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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案号:32421247 日期:2024年8月1日
对加利福尼亚服务中心决定的上诉
表格 I-129,非移民工作者申请(L-1A 经理或高管)
申请人是一个跨国组织的成员,该组织在能源、水务和工业领域设计、组装和销售阀门。申请人寻求根据 L-1A 非移民分类,将受益人临时雇佣为其“销售副总裁(美洲)”,该分类适用于前来美国以经理或高管身份受雇的公司内部调任人员。见《移民与国籍法》(该法)第 101(a)(15)(L) 条,8 U.S.C. § 1101(a)(15)(L)。L-1A 分类允许公司或其他法律实体(包括其关联公司或子公司)将符合条件的外国雇员调任至美国临时从事经理或高管身份的工作。
加利福尼亚服务中心审理主任否决了该申请,认定记录未能证明受益人在国外受雇且将在美国以经理身份受雇。1 然而,审理主任似乎未充分考虑支持性证据,包括受益人的工作职责以及这些职责过去和将来所在组织的范围。
审理主任认定申请人未充分解释受益人如何管理销售团队,尽管申请人并未主张受益人将成为人事经理,并在回应审理主任的补证要求(RFE)时提供了澄清信息,称受益人“管理业务的一项基本职能:美洲地区的销售。”2 尽管审理主任承认了申请人的职能经理主张,她仍进行了人事管理分析,认定那些受约履行各种运营职责的个人“似乎不具有管理或监督性质,似乎也不需要
1 申请人的主张仅基于经理身份的定义。申请人未主张受益人曾经或将以高管身份受雇。 2 “职能经理”一词通常适用于受益人不监督或控制下属员工的工作,而是主要负责管理组织内“基本职能”的情形。见该法第 101(a)(44)(A)(ii) 条。如果申请人主张受益人将管理一项基本职能,则必须清楚描述管理该职能时将履行的职责。此外,申请人必须证明:“(1) 该职能是一项明确界定的活动;(2) 该职能是‘基本的’,即组织的核心;(3) 受益人将主要管理而非履行该职能;(4) 受益人将在组织层级内或就该受管理职能处于高级别地位;以及 (5) 受益人将对该职能的日常运营行使自由裁量权。” Matter of G- Inc., Adopted Decision 2017-05 (AAO Nov. 8, 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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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士或更高学位。”申请人还列出了美洲地区所包括的国家和地区——美国、墨西哥、加拿大以及中美洲和南美洲——并讨论了受益人的职责及其在所称管理的基本职能方面的最高角色,强调该组织的汇报结构为受益人直接向组织首席执行官汇报。该汇报结构在多份组织架构图中进一步说明。鉴于上述证据,我们不同意审理主任关于受益人“更像团队负责人,主要独立执行任务并向高层管理层汇报结果”的认定。
此外,尽管审理主任认定受益人不能被视为职能经理,但她未提供任何分析来解释该结论的依据,也不清楚审理主任是否考虑了受益人目前和将继续管理的职能的关键性质,或他在该职能方面的角色和汇报结构。审理主任还错误地指责申请人未提供其组织“雇佣”某些个人的证据,尽管申请人已指明这些个人为[已隐去]实体的雇员,而该实体是申请人的母公司签约提供销售服务的对象。申请人回应补证要求(RFE)时附上了申请人与[已隐去]之间现有的销售开发协议副本。
我们也不同意审理主任关于申请人未充分证明在其国外和美国职位中有雇员可使受益人免于非管理职责的认定。在补证要求回复声明中,申请人的首席执行官讨论了受益人的工作职责,指出这些职责过去和将来都是在多层次销售战略的背景下履行的,该战略涉及在组织内外产生销售。首席执行官还指出,组织的工程、现场运营、质量控制和技术人员支持销售职能,并满足现有和潜在客户的需求。且如前所述,记录中包含组织架构图,进一步说明了人员配置以及受益人在美洲销售职能方面的高级职位,从而表明申请人和其外国母公司更有可能(优势证据标准)有能力充分支持受益人的基本职能,并使受益人免于主要履行非管理职能。
在上诉中,申请人指出审理主任对受益人角色和工作职责的讨论存在错误,并详细阐述了其过去和拟议的与美洲销售职能相关的职位。申请人还提供了电子邮件通信,进一步说明受益人对美洲销售职能及履行该职能基础职责的人员的权限。
申请人负有举证责任,须以优势证据标准证明其资格。Matter of Chawathe, 25 I&N Dec. 369, 375-76 (AAO 2010)。我们对本事项中的问题进行重新审查(de novo)。Matter of Christo's, Inc., 26 I&N Dec. 537, 537 n.2 (AAO 2015)。经重新审查,我们认定申请人已满足该举证责任,因此我们将支持上诉。
裁定:上诉获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