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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案号:28153004 日期:2023年8月4日
关于行政上诉办公室决定的动议
表格I-140,外籍工人移民申请(国家利益豁免)
申请人是一名教育专家,提交了表格I-140,外籍工人移民申请,寻求被归类为持有高级学位的专业人士。参见《移民与国籍法》(该法)第203(b)(2)条,8 U.S.C. § 1153(b)(2)。申请人还寻求豁免与该EB-2移民分类相关的职位邀请要求。参见该法第203(b)(2)(B)(i)条。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可在符合国家利益时授予此项对所需职位邀请及因此对劳工证的自由裁量豁免。
德克萨斯服务中心审理主任批准了该申请,但随后撤销了该批准,认定申请人未证明其符合国家利益豁免的资格。审理主任还认定申请人故意虚假陈述了重大事实。参见该法第212(a)(6)(C)条,8 U.S.C. § 1182(a)(6)(C)。我们驳回了随后的上诉和两项动议。现本事项基于重新开案动议提交至我们面前。
申请人负有举证责任,须以优势证据证明其资格。Matter of Chawathe, 25 I&N Dec. 369, 375-76 (AAO 2010)。经审查,我们将驳回该动议并撤回关于故意虚假陈述重大事实的认定。
重新开案动议必须陈述新事实并有书面证据支持。8 C.F.R. § 103.5(a)(2)。我们对动议的审查仅限于审查我们最新的决定。8 C.F.R. § 103.5(a)(1)(ii)。我们可批准满足这些要求并证明符合所请求福利资格的动议。参见Matter of Coelho, 20 I&N Dec. 464, 473 (BIA 1992)(要求新证据具有改变结果的可能性)。
在动议中,申请人未就国家利益豁免的实体问题对撤销提出异议。在较早的提交中,申请人表示她“接受她不符合国家利益豁免的资格”。其最新动议仅限于对故意虚假陈述的认定提出异议。申请人主张,动议中提交的证据证明故意虚假陈述的认定源于代表她准备并提交申请的机构的过失,而非申请人本人的任何虚假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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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重新审查申请人于动议中提出的问题时,我们认定所察觉的差异和矛盾未达到故意虚假陈述的程度。相反,其中许多问题源于记录中的模糊之处或空白。
动议中提交的材料印证了申请人的主张,即故意虚假陈述的认定并非源于她的行为,而是源于申请准备人的行为。在驳回申请人早先的一项动议时,我们曾指出申请人关于准备人的主张与其在上诉中的论点不一致。但我们在这样做时,未考虑到同一准备人也准备了该上诉。
关于故意虚假陈述重大事实的认定予以撤回。
申请人未主张其符合构成基础申请依据的移民福利的资格。因此,撤销仍然有效,我们将驳回该动议。
命令:重新开案动议被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