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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案由:10527889 日期:2020年8月3日
对内布拉斯加服务中心决定的上诉
表格 I-140,其他工人移民申请
申请人寻求聘用受益人作为养老院住宅照护员。申请人请求将其归类为第三优先“其他工人”移民类别。见《移民与国籍法》(该法)第203(b)(3)(A)(iii)条,8 U.S.C. § 1153(b)(3)(A)(iii)。
内布拉斯加服务中心审理主任否决了该申请。审理主任认定,申请人未能证明其具备支付所提供职位承诺工资的所需能力。
申请人负有证明其符合所请求福利资格的责任。该法第291条,8 U.S.C. § 1361。经重新审查,我们将撤销审理主任的决定,并将该事项发回重审,以按照下述分析作出新决定。
一、基于就业的移民
作为非技术工人的移民通常遵循三步程序。为在美国永久填补一个职位,潜在雇主必须首先获得美国劳工部(DOL)的认证。见该法第212(a)(5)(A)(i)条,8 U.S.C. § 1182(a)(5)(A)(i)。DOL批准表明,没有足够的美国工人能够、愿意、合格且可胜任所提供职位。同上。劳工证还表明,雇用外国国民不会损害从事类似工作的美国工人的工资和工作条件。同上。
如果DOL批准某一职位,雇主接下来必须将经认证的劳工申请连同移民签证申请一并提交给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USCIS)。见该法第204条,8 U.S.C. § 1154。除其他事项外,USCIS判定受益人是否符合DOL认证职位的要求以及所请求的签证类别。如果USCIS批准申请,外国国民最终可以在美国境外申请移民签证,或者如果符合资格,在美国境内调整身份。见该法第245条,8 U.S.C. § 1255。
二、支付承诺工资的能力
申请人必须证明其从申请优先日起直至受益人获得合法永久居留权期间,持续具备支付所提供职位承诺工资的能力。8 C.F.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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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4.5(g)(2)。如果申请人雇用的工人少于100人,如本案,支付能力的证据必须包括年度报告、联邦纳税申报表或经审计财务报表的副本。同上。
在判定支付能力时,USCIS考虑申请人是否从申请优先日起每年向受益人支付全额承诺工资。如果申请人根本没有向受益人支付工资,或者没有每年向其支付全额承诺工资,USCIS审查该企业是否产生了足够的年度净收入或净流动资产,以支付年度承诺工资与已支付工资之间的任何差额。如果净收入和净流动资产不足,USCIS可以考虑影响申请人支付承诺工资能力的其他因素。见 Matter of Sonegawa,12 I&N Dec. 612, 614-15 (Reg'l Comm'r 1967)。1
在此,随附的劳工证载明所提供照护员职位的承诺工资为每年24,606美元。申请的优先日为2019年4月29日,即DOL接受劳工证申请进行处理的日期。见8 C.F.R. § 204.5(d)(解释如何确定申请的优先日)。
记录表明受益人居住在菲律宾,且缺乏申请人雇用他的证据。因此,仅基于已支付工资,申请人未证明其支付承诺工资的能力。
在审理主任作出决定时,申请人2019年(申请优先日所在年度)支付能力的所需证据尚不可得。然而,在上诉中,申请人提交了其2019年联邦所得税申报表副本。该申报表反映净收入28,684美元和净流动资产41,358美元。两项金额均超过年度承诺工资24,606美元。因此,申请人似乎已证明其支付所提供职位个人承诺工资的能力。
然而,USCIS记录表明,申请人在本申请提交后为另一名受益人提交了I-140表格申请。2 申请人必须证明其有能力支付其提交的每份申请的承诺工资,直至受益人获得合法永久居留权。8 C.F.R. § 204.5(g)(2)。因此,如果另一份申请在本申请优先日时或之后提交且处于待决或已获批准状态,本案申请人必须证明其有能力支付本申请和另一份申请的合并承诺工资。见 Patel v. Johnson,2 F.Supp.3d 108, 124 (D. Mass. 2014)(确认撤销申请批准,因为在申请获批时,申请人未证明其有能力支付多份申请的合并承诺工资)。3
由于申请人在本申请优先日2019年4月29日之后提交了另一份申请,申请人必须证明其有能力支付两份申请的合并承诺工资。然而,记录
1 联邦法院已支持USCIS判定申请人支付承诺工资能力的方法。见,例如,River St. Donuts, LLC v. Napolitano,558 F.3d 111, 118 (1st Cir. 2009);Estrada-Hernandez v. Holder,108 F. Supp. 3d 936, 942-43 (S.D. Cal. 2015)。 2 USCIS记录以收件号__ _____ _标识另一份申请。 3 申请人无需证明其有能力支付其已撤回、或USCIS已拒绝、否决或撤销的申请的承诺工资。申请人也无需证明其在相应优先日之前、或在相应受益人获得合法永久居留权之日以后支付申请的承诺工资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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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乏申请人另一份申请的承诺工资或优先日。此外,审理主任未向该公司要求提供此信息。因此,我们将该事项发回重审。
在发回重审时,审理主任应要求申请人提供其另一份申请的承诺工资和优先日。申请人还可以提交其在2019年支付合并承诺工资能力的额外证据,包括其向另一名受益人支付任何工资的证据,或支持Sonegawa案所述因素的材料。
三、结论
申请人未证明其有能力支付所有适用受益人的合并承诺工资。
命令:撤销审理主任的决定。该事项发回重审,以按照上述分析作出新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