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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琴演奏家与音乐教育者 · EB-1A 杰出人才:上诉驳回(2026年8月3日)

类别 EB-1A · 领域 艺术 · 结果 上诉驳回 · 讨论的标准 协会会员资格(8 C.F.R. § 204.5(h)(3)(ii))、原创性重大贡献(8 C.F.R. § 204.5(h)(3)(v))、是否继续在所称杰出能力领域工作、最终实质审查
不成立 协会会员资格(8 C.F.R. § 204.5(h)(3)(ii))、原创性重大贡献(8 C.F.R. § 204.5(h)(3)(v))

AI 翻译,非官方,以原文为准。译文由模型按原文段落生成,法规引用与判例名保留英文;USCIS 隐去的姓名与机构以「[已隐去]」表示。

本次裁决与影响

行政上诉办公室经重新审查驳回上诉。因申请人未满足《联邦法规汇编》第8编第204.5(h)(3)项下至少三项初步证据标准,该问题具有决定性,行政上诉办公室未进一步进行最终实质审查,并保留对申请人是否将继续在所称杰出能力领域工作的意见。本次决定未批准申请,也未对最终实质审查或继续工作要件作出实质认定。

核对原文依据
ORDER: The appeal is dismiss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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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cause the Petitioner has not satisfied the threshold "initial evidence" requirements at 8 C.F.R. § 204.5(h)(3), we cannot conclude that he is an alien of extraordinary ability and need not further analyze the merits under the statu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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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 reserve our opinion regarding whether the Petitioner would continue to work in the area of claimed extraordinary abil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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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背景

申请人自称是扬琴演奏者及音乐教育者,依据《移民与国籍法》第203(b)(1)(A)条以杰出能力申请I-140移民申请;其陈述的目标是在美国推广扬琴教育、弥补该领域教育缺口并促进音乐教育与研究多元化。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 a hammered dulcimer artist and music educator, seeks classification as an individual ofextraordinary abil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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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Petitioner described the endeavor as a plan "to promote hammered dulcimer education in the United States, address the current educational gap in this field, and contribute to the diversification of music education and researc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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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经过

  1. 初次决定

    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拒绝该申请,认定记录未满足至少三项初步证据标准,并认定记录未证明申请人将继续在所称杰出能力领域工作。

    核对原文依据
    USCIS denied the petition, concluding that the record did not satisfy at least three of the IO initial evidentiary criteria. USCIS also determined that the record did not establish that the Petitioner would continue to work in the area of claimed extraordinary abil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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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上诉

    申请人向行政上诉办公室提出上诉;行政上诉办公室依《联邦法规汇编》第8编第103.3节进行重新审查。

    核对原文依据
    The matter is now before us on appeal pursuant to 8 C.F.R. § 1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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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We review the questions in this matter de nov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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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上诉

    在上诉中,申请人重新主张记录满足《联邦法规汇编》第8编第204.5(h)(3)(ii)、(iv)、(v)项标准;因未就其余标准提出主张,行政上诉办公室视为放弃。

    核对原文依据
    On appeal, the Petitioner reasserts that the record satisfies the criteria at 8 C.F.R. §§ 204.5(h)(3)(ii), (iv), 1 and (v). As the Petitioner does not address the remaining criteria, we consider them waiv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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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上诉

    行政上诉办公室作出决定,驳回上诉。

    核对原文依据
    ORDER: The appeal is dismiss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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逐项证据分析

按争议点查看申请主张、原审意见、具体证据与 AAO 理由。点击每项标题可展开或收起。

协会会员资格(8 C.F.R. § 204.5(h)(3)(ii)) 本项未获认可

本案适用标准

该标准要求提供文件证明申请人系所寻求分类领域内协会的会员,且该协会要求其会员取得由该学科或领域公认的国内或国际专家评判的杰出成就。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主张原审分析虽在文本上准确,但未充分考虑创意与艺术领域专业协会的背景,也未审查全部相关证据;中国音乐家协会和中国民族管弦乐学会章程中“一定成就”或“一定影响”的表述是中国顶级创意艺术协会的通行做法,属于同行评审杰出成就的标准表述;并称原审可能未审查其被任命为专家顾问的中国少数民族声乐学会相关证据。

