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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距离跑步运动员 · EB-1A 杰出人才:发回重审(2023年8月2日)

类别 EB-1A · 领域 体育 · 结果 发回重审 · 讨论的标准 一次重大国际公认奖项、协会会员资格、关于申请人的已发表材料、原创贡献具有重大意义、在杰出能力领域继续工作、最终实质审查

AI 翻译,非官方,以原文为准。译文由模型按原文段落生成,法规引用与判例名保留英文;USCIS 隐去的姓名与机构以「[已隐去]」表示。

本次裁决与影响

行政上诉办公室撤回原审拒绝决定,将案件发回重审,要求原审按决定分析重新评估各项初步证据标准、一次重大国际公认奖项主张、继续在杰出能力领域工作的上诉论点,并在满足初步证据要求时进行最终实质审查后作出新决定。发回重审不表示申请已获批准,本次决定未对杰出能力资格作出最终实体认定。

核对原文依据
The decision of the Director is withdrawn. The matter is remanded for the entry of a new decision consistent with the foregoing analysi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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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n remand, the Director is instructed to re-evaluate the evidence submitted in support of the petition to determine whether the Petitioner satisfied the plain language of at least three criteri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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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背景

申请人是一名长距离跑者,主要参加马拉松和半程马拉松赛事;她寻求以体育领域杰出能力身份获得第一优先职业移民分类。公开决定记载她表示将在美国继续训练并参加精英级长距离赛事。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 a long-distance runner, seeks classification as an individual of extraordinary ability in athletic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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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e indicates her intent to continue to train for and compete in long-distance events at the elite level in the United Stat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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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经过

  1. 初次提交

    申请人提交I-140表格,主张以一次重大国际公认奖项满足初步证据要求,并提交涉及十项标准中(i)、(ii)、(iii)、(v)四项的材料。

    核对原文依据
    Form 1-140, Immigrant Petition for Alien Workers (Extraordinary Abil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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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he Petitioner claimed that she could meet the initial evidence requirements based on her receipt of a major internationally recognized awa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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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补件

    申请人针对补件通知提交了补充证据,涉及协会会员资格等主张。

    核对原文依据
    the Director's decision does not acknowledge the supplemental evidence she provided in response to a request for evidence (RFE)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3 页
  3. 原审拒绝

    内布拉斯加服务中心主任拒绝申请,认定申请人未证明一次重大国际公认奖项,也未满足十项初步证据标准中至少三项,且未证明将延续其杰出能力领域的工作。

    核对原文依据
    The Director ofthe Nebraska Service Center denied the petition, concluding that the Petitioner did not demonstrate she meets the initial evidence requireme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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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上诉

    申请人向行政上诉办公室提出上诉,主张原审忽略记录中的证明性证据、未给予可信文件证据权重并适用错误法律标准。

    核对原文依据
    On appeal, the Petitioner contends the Director's decision ignored probative evidence in the reco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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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上诉裁决

    行政上诉办公室于2023年8月2日作出决定,撤回原审决定并发回重审,要求按决定分析重新作出决定。

    核对原文依据
    Date: AUG. 02, 2023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1 页
    The decision of the Director is withdrawn. The matter is remanded for the entry of a new decision consistent with the foregoing analysi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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逐项证据分析

按争议点查看申请主张、原审意见、具体证据与 AAO 理由。点击每项标题可展开或收起。

一次重大国际公认奖项 保留/未作认定

本案适用标准

《移民与国籍法》第203(b)(1)(A)条及8 C.F.R. § 204.5(h)(3):申请人可先以一次重大国际公认奖项证明国际认可;否则须满足十项标准中至少三项。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主张其获得一次重大国际公认奖项,可据此满足初步证据要求。

