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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开发者 · EB-3 职业移民:上诉支持(2023年8月2日)

类别 EB-3技术工人 · 领域 工程技术 · 结果 上诉支持 · 讨论的标准 受益人是否在优先日期前满足劳工证所要求的教育资格

AI 翻译,非官方,以原文为准。译文由模型按原文段落生成,法规引用与判例名保留英文;USCIS 隐去的姓名与机构以「[已隐去]」表示。

本次裁决与影响

行政上诉办公室支持上诉,撤销德州服务中心的拒绝决定;本次实际解决的是受益人教育资格争议,即认定其在优先日期前获得硕士学位且等同于可接受领域美国学士学位,满足劳工证职位教育要求。该决定未重新审理劳工证认证本身、职位五年“所提供职位”经验要求或其他EB-3资格事项。

核对原文依据
ORDER: The appeal is sustain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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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 will therefore sustain the appe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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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背景

申请人是一家信息技术公司,作为雇主为受益人提交I-140表格,寻求将其归类为EB-3技术工人,以永久雇用其担任软件开发者;劳工证要求该职位至少具备美国学士学位或信息技术/计算机科学的外国同等学历,并具备“所提供职位”五年工作经验,且不接受教育与实践经验替代组合或其他职业经验。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 an information technology (IT) company, seeks to permanently employ the Beneficiary as a software develop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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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Petitioner's labor certification states the minimum requirements ofthe offered position ofsoftware developer as a U.S. bachelor's degree or a "foreign educational equivalent" in IT or computer science, plus five years of employment experience "in the job offer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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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经过

  1. 补件

    德州服务中心主任以受益人持三年制学位、而美国学士学位通常需四年学习为由,向申请人发出补件通知,要求提供受益人教育资格证据;申请人补件提交文凭、临时学位证书、成绩卡、大学函件及专业评估,主张受益人2003年获得两年制信息技术理学硕士学位,并等同于美国信息技术理学学士学位。

    核对原文依据
    the Director mailed the Petitioner a request for additional evidence (RFE) of the Beneficiary's educational qualificatio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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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he company's RFE response included copies of a diploma, provisional degree certificate, marks cards, and a university lett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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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初次决定

    德州服务中心主任拒绝该申请,认定申请人未证明受益人拥有职位所要求的学士学位;主任援引Izummi,称不能考虑I-140提交后的资格证据、提交后才形成的事实,或基于新事实组合在未来批准申请。

    核对原文依据
    The Director of the Texas Service Center denied the peti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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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he Director, however, found the additional evidence insufficient to demonstrate the Beneficiary's possession of the master's degre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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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上诉

    申请人向行政上诉办公室提出上诉,主张主任不当贬低受益人合格学位的证据并错误适用判例;行政上诉办公室进行重新审查,认定申请人已证明受益人拥有可接受专业领域的学士学位,并支持上诉。

    核对原文依据
    On appeal, the Petitioner contends that the Director improperly discounted evidence of the Beneficiary's qualifying degree and misapplied case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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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ercising de novo appellate review, see Matter ofChristo 's, Inc. , 26 I&N Dec. 537, 537 n.2 (AAO 2015), we conclude that the Petitioner demonstrated the Beneficiary's possession of a bachelor's degree in acceptable field of stud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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逐项证据分析

按争议点查看申请主张、原审意见、具体证据与 AAO 理由。点击每项标题可展开或收起。

受益人是否在优先日期前满足劳工证所要求的教育资格 本项获认可

本案适用标准

申请人须以优势证据证明受益人在优先日期前满足劳工证认证职位的全部要求,8 C.F.R. § 204.5(l)(3)(ii)(B);Matter of Wing's Tea House, 16 I&N Dec. 158, 160;Matter of Chawathe, 25 I&N Dec. 369, 375-76;Matter of Izummi, 22 I&N Dec. 169, 175-76 禁止考虑申请提交后取得的资格或提交后才形成的事实。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主张主任不当贬低受益人合格学位的证据并错误适用判例;受益人2003年获得硕士学位,早于2021年优先日期和2022年申请提交,应被考虑并证明其满足职位教育要求。

原审意见

主任认定补充证据不足以证明受益人拥有硕士学位,并援引Izummi称不能考虑I-140提交后的资格证据、提交后才形成的事实,或基于新事实组合在未来批准申请。

受益人1993年三年制理学学士学位及学校签发记录

证明目的
证明受益人持有学士学位;但主任注意到其为三年制,而美国学士学位通常需四年学习。
AAO 如何评价
主任据此发出补件通知;行政上诉办公室最终依据后续提交的硕士学位材料认定教育资格,未单独认定该三年制学士学位满足要求。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三年制学位与美国通常四年制学士学位存在年限差异,主任要求补充教育资格证据。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 submitted evidence that, in 1993, the school issued him a three-year bachelor of science degre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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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ting the Beneficiary's possession of a three-year degree and the usual issuance of U.S. bachelor's degrees after four years of college or university studi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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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凭、临时学位证书、成绩卡及大学函件