原审意见

原审承认申请人是中国民族管弦乐学会和中国音乐家协会会员,但认定记录未证明任一协会要求会员取得由公认国内或国际专家评判的杰出成就;并指出申请人在中国民族管弦乐学会和中国少数民族声乐学会的当选职位超出协会一般会员要求,因而超出该标准的实质或证据要求。

中国民族管弦乐学会和中国音乐家协会章程(记录中的英文译本)

证明目的
证明两协会要求会员取得杰出成就,从而满足协会会员资格标准。
AAO 如何评价
行政上诉办公室审查章程英译本后认定,其中“一定成就”或“一定影响”等表述未定义到可显示协会要求由公认国内或国际专家评判的杰出成就。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章程未界定相关表述,无法区分杰出成就与模糊的“一定成就”或“一定影响”。
核对原文依据
the CMIA and CMA bylaws nevertheless do not define these terms in a way that may show these particular associations require outstanding achievements of their membe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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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关于中国顶级创意艺术协会“通行做法”的主张

证明目的
说明章程措辞属于同行评审杰出成就的标准表述。
AAO 如何评价
行政上诉办公室认为该主张不能使章程满足该标准的字面要求,且通行做法若意味着与其他艺术协会相同的一般成就或影响,则不符合杰出成就要求。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未提供证据将“通行做法”与本案两协会实际要求杰出成就联系起来。
核对原文依据
the standard practice does not satisfy a plain-language reading ofthis criterion's requireme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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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在中国民族管弦乐学会和中国少数民族声乐学会的当选职位或专家顾问身份

证明目的
证明其协会会员资格具有杰出性。
AAO 如何评价
原审指出当选职位超出协会一般会员要求,因而超出该标准的实质或证据要求;行政上诉办公室补充认为原审已处理该问题,且申请人未证明声乐学会会员资格与其扬琴教育领域相关。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未证明声乐学会会员资格与扬琴教育领域具有实质关联。
核对原文依据
USCIS farther stated that the Petitioner's elected positions in the CMIA and the Chinese Ethnic Minorities Vocal Music Society (CEMVS) exceed the entities' general membership requireme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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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SCIS addressed his elected position in the CEMV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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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O 认定与理由

行政上诉办公室认为,记录中翻译成英文的章程未显示两协会要求会员取得由公认专家评判的杰出成就;“通行做法”不能替代该标准按字面含义的要求,且若各艺术协会采用相同成就或影响标准,反而显示并非要求杰出成就。关于中国少数民族声乐学会,行政上诉办公室指出原审已处理该职位,且申请人未证明声乐学会会员资格与其扬琴教育领域具有实质关联。

核对原文依据
Here, neither the CMIA nor the CMA bylaws, as translated into English in the record, show that they require outstanding achievements of their members, as judged by recognized national or international experts in their disciplines or fiel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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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re importantly, the Petitioner has not established that his membership in a vocal music society is material to his field as a hammered dulcimer educat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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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性重大贡献(8 C.F.R. § 204.5(h)(3)(v)) 本项未获认可

本案适用标准

该标准要求提供申请人原创性科学、学术、艺术、体育或商业相关贡献在领域内具有重大意义的证据。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主张其出版物、编辑工作、评审角色、公开演讲等构成重大贡献;引用记录应以其所称更适合中国出版物的中国知网数据库衡量,而非谷歌学术;其领域贡献应通过教学、机构采用和专业实践衡量,而非引用量;并援引一封意见信证明其教学项目具有影响力、系中国扬琴与跨文化音乐少数领先专家之一、其文章系中国最早且少数真正专门的扬琴学术著作之一。

原审意见

原审承认申请人出版书籍和音乐作品并担任编辑及编辑委员会委员,但认定记录未证明其书籍或作品在领域内获得显著关注或使用,也未证明其因重大贡献而获编辑职位;两次演讲属领域内通常预期活动,引用未显示重大意义。