原审意见

原审认定申请人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其具有符合条件的一次重大国际公认奖项。

2019年和2020年多项跑步赛事第一名成绩及官方比赛结果、赛事媒体报道

证明目的
证明申请人获得国内或国际公认的较低级别奖项或奖赏。
AAO 如何评价
行政上诉办公室认为原审未提及申请人获得第一名的具体赛事,也未解释为何官方比赛结果不能证明获奖;上诉办公室认定申请人已证明在上述赛事中获得第一名并构成获奖。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原审将马拉松完成/参与证书和成绩网页视为仅证明参与和完赛,未说明为何不构成奖项证据。
核对原文依据
We conclude that the Petitioner met her burden to demonstrate her first-place finishes in the above-listed races and established her receipt of the damed awards or priz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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赛事国际媒体报道、出版物报道及美国田径协会指定资格赛事材料

证明目的
证明所获奖项具有国内或国际公认性。
AAO 如何评价
行政上诉办公室指出原审以文章未发表于专业或主要行业出版物或主要媒体为由否定其证明力,但该要求并不在第(i)项条文之中;原审还要求奖项须为所有杰出马拉松跑者所追逐,混淆了初步证据审查与最终实质审查。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原审未按第(i)项条文本身评估奖项的国内或国际公认性,而附加了条文没有的要求。
核对原文依据
The Director deemed the articles not probative because the Petitioner did not establish that they were published in professional or major trade publications or other major media, a requirement that does not appear in the regulation at 8 C.F.R. § 204.5(h)(3)(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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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O 认定与理由

行政上诉办公室未自行认定该奖项是否成立,而是指出原审在评估相关奖项证据时采用了超出初步证据审查的标准,要求发回后一并重新评估该主张及第(i)项下的证据。

核对原文依据
On remand, the Director should re-evaluate the evidence submitted under this criterion, as well as evidence provided in support of the Petitioner's claim that she has received a major, internationally recognized award or priz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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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会员资格 保留/未作认定

本案适用标准

8 C.F.R. § 204.5(h)(3)(ii):须证明加入要求成员取得杰出成就的协会。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主张其符合该协会会员资格标准。

原审意见

原审认定申请人不满足该标准。

补件阶段提交的协会会员资格补充证据

证明目的
证明申请人加入要求成员取得杰出成就的协会。
AAO 如何评价
行政上诉办公室仅指出原审未承认该补充证据,未对证据内容作实质认定。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原审记录审查不完整,未纳入补件补充材料。
核对原文依据
As the matter will be remanded, the Director should re-evaluate the evidence submitted under this criter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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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O 认定与理由

行政上诉办公室指出原审决定未承认申请人在补件中提交的补充证据,因而似乎基于不完整记录审查;因案件发回,要求原审重新评估该标准下的证据。

核对原文依据
the Director's decision does not acknowledge the supplemental evidence she provided in response to a request for evidence (RFE) and therefore appears to be based on an incomplete review of the reco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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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申请人的已发表材料 保留/未作认定

本案适用标准

8 C.F.R. § 204.5(h)(3)(iii):须证明专业或主要行业出版物或其他主要媒体刊载关于申请人及其领域工作的材料。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主张其提交的数十份展品及补件补充材料符合该标准。

原审意见

原审认定所提交文章均未发表于专业或主要行业出版物或其他主要媒体。

提交时及补件阶段提交的数十份媒体文章展品,包括报纸和杂志的在线文章

证明目的
证明专业或主要行业出版物或其他主要媒体刊载了关于申请人及其工作的材料。
AAO 如何评价
行政上诉办公室指出原审未充分审查这些材料,且对在线来源作笼统否定,未解释具体文章为何不符合标准。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原审未说明为何报纸和杂志的在线文章不属于主要媒体,也未反映对全部展品的完整审查。
核对原文依据
The Director specifically stated that "[t]he record lacks evidence that online sites constitute major media or a professional or major trade magazine," notwithstanding the Petitioner's submission of online articles published by newspapers and magazin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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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O 认定与理由

行政上诉办公室认为原审决定未反映其完整审查了证据:申请人并未主要依赖用户编辑网站,且原审笼统否定所有在线来源,却未解释为何报纸和杂志的在线文章不构成主要媒体;因此要求发回重新评估。

