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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公司首席执行官(CEO) · L-1 跨国公司内部调动:上诉驳回(2023年8月4日)

类别 L-1A · 领域 商业 · 结果 上诉驳回 · 讨论的标准 美国拟任职位是否属于行政职责(职责描述与时间分配)、美国公司的员工配置与组织架构是否使受益人免于非行政职责、受益人在国外的雇用是否属于管理或行政职责
不成立 美国拟任职位是否属于行政职责(职责描述与时间分配)、美国公司的员工配置与组织架构是否使受益人免于非行政职责

AI 翻译,非官方,以原文为准。译文由模型按原文段落生成,法规引用与判例名保留英文;USCIS 隐去的姓名与机构以「[已隐去]」表示。

本次裁决与影响

行政上诉办公室经重新审查驳回上诉:申请人未能证明受益人将在美国以《移民与国籍法》第101(a)(44)(B)条所定义的行政职责受雇。本次决定仅处理美国雇用是否属于行政职责;关于受益人在国外雇用是否属于管理或行政职责的上诉论点被明确保留、未作审理,也未获认定。

核对原文依据
For the reasons discussed above, the Petitioner has not established that the Beneficiary would be employed in the United States in an executive capacity. Accordingly, the appeal will be dismiss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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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RDER: The appeal is dismiss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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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 decline to reach and hereby reserve the Petitioner's appellate arguments regarding the remaining issue identified abo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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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背景

申请人是一家电子商务企业,作为L-1A跨国公司调派人员的雇主提交I-129非移民工作者申请,请求将受益人调派至美国公司担任首席执行官。受益人身份、国籍等个人资料在公开决定中未记载。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 an e-commerce business, seeks to temporarily employ the Beneficiary as its CEO under the L-lA nonimmigrant classification for intracompany transfere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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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经过

  1. 初次申请

    申请人提交I-129申请,请求以L-1A身份临时雇用受益人担任美国公司首席执行官;申请中称公司成立于2016年、有100名员工,并提交初始支持信说明受益人职责。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 an e-commerce business, seeks to temporarily employ the Beneficiary as its CEO under the L-lA nonimmigrant classification for intracompany transfere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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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On the Form 1-129 petition, the Petitioner claimed that it was established in 2016 and had 100 employe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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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补件

    德州服务中心发出补件通知,指出初始职责描述不足以证明受益人将主要从事管理或行政职责;申请人补交了组织架构图、税表、由受益人签署的合同和协议及其他财务文件,但未就受益人拟任职位及其职责提供进一步信息。

    核对原文依据
    The Director issued a request for evidence (RFE), noting that the initial description of duties was insufficient to establish that the Beneficiary would be employed in a primarily managerial or executive capac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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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he Petitioner did not provide any additional information regarding the Beneficiary's proposed position or its associated duti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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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原审拒绝决定

    德州服务中心主任拒绝申请,认定记录未能证明受益人在国外的雇用属于管理或行政职责,也未能证明其拟在美国的雇用将属于管理或行政职责;并具体指出申请人未提供受益人投入各项职责的时间比例,也未提供所称下属员工的雇用证据和职责描述。

    核对原文依据
    The Director of the Texas Service Center denied the petition, concluding that the record did not establish that 1) the Beneficiary's employment abroad was in a managerial or executive capacity, or 2) the Beneficiary's proposed U.S. employment would be in a managerial or executive capac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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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he Petitioner's failure to provide the percentage of time the Beneficiary would devote to each stated duty precluded a determination that his employment would be primarily executive in natu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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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上诉

    申请人向行政上诉办公室提出上诉,主张原审决定武断任意、未适用优势证据标准,并称受益人超过50%的时间用于行政职责;上诉时未提交新的支持证据,也未直接回应职责描述不足及时间比例缺失的问题。

    核对原文依据
    On appeal, the Petitioner does not directly address the Director's determination regarding the deficient position description and lack of information regarding the percentage of time the Beneficiary would devote to his stated duti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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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No additional supporting evidence was submitted in support of the appe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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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上诉决定