申请人出版的书籍和音乐作品、编辑及编辑委员会职位

证明目的
证明其原创贡献在领域内具有重大意义。
AAO 如何评价
原审承认这些材料存在,但认定未显示作品获得领域内显著关注或使用,也未显示编辑职位系因重大贡献而获得;行政上诉办公室同意并指出未引发领域内广泛评论。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缺少领域内其他人对其贡献重要性的广泛评论或使用证据。
核对原文依据
USCIS acknowledged that the Petitioner published books and musical compositions, and that he has worked as an editor and editorial committee memb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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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record does not show how the Petitioner's publications, editorial contributions, judging roles, public speaking, and similar activities have provoked widespread commentary on its importance from others working in the fiel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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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出版物的引用记录及中国知网与谷歌学术比较的主张

证明目的
证明其作品被高度引用,具有重大影响。
AAO 如何评价
行政上诉办公室认为记录未将申请人引用量与其他同类出版物作者引用量比较,也未说明引用实质;申请人关于谷歌学术方法缺陷的主张缺乏可信、有证明力的证据支持。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缺少其他作者引用率数据及引用性质说明;对数据库缺陷的主张无记录证据支持。
核对原文依据
The record furthermore does not contextualize the substance ofthe citations, to clarify whether the citations the Petitioners' publications received are, on balance, favorable or critical of his contributio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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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Petitioner does not support his criticism of Google Scholar metrics' alleged flaws with credible, probative evide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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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hat the citation rates of others in the field a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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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关于以教学、机构采用和专业实践衡量贡献的主张

证明目的
证明引用量不适合其领域,其贡献应通过教学等实践体现。
AAO 如何评价
行政上诉办公室认为记录未以有证明力的文件证据显示其贡献相对于其他扬琴教育者通过教学、机构采用和专业实践具有重大意义。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缺少与其他扬琴教育者贡献的相对比较证据。
核对原文依据
the record does not establish through probative documentary evidence how the Petitioner's contributions, relative to those ofother hammered dulcimer educators, have been ofmajor significance through teaching, institutional adoption, and professional practi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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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封意见信(写信人姓名在原文中隐去)

证明目的
证明申请人开发了有影响力的教学项目、系中国扬琴与跨文化音乐少数领先专家之一、其文章系中国最早且少数真正专门的扬琴学术著作之一。
AAO 如何评价
行政上诉办公室认为该信仅断言事实,未引用记录证据支持其关于教学项目影响力、领先专家地位或文章最早性的说法;即使文章较早,也未说明较早本身如何构成重大意义,故证明价值极小。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未引用可证明相关事实的记录证据,也未说明“最早”与“重大意义”之间的关联。
核对原文依据
although the letter claims that the Petitioner developed an influential teaching program, it does not address evidence of the influence the Petitioner's teaching program ha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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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opinion letter does not establish how being early relative to others is of major significance in the field of hammered dulcimer educ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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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和2024年的演讲活动

证明目的
证明其贡献具有重大意义。
AAO 如何评价
原审认为领域内人士通常被预期参加会议或研讨会,记录未说明两次演讲如何显示重大贡献;行政上诉办公室在整体分析中维持该结论。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未说明演讲与领域内重大贡献之间的具体联系。
核对原文依据
those in [his] field are generally expected to attend meeting[s] or conferenc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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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O 认定与理由

行政上诉办公室同意原审结论,认为记录未显示其出版物、编辑贡献、评审角色、公开演讲等活动引发领域内其他人的广泛评论,而仅被作为类似贡献予以承认;引用既未与其他同类出版物作者引用量比较,也未说明引用实质是正面还是批评。申请人批评谷歌学术的方法缺陷未以可信、有证明力的证据支持,也未提供其他人在该领域的引用率;其主张以教学、机构采用和专业实践衡量贡献,但同样未提供有证明力的文件证据进行相对比较。意见信因仅断言事实而未引用记录证据支持,证明价值极小。