核对原文依据
The Director did not provide sufficient explanation for the blanket rejection of the evidence submitted in support of this criterion and is instructed to re-evaluate the evidence on rema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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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贡献具有重大意义 保留/未作认定

本案适用标准

8 C.F.R. § 204.5(h)(3)(v):须证明在领域内作出具有重大意义的原创贡献。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主张其提交的推荐信(部分来自独立专家)应结合其他证据整体阅读,原审未具体审查其主张的原创贡献。

原审意见

原审概括认定证据不足,理由是该等证据仅限于教练或熟识人士的应请求推荐信。

教练及熟识人士的推荐信,部分来自独立专家,以及其他相关证据

证明目的
证明申请人在其运动领域作出具有重大意义的原创贡献。
AAO 如何评价
行政上诉办公室认为原审仅以推荐信来源概括否定,未讨论信件内容,也未结合其他证据整体评估。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原审未具体说明推荐信或其他文件为何不足以证明原创贡献,也未回应申请人主张的具体贡献。
核对原文依据
As the decision only vaguely referenced "letters" in the analysis of this criterion, without discussing the content of the letters or any other documentation provid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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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O 认定与理由

行政上诉办公室同意原审未具体说明证据问题,也未承认申请人在记录中提出的具体原创贡献;决定仅笼统提及推荐信而未讨论内容或其他文件,故要求发回重新审查全部主张和证据。

核对原文依据
the decision does not acknowledge the Petitioner's specific claimed original contributions to her field as articulated in the reco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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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杰出能力领域继续工作 保留/未作认定

本案适用标准

《移民与国籍法》第203(b)(1)(A)条及8 C.F.R. § 204.5(h)(5):申请人须寻求进入美国继续在杰出能力领域工作。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在上诉中提出关于其将在美国继续在杰出能力领域工作的主张。

原审意见

原审认定申请人未证明其寻求继续在杰出能力领域工作。

AAO 认定与理由

行政上诉办公室未对该实体问题作出认定,仅指示原审在发回后审查申请人就此提出的上诉论点,再作新决定。

核对原文依据
the Director should review the Petitioner's appellate arguments pertaining to the Petitioner's intent to continue working in her area of extraordinary ability in the United Stat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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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终实质审查 保留/未作认定

本案适用标准

Kazarian v. USCIS, 596 F.3d 1115:先审查是否满足初步证据标准,满足后再综合全案判断是否具有持续国内或国际声誉、处于领域顶端且成就经广泛文件认可。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主张其整体记录足以证明杰出能力。

原审意见

原审未进行最终实质审查,因其认定申请人未满足初步证据要求。

AAO 认定与理由

行政上诉办公室指出,若发回后原审认定申请人获得重大国际公认奖项或满足至少三项标准,新决定应包含对全案整体的最终实质审查;本次未作该实体认定。

核对原文依据
If after review the Director determines that the Petitioner received a major, internationally recognized award or satisfied at least three criteria at 8 C.F.R. 204.5(h)(3), the new decision should include an analysis of the totality of the reco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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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提示与适用边界