    行政上诉办公室于2023年8月4日作出决定,经重新审查后维持原审关于美国雇用不构成行政职责的认定,并驳回上诉;对国外雇用是否属于管理或行政职责的其余上诉论点不予审理并予以保留。

    核对原文依据
    Upon de novo review, we will dismiss the appeal because the Petitioner did not establish that the Beneficiary would be employed in the United States in a managerial or executive capac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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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we decline to reach and hereby reserve the Petitioner's appellate arguments regarding the remaining issue identified abo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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逐项证据分析

按争议点查看申请主张、原审意见、具体证据与 AAO 理由。点击每项标题可展开或收起。

美国拟任职位是否属于行政职责(职责描述与时间分配) 本项未获认可

本案适用标准

《移民与国籍法》第101(a)(44)(B)条规定,“行政职责”指雇员主要指导组织或组织主要组成部分/职能的管理、确立目标与政策、在裁量决策中行使广泛自由,并仅接受高层管理人员、董事会或股东的普遍监督;申请人须证明拟任职位满足全部四项要素,且受益人将主要从事行政职责而非日常运营活动。8 C.F.R. § 214.2(l)(3)(ii)要求提交受益人实际职责的详细描述。优势证据标准见Matter of Chawathe;重新审查见Matter of Christo's, Inc.。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主张受益人作为美国公司首席执行官处于组织层级顶端,负责监督全部运营、确立政策与目标、拥有雇用和解雇所有管理人员的完全裁量权,并称其超过50%的时间用于行政职责;还援引劳工部《职业展望手册》中“高层管理人员”的描述,主张受益人的职责与其他行政雇员相当。

原审意见

原审认定申请人对受益人职责的描述不充分,并特别指出未提供受益人投入每项职责的时间比例,因而无法认定其雇用将主要属于行政性质。

初始支持信及职责清单

证明目的
证明受益人将处于组织最高层,负责监督美国公司全部运营、确立政策与目标、行使广泛裁量权并仅受股东普遍监督。
AAO 如何评价
AAO认为该描述过于笼统,无法据此有意义地评估受益人在日常运营中的实际任务;所列职责混合了行政性与运营性内容。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未说明受益人投入各项职责的时间比例,无法判断其是否主要从事行政职责。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s initial supporting letter claimed that the Beneficiary "will be at the very top of the organizational hierarchy, responsible for overseeing all operations of the U.S. compan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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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Petitioner listed the Beneficiary's duties as including both executive tasks and administrative or operational tasks but did not quantify the time he spends on these different duti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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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工部《职业展望手册》中“高层管理人员”及首席执行官职责描述

证明目的
证明受益人的职责与其他行政雇员相当,符合行政职责的通常含义。
AAO 如何评价
AAO认为申请人的职责描述大量照搬该通用定义,此类出版物中的通用职位描述与评估受益人在申请人业务中的实际职责无关,不能通过改写此类描述来满足举证责任。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通用描述未结合申请人的具体业务说明受益人的实际职责。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s description of the Beneficiary's duties appears to be largely composed of language taken almost verbatim from the DOL's defini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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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Petitioner cannot satisfy its burden ofproof by paraphrasing such descriptio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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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主张:受益人超过50%的时间用于行政职责

证明目的
证明受益人主要从事行政职责。
AAO 如何评价
AAO指出该主张仅为断言,未附相关、有证明力且可信的证据支持,上诉时也未提交新证据。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缺乏时间分配的具体证据或量化明细。
核对原文依据
asserts that the Beneficiary devotes more than 50% ofhis time to such duties. No additional supporting evidence was submitted in support of the appe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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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Petitioner must support its assertions with relevant, probative, and credible evide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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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O 认定与理由