核对原文依据
We concur with USCIS' conclusion that the record does not establish the Petitioner's contributions to the field have been of major significa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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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record does not contextualize the citations the Petitioner's publications received among the number of citations other authors received for similar publicatio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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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record does not establish through probative documentary evidence how the Petitioner's contributions, relative to those ofother hammered dulcimer educators, have been ofmajor significance through teaching, institutional adoption, and professional practi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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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ere, the opinion letter froml lbears minimal probative value because it purports to be evidence of fact, rather than helping us understand evidence to determine a fact in issu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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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继续在所称杰出能力领域工作 保留/未作认定

本案适用标准

《移民与国籍法》第203(b)(1)(A)(ii)条要求申请人寻求进入美国以继续在杰出能力领域工作。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在上诉中未就此项提出具体主张;原审曾认定记录未证明其将继续在所称杰出能力领域工作。

原审意见

原审认定记录未证明申请人将继续在所称杰出能力领域工作。

AAO 认定与理由

行政上诉办公室因申请人未满足至少三项初步证据标准且该问题具有决定性,依据机构无需对非必要问题作纯咨询性认定的原则,保留对该项的意见,未作实质认定。

核对原文依据
Because the Petitioner did not satisfy at least three of the 10 criteria at 8 C.F.R. §§ 204.5(h)(3)(i)-(x), which is dispositive, we reserve our opinion regarding whether the Petitioner would continue to work in the area of claimed extraordinary abil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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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终实质审查 保留/未作认定

本案适用标准

在满足初步证据要求后,应综合考虑全部材料进行最终实质审查,评估记录是否显示持续的国家或国际声誉,并证明申请人属于领域内最顶尖的少数比例。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援引Mukherji v. Miller及Buletini v. INS,主张两步审理中的最终实质审查不合法,或满足至少三项初步标准即构成杰出能力的初步证据,除非政府提出具体且有依据的相反证据,否则必须批准。

原审意见

原审未进行最终实质审查,因认定未满足初步证据标准。

AAO 认定与理由

行政上诉办公室指出其不受地区法院判决约束,包括申请人所称“控制性”的未公布地区法院案件及Buletini;并指出至少一个巡回法院已明确拒绝Buletini。因未满足初步证据门槛,行政上诉办公室保留最终实质审查,未作认定。

核对原文依据
users is not bound to follow the published decision of a district court, even in cases arising in the same distric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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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refore, we decline to reach and hereby reserve any final merits determination in this matt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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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提示与适用边界

以下为基于本案的材料核对提示,不是 AAO 对其他案件的裁定。

  • 阅读提示:核对协会会员资格标准时,应查看记录中中国民族管弦乐学会和中国音乐家协会章程的英文译本,确认章程是否明确要求由公认国内或国际专家评判的杰出成就,而非仅使用“一定成就”或“一定影响”等未定义表述。
    核对原文依据
    the CMIA and CMA bylaws nevertheless do not define these terms in a way that may show these particular associations require outstanding achievements of their members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3 页
  • 阅读提示:核对原创性重大贡献时,应区分材料是否存在与是否显示领域内重大意义;引用记录需有与其他同类作者引用量的比较口径及引用性质说明,意见信需引用记录中的客观证据支持其事实断言。
    核对原文依据
    the record does not contextualize the citations the Petitioner's publications received among the number of citations other authors received for similar publications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4 页
    it does not reference evidence in the record that may establish such a fact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5 页
  • 阅读提示:本案程序边界为上诉重新审查;行政上诉办公室因未满足初步证据门槛而未进行最终实质审查,并保留对继续工作要件的意见,不能将保留事项视为已认定失败或已获批准。
    核对原文依据
    Therefore, we decline to reach and hereby reserve any final merits determination in this matter.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6 页
    we reserve our opinion regarding whether the Petitioner would continue to work in the area of claimed extraordinary abil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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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全文

原文第 1 页

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案号:43298937 日期:2026年8月3日

对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USCIS)决定的上诉

表格I-140,外籍工人移民申请(杰出能力)

申请人是一名扬琴艺术家和音乐教育者,寻求被归类为杰出能力人士。见《移民与国籍法》(该法)第203(b)(1)(A)条,8 U.S.C. § 1153(b)(1)(A)。这一第一优先类别使移民签证可提供给那些能够通过持续的国家或国际赞誉证明其杰出能力、且其成就已通过大量文件在其领域内获得认可的外籍人士。同上。

