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返回 AAO 非先例决定USCIS 非先例裁决 · AUG032026_01D7101

流程专员(process associate) · L-1 跨国公司内部调动:上诉驳回(2026年8月3日)

类别 L-1B · 领域 商业 · 结果 上诉驳回 · 讨论的标准 受益人是否具备“高级知识”、受益人是否具备“特殊知识”、境外岗位及美国岗位是否涉及特殊知识、受益人是否具备在美国从事拟议服务的资格
不成立 受益人是否具备“高级知识”、受益人是否具备“特殊知识”、境外岗位及美国岗位是否涉及特殊知识

AI 翻译,非官方,以原文为准。译文由模型按原文段落生成,法规引用与判例名保留英文;USCIS 隐去的姓名与机构以「[已隐去]」表示。

本次裁决与影响

行政上诉办公室经重新审查,驳回上诉。本次决定实际解决的是受益人是否具备特殊知识(含高级知识和特殊知识两项分支);因受益人未具备特殊知识,其境外及美国岗位均不能满足特殊知识要求,故上诉被驳回;AAO未对岗位本身另作独立认定。AAO以特殊知识门槛未通过为由驳回上诉,未单独分析受益人是否具备从事拟议美国服务的资格;该独立理由仅作为原审拒绝理由之一被记载,AAO本次决定未对该独立资格理由作出认定。

核对原文依据
ORDER: The appeal is dismiss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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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Petitioner has not sufficiently established, when considering the totality of the circumstances, that the Beneficiary possesses specialized knowled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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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背景

申请人自称是“数字技术行业领先整合者”,为受益人申请L-1B特殊知识工作者非移民身份,拟在美国临时担任流程助理(process associate)。受益人在境外母公司自2024年4月起任“OPS支持”岗位,2020年11月起以培训生身份入职;其他材料显示其职称为生产工程师。

核对原文依据
seeks to temporarily employ the Beneficiary as a process associate under the L-lB nonimmigrant classific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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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mployed with the foreign parent company from April 2024 to the date the petition was filed in November 2025 as an "OPS suppor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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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ther submitted documentation indicating that the Beneficiary's title was production engine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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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经过

  1. 初次申请

    申请于2025年11月提交,请求将受益人调往美国从事流程助理岗位。

    核对原文依据
    the date the petition was filed in November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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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补件

    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发出补件通知后,申请人提交了关于受益人在境外母公司接受专有工艺与技术培训、行业复杂性及支持信等材料。

    核对原文依据
    Later in response to USCIS' s request for evidence (RFE), the Petitioner indicated that the Beneficiary received train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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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原审拒绝

    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以多项理由拒绝:未证明受益人在境外从事管理、行政或涉及特殊知识的岗位;未证明受益人具备在美国从事拟议服务的资格;未证明其将在美国从事涉及特殊知识的岗位。

    核对原文依据
    USCIS denied the petition on multiple grounds, concluding the Petitioner did not establish that: 1) the Beneficiary was employed abroad in a position that was managerial, executive, or involving specialized knowled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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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上诉

    申请人向行政上诉办公室提出上诉,主张原审“遗漏信息”,称支持信已证明受益人的特殊知识及其价值,并称难以在美国市场找到并培训替代人员。

    核对原文依据
    On appeal, the Petitioner contends users erred in concluding that the evidence was not sufficient to establish that the Beneficiary possessed specialized knowledge, asserting that users "missed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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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上诉决定

    行政上诉办公室经重新审查后驳回上诉。

    核对原文依据
    Upon de novo review, we will dismiss the appe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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逐项证据分析

按争议点查看申请主张、原审意见、具体证据与 AAO 理由。点击每项标题可展开或收起。

受益人是否具备“高级知识” 本项未获认可

本案适用标准

8 C.F.R. § 214.2(l)(1)(ii)(D)及《政策手册》L.4:须证明受益人对组织流程与程序的知识相较其他员工在进展、复杂性和理解上高度发展,并以证据区别于他人的基础或一般知识;通常还须表明该知识并非行业普遍持有、不能轻易传授。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主张支持信已充分说明受益人的特殊知识、其对美国业务的重要价值,以及在美国市场寻找并培训替代人员的困难。