AAO同意原审认定:申请人列出的职责同时包含行政性任务和行政/运营性任务,却未量化受益人在各类职责上的时间比例,因此无法判断其是否“主要”从事行政工作。AAO还指出,申请人援引的劳工部描述与受益人职责几乎逐字相同,通用职位描述不能替代对申请人在其业务背景下实际职责的具体说明。仅有首席执行官头衔或负责指导公司,并不当然满足法定的“主要行政”要求。

核对原文依据
Absent a breakdown of the percentages of time the Beneficiary would devote to each duty, we cannot determine whether the Beneficiary would primarily perform the duties of an executive under an approved peti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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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eneric job descriptions found in DOL publications have no bearing on an assessment of this Beneficiary's duties within the context of the Petitioner's busines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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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fact that the Beneficiary will manage or direct a business does not necessarily establish eligibility for classification as an intracompany transferee in an executive capac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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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公司的员工配置与组织架构是否使受益人免于非行政职责 本项未获认可

本案适用标准

依《移民与国籍法》第101(a)(44)(C)条,若以员工配置水平作为判断行政职责的因素,须结合组织整体目的和发展阶段考虑其合理需要;申请人须证明组织如何管理、受益人主要关注广泛目标与政策而非日常运营,不能仅凭头衔或作为唯一管理者而认定为行政人员。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主张受益人直接监督供应链主管、会计与财务经理、收购主管、采购与物流负责人及财务主管五名高层管理人员,这些高层管理人员再监督所有下级管理人员和员工,足以证明受益人处于层级顶端且职位属行政性质。

原审意见

原审强调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其雇用了所称下属员工,也未提供这些下属的职责描述以说明他们如何使受益人免于日常活动。

组织架构图及关于五名高层管理人员的说明

证明目的
证明受益人处于层级顶端,直接监督五名高层管理人员,后者再管理全部下级员工,从而将受益人从日常运营中解放出来。
AAO 如何评价
AAO认为仅有架构图和说明不足以证明这些人员实际受雇;申请人未提交工资单、工资记录等客观证据。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缺乏证明所称下属员工实际存在的雇用与薪资证据,也缺乏下级员工人数及服务内容的证明。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 claimed that these individuals in tum would oversee all of the Petitioner's lower-level managers and employe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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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Petitioner did not submit evidence establishing its actual employment of these individua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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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称五名高层管理人员的职责描述

证明目的
证明这些下属承担日常管理职责,使受益人得以专注于广泛目标与政策。
AAO 如何评价
AAO指出申请人未提供这些所称下属的职责描述,也未解释他们的服务如何消除受益人主要从事公司业务的必要。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缺少下属职责描述及对其如何分担运营职责的具体说明。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 declined to provide a description of duties for the Beneficiary's claimed subordinates who would relieve him from performing the day-to-day activities ofthe U.S. compan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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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Petitioner has not explained how the services of the upper-level managers would obviate the need for the Beneficiary to primarily conduct the Petitioner's busines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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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人数陈述:初始支持信称超过50人,I-129表称100人

证明目的
证明公司规模足以支撑受益人的行政职位。
AAO 如何评价
AAO在脚注中指出两处人数陈述不一致,申请人须以独立、客观证据解决该矛盾以确定事实;决定未进一步据此单独作出认定。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员工人数在记录中存在矛盾,且缺乏客观雇用证据佐证。
核对原文依据
In its initial letter of support, the Petitioner claimed to employ more than 50 individuals. On the Form 1-129 petition. however, it claimed to have 100 employe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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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O 认定与理由

AAO同意原审认定:申请人虽声称雇用超过50人、五名高层管理人员直接受受益人监督,但未提交工资单或工资记录等证明这些人员实际受雇的证据。申请人也未证明下级员工的存在或其提供的服务,亦未解释高层管理人员的服务如何使受益人无需主要从事公司业务。因此记录不能证明受益人有下属员工分担非行政职责。