以下为基于本案的材料核对提示,不是 AAO 对其他案件的裁定。

  • 阅读提示:核对第(i)项时,应区分赛事参与/完成证书与官方比赛结果所显示的名次,并查看原审是否按条文本身评估奖项的国内或国际公认性,而非附加专业出版物要求。
    核对原文依据
    The Director did not farther explain why such evidence did not establish the Petitioner's receipt of awards or prizes in her sport or why the official race results were deemed irrelevant.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3 页
  • 阅读提示:核对第(ii)项时,应查看补件阶段提交的协会会员资格材料是否被原审决定纳入审查;本决定仅指出记录审查不完整,未认定该标准成立。
    核对原文依据
    the Director's decision does not acknowledge the supplemental evidence she provided in response to a request for evidence (RFE)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3 页
  • 阅读提示:核对第(iii)项时,应区分用户编辑网站与报纸、杂志的在线文章,并查看原审是否对具体文章逐一说明其不属于主要媒体的理由。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 did not significantly rely on user-edited or other potentially unreliable websites to support her claim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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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阅读提示:核对第(v)项时,应查看推荐信内容及其他证据如何具体说明申请人主张的原创贡献,以及原审是否仅以推荐信来源作概括否定。
    核对原文依据
    the Director should re-examine the Petitioner's claims and all supporting evidence when evaluating this criterion on rema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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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阅读提示:本决定仅处理发回重审的程序范围;最终实质审查只有在原审认定满足一次重大国际公认奖项或至少三项初步证据标准后才会进行。
    核对原文依据
    As the Director did not conclude that the Petitioner met the initial evidence requirements, the decision did not include a final merits determin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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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全文

原文第 1 页

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案号:27098134 日期:2023年8月2日

对内布拉斯加服务中心决定的上诉

表格 I-140,外籍工人移民申请(杰出能力)

申请人是一名长跑运动员,寻求在体育领域作为杰出能力个人的分类。参见《移民与国籍法》(该法)第203(b)(1)(A)条,8 U.S.C. § 1153(b)(1)(A)。这一第一优先分类使移民签证可供那些能够通过持续的国家或国际赞誉证明其杰出能力、且其成就已通过大量文件在其领域内得到认可的人使用。

内布拉斯加服务中心审理主任否决了该申请,认定申请人未能通过证明其获得一项重大、国际公认的奖项,或作为替代,通过提交满足8 C.F.R. § 204.5(h)(3)项下十项初步证据标准中至少三项的证据,来证明她符合该分类的初步证据要求。审理主任进一步认定,申请人未能证明她寻求在其杰出能力领域继续工作。此事现因上诉而由本办公室审理。8 C.F.R. § 103.3。

申请人负有以优势证据标准证明其资格的责任。Matter of Chawathe, 25 I&N Dec. 369, 375-76 (AAO 2010)。本办公室对此事项中的问题重新审查。Matter of Christo's, Inc., 26 I&N Dec. 537, 537 n.2 (AAO 2015)。经重新审查,本办公室将撤回审理主任的决定,并将此事发回重审,以作出与以下分析一致的新决定。

一、法律

该法第203(b)(1)(A)条使签证可供以下非公民使用:

  • 在科学、艺术、教育、商业或体育领域具有杰出能力,该能力已通过持续的国家或国际赞誉得到证明,且其成就已通过大量文件在其领域内得到认可,
  • 寻求进入美国以在杰出能力领域继续工作,且
  • 在入境后将为美国带来实质性利益。

原文第 2 页

“杰出能力”一词仅指那些“已升至其努力领域最顶端的一小部分人”。8 C.F.R. § 204.5(h)(2)。实施条例8 C.F.R. § 204.5(h)(3)规定了一项多部分分析。首先,申请人可以通过一次性成就(即一项重大、国际公认的奖项)来证明其成就在该领域获得国际认可。若无此类成就,申请人必须提供足够的合格文件,证明其满足8 C.F.R. § 204.5(h)(3)(i)至(x)所列十项标准中的至少三项(包括奖项、特定媒体上的已发表材料以及学术文章等项目)。

在申请人满足这些初步证据要求后,本办公室随后考虑所提供材料的总体情况,在最终实质审查中评估记录是否显示持续的国家或国际赞誉,并证明该个人属于该努力领域最顶端的一小部分人。参见Kazarian v. USCIS, 596 F.3d 1115 (9th Cir. 2010)(讨论两部分审查,即首先清点文件,然后在满足所需标准数量的情况下,结合最终实质审查加以考虑)。

二、分析

申请人是一名长跑运动员,主要参加马拉松和半程马拉松比赛。她表示打算在美国继续训练并参加精英级别的长跑赛事。

A. 证据标准

申请人声称她可以基于获得一项重大国际公认的奖项来满足初步证据要求。她还提交了与8 C.F.R. § 204.5(h)(3)(i)-(x)项下十项标准中四项相关的证据,包括:

  • (i) 获得较低级别的国家或国际公认的奖项;
  • (ii) 加入要求其成员取得杰出成就的协会;
  • (iii) 关于她及其工作的已发表材料;以及
  • (v) 具有重大意义的原创贡献。

审理主任认定,申请人未提交足够证据证明她具有合格的一次性成就(一项重大、国际公认的奖项),或她满足8 C.F.R. § 204.5(h)(3)项下四项主张标准中的任何一项。在上诉中,申请人主张审理主任的决定忽视了记录中具有证明力的证据,未对可信文件给予证据权重,并在评估这些标准时适用了错误的法律标准。在审查记录中的所有证据后,本办公室认定,审理主任适用了错误的标准,并在若干标准方面未能考虑相关证据。基于这些缺陷,本办公室将撤回审理主任的决定,并将此事发回重审,以作出新决定。

8 C.F.R. § 204.5(h)(3)(i)项下的标准要求提供申请人获得较低级别的国家或国际公认的卓越奖项或奖励的证据。在提交申请时,申请人提供了她在2019年和2020年[已隐去]跑步赛、2019年[已隐去]马拉松赛、2020年[已隐去]半程马拉松赛以及2019年[已隐去]马拉松赛中获得第一名的证据,

原文第 3 页

以及其他赛事。她提供了官方比赛成绩,确认她在这些赛事的大量参赛者中名列前茅,还提供了赛事及她获胜的媒体报道。在评估该标准时,审理主任未提及申请人获得顶尖名次的任何具体赛事。该决定提到申请人“获得马拉松完赛/参赛证书”并提交了“马拉松成绩网页”,认为此类证据“不被视为[获得]奖项或奖励的证据”,因为它“仅仅认可参加和/或完成马拉松的个人,包括其相对于其他参赛者的完赛名次”。审理主任未进一步解释为何此类证据不能证明申请人在其运动中获得了奖项或奖励,或为何官方比赛成绩被视为无关。本办公室认定,申请人已履行其责任,证明她在上述赛事中获得第一名,并证明她获得了所称的奖项或奖励。

此外,尽管记录中包含支持性文件,例如与赛事及申请人顶尖名次相关的媒体文章,但审理主任在评估她是否证明其奖项满足该标准中“国家或国际公认”要素时,对此类证据持否定态度。例如,她提交证据表明,年度[已隐去]跑步赛获得大量国际媒体报道,而[已隐去]马拉松赛则被[已隐去]Chronicle、Outside和Runners World等出版物报道。记录还表明,[已隐去]马拉松赛已被美国田径协会(USATF)指定为波士顿马拉松赛和奥运代表队选拔赛的资格赛事,因此被视为精英跑者中的重要赛事。

审理主任认为这些文章不具证明力,因为申请人未证明它们发表在专业或主要行业出版物或其他主要媒体上,而这一要求并未出现在8 C.F.R. § 204.5(h)(3)(i)的条例中。审理主任同样似乎要求申请人证明她获得的奖项是“所有杰出马拉松跑者梦寐以求的,从而表明您在该领域的国家或国际认可”。然而,杰出能力申请证据审查的第一步应仅限于确定随申请提交的证据是否满足8 C.F.R. § 204.5(h)(3)项下监管标准的字面含义。参见Kazarian, 596 F.3d 1115。这一有限确定不要求评估证据是否还表明申请人具有持续的国家或国际赞誉或认可。在发回重审时,审理主任应重新评估该标准下提交的证据,以及为支持申请人声称其获得一项重大、国际公认的奖项或奖励而提供的证据。

在评估申请人根据8 C.F.R. § 204.5(h)(3)(ii)声称其是其领域内要求成员取得杰出成就的协会成员时,审理主任的决定未确认她为回应证据请求(RFE)而提供的补充证据,因此似乎基于对记录的不完整审查。由于此事将被发回重审,审理主任应重新评估该标准下提交的证据。