原审意见

原审认为申请人未充分证明受益人的知识相较同组织同岗位同事高度发展,未提供有证明力的比较。

运营副经理支持信

证明目的
证明受益人是境外母公司仅有的两名掌握专有光纤电缆制造工艺特殊知识者之一,另有四名仅有一般知识者,无法满足美国业务需要。
AAO 如何评价
行政上诉办公室认为该比较过于笼统,未说明受益人的知识相较同事如何高度发展。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未提供同事的比较经验、教育、职责、培训、薪资等具体信息。
核对原文依据
the Beneficiary was one of only two employees within the foreign parent with specialized knowledge of the company's proprietary optic fiber cable manufacturing processes as compared to four with general knowled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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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y provided no other probative specifics about the Beneficiary's colleagu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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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组织架构图

证明目的
显示受益人在组织中的岗位位置。
AAO 如何评价
行政上诉办公室据此指出受益人所在更大组织有超过25名“OPS支持”员工,其部门内另有两人及多名主管,申请人未解释其知识相对这些同事的高度发展。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未解释受益人相对众多同事及参与开发专有技术者的知识优势。
核对原文依据
including two others in his department, as well as several leads overseeing these support employe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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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记录(2020年12月至2024年6月)

证明目的
证明受益人在境外母公司接受专有工艺与技术培训。
AAO 如何评价
行政上诉办公室认为记录未表明该培训是高级培训还是入门级培训,也未与同事培训作比较。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未说明培训性质及其如何使受益人知识区别于同事;仅称另一名员工完成同一培训课程,但未提供该人姓名及教育、技能、经验细节。
核对原文依据
only one other employee completed the Beneficiary's course oftraining, but they did not identify this individual by nam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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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O 认定与理由

行政上诉办公室认为“高级”本身要求将受益人与他人比较,而申请人仅笼统称受益人是境外母公司两名掌握专有光纤电缆制造工艺特殊知识者之一、另有四名仅有“一般知识”者,未提供同事的经验、教育、职责、培训、薪资等具体比较信息。组织架构显示受益人所在更大组织有超过25名“OPS支持”员工,其部门内另有两人及多名主管,申请人未解释其知识如何相对这些同事高度发展。培训记录仅显示2020年12月至2024年6月接受培训,未说明是高级还是入门培训,也未与同事培训作比较。

核对原文依据
Determining whether knowledge is "advanced" inherently requires a comparison of the beneficiary's knowledge against that of othe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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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Beneficiary is listed in the foreign organizational chart with over 25 other "ops support" employe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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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re is no indication whether this represents advanced training or merely entry level train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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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益人是否具备“特殊知识” 本项未获认可

本案适用标准

8 C.F.R. § 214.2(l)(1)(ii)(D)及《政策手册》L.4:须证明受益人对组织产品、服务等及其在国际市场应用的知识,相较同行业其他同类员工而言独特或不常见;行业普遍持有或可轻易传授的知识不构成特殊知识。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主张受益人对境外母公司专有制造工艺拥有特殊知识,产品因先进技术使用而更复杂,需要复杂且高度专业化的生产技术。

原审意见

原审认为申请人未证明受益人具备特殊知识。

关于专有技术及产品复杂性的陈述

证明目的
证明境外母公司产品、技术和工艺因先进技术使用而“更复杂”,涉及复杂且高度专业化的生产技术,从而使受益人知识独特。
AAO 如何评价
行政上诉办公室认为该陈述缺乏细节和文件支持,未说明与行业其他公司有何不同、如何更复杂或属于最先进之列。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未提供行业信息、公司在行业中的地位,以及专有技术如何独特或不常见。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 vaguely stated that the products, technology, and processes of the foreign parent are "more comple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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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有技术培训材料

证明目的
证明受益人接受了境外母公司专有技术的特殊培训。
AAO 如何评价
行政上诉办公室认为申请人未充分详细说明培训性质,也未说明培训如何使受益人在同行业同类岗位人员中独特或不常见。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未将受益人的教育、经验和培训与同行业同类员工作比较。
核对原文依据
did not explain in sufficient detail the nature ofthis training and how it made him distinct or uncomm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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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O 认定与理由

