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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非先例决定
案号:32809416 日期:2024年8月2日
关于行政上诉办公室决定的动议
表格I-129,非移民工人申请(L-1A经理或高管)
申请人是一家销售相框的公司,寻求根据L-1A非移民类别(公司内部调动人员)临时雇用受益人担任其首席财务官。移民与国籍法(该法)第101(a)(15)(L)条,8 U.S.C. § 1101(a)(15)(L)。L-1A类别允许公司或其他法律实体(包括其关联公司或子公司)将符合条件的外国雇员临时调往美国从事管理或高管工作。
佛蒙特服务中心审理主任否决了该申请,认定申请人未能按要求证明受益人将被聘用于管理或高管职位。我们驳回了申请人的上诉及随后的多项动议。现本事项基于合并的重新开案和复议动议提交至我们面前。
申请人负有举证责任,须以优势证据证明其资格。Matter of Chawathe, 25 I&N Dec. 369, 375-76 (AAO 2010)。经审查,我们将驳回该动议。
重新开案动议必须陈述新的事实并有书面证据支持。8 C.F.R. § 103.5(a)(2)。我们可以批准满足这些要求并证明符合所请求福利资格的动议。参见 Matter of Coelho, 20 I&N Dec. 464, 473 (BIA 1992)(要求新证据具有改变结果的可能性)。
在动议中,申请人重复了先前的陈述,但未主张任何新事实,也未提交任何新证据。因此,该动议不符合重新开案动议的要求,必须予以驳回。参见 8 C.F.R. § 103.5(a)(4)。
复议动议必须证明我们先前的决定是基于对法律或政策的错误适用,且根据决定作出时诉讼记录中的证据,该决定是错误的。8 C.F.R. § 103.5(a)(3)。我们对动议的审查仅限于审查我们最新的决定。8 C.F.R. § 103.5(a)(1)(ii)。我们可以批准满足这些要求并证明符合所请求福利资格的动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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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议的范围仅限于“先前的决定”和“程序中最新的决定”。8 C.F.R. § 103.5(a)(1)(i)、(ii)。申请人于2023年8月提交了其先前的动议,我们于2024年2月驳回了该动议。在动议中,只有我们2024年2月的决定适当地提交至我们面前。我们不会回溯至程序中更早的阶段来复议先前的动议或重新裁定基础申请的是非曲直。
在动议中,申请人对申请的否决提出异议,并请求我们宽恕较早动议的逾期提交。申请人未指出我们2024年2月决定中的任何所称错误,也未援引任何法律依据来证明我们2024年2月的决定存在错误。
在其最新动议中,申请人陈述:“我们无意重复先前的论点,而是旨在展示[受益人]独特的技能组合和经验,证明他非常适合我们公司的高管职位。”¹ 然而,我们2024年2月的决定并非基于受益人对申请公司该职位的资格。因此,此类论点不能表明我们2024年2月的决定存在错误。
在我们2024年2月的决定中,我们作出了以下观察和认定:
- 在我们2023年8月驳回申请人第七项动议的决定中,我们认定申请人未主张或表明我们对第六项动议的驳回是基于对法律或政策的错误适用。在没有此类证明的情况下,我们不会回溯至程序中更早的阶段来审查基础申请的是非曲直。
- 申请人重复了先前动议中的主张。具体而言,申请人请求我们宽恕2020年某项动议的逾期提交,并主张受益人的拟任职位符合高管身份的定义。
- 我们解释称,我们已在先前的决定中处理了这些问题,申请人在新动议中再次提出这些问题并未表明有正当理由让我们重新审视这些问题或重新裁定申请的是非曲直。
我们陈述道:
[动议]的范围仅限于“先前的决定”和“程序中最新的决定”。8 C.F.R. 103.5(a)(1)(i)、(ii)。申请人在其当前动议中的主张仅仅是在重新争辩我们已在先前决定中考虑过的事实和问题。参见,例如,Matter of O-S-G-, 24 I&N Dec. 56, 58 (BIA 2006)(“复议动议并非当事方实质上可以提交与上诉时相同的书面论证并笼统地指控先前委员会决定存在错误以寻求复议的程序”)。尽管申请人请求我们考虑一份补充陈述以支持其关于受益人将被聘用于高管职位的主张,但该问题在第八项动议中并不属于我们审查的范围。我们不会重新裁定该申请,因此,基础申请仍被否决。
¹ 该段落重申了申请人先前2023年8月动议中的一句话:“我们无意重复先前提出的论点,而是旨在展示[受益人]独特的技能组合和经验如何使他成为我们公司高管职位的理想人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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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申请人未针对我们2024年2月决定中的上述结论作出回应并予以克服,则申请人未表明有正当理由重新开案或复议该程序。
在其最新动议中,申请人未对2024年2月决定中的上述结论提出异议或作出回应。相反,申请人再次请求我们忽略较早动议的逾期提交,并请求我们考虑其寻求以高管身份雇用受益人的主张的是非曲直。
我们在2018年10月发布的上诉决定中以及2019年5月驳回申请人第一项动议的决定中审查了该申请的是非曲直。最新动议重申了先前的论点,但未回应我们为何于2024年2月驳回先前动议的理由。
在其最新动议中,申请人提交了关于首席财务官角色的长篇论述,显然与申请人此前为支持我们于2019年12月驳回的较早动议而提交的信息完全相同。申请人还提交了一份图表,旨在表明受益人的拟任职责符合高管身份的法定定义。申请人在此前的多项动议中提交了相同的图表。当申请人首次提交这些材料时,我们解释了为何这些材料不足以推翻我们先前的决定。重新提交这些相同材料不能证明我们2024年2月的决定存在错误。
申请人的最新复议动议未证明我们2024年2月的决定在我们作出决定时是基于对法律或政策的错误适用。因此,我们将驳回该动议。8 C.F.R. § 103.5(a)(4)。
命令:重新开案动议被驳回。
进一步命令:复议动议被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