核对原文依据
In the absence of such evidence as pay stubs and payroll records, the Petitioner has not established that it employs a subordinate staff that would relieve the Beneficiary from performing non-qualifying duti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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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record does not establish that the Beneficiary had staff to relieve him from performing non-qualifying duti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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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益人在国外的雇用是否属于管理或行政职责 保留/未作认定

本案适用标准

8 C.F.R. § 214.2(l)(1)(1)要求合格组织在受益人申请入境前三年内至少连续一年将其雇用于管理或行政职责,或需要专业知识职位。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通过上诉对原审该项认定提出论点,主张受益人符合L-1A资格。

原审意见

原审认定记录未能证明受益人在国外的雇用属于管理或行政职责。

AAO 认定与理由

AAO以美国雇用不构成行政职责这一拒绝理由已足以处理上诉为由,明确表示不审理并保留申请人关于国外雇用职责的其余上诉论点,因此本次决定未对该项作出实质认定。

核对原文依据
Because the identified basis for denial is dispositive of the Petitioner's appeal, we decline to reach and hereby reserve the Petitioner's appellate arguments regarding the remaining issue identified abo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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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提示与适用边界

以下为基于本案的材料核对提示,不是 AAO 对其他案件的裁定。

  • 阅读提示:核对申请人提交的职责清单是否区分行政性职责与运营性职责,以及是否附有各项职责的时间比例;决定以缺少该量化明细作为无法认定“主要行政”的关键理由。
    核对原文依据
    Absent a breakdown of the percentages of time the Beneficiary would devote to each duty, we cannot determine whether the Beneficiary would primarily perform the duties of an executive under an approved peti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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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阅读提示:核对记录中是否有工资单、工资记录等证明五名高层管理人员及下级员工实际受雇的客观证据,以及是否附有这些下属的职责描述;决定以此判断受益人是否有下属分担非行政职责。
    核对原文依据
    In the absence of such evidence as pay stubs and payroll records, the Petitioner has not established that it employs a subordinate staff that would relieve the Beneficiary from performing non-qualifying duti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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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阅读提示:核对员工人数在初始支持信(超过50人)与I-129表(100人)之间的差异,决定要求以独立、客观证据解决该矛盾;此点不单独构成拒绝理由,但影响对公司规模和员工配置的评估。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 must resolve this discrepancy in the record with independent, objective evidence pointing to where the truth li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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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阅读提示:本案程序边界为上诉审查,AAO仅就美国雇用是否属于行政职责作出认定;国外雇用职责问题被保留而未审理,不能将本次驳回理解为对国外雇用问题已作否定认定。
    核对原文依据
    we decline to reach and hereby reserve the Petitioner's appellate arguments regarding the remaining issue identified abo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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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全文

原文第 1 页

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案号:27992169 日期:2023年8月4日

对德克萨斯服务中心决定的上诉

表格 I-129,非移民工人申请(L-1A 经理或高管)

申请人是一家电子商务企业,寻求根据 L-1A 跨国公司调派人员非移民分类临时雇用受益人担任其首席执行官。见《移民与国籍法》(该法)第 101(a)(15)(L) 条,8 U.S.C. § 1101(a)(15)(L)。L-1A 分类允许公司或其他法律实体(包括其关联公司或子公司)将符合条件的外国雇员调派至美国,以经理或高管身份临时工作。

德克萨斯服务中心审理主任否决了该申请,认定记录未能证明:1)受益人在国外的雇佣是以经理或高管身份进行的,或 2)受益人拟在美国的雇佣将以经理或高管身份进行。此事现因上诉而由本办公室审理。8 C.F.R. § 103.3。