行政上诉办公室指出申请人在上诉时未具体论述受益人的知识相较同行业同类员工如何独特或不常见。申请人罗列多项可能的技术、产品及部件,却未清楚说明其特殊知识究竟存在于何处,也未详细说明培训性质及其如何使受益人区别于同行。仅证明公司拥有专有产品、方法和工艺并不足够,因为几乎每个行业的公司都拥有独特或专有知识;申请人未说明行业状况、公司在行业中的地位,以及其专有技术为何更复杂或更先进。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 submitted little explanation or evidence to demonstrate that the Beneficiary's knowledge of his company's proprietary technology and processes is distinct or uncomm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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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 is common in nearly every industry for companies to hold unique or proprietary knowled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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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Petitioner did not detail or document how the foreign parent's products, technology, and processes are different from others in the indust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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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岗位及美国岗位是否涉及特殊知识 本项未获认可

本案适用标准

移民与国籍法第101(a)(15)(L)条:合格组织须在受益人申请入境前三年内连续一年将其雇用于管理、行政或涉及特殊知识的岗位;受益人须临时赴美继续以特殊知识身份为同一雇主或其子公司、关联公司提供服务。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主张受益人境外岗位及拟议美国岗位均涉及特殊知识。

原审意见

原审认为未证明受益人在境外从事管理、行政或涉及特殊知识的岗位,也未证明其将在美国从事涉及特殊知识的岗位。

AAO 认定与理由

行政上诉办公室以特殊知识为门槛,因认定受益人未具备特殊知识,据此其境外和美国岗位均不能满足特殊知识要求;AAO未对岗位本身另作独立认定。

核对原文依据
ifthe Beneficiary does not possess specialized knowledge, then his positions abroad and in the United States would not involve specialized knowled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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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fthe Beneficiary does not possess specialized knowledge, then his position abroad and in the United States would not involve specialized knowled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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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益人是否具备在美国从事拟议服务的资格 已讨论,未单独定论

本案适用标准

8 C.F.R. § 214.2(l)(3):申请人须证明受益人先前的教育、培训和就业使其有资格从事拟议的美国服务。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主张受益人的教育和经验使其有资格担任美国流程助理岗位。

原审意见

原审认为未证明受益人具备从事拟议美国服务的资格。

AAO 认定与理由

行政上诉办公室本次决定未对该独立资格理由作出单独认定,仅记载其为原审拒绝理由之一;因特殊知识门槛未通过而驳回上诉,未单独分析该资格理由。

核对原文依据
2) the Beneficiary was qualified to perform the intended services in the United Stat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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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r this reason, the appeal must be dismiss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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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提示与适用边界

以下为基于本案的材料核对提示,不是 AAO 对其他案件的裁定。

  • 阅读提示:核对支持信是否将受益人与具体同事作比较,包括经验、教育、职责、培训、薪资等;仅称“两名特殊知识者对四名一般知识者”被认定为笼统比较。
    核对原文依据
    they provided no other probative specifics about the Beneficiary's colleagues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4 页
  • 阅读提示:核对组织架构图,确认受益人所在部门及更大组织内同岗位员工和主管数量,以及申请人是否解释其知识相对这些人的差异。
    核对原文依据
    over 25 other "ops support" employe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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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阅读提示:核对培训记录能否区分高级培训与入门培训,以及是否提供同岗位同事的培训比较;本案记录未作此区分。
    核对原文依据
    merely entry level train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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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阅读提示:核对申请人是否提供行业层面信息,说明公司产品、技术、工艺与同行业其他公司相比如何独特、复杂或先进;本案认定仅有笼统陈述。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 provides no information on the industry and the place its greater company and its products hold there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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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全文

原文第 1 页

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案号:43735517 日期:2026年8月3日

对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USCIS)决定的上诉

表格I-129,非移民工人申请(L-1B专业知识工人)