证明目的
证明受益人于2003年获得两年制信息技术理学硕士学位。
AAO 如何评价
行政上诉办公室认定这些材料显示受益人在2003年获得硕士学位,早于2021年优先日期和2022年申请提交,属于申请前已存在事实的补充证据,不属于Izummi禁止的新事实。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原文未指出这些材料本身存在缺失或矛盾;主任的拒绝理由是不能考虑申请提交后的资格证据,而非材料不真实。
核对原文依据
Copies of the Beneficiary's diploma, provisional degree certificate, marks cards, and university letter show his receipt of the master's degree in 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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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专业评估,认定受益人的硕士学位等同于美国信息技术理学学士学位

证明目的
证明受益人的外国硕士学位等同于美国信息技术领域学士学位,满足劳工证“外国教育同等学历”要求。
AAO 如何评价
行政上诉办公室认定优势证据显示该学历等同于可接受的信息技术领域美国学士学位,从而满足职位教育要求。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原文未指出该评估存在缺失或比较口径问题。
核对原文依据
an independent, professional evaluation finding the master's degree equivalent to a U.S. bachelor of science degree in I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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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credential's equivalency to a U.S. baccalaureate in the acceptable field of I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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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O 认定与理由

行政上诉办公室指出,Izummi禁止的是考虑申请提交或优先日期之后取得的资格;本案文凭、临时学位证书、成绩卡和大学函件显示受益人在2003年获得硕士学位,早于2021年优先日期和2022年申请提交。该硕士学位也不是“新事实组合”,申请人只是补充证明申请前已存在的事实,而非改变申请前已存在的事实。优势证据显示受益人在优先日期前获得该学位,且该学历等同于可接受的信息技术领域美国学士学位,因此满足职位教育要求。

核对原文依据
Copies of the Beneficiary's diploma, provisional degree certificate, marks cards, and university letter show his receipt of the master's degree in 2003, before the petition's filing in 2022 and its 2021 priority 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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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preponderance of the evidence demonstrates the Beneficiary's receipt of the degree before the petition's priority date and the credential's equivalency to a U.S. baccalaureate in the acceptable field of I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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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提示与适用边界

以下为基于本案的材料核对提示,不是 AAO 对其他案件的裁定。

  • 阅读提示:核对劳工证所载最低要求与受益人学位取得时间,重点区分“申请提交前已存在事实的补充证据”与Izummi所禁止的“申请提交后取得资格或新事实组合”。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s labor certification states the minimum requirements ofthe offered position ofsoftware developer as a U.S. bachelor's degree or a "foreign educational equivalent" in IT or computer science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2 页
    Rather, the Petitioner submitted additional evidence of the Beneficiary's 2003 receipt of a master's degree, a fact that existed before the petition's 2022 filing.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2 页
  • 阅读提示:核对专业评估的结论是否明确将外国硕士学位等同于美国信息技术领域学士学位,并与劳工证接受的专业领域对应;本案决定仅处理教育资格,不表示职位五年经验要求或其他EB-3要件已获认定。
    核对原文依据
    an independent, professional evaluation finding the master's degree equivalent to a U.S. bachelor of science degree in IT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2 页
    The Petitioner therefore has demonstrated the Beneficiary's educational qualifications for the offered posi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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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全文

原文第 1 页

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案号:24227637 日期:2023年8月2日

对德克萨斯服务中心决定的上诉

表格 I-140,外籍工人移民申请(技术工人)

申请人是一家信息技术(IT)公司,寻求永久雇用受益人担任软件开发者。该公司请求将其归类为基于就业的第三优先(EB-3)移民签证类别下的“技术工人”。见《移民与国籍法》(该法)第203(b)(3)(A)(i)条,8 U.S.C. § 1153(b)(3)(A)(i)。该类别允许潜在美国雇主担保非公民获得永久居留权,以从事需要至少两年培训或就业经验的工作。同上。

德克萨斯服务中心审理主任否决了该申请。审理主任认定,与所提供职位的职位要求相反,申请人未能证明受益人拥有学士学位。在上诉中,申请人主张审理主任不当贬低了受益人合格学位的证据并错误适用了判例法。

