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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案卷编号:31283647 日期:2024年8月5日
对德克萨斯服务中心决定的上诉
表格 I-140,外籍工人移民申请(国家利益豁免)
申请人是一名具有运动机能学背景的企业家,寻求就业第二优先(EB-2)移民分类,作为持有高级学位的专业人士成员或具有特殊能力(exceptional ability)的个人,并寻求对该分类所附工作要求(job offer requirement)的国家利益豁免。见《移民与国籍法》(该法)第203(b)(2)条,8 U.S.C. § 1153(b)(2)。
德克萨斯服务中心审理主任(Director)驳回了该申请,认定记录未能证明申请人有资格获得对工作要求(job offer requirement)的国家利益豁免。此事现依据8 C.F.R. § 103.3 提交本办公室审理。
申请人负有举证责任,须以优势证据标准(preponderance of the evidence)证明其资格。Matter of Chawathe, 25 I&N Dec. 369, 375-76 (AAO 2010)。本办公室对此事项中的问题进行重新审查(de novo)。Matter of Christo's, Inc., 26 I&N Dec. 537, 537 n.2 (AAO 2015)。经重新审查,本办公室将驳回上诉。
在上诉中,申请人提供了额外的AAO决定副本。她主张她已满足国家利益豁免的要求。具体而言,她主张她已证明其事业的国家重要性,该事业将“主要为”缺乏医疗保健服务的农村患者提供运动机能学服务。她主张她确实证明了其事业将带来的更广泛影响、实质性积极经济效应以及促进美国就业的重大潜力。她还主张审理主任错误地要求她提交劳工证(labor certification),因为作为自雇企业家她无法提交此类证明。最后,申请人对审理主任对记录的分析提出异议,主张对其案件适用了比适当的优势证据分析更严格的证明标准。
本办公室采纳并维持审理主任对Dhanasar框架第一项条件的决定和分析。见 Matter of Burbano, 20 I&N Dec. 872, 874 (BIA 1994);另见 Giday v. INS, 113 F.3d 230, 234 (D.C. Cir. 1997)(指出采纳并维持下级决定的惯例“已被每一个直接面对该问题的其他巡回法院普遍接受”);Chen v. INS, 87 F.3d 5, 8 (1st Cir. 1996)(加入八个巡回法院,裁定上诉裁判者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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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纳并维持下级决定,只要他们对案件给予“个别化考量”(individualized consideration)。申请人对审理主任对其证据的评估提出异议,并主张她已满足Dhanasar第一项条件的要求。本办公室不同意;审理主任的决定在认定国家重要性标准未获满足之前,考虑了现有证据和申请人的论点,本办公室认为该认定并无错误。申请人未提供细节支持其关于审理主任适用了错误证明标准的主张;本办公室在审理主任的决定中未看到此迹象。本办公室也已审查该决定,以查看是否有迹象表明审理主任要求了法规未要求的证据,例如劳工证。该决定并未列出此类要求。审理主任适当地在第三项条件下提及了劳工证,该条件要求裁判者确定总体而言,豁免工作要求及随附的劳工证要求是否对美国有利。
由于记录中的文件未能证明拟议事业的国家重要性,而这是Dhanasar先例决定第一项条件所要求的,申请人未能证明其有资格获得国家利益豁免。本办公室对申请人是否能够满足第二项和第三项条件以符合国家利益豁免资格保留意见。见 INS v. Bagamasbad, 429 U.S. 24, 25 (1976)(指出机构无需对最终决定不必要的问题作出“纯咨询性认定”);另见 Matter of L-A-C-, 26 I&N Dec. 516, 526 n.7 (BIA 2015)(在申请人未能以其他方式满足其举证责任的情况下,拒绝在上诉中处理替代性问题)。
命令:上诉被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