申请人自称是“数字技术行业领先的整合商”,寻求根据L-1B非移民分类(公司内部调动人员)临时雇用受益人为流程助理。移民与国籍法(该法)第101(a)(15)(L)条,8 U.S.C. § 1101(a)(15)(L)。L-1B分类允许公司或其他法律实体(包括其关联公司或子公司)将具有“专业知识”的合格外国雇员调往美国临时工作。

USCIS以多项理由拒绝了该申请,认定申请人未能证明:1)受益人在国外受雇于管理、行政或涉及专业知识的职位;2)受益人具备在美国履行预期服务的资格;以及3)受益人将在美国受雇于涉及专业知识的职位。此事现因上诉而由本办公室审理。8 C.F.R. § 103.3。

申请人负有以优势证据证明资格的举证责任。Matter of Chawathe, 25 I&N Dec. 369, 375-76 (AAO 2010)。本办公室对此事项中的问题进行重新审查(de novo)。Matter of Christo's, Inc., 26 I&N Dec. 537, 537 n.2 (AAO 2015)。经重新审查,本办公室将驳回上诉。

I. 法律框架

为确立L-1B非移民签证分类的资格,合格组织必须在受益人申请进入美国之前的三年内,连续一年雇用受益人于“管理、行政或涉及专业知识的职位”。该法第101(a)(15)(L)条。此外,受益人必须寻求临时进入美国,以专业知识身份继续向同一雇主或其子公司或关联公司提供服务。同上。申请人还必须证明受益人先前的教育、培训和就业使其具备在美国履行预期服务的资格。8 C.F.R. § 214.2(l)(3)。

原文第 2 页

II. 背景

申请人表示其外国母公司“在下一代光学预制棒、光纤、光缆及

.____________,申请人称受益人自2024年4月至2025年11月申请提交之日受雇于外国母公司,职位为“OPS支持”员工1,并于2020年11月以培训生身份开始在该公司工作。

申请人称受益人在国外受雇期间获得了外国母公司专有制造工艺的先进和专业知识,涉及._______________~产品。申请人解释称,其需要受益人在美国应用该知识以支持一个促进其专有产品制造的项目。申请人解释称,受益人运用其对公司工具的专门知识,不同于仅具有“一般知识”的人员,使其能够预见、避免和解决问题,调整工艺以适应特定产品,并以新颖方式调整流程。

后来在回应USCIS的证据请求(RFE)时,申请人表示受益人在外国母公司的专有工艺和技术方面接受了培训,涉及多个阶段和精密机械与设备,包括在.__ ____________~中。申请人称,与光纤电缆行业的其他公司不同,外国母公司的制造工艺需要像受益人这样的员工,因为由于先进使用I l“涉及复杂且高度专业化的生产技术”,这些工艺更为复杂。一位副经理(运营)的支持信解释说,受益人是外国母公司内仅有的两名拥有公司专有光纤电缆制造工艺专业知识的员工之一,相比之下有四名具有一般知识,该信表示这不足以满足其在美国的业务需求。申请人指出,产品的专有性质使得在美国市场几乎不可能找到合适的候选人,因为“培训此人在产品和工艺方面需要较长时间”。

III. 专业知识

本事项的主要问题是申请人是否证明受益人拥有专业知识,以及他是否将受雇于专业知识职位。作为门槛事项,如果受益人不拥有专业知识,则其在国外和美国的职位将不涉及使其具备资格所需的专业知识。

根据该法,如果受益人拥有:(1)对公司产品及其在国际市场应用的“特殊”知识;或(2)对公司流程和程序的“先进”水平知识,则被视为拥有专业知识。该法第214(c)(2)(B)条,8 U.S.C. § 1184(c)(2)(B)。申请人可通过提交证明受益人和所提供职位满足专业知识法定定义任一分支或两个分支的证据来确立资格。

1 其他提交的文件表明受益人的职称为生产工程师。

原文第 3 页

专业知识也被定义为个人拥有的对申请组织产品、服务、研究、设备、技术、管理或其他利益及其在国际市场应用的特殊知识,或对组织流程和程序的先进水平知识或专长。8 C.F.R. § 214.2(l)(1)(ii)(D)。