申请人负有以优势证据证明所请求福利资格的责任。Matter of Chawathe, 25 I&N Dec. 369, 375-76 (AAO 2010)。经行使重新审查的上诉审查权,见 Matter of Christo's, Inc., 26 I&N Dec. 537, 537 n.2 (AAO 2015),我们认定申请人证明了受益人拥有可接受学习领域的学士学位。因此,我们将支持上诉。

I. 法律

作为技术工人的移民通常遵循三步程序。首先,潜在雇主必须获得美国劳工部(DOL)的认证,证明:没有足够的美国工人能够、愿意、合格且可用来从事所提供职位;并且非公民在该职位的永久就业不会损害从事类似工作的美国工人的工资和工作条件。该法第212(a)(5)(A)(i)条,8 U.S.C. § 1182(a)(5)(A)(i)。

其次,雇主必须向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USCIS)提交经批准的劳工证及移民签证申请。该法第204(a)(1)(F)条,8 U.S.C. § 1154(a)(1)(F)。除其他事项外,USCIS确定非公民受益人是否符合DOL认证职位的要求以及所请求的移民签证类别。8 C.F.R. § 204.5(l)(3)(ii)(B)。

原文第 2 页

最后,如果USCIS批准申请,受益人可以在美国境外申请移民签证,或者如果符合资格,在美国境内申请“身份调整”。见该法第245条,8 U.S.C. § 1255。

II. 分析

申请必须包括证据,证明受益人在申请的优先日期之前符合所提供职位的所有DOL认证职位要求。8 C.F.R. § 204.5(l)(3)(ii)(B);Matter of Wing's Tea House, 16 I&N Dec. 158, 160 (Acting Reg'l Comm'r 1977)。本申请的优先日期为2021年6月15日,即DOL接受申请人劳工证申请进行处理的日期。见8 C.F.R. § 204.5(d)(解释如何确定申请的优先日期)。

申请人的劳工证载明所提供软件开发者职位的最低要求为美国学士学位或IT或计算机科学领域的“外国教育同等学历”,加上“所提供职位”的五年的就业经验。劳工证载明该公司不接受教育和工作经验的替代组合,也不接受替代职业的经验。

在劳工证上,受益人证明截至申请的2021年优先日期,一所印度大学授予他计算机科学学士学位。申请人提交了证据,证明该学校于1993年向他颁发了三年制理学学士学位。

注意到受益人拥有三年制学位以及美国学士学位通常在完成四年学院或大学学习后颁发,见 Matter of Shah, 17 I&N Dec. 244, 245 (Reg'l Comm'r 1977),审理主任向申请人邮寄了一份补充证据请求(RFE),要求提供受益人的教育资格证明。该公司的RFE回复包括文凭、临时学位证书、成绩卡副本,以及一封大学信函,表明2003年另一所印度大学授予受益人两年制IT理学硕士学位,以及一份独立的专业评估认定该硕士学位等同于美国IT理学学士学位。因此,申请人主张受益人具备所提供职位的教育资格。

然而,审理主任认定补充证据不足以证明受益人拥有硕士学位。审理主任引用判例法指出,USCIS不能:“考虑申请人在提交I-140表格后受益人资格的任何证据”;“考虑仅在申请提交后才产生的事实”;或在“申请人根据新的事实组合变得符合资格后的未来日期”批准申请。见 Matter of Izummi, 22 I&N Dec. 169, 175-76 (Comm'r 1998)(引注省略)。

然而,正如申请人所主张的,Izummi的禁止性规定禁止考虑在申请提交或优先日期之后获得的资格。受益人的文凭、临时学位证书、成绩卡和大学信函的副本显示他于2003年获得硕士学位,即在2022年申请提交及其2021年优先日期之前。硕士学位也不属于“新的事实组合”的一部分。见 Matter of Izummi, 22 I&N Dec. at 175。与Izummi不同,申请人没有改变申请提交之前存在的事实。相反,申请人提交了受益人2003年获得硕士学位的补充证据,这一事实在申请2022年提交之前就已存在。

原文第 3 页

审理主任拒绝考虑受益人的硕士学位是错误的。优势证据表明受益人在申请的优先日期之前获得了该学位,且该证书等同于可接受的IT领域的美国学士学位。因此,申请人已证明受益人具备所提供职位的教育资格。

裁定:上诉获支持。

原文:USCIS 非先例裁决 PDF(2023-08-02)

本页为 USCIS 公开的 AAO 非先例裁决译文,不是美杰华经手的案例,不构成法律意见;个案结果取决于各自证据。翻译模型:deepseek-flash,生成于 2026-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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