USCIS否决了该申请,认定记录未满足至少三项初始证据标准。USCIS还认定,记录未能证明申请人将继续在所称杰出能力领域内工作。此事现依据8 C.F.R. § 103.3提交本办公室进行上诉审查。

申请人负有以优势证据标准证明其资格的责任。Matter of Chawathe, 25 I&N Dec. 369, 375-76 (AAO 2010)。本办公室对此事项中的问题进行重新审查。Matter of Christa's, Inc., 26 I&N Dec. 537, 537 n.2 (AAO 2015)。经重新审查,本办公室将驳回上诉。

一、法律

该法第203(b)(1)条规定,如果符合以下条件,签证可提供给具有杰出能力的移民:

(i) 该外籍人士在科学、艺术、教育、商业或体育方面具有杰出能力,该能力已通过持续的国家或国际赞誉得到证明,且其成就已通过大量文件在其领域内获得认可,

(ii) 该外籍人士寻求进入美国以继续在杰出能力领域内工作,且

(iii) 该外籍人士进入美国将未来实质性惠及美国。

原文第 2 页

“杰出能力”一词仅指那些“已上升至其从事领域最顶端的一小部分比例”的个人。8 C.F.R. § 204.5(h)(2)。实施条例8 C.F.R. § 204.5(h)(3)规定了一种多部分分析。首先,申请人可以通过一次性成就(即一项重大、国际公认的奖项)证明其持续赞誉及成就在其领域内获得认可。如果该申请人未提交此证据,则其必须提供足够的合格文件,满足8 C.F.R. § 204.5(h)(3)(i)-(x)所列10个类别中至少三个(包括奖项、特定媒体上的发表材料及学术文章等项目)。如果8 C.F.R. §§ 204.5(h)(3)(i)-(x)中的某一标准不直接适用于某一职业,申请人可以提交可比证据以证明资格。8 C.F.R. § 204.5(h)(4)。

如果申请人满足这些初始证据要求,本办公室随后考虑所提供材料的总体情况,在最终实质审查中进行评估,并判断记录是否显示持续的国家或国际赞誉,以及是否证明该个人属于其从事领域最顶端的一小部分比例。见Kazarian v. USCIS, 596 F.3d 1115 (9th Cir. 2010)。

二、分析

申请人将该事业描述为一项计划,“旨在促进美国的扬琴教育,弥补该领域当前的教育缺口,并为音乐教育与研究的多元化作出贡献。”他进一步在上诉中表示:“在我的领域,表演、教学法和学术研究是单一专业领域的综合方面,专业认可最常通过教学、评审和学术贡献体现。”

USCIS认定记录满足8 C.F.R. §§ 204.5(h)(3)(iv)和(vi)的标准,但不满足8 C.F.R. §§ 204.5(h)(3)(i)-(ii)和(v)的标准,并指出申请人未主张其余标准下的资格。在上诉中,申请人再次主张记录满足8 C.F.R. §§ 204.5(h)(3)(ii)、(iv)1和(v)的标准。由于申请人未涉及其余标准,本办公室视为其已放弃。2 见Matter of O-R-E-, 28 I&N Dec. 330, 336 n.5 (BIA 2021)(引用Matter of R-A-M-, 25 I&N Dec. 657, 658 n.2 (BIA 2012))。

