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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案卷编号:27988085 日期:2023年8月4日
关于行政上诉办公室决定的动议
表格 I-140,外籍工人移民申请(国家利益豁免)
申请人寻求以特殊能力个人的身份获得基于就业的第二优先(EB-2)移民分类,并寻求对该分类所附工作要求(即劳工证)的国家利益豁免。参见《移民与国籍法》(该法)第203(b)(2)条,8 U.S.C. § 1153(b)(2)。
德克萨斯服务中心审理主任否决了该申请,认定申请人既不符合拥有高级学位的专业人士分类资格,也不符合特殊能力个人分类资格,且未能证明豁免所要求的工作邀请(进而豁免劳工证)将符合国家利益。我们驳回了申请人的上诉,现该事项因复议动议而再次提交本办公室。
申请人负有以优势证据标准证明其资格的责任。Matter of Chawathe, 25 I&N Dec. 369, 375-76 (AAO 2010)。经审查,我们将驳回该动议。
“特殊能力”是指在科学、艺术或商业领域所具有的显著高于通常所遇专业水平的专长程度。8 C.F.R. § 204.5(k)(2)。申请人必须首先提交满足六类证据中至少三类证据的文件。8 C.F.R. § 204.5(k)(3)(ii)(A)-(F)。然而,满足至少三项标准本身并不确立该分类的资格。1 若申请人满足上述标准,我们将进行最终实质审查,以决定证据整体是否显示其被认可为在该领域具有显著高于通常所遇专业水平的专长程度。
若申请人证明其符合基础EB-2分类资格,则必须进而证明其值得对工作要求“符合国家利益”行使自由裁量豁免。该法第203(b)(2)(B)(i)条。虽然法规和相关条例均未定义“国家利益”一词,Matter of Dhanasar, 26 I&N Dec. 884, 889 (AAO 2016) 提供了审理国家利益豁免申请的分析框架。Dhanasar 指出,美国公民
1 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此前已确认该两步审理方法在特殊能力外国人情形下的适用性。6 USCIS Policy Manual F.5(B)(2), https://www.uscis.gov/policy-manual/volume-6-part-f-chapter-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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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移民服务局(USCIS)可作为自由裁量事项2,在申请人证明以下各项时授予国家利益豁免:
- 拟议事业既具有实质价值又具有国家重要性;
- 该个人处于有利地位以推进其拟议事业;以及
- 权衡之下,豁免工作要求将有利于美国。
8 C.F.R. § 103.5(a)(1)(i) 处的条例将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的复议权限限定于申请人已表明该行动具有“正当理由”的情形。因此,为获得复议,申请人不仅必须满足 8 C.F.R. § 103.5(a)(1)(iii) 处的正式提交要求(例如提交填写完整并签署的 I-290B 表格《上诉或动议通知》并附正确费用),还必须表明授予该动议的正当理由。具体而言,复议动议必须确立本办公室的决定系基于对法律或政策的错误适用,且该决定基于作出决定时诉讼记录中的证据是错误的。8 C.F.R. § 103.5(a)(3)。
在驳回申请人上诉的决定中,我们说明其上诉提交材料实质上是对其先前为回应审理主任的证据请求(RFE)而提交的文件和论证的重申。申请人的上诉书面论证意见再次主张其为特殊能力个人,引用了审理主任在初始申请及RFE回应中所评估的相同证据、文件和论证。申请人的上诉还以与初始申请及RFE回应中相同的方式,再次强调其据称符合 Dhanasar 框架下对工作要求(进而对劳工证)的自由裁量豁免资格。由于审理主任已充分解释否决理由,我们采纳并维持审理主任的决定,即申请人未证明其满足 8 C.F.R. § 204.5(k)(3)(ii)(A)-(F) 所列六项监管标准中的至少三项。3 我们亦同意审理主任的意见,即申请人前后不一致的陈述模糊了其拟议事业的性质,以致其未能证明该事业在 Dhanasar 分析框架第一项要件下的国家重要性。
在动议中,申请人提供了与其在上诉书面论证意见及回应审理主任RFE时相同的论证。此外,其重述并描述了先前提交的证据。申请人请求我们审查其先前提交的证据,并就其符合 8 C.F.R. § 204.5(k)(3)(ii) 六项标准中五项标准的资格提出论证。其还请求我们重新考虑其在 Dhanasar 框架全部三项要件下的资格。
对任何动议的审查均严格限于先前不利决定的依据。因此,我们将审查任何新论证,只要其与我们驳回其上诉相关。然而,申请人的动议未解释或证明我们在驳回其上诉时如何出错。其亦未如复议动议所要求的那样论证或指出我们在先前决定中如何错误适用法律或政策。仅不同意我们的结论而未表明我们在法律上出错,或未指出与我们对证据的分析相矛盾的政策,不构成
2 另见 Poursina v. USCIS, 936 F.3d 868 (9th Cir. 2019)(认定USCIS授予或拒绝国家利益豁免的决定属自由裁量性质)。 3 我们注意到,审理主任对申请人在初始申请中及回应RFE时提交的证据进行了个别化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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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新考虑我们决定的理由。Matter of O-S-G-, 24 I&N Dec. 56, 58 (BIA 2006)(“[A]复议动议并非当事方实质上可提交与上诉时相同书面论证意见并寻求复议、仅泛泛指控先前……决定有误的程序。动议方必须具体指明在上诉中提出、但在我们初始决定中被错误裁决或遗漏的事实和法律问题……”)。在此,申请人未表明我们的上诉决定错误适用了法律或政策,且该决定基于作出决定时诉讼记录中的证据是错误的。因此,申请人未确立其当前动议符合 8 C.F.R. § 103.5(a)(3) 对复议动议的要求。故我们将驳回其复议动议。
申请人未表明我们在先前决定中基于面前记录错误适用了法律或政策。
命令:复议动议被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