一旦申请人阐明了所主张专业知识的性质,则确立受益人是否实际拥有专业知识的是证据的权重和类型。如果申请人至少未能具体阐明其产品和服务的性质或流程和程序、所涉特定行业或领域的性质以及受益人知识的性质,本办公室无法对特定受益人的专业知识作出事实认定。申请人还应描述雇员如何在组织内获得专业知识,并解释个人受益人如何以及何时获得此类知识。

A. 先进知识

本办公室将首先讨论申请人是否证明受益人的知识是“先进的”。8 C.F.R. § 214.2(l)(1)(ii)(D)。在上诉中,申请人主张USCIS错误地认定证据不足以证明受益人拥有专业知识,声称USCIS“遗漏了信息”。申请人称支持信确立了他的专业知识,包括关于其知识将如何对申请人具有重大价值的充分细节和信息,以及他们找到并培训另一名员工掌握此知识如何不切实际。

关于“先进知识”的认定需要审查受益人对申请组织流程和程序的知识。申请人可通过证明特定受益人对组织流程和程序的知识或专长与雇主运营中的其他工人相比在进展、复杂性和理解方面高度发达或更为深入来履行其举证责任。此类先进知识必须由将该知识与他人拥有的基本或基础知识区分开的证据支持。此外,与特殊知识一样,申请人通常必须证明受益人的知识并非在整个特定行业中普遍持有,且不能轻易地从一个人传授给另一个人。参见 generally 2 USCIS Policy Manual L.4, https://www.uscis.gov/policymanual。USCIS在拒绝决定中强调,申请人未通过提供其知识与其同事知识的证明性比较,充分确立受益人的知识相对于组织内类似职位的同事如何高度发达。确定知识是否“先进”本质上需要将受益人的知识与他人的知识进行比较。申请人负有确立此种有利比较的举证责任。同上。

申请人提供的受益人知识和经验与更大组织内同事的比较不充分。例如,申请人仅含糊地表示他是为外国母公司工作的两名拥有专业知识的人员之一

原文第 4 页

与国外仅具有“一般知识”的四名其他人相比,对公司专有[已隐去]陆上制造工艺的了解。申请人泛泛的比较几乎无法支持受益人的知识相对于其同事如何得到大幅发展,而且他们未提供关于受益人同事的其他有证明力的具体信息,例如关于其比较经验、教育、职责、培训、薪资或其他相关细节的信息。值得注意的是,受益人在国外组织架构图中与公司更大组织内超过25名其他“运营支持”员工并列,包括其所在部门的另外两人,以及若干监督这些支持员工的负责人。然而,我们几乎没有得到任何解释或支持性证据来证实受益人对国外母公司专有技术的了解相对于其众多同事(包括高级管理人员)如何大幅领先。此外,可以合理推断组织内还有其他人很可能开发了公司的专有技术,而且尚不够清楚受益人的知识相对于参与其专有技术开发的人员如何在进展、复杂性和理解方面大幅发展或更为领先。

同样,申请人强调受益人于2020年12月至2024年6月接受了国外母公司专有技术的培训;然而没有任何迹象表明这代表国外母公司专有技术和工艺方面的高级培训还是仅为入门级培训。申请人未提交将该培训与其同事的培训进行比较的材料,而此类比较对于反映该培训如何使其获得相对于组织内同等职位同事大幅领先的公司专有技术知识是必要的。申请人还含糊地表示只有另一名员工完成了受益人的培训课程,但未指明该个人的姓名,也未提供其与受益人相比在教育、技能和经验方面的细节。如上所述,USCIS正确地强调了缺乏受益人与同事之间的具体比较,而申请人在上诉中几乎没有解决这一证据缺陷。因此,在没有将受益人与即使其本部门人员以及组织内从事其角色的其他人员进行比较的情况下,可以合理推断公司更大组织内很可能有许多其他人对其专有[已隐去]及其制造具有高水平知识。

尽管受益人的经验看似值得注意,但难以辨别其是否与同事有大幅区别,因为申请人提供的关于其同事经验和教育的信息或证据很少。我们毫不怀疑受益人很可能是一名有价值的员工,但申请人未能满足法规要求,即以书面证据证明受益人对组织流程和程序的了解相对于雇主运营中的其他员工大幅发展或在进展、复杂性和理解方面更为领先。基于上述理由,申请人未能证明受益人拥有高级知识。