申请人负有举证责任,须以优势证据证明其资格。Matter of Chawathe, 25 I&N Dec. 369, 375-76 (AAO 2010)。本办公室对此事项中的问题进行重新审查(de novo)。Matter of Christo's, Inc., 26 I&N Dec. 537, 537 n.2 (AAO 2015)。经重新审查,本办公室将驳回上诉,因为申请人未能证明受益人将在美国以经理或高管身份受雇。由于所认定的否决依据对申请人的上诉具有决定性,本办公室拒绝审理并在此保留申请人就上述其余问题提出的上诉论点。见 INS v. Bagamasbad, 429 U.S. 24, 25 (1976)(“法院和机构无须对其裁决结果并非必要的问题作出认定”);另见 Matter of L-A-C-, 26 I&N Dec. 516, 526 n.7 (BIA 2015)(在申请人本不符合资格的情况下,拒绝在上诉中审理替代性问题)。

一、法律

为确立 L-1A 非移民签证分类的资格,符合条件的组织必须在受益人申请入境美国之前的三年内,连续一年以经理或高管身份,或以需要专业知识职位雇用受益人。8 C.F.R. § 214.2(l)(1)(i)。此外,受益人必须寻求临时进入美国,以经理或高管身份继续向同一雇主或其子公司或关联公司提供服务。8 C.F.R. § 214.2(l)(3)(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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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在美国以高管身份受雇

需要处理的唯一问题是,申请人是否证明受益人将在美国以高管身份受雇。1

“高管身份”是指在某一组织内的职务,其中雇员主要指导该组织或该组织的主要组成部分或职能的管理;制定该组织、组成部分或职能的目标和政策;在自由裁量决策中行使广泛的自主权;并且仅接受该组织高层高管、董事会或股东的一般监督或指导。该法第 101(a)(44)(B) 条。

为符合 L-1A 非移民签证分类中高管身份的资格,申请人必须证明受益人将履行该法第 101(a)(44)(B)(i)-(iv) 条法定定义中规定的高层职责。如果记录未能证明所提供的职位满足全部四项要素,本办公室无法认定其为符合条件的高管职位。

如果申请人证明所提供的职位满足法定定义中规定的全部要素,申请人必须证明受益人将主要从事高管职责,而非与申请人的其他雇员一起从事普通运营活动。见 Family Inc. v. USCIS, 469 F.3d 1313, 1316 (9th Cir. 2006)。在确定某一受益人是否将主要从事高管职责时,本办公室考虑申请人对工作职责的描述、公司的组织结构、受益人的下属雇员的职责、是否有其他雇员使受益人免于履行运营职责、业务的性质,以及任何其他有助于理解受益人在企业中的实际职责和角色的因素。

因此,本办公室将讨论有关受益人工作职责的证据,以及有关申请人业务性质及其人员配备水平的证据。

A. 工作职责

申请人的初始支持信声称,受益人“将处于组织层级的最顶端,负责监督美国公司的所有运营”。信中还表示,受益人“将担任公司的首席执行官职务,指导该组织的管理”,并且他将“负责制定公司的政策和目标”。申请人还声称,受益人将在自由裁量决策中行使广泛的自主权,包括拥有雇用和解雇所有经理和雇员的完全自由裁量权,并且仅接受其他股东的一般监督和指导。

1 审理主任认定受益人不会以经理或高管身份受雇。在整个记录和上诉中,申请人并未主张受益人将以经理身份受雇。相反,申请人确认受益人是一名高管,并声称他将履行高管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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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列出的受益人职责如下:

  • 发展、管理和指导[申请人],以便为我们的客户和顾客提供快速、高效且有效的在线品牌营销和销售服务;
  • 规划、制定和确立[申请人]的政策和目标;
  • 指导和监督公司的财务和预算活动;
  • 与品牌和供应商谈判并批准合同和协议;
  • 招聘、面试、雇用、培训和解雇[申请人]的所有经理;
  • 制定销售和雇员目标,并与经理和员工合作实现这些目标;
  • 监控和评估预算、工资记录以及应付和应收账款;
  • 审查财务交易以确保支出获得授权并列入预算,并审查和批准财务报告;
  • 批准推广品牌的营销策略;
  • 与金融机构会面以谈判公司贷款,并与会计师会面以审查年度报告和损益表;
  • 研究和调查新品牌和商业机会以扩大运营。