8 C.F.R. § 204.5(h)(3)(iii)项下的标准要求提供关于个人在专业或主要行业出版物或其他主要媒体上发表的、与其寻求分类的领域内工作相关的材料证据。申请人在提交申请时提交了数十份证据以支持该标准,并在回应RFE时提交了额外证据。审理主任认定,所提交的文章均未发表在专业或主要行业出版物或其他主要

原文第 4 页

媒体,但该决定并未反映审理主任在得出这一结论时已充分审查了证据。例如,尽管该决定正确地指出,诸如维基百科之类的用户编辑网站并非可靠的第一手信息来源,但申请人并未大量依赖用户编辑或其他可能不可靠的网站来支持其主张。此外,审理主任的表述暗示,所有提交的来自在线来源的文章均被视为不可靠,且在此标准下未获得任何证据权重。审理主任特别指出,“记录中缺乏证据表明在线网站构成主要媒体或专业或主要行业杂志”,尽管申请人提交了由报纸和杂志(如the [已隐去] Chronicle和Runners World)发表的在线文章。审理主任未就全盘拒绝为支持该标准而提交的证据提供充分解释,并被指示在发回重审时重新评估该证据。

关于8 C.F.R. § 204.5(h)(3)(v)项下的标准,申请人在上诉中主张,审理主任的决定未具体针对其提交的证据进行任何说明,而是笼统地认定该证据不充分,因为该证据仅限于由其教练或其他与其相识的人士应请求出具的推荐信。申请人强调,所提交的推荐信(其中部分来自独立专家)本应结合与其对所属运动所做贡献相关的其他证据一并解读,并主张审理主任未整体考量该证据。我们同意,并进一步指出,该决定未认可申请人在记录中所明确主张的对其领域的特定原创贡献。鉴于该决定在分析此标准时仅含糊提及“推荐信”,未讨论推荐信的内容或所提供的任何其他文件,审理主任在发回重审评估此标准时应重新审查申请人的主张及所有支持性证据。

审理人员必须充分解释拒绝签证申请的具体理由。见8 C.F.R. § 103.3(a)(1)(i)。在此,基于上述理由,审理主任的决定未充分解释拒绝的理由。因此,申请人未获得质疑该决定的公平机会。见Matter of M-P-, 20 I&N Dec. 786 (BIA 1994)(认定决定必须充分解释拒绝动议的理由,以使答复人获得有意义的機會在上诉中质疑该裁定)。

在发回重审时,审理主任被指示重新评估为支持申请而提交的证据,以确定申请人是否满足8 C.F.R. § 204.5(h)(3)(i)-(x)中至少三项标准的明文规定,并作出新的决定。在这样做时,审理主任还应审查申请人的上诉书面论证意见,该意见进一步论述了先前提交的证据。此外,在作出新决定之前,审理主任应审查申请人关于其意图继续在美国从事其杰出能力领域工作的上诉论点,此为法规和8 C.F.R. § 204.5(h)(5)所要求。

B. 最终实质审查

鉴于审理主任未认定申请人满足初步证据要求,该决定未包含最终实质审查。如果在审查后,审理主任认定申请人获得了重大、国际公认的奖项或满足8 C.F.R. § 204.5(h)(3)中至少三项标准,则新决定应包含对整体记录的全面分析,评估申请人是否以优势证据证明其持续享有国家

原文第 5 页

或国际声誉,其属于该领域最顶尖的极小比例人群之一,且其成就已通过大量文件在该领域获得认可。

命令:审理主任的决定予以撤回。本案发回重审,以作出与上述分析一致的新决定。

原文:USCIS 非先例裁决 PDF(2023-08-02)

本页为 USCIS 公开的 AAO 非先例裁决译文,不是美杰华经手的案例,不构成法律意见;个案结果取决于各自证据。翻译模型:deepseek-flash,生成于 2026-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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