B. 特殊知识

接下来我们将讨论申请人是否已证明受益人的知识是“特殊的”。8 C.F.R. § 214.2(1)(1)(ii)(D)。在上诉中,申请人未具体论述

原文第 5 页

受益人的知识相对于行业内其他同等受雇员工的知识如何独特或不常见。

确定受益人是否拥有“特殊知识”需要审查特定受益人对申请组织如何制造、生产或开发其产品、服务、研究、设备、技术、管理或其他利益的了解。由于“特殊知识”涉及对申请组织产品或服务及其在国际市场中应用的了解,申请人可通过证据证明受益人的知识相对于特定行业内其他同等受雇员工的知识独特或不常见来履行其举证责任。在申请人行业内普遍掌握的知识或可轻易从一人传授给另一人的知识不被视为特殊知识。参见 generally 2 USCIS Policy Manual L.4, https://www.uscis.gov/policymanual。

申请人提供的解释或证据很少,不足以证明受益人对公司专有技术和工艺的了解相对于行业内其他同等受雇员工的知识独特或不常见。申请人未以易于理解的术语清楚描述受益人的知识,而是提交了一系列潜在的技术、产品及其组件,却未清楚阐明其特殊知识所在。申请人强调了受益人在国外母公司专有技术方面接受的专业培训,但未充分详细解释该培训的性质以及该培训如何使其相对于行业内其他同等职位同事独特或不常见。申请人必须以相关、有证明力和可信的证据支持其主张。参见 Matter of Chawathe, 25 I&N Dec. 369, 376 (AAO 2010)。

即使我们接受申请人掌握公司特定专有产品、方法和工艺的知识,且受益人了解这些知识,仅此一点也不足以证明其知识在行业内独特或不常见。事实上,几乎每个行业中的公司都拥有独特或专有知识并从事高度复杂的产品和服务,这是常见的。申请人必须将受益人与行业内同等职位员工区分开来,并证明其知识在比较中独特或不常见。

申请人除未经支持的主张外几乎未提供证据来证实受益人的知识在行业内不常见。例如,申请人含糊地表示国外母公司的产品、技术和工艺“更为复杂”,因为先进使用了[已隐去],“涉及复杂且高度专业化的生产技术”。然而,申请人未详细说明或记录国外母公司的产品、技术和工艺与行业内其他公司有何不同、如何更为复杂或属于最先进之列。事实上,申请人未提供关于该行业及其更大公司和产品在其中所处地位的信息,也未说明其专有技术以及进而受益人的知识如何独特或不常见。

因此,申请人未充分阐明受益人的教育、经验和培训相对于行业内其他同等职位同事如何不常见。在没有相反客观证据的情况下,可以合理推断该行业内有许多其他类似同事在其公司产品和工艺方面拥有丰富经验。

原文第 6 页

申请人未能证明受益人的知识属于法规所定义的“特殊”知识。

IV. 结论

再次,作为门槛问题,如果受益人不拥有专业知识,则其在国外和美国的职位将不涉及使其符合资格所需的专业知识。基于上述理由,在考虑全部情况后,申请人未能充分证明受益人拥有专业知识。因此,上诉必须被驳回。

命令:上诉被驳回。

通知:本决定构成本事项的最终决定。提交动议不会推迟该决定的效力。8 C.F.R. § 103.5(a)(1)(iv)。非法居留或 otherwise 不可入境或可被驱逐的外国人,可能因签发I-862表《出庭通知》而根据该法第240条面临驱逐程序的启动。该等程序可能导致其被驱逐出美国,并可能使其未来签证或其他移民福利的资格受到影响。

原文:USCIS 非先例裁决 PDF(2026-08-03)

本页为 USCIS 公开的 AAO 非先例裁决译文,不是美杰华经手的案例,不构成法律意见;个案结果取决于各自证据。翻译模型:deepseek-flash,生成于 2026-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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