1 由于USCIS认定申请人满足8 C.F.R. § 204.5(h)(3)(iv)的标准,本办公室无需处理申请人在上诉中就该标准提出的主张,因为所称错误至多属于无害错误。一般见Matter of O-R-E-, 28 I&N Dec. 330, 336 n.5 (BIA 2021)(引用关于无害错误或笔误的案例)。 2 申请人还主张,Mukherji v. Miller, No. 4:24-CV-3170-JFB-REE, 2026 WL (D. Neb. Jan. 28, 2026)是一项“具有约束力的判决”,该判决“认定EB1-A申请的两步审理程序,特别是用户常用的‘最终实质审查’阶段,不合法”。USCIS不受联邦地区法院已公布判决的约束,即使在同地区法院审理的案件中也是如此。见Matter of K-S-, 20 I&N Dec. 715, 718-20 (BIA 1993)。因此,本办公室对申请人引用Mukherji一案不予采信,该案是一起未公布的联邦地区法院案件,尽管申请人错误地声称其在此具有“约束力”。申请人还主张,满足至少三项初始证据标准即构成该外籍人士具有杰出能力的初步证据,在此情况下,USCIS必须批准该申请,“除非其能提出‘具体且有依据的’相反证据”,并引用Buletini v. INS, 860 F. Supp. 1222, 1234 (E.D. Mich. 1994)。同样,本办公室不受联邦地区法院判决(如Buletini)的约束,即使在同地区法院审理的案件中也是如此。见Matter of K-S-, 20 I&N Dec. at 718-20。此外,本办公室注意到,至少有一个巡回法院已明确拒绝Buletini,尽管申请人未明确说明哪个巡回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Amin v. Mayorkas, 24 F.4th 383, 391 n.5 (5th Cir. 2022)。

原文第 3 页

基于下文所述理由,记录未满足8 C.F.R. §§ 204.5(h)(3)(i)-(x)中至少三项标准。

A. 领域内协会的会员资格

8 C.F.R. § 204.5(h)(3)(ii)的标准要求“该外籍人士在寻求分类的领域内协会会员资格的文件,这些协会要求其成员具有杰出成就,并由其学科或领域内公认的国家或国际专家评判。”

USCIS承认申请人是中国民族管弦乐学会(CMIA)和中国音乐家协会(CMA)的会员。然而,USCIS指出,记录未证明任一协会要求其成员具有杰出成就,并由其学科或领域内公认的国家或国际专家评判。USCIS进一步指出,申请人在CMIA和中国少数民族声乐学会(CEMVS)中的当选职位超出了这些实体的一般会员要求,因此它们“超出了8 C.F.R. § 204.5(h)(3)(ii)规定的实质或证据要求”。基于这些问题,USCIS认定记录不满足该标准。

在上诉中,申请人主张,尽管USCIS的分析“在文本上准确”,但其“未充分考虑创意与艺术领域专业协会的背景,也未审查所提交的全部相关证据”。更具体而言,申请人主张,CMIA和CMA章程中提及“某些成就”或“某些影响力”是“中国顶级创意艺术协会的标准做法……作为同行评审杰出成就的标准表述”。申请人还主张,USCIS“可能未审查与[CEMVS]相关的证据,该协会是申请人被任命为专家顾问的协会”。

在此,CMIA和CMA章程(按记录中的英文译本)均未显示它们要求其成员具有杰出成就,并由其学科或领域内公认的国家或国际专家评判。此外,本办公室对申请人引用“中国顶级创意艺术协会的标准做法”不予采信。尽管各领域类似的中国协会可能惯常使用“某些成就”或“某些影响力”之类的措辞,但CMIA和CMA章程仍未以能够表明这些特定协会要求其成员具有杰出成就的方式界定这些术语,而非含糊的“某些成就”或“某些影响力”。因此,即使如申请人所称使用这些短语是“中国顶级创意艺术协会的标准做法”,该标准做法也不符合对该标准要求的字面解读。此外,如果创意艺术协会的标准做法是要求与其他创意艺术协会相同的成就或影响力,则此种做法似乎并不要求杰出成就,而是要求与所有其他创意艺术协会的所有其他成员相同的标准成就或影响力。

并且,与申请人在上诉中主张相反的是,USCIS已处理了其在CEMVS中的当选职位。更重要的是,申请人未能证明其在一个声乐社团中的会员资格对其作为扬琴教育者的领域具有实质性意义,因为演奏扬琴——或者更确切地说,教育他人演奏扬琴——并非声乐表演。