审理主任发出了补件通知(RFE),指出初始职责描述不足以证明受益人将以主要经理或高管身份受雇。作为回应,申请人提供了额外文件,包括组织结构图、纳税申报表、由受益人签署的合同和协议,以及其他支持受益人声称符合条件雇佣的财务文件。申请人未提供有关受益人拟任职位或其相关职责的任何额外信息。

在否决申请时,审理主任认定申请人对受益人职责的描述不充分,并特别指出,申请人未能提供受益人将用于每项所述职责的时间百分比,这使本办公室无法认定其雇佣将主要具有高管性质。

在上诉中,申请人未直接回应审理主任关于职位描述不充分以及缺乏受益人将用于所述职责的时间百分比信息的认定。相反,申请人主张审理主任的决定是任意和反复无常的。申请人再次强调受益人履行高管职责,并主张受益人将其超过 50% 的时间用于此类职责。未提交支持上诉的额外证据。

申请人还在上诉中声称,审理主任未适用优势证据标准,并主张受益人显然将以主要高管身份受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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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然而,申请人必须用相关、有证明力且可信的证据支持其主张。见 Matter of Chawathe, 25 I&N Dec. at 376。如上所述,申请人未能证明受益人的角色将主要具有高管性质,因为申请人提供的职位描述包含笼统表述,无法对受益人在申请人日常运营过程中的实际任务进行有意义的评估。

经审查,我们同意审理主任的认定,即受益人的职位描述不充分。受益人是否为高管雇员,取决于申请人是否已履行其举证责任,证明其职责“主要”为高管职责。参见《移民与国籍法》第101(a)(44)(B)条。在此,申请人未充分记录受益人的职责中高管职能占多大比例、不符合条件的职责占多大比例。申请人将受益人的职责列为既包括高管任务,也包括行政或运营任务,但未量化其在这些不同职责上花费的时间。例如,除声称受益人将制定和确立其政策与目标外,申请人还称受益人将负责招聘、培训、雇用和解雇人员,以及监督工资单和应付及应收账款。在缺乏受益人将投入每项职责的时间百分比细分的情况下,我们无法认定受益人是否将在获批申请下主要履行高管的职责。参见IKEA US, Inc. v. U.S. Dept. of Justice, 48 F. Supp. 2d 22, 24 (D.D.C. 1999)。

在上诉中,申请人援引美国劳工部(DOL)的《职业展望手册》(《手册》)及其对“最高层高管”职责的描述,其中包括首席执行官这一职位名称。在援引该描述时,申请人称受益人的职责“与其他高管雇员所从事的工作相称”。经审查,申请人对受益人职责的描述似乎主要由几乎逐字取自DOL定义的措辞构成。DOL出版物中的通用职位描述与在申请人业务背景下评估本受益人的职责无关,申请人不能通过转述此类描述来履行其举证责任。法规要求申请人提交受益人实际职责的详细描述。参见8 C.F.R. § 214.2(l)(3)(ii)。

具体细节显然是判断受益人职责在性质上是否主要为高管或管理性质的重要指标,否则满足定义就只是重述法规而已。Fedin Bros. Co., Ltd. v. Sava, 724 F. Supp. 1103 (E.D.N.Y. 1989), aff'd, 905 F.2d 41 (2d. Cir. 1990)。在此,申请人未阐明受益人将履行的具体职责,未提供其将投入每项职责的时间细分,仅笼统表示受益人将担任公司首席执行官,监督整个组织。

尽管受益人作为美国实体的首席执行官似乎负责指导公司并确立其目标与政策,但受益人将管理或指导一家企业这一事实,并不必然确立其符合《移民与国籍法》第101(a)(44)(B)条所指高管身份的公司内部调动人员分类资格。根据法规,该分类资格要求某一职位的职责在性质上“主要”为高管职责。《移民与国籍法》第101(a)(44)(B)条。尽管受益人对美国实体的日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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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营行使自由裁量权并拥有决策权,但职位描述并未确立其日常职责在性质上主要将为高管职责。

