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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案号:20490060 日期:2022年8月3日
关于行政上诉办公室决定的动议
表格 I-140,外籍劳工移民申请(高级学位、特殊能力、国家利益豁免)
申请人寻求以特殊能力个人身份获得第二优先移民分类,并寻求对此EB-2分类所附工作要求(即劳工证要求)的国家利益豁免。见《移民与国籍法》(该法)第203(b)(2)条,8 U.S.C. § 1153(b)(2)。
内布拉斯加服务中心审理主任否决了该申请,认定申请人不符合作为特殊能力个人的基础分类资格,且未证明豁免所要求的工作邀请(进而豁免劳工证)将符合国家利益。申请人就该事项向我们提出上诉,我们驳回了上诉。我们还驳回了随后提交的重新开案动议和复议动议。该事项现因复议动议提交至我们面前。随动议,申请人提交了一份书面论证意见。
在本程序中,申请人负有证明其符合所寻求移民福利资格的责任。该法第291条,8 U.S.C. § 1361。经审查,我们将驳回该动议。
I. 法律
根据法规,动议的范围限于“先前的决定”。8 C.F.R. § 103.5(a)(1)(i)。提交至我们面前的申请并非针对申请被拒的复议动议。相反,它是对我们最近一次决定的复议动议。换言之,我们审查任何新论点,但仅限于其与我们先前驳回申请人的重新开案动议和复议动议相关。因此,我们不能考虑对早先否决的新异议,申请人也不能利用本次提交在程序的先前阶段提出新的错误主张。
复议动议必须1)陈述复议的理由,2)证明该决定是基于对法律或USCIS政策的不正确适用,以及3)证明根据决定作出时记录中的证据,该决定是不正确的。8 C.F.R. § 103.5(a)(3)。移民上诉委员会(BIA)一般规定,复议动议主张在先前决定作出时存在错误。它质疑决定在评估事实和法律方面的所谓错误。复议动议的本质在于原决定在某种程度上存在缺陷。见 Matter of Cerna, 20 I&N Dec. 399, 402 (BIA 19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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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分析
在驳回先前的重新开案动议和复议动议时,我们认定申请人未证明1)其符合基础分类资格,无论是作为高级学位专业人士还是作为特殊能力个人,2)其具体拟议事业的国家重要性,如Dhanasar分析第一项要件所要求,因此,其未证明其有资格或经酌情裁量应获得国家利益豁免,以及3)“重新开案程序或复议我们决定的正当理由”。
Matter of Dhanasar, 26 I&N Dec. 884 (AAO 2016), 1 规定,在申请人已证明符合EB-2分类资格后,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USCIS)可经酌情裁量2,在申请人证明以下事项时授予国家利益豁免:(1)该外国国民的拟议事业兼具实质价值和国家重要性;(2)该外国国民处于有利地位以推进拟议事业;以及(3)总体而言,豁免工作邀请要求(进而豁免劳工证要求)将有利于美国。3
在动议中,申请人总体上不同意我们先前的决定,但未证明该决定1)基于对法律或USCIS政策的不正确适用,以及2)根据决定作出时记录中的证据是不正确的。如我们先前决定及上文所述,申请人必须首先证明其符合基础分类资格,无论是作为高级学位专业人士4还是作为特殊能力个人。
申请人主张“文凭并不定义一个人的能力”,并错误地声称“通常最低十年的专业工作经验可满足高级学位要求”,但未能证明其拥有美国学士学位或同等外国学位,以及五年学士后经验,以证明其符合8 C.F.R. § 204.5(k)(3)(i)(B)法规所要求的高级学位专业人士资格。5 如我们先前所解释,申请人未提交“[一份]官方学术记录,显示[其]拥有美国学士学位或同等外国学位。”此外,在没有此类学位证据的情况下,我们无法认定申请人的任何经验符合“学士后”资格。同上。
1 在宣布这一新框架时,我们撤销了先前的先例决定,Matter of New York State Department of Transportation, 22 I&N Dec. 215 (Act. Assoc. Comm'r 1998) (NYSDOT)。 2 另见 Poursina v. USCIS, No. 17-16579, 2019 WL 4051593 (Aug. 28, 2019)(认定USCIS授予或拒绝国家利益豁免的决定属酌情性质)。 3 关于这三项要件的详细阐述,见 Dhanasar, 26 I&N Dec. at 888-91。 4 申请人首次在上诉时提出该主张。 5 比较 8 C.F.R. § 214.2(h)(4)(iii)(D)(为H-1B分类目的定义“等同于完成美国学士或更高学位”)。在教育或经验的组合可等同于学士学位的情况下,该法和法规明确如此规定。见该法第214(i)(2)(C)条,8 U.S.C. § 1184(i)(2)(C)(允许H-1B工人拥有“等同于完成此类[学士]学位的专业经验”);另见 8 C.F.R. § 214.2(h)(4)(iii)(C)(4)(H-1B工人可拥有“等同于完成美国学士……学位的教育、专业培训和/或逐步负责的经验”)。与本事项所寻求移民分类相关的法规不包含类似措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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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申请人主张其为特殊能力个人,如先前决定所讨论,记录未证明其符合8 C.F.R. § 204.5(k)(3)(ii)(A)-(F)中的任何标准。此外,在我们先前的决定中,我们解释申请人未提供“任何新的书面证据”或“处理上诉时缺乏具体论点”的问题(涉及所主张的标准)。尽管申请人继续声称其符合所请求的分类资格,但其未证明我们先前的决定存在错误。
由于记录未证明申请人符合基础签证分类资格,无论是作为高级学位专业人士还是作为特殊能力个人,进一步讨论Dhanasar分析将无实际意义。
申请人未证明我们先前的决定(即驳回其重新开案动议和复议动议)是基于对法律或USCIS政策的不正确适用,或根据决定作出时记录中的证据是不正确的,如8 C.F.R. § 103.5(a)(3)所要求。
命令:复议动议被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