原文第 4 页

基于上述理由,记录不能满足该标准。

B. 领域内具有重大意义的原创贡献

8 C.F.R. § 204.5(h)(3)(v)的标准要求“外籍人士在领域内具有重大意义的原创科学、学术、艺术、体育或商业相关贡献的证据”。

USCIS承认申请人出版了书籍和音乐作品,并且他曾担任编辑和编辑委员会成员。然而,USCIS指出,记录并未证明其出版的书籍或音乐作品“在整个领域内获得了显著关注和/或利用”,或者其获得编辑职位是“因为[他]做出了具有重大意义的贡献”。USCIS还指出,尽管申请人位列于[已隐去]之中,记录并未证明“更广泛的音乐领域是否认为这一认可等同于做出具有重大意义的贡献”。USCIS进一步注意到,申请人在2023年和2024年有过演讲活动,且其已发表作品获得了引用。然而,USCIS得出结论认为,记录并未证明这两次演讲活动如何展示具有重大意义的贡献,鉴于“[其]领域内的人通常被期望参加会议或研讨会”,并且USCIS指出记录未显示其已发表作品在领域内具有重大意义。基于这些问题,USCIS认定记录不能满足该标准。

我们同意USCIS的结论,即记录未能证明申请人对该领域的贡献具有重大意义。例如,记录未显示申请人的出版物、编辑贡献、评审角色、公开演讲及类似活动如何引发了该领域其他工作者对其重要性的广泛评论,而不仅仅是在其他类似贡献中得到承认。参见 generally 6 USCIS Policy Manual, F.2(B)(1), https://www.uscis.gov/policy-manual。

作为另一个例子,记录未将申请人出版物所获引用置于其他作者类似出版物所获引用数量的背景中加以说明,以显示其作品相对于该领域其他人的作品被高度引用。参见 generally id。记录 furthermore 未将引用的实质内容置于背景中加以说明,以澄清申请人出版物所获引用总体上是对其贡献的正面评价还是批评。

申请人在上诉中主张,USCIS对其引用历史的分析“在方法论上无效”,因为该分析将中国国家知识基础设施(CNKI)数据库的信息与Google Scholar指标进行比较,他将其描述为“优先考虑英语、国际、且通常是科学期刊”,并且通常“对中国出版物的覆盖较差”。然而,申请人并未以可信、有证明力的证据支持其对Google Scholar指标所谓缺陷的批评。参见 Matter of Chawathe, 25 I&N Dec. at 375-76(规定申请人必须通过提交相关、有证明力且可信的证据来证明其主张更可能为真而非不真);8 C.F.R. § 103.2(b)(8)(i)(规定USCIS仅在记录中的证据——而非记录外的信息——确立资格时才批准福利请求)。更关键的是,他未以其他方式显示其引用相对于该领域其他人的工作而言较高,因为他未通过记录中有证明力、可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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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确立该领域其他人的引用率是多少。参见 Matter of Chawathe, 25 I&N Dec. at 375-76; 8 C.F.R. § 103.2(b)(8)(i)。申请人主张引用比较“不反映我领域的性质,在该领域中引用量不是衡量影响的适当主要指标。”3 相反,他表示“教学、机构采纳和职业实践而非引用指标”衡量对扬琴教育领域的贡献。然而,记录未通过有证明力的书面证据确立申请人的贡献相对于其他扬琴教育者的贡献如何通过教学、机构采纳和职业实践而具有重大意义,以替代引用比较。参见 Matter of Chawathe, 25 I&N Dec. at 375-76; 8 C.F.R. § 103.2(b)(8)(i)。

申请人在上诉中主张,由[已隐去]撰写的意见书印证了申请人关于其贡献具有重大意义的主张。具体而言,申请人提及该信函中关于申请人开发了“具有影响力的教学项目[并]对中国音乐教育产生了深远影响”的陈述。申请人还引用了该信函的概括性表述,即申请人是“中国扬琴和跨文化音乐领域极少数顶尖专家之一”。并且申请人提及该信函对申请人一篇文章的描述,称其为“中国最早且为数不多的真正专门化的扬琴学术著作之一,[该著作]将西方音乐理论与详细解释相结合……为扬琴教学法开辟了新方向”。

