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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案号:21319877 日期:2022年8月4日
关于行政上诉办公室决定的动议
表格 I-129,L-1A 经理或高管申请
申请人自述为一家卡车运输企业,寻求依据 L-1A 非移民身份(公司内部调派人员)继续受益人作为其首席执行官(CEO)的临时雇佣。1 《移民与国籍法》(该法)第 101(a)(15)(L) 条,8 U.S.C. § 1101(a)(15)(L)。L-1A 身份允许公司或其他法律实体(包括其关联公司或子公司)将符合条件的外国雇员临时调派至美国,从事管理或高管工作。
佛蒙特服务中心审理主任否决了该申请,认定申请人未能证明其将在延期申请下以管理或高管身份雇佣受益人。我们基于相同理由以及另一项附加理由——申请人未能按要求证明其在2016年2月提交本申请时正在经营业务——驳回了申请人对该决定提起的后续上诉。此后,申请人连续提交了六份复议动议,我们驳回了每一份动议。现本事项基于第七份复议动议提交至我们面前。
在本程序中,申请人负有以优势证据标准证明其符合所请求福利资格的责任。该法第 291 条,8 U.S.C. § 1361;Matter of Chawathe, 25 I&N Dec. 369, 375 (AAO 2010)。经审查,我们将驳回该复议动议。
I. 动议要求
复议动议必须 (1) 陈述复议理由,并证明该决定是基于对法律或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USCIS)政策的错误适用,且 (2) 基于初始决定时程序记录中的证据证明该决定是错误的。8 C.F.R. § 103.5(a)(3)。
8 C.F.R. § 103.5(a)(1)(i) 的规定将我们重新开案或复议的权限限于申请人已表明该行动具有“正当理由”的情形。因此,为获得重新开案或
1 申请人此前曾代表受益人提交了一份“新办公室”申请,该申请获批期限为2015年2月27日至2016年2月27日。8 C.F.R. § 214.2(l)(3)(v)(C) 的规定允许“新办公室”运营在申请获批之日起一年内支持管理或高管职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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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议,申请人不仅必须满足正式提交要求(例如提交填写完整的 I-290B 表格《上诉或动议通知》并附正确费用),还必须表明批准该动议的正当理由。我们无法批准不符合适用要求的动议。见 8 C.F.R. § 103.5(a)(4)。
II. 分析
如上所述,审理主任基于认定申请人未能证明其将在延期申请下以管理身份雇佣受益人而否决了该申请。我们在得出相同结论后驳回了上诉。基于我们对记录的重新审查(de novo),我们发现了第二项不合格理由,并认定申请人未能证明其在2016年2月提交本申请时正在“经营业务”,该术语定义见 8 C.F.R. § 214.2(l)(1)(ii)(H)。我们已驳回申请人随后提交的六份复议动议。我们此前的决定是程序记录的一部分,并通过引用并入本文。
正如我们在先前决定中指出的,根据法规,动议的范围限于“先前的决定”。8 C.F.R. § 103.5(a)(1)(i)。在本案中,所涉先前决定是我们2021年12月16日的决定。在该决定中,我们指出,尽管申请人宽泛地主张受益人将以管理身份受雇且公司截至2016年2月正在经营业务,但其并未提及我们驳回其第五份动议的具体理由。我们还指出,要在复议动议中获胜,申请人不能仅仅不同意我们的结论,而必须证明我们在紧接的先前决定中如何在法律或政策上出错。见 Matter of O-S-G-, 24 I&N Dec. 56, 58 (BIA 2006)(认定复议动议并非当事人实质上提交相同书面论证意见并仅通过概括指控先前决定存在错误来寻求复议的程序。)
因此,尽管我们确认申请人提交了书面论证意见及先前提交证据的副本,但我们认定申请人并未直接回应我们在紧接的先前决定中得出的结论,也未提供复议这些结论的理由。同样,为支持当前动议而提交的书面论证意见也缺乏任何关于我们在驳回先前复议动议时如何错误适用法律或 USCIS 政策的有说服力的论证。尽管申请人强调了受益人的技能和对公司的贡献,但并未指出我们先前决定中的错误。
鉴于上述情况,我们认定本动议未满足复议动议的所有要求,因此必须依据 8 C.F.R. § 103.5(a)(4) 予以驳回。
命令:复议动议被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