B. 人员配置与组织结构

接下来,我们将讨论提交申请时美国公司的人员配置情况。如果将人员配置水平用作判断个人是否以高管身份行事的因素,则必须结合组织的总体目的和发展阶段来考虑该组织的合理需要。参见《移民与国籍法》第101(a)(44)(C)条。

在I-129表格申请中,申请人声称其成立于2016年,拥有100名员工。申请人提供了其人员配置的总体概述,并声称受益人将指导申请人的高层管理人员,包括供应链主管、会计与财务经理、收购负责人、采购与物流负责人以及财务主管。申请人声称,这些人反过来将监督申请人所有较低层级的管理人员和员工。

在驳回申请时,审理主任强调,申请人未以证据支持其雇用所称下属员工的记录。审理主任还指出,申请人拒绝提供受益人所谓下属的职责描述,而这些下属将使其免于履行美国公司的日常活动,或以其他方式支持这样一种职位,即其实际职责在性质上主要将为高管职责。

“高管身份”这一术语的法定定义侧重于个人的高位职位。根据法规,受益人必须有能力“指导管理层”并“确立”某一组织或其重要组成部分或职能的“目标与政策”。《移民与国籍法》第101(a)(44)(B)条。为表明受益人将“指导”某一组织或该组织重要组成部分或职能的“管理层”,申请人必须表明该组织、重要组成部分或职能是如何管理的,并证明受益人主要关注其总体目标与政策,而非其日常运营。个人不会仅因拥有高管头衔,或仅因作为所有者或唯一的管理或高管雇员“指导”该组织,就被视为法规意义上的高管。

在上诉中,申请人重复其在RFE答复中的主张,声称受益人对供应链主管、会计与财务经理、收购负责人、采购与物流负责人以及财务主管的直接监督表明,受益人处于申请人层级结构的顶端,且其职位在性质上为高管职位。申请人未认可审理主任的认定,即记录中缺乏受益人下属的工资记录和职责描述,使得无法认定受益人的职位在性质上主要将为高管职位,也未提供文件反驳该认定。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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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必须以相关、具有证明力且可信的证据支持其主张。参见Matter of Chawathe, 25 I&N Dec. at 376。

经审查记录,我们同意审理主任的认定。尽管申请人声称雇用50多名个人,2其中五名高层管理人员直接受受益人监督,但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实际雇用这些个人。在缺乏工资单和工资记录等此类证据的情况下,申请人未确立其雇用了将使受益人免于履行不符合条件职责的下属员工。此外,尽管申请人声称五名高层管理人员监督所有其余较低层级的管理人员和员工,但申请人既未提供证据记录这些员工的存在,也未说明这些个人提供的服务。此外,申请人未解释高层管理人员的服务将如何消除受益人主要经营申请人业务的必要。

在此,记录未确立受益人有员工使其免于履行不符合条件的职责,提交的职位描述也未确立其职责在性质上主要将为高管职责。因此,申请人未确立受益人将以《移民与国籍法》第101(a)(44)(B)条所定义的高管身份在美国受雇。

III. 结论

基于上述理由,申请人未确立受益人将以高管身份在美国受雇。因此,上诉将被驳回。

命令:上诉被驳回。

2 在其最初的支持信中,申请人声称雇用50多名个人。然而,在I-129表格申请中,其声称拥有100名员工。申请人必须以独立、客观的证据解决记录中的这一差异,指明真相所在。Matter of Ho, 19 I&N Dec. 582, 591-92 (BIA 1988)。

原文:USCIS 非先例裁决 PDF(2023-08-04)

本页为 USCIS 公开的 AAO 非先例裁决译文,不是美杰华经手的案例,不构成法律意见;个案结果取决于各自证据。翻译模型:deepseek-flash,生成于 2026-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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