作为裁量事项,我们可以将申请人提交的意见陈述用作参考。Matter of Caron Int'l, Inc., 19 I&N Dec. 791, 795 (Comm'r 1988)。然而,如果意见与记录中的其他信息不一致或在任何方面存疑,我们可以给予该意见较少的权重。Id。我们最终负责就个人是否有资格获得所寻求的福利作出最终裁定;提交专家意见书并非资格推定性证据。Id.; 另见 Fed. R. Evid. 702(规定专家意见可“帮助事实审理者理解证据或确定争议事实”,而非其本身即为事实证据)。

在此,来自[已隐去]的意见书具有极小的证明价值,因为它声称是事实证据,而非帮助我们理解证据以确定争议事实。参见 Fed. R. Evid. 702。例如,尽管该信函声称申请人开发了具有影响力的教学项目,但它未涉及申请人教学项目所产生影响之证据以及该证据如何可确立此类事实。参见 id。同样,尽管该信函断言申请人是“中国扬琴和跨文化音乐领域极少数顶尖专家之一”,但它未引用记录中可确立此类事实的证据,例如认可申请人为此类专家的可信且权威的出版物。参见 id。此外,尽管该信函称申请人撰写了“中国最早且为数不多的真正专门化的扬琴教育学术著作之一,[该著作]将西方音乐理论与详细解释相结合……为扬琴教学法开辟了新方向”,该意见未得到关于中国扬琴教育专门化学术著作的有证明力书面证据的支持,该证据可将申请人的文章置于最早之列。参见 id。而且,即使申请人撰写了此类最早的学术著作之一,该意见书也未确立相对于他人而言较早如何在扬琴教育领域具有重大意义。

3 申请人提及“[在]Google Scholar上对‘dulcimer’一词的简单搜索”。然而,申请人未指明记录中可确立其主张更可能为真而非不真的证据。参见 Matter of Chawathe, 25 I&N Dec. at 376; 8 C.F.R. § 103.2(b)(8)(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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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上述所有理由,记录不能满足该标准。

由于申请人未满足8 C.F.R. §§ 204.5(h)(3)(i)-(x)中10项标准中的至少3项,此点具有决定性,我们保留关于申请人是否将继续在所称杰出能力领域工作的意见。参见 INS v. Bagamasbad, 429 U.S. 24, 25 (1976)(指出机构无需对最终决定不必要的问题作出“纯粹咨询性认定”);Matter of L-A-C-, 26 I&N Dec. 516, 526 n.7 (BIA 2015)(在申请人否则不符合资格的情况下,拒绝在上诉中处理替代性问题)。

III. 结论

国会为具有杰出能力的外国人设定了非常高的标准,要求申请人证明“持续的国家或国际声誉”,并提交“大量文件”以表明其成就在该领域已获得认可。《移民与国籍法》第203(b)(1)(A)(i)条。由于申请人未满足8 C.F.R. § 204.5(h)(3)所规定的门槛性“初始证据”要求,我们无法认定其为具有杰出能力的外国人,且无需依据该法条进一步分析实质问题。参见Kazarian, 596 F.3d at 1119-20;另参见Nagaiah v. Allen, 784 F. Supp. 3d 798, 814 (E.D. Pa. 2025)(认定该法规“为寻求杰出能力签证的申请人设定了必要但非充分的证据要求”)。因此,我们拒绝作出并在此保留对本案的任何最终实质审查。参见INS v. Bagamasbad, 429 U.S. 24, 25 (1976)(指出各机构无需对最终决定并非必要的问题作出“纯属咨询性的认定”)。

裁定:上诉被驳回。

通知:本决定构成本案的最终决定。提交动议不会推迟该决定的效力。8 C.F.R. § 103.5(a)(1)(iv)。非法居留、或属于其他不准入境或可驱逐出境情形的外国人,可能因签发I-862表《出庭通知》而面临依据该法第240条启动的遣返程序。该等程序可能导致其被驱逐出美国,并可能丧失未来获得签证或其他移民福利的资格。

原文:USCIS 非先例裁决 PDF(2026-08-03)

本页为 USCIS 公开的 AAO 非先例裁决译文,不是美杰华经手的案例,不构成法律意见;个案结果取决于各自证据。翻译模型:deepseek-flash,生成于 2026-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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