.R. § 204.5(h)(3)(iv)

申请人提交了多种类型的证据以支持该标准,包括邀请其审阅提交至期刊的稿件的电子邮件邀请,以及邀请其担任初创公司顾问委员会

原文第 3 页

成员的邀请。然而,该条例的明文规定要求提供作为他人工作评判人参与评审的证据,而参与评审的邀请证据并不满足该要求。此外,申请人未证明即使其接受了这些邀请,这些邀请也会构成评判与其同一或相关领域(即数据存储)内他人工作的证据。例如,其中两份邀请来自期刊 IEEE Potentials,似乎与数据存储技术无关。

申请人还提交了一封来自 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Information Management 编辑的电子邮件,感谢其审阅了一篇关于数据治理与安全的文章。基于该证据,申请人已证明其满足该标准。

外国人在该领域内,在专业或主要行业出版物或其他主要媒体上发表学术文章的作者身份的证据。8 C.F.R. § 204.5(h)(3)(vi)

在其决定中,审理主任认定申请人满足该标准。基于申请人在 Applied Physics Letters 和 Materials Science in Semiconductor Processing 等科学期刊上发表文章的作者身份证据,本办公室同意该认定。

外国人曾为具有杰出声誉的组织或机构担任领导或关键角色的证据。8 C.F.R. § 204.5(h)(3)(viii)

为满足该标准,申请人必须证明其曾为某一组织或机构、或其下属部门或分支机构担任领导或关键角色。此外,其必须证明该组织、机构、部门或分支机构现在或曾经具有杰出声誉。审理主任认定申请人满足该标准,但未对证据提供分析。本办公室首先注意到,证据包括关于申请人现任和前任雇主声誉的信息,_______________,但不包括关于其曾工作的那些雇主的部门或分支机构声誉的信息。由于该证据显示这两家公司均具有杰出声誉,因此本办公室将判断申请人的角色对这些机构整体而言是否现在或曾经是领导性或关键性的。 关于申请人在 I ! 角色的证据包括来自该公司高管的两封信函,其中讨论其作为 I ~ 的 OEM 部门负责人的角色。尽管该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人在该职位上为 I I I 担任了领导角色,但它确实表明其在该公司担任了关键角色。在该角色中,申请人负责该公司企业级固态存储产品的业务管理、产品开发、销售和营销,并被归功于“超过 10 亿美元的设计中标”。证据表明,作为该公司数据存储业务的关键参与者,申请人为 发挥了关键作用。因此,本办公室同意 I I 审理主任关于其满足该标准的结论。

B. 最终实质审查

申请人已证明其通过满足至少三项证据标准而符合作为具有杰出能力的个人的分类的初步证据要求,因此已克服其申请被否决的理由。然而,如上所述,满足初步证据

原文第 4 页

要求不足以确立该类别资格。发回重审时,审理主任必须进行最终实质审查,权衡全部证据以裁定申请人是否已持续享有国家或国际声誉、是否属于该领域最顶尖的极小比例人士,以及其成就是否已通过大量文件材料在该领域获得认可。在此过程中,审理主任应考虑为申请人主张的所有证据标准所提交的支持证据,包括本决定未涉及者。参见《移民与国籍法》第203(b)(1)(A)(i)条;8 C.F.R. § 204.5(h)(2)、(3);另见Kazarian案,596 F.3d第1119-20页。在审查领域内专家撰写的推荐信时,审理主任应考虑关于申请人所作贡献和创新的陈述是否充分,若这些陈述在案卷中并无其他佐证。审理主任的审查还应考虑为申请人上诉所提交的证据。

III. 结论

鉴于申请人已克服其申请被拒的依据,我们将此事项发回重审,由审理主任在最终实质审查中考虑全部案卷记录。

命令:审理主任的决定予以撤回。此事项发回重审,以作出与上述分析一致的新决定。

原文:USCIS 非先例裁决 PDF(2023-08-01)

本页为 USCIS 公开的 AAO 非先例裁决译文,不是美杰华经手的案例,不构成法律意见;个案结果取决于各自证据。翻译模型:deepseek-flash,生成于 2026-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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