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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案号:31522633 日期:2024年8月5日
对内布拉斯加服务中心决定的上诉
表格I-140,外籍工人移民申请(国家利益豁免)
申请人是一名计算机系统分析师,寻求第二优先移民分类,作为具有特殊能力的人员,并寻求对此EB-2分类所附工作要求进行国家利益豁免。参见《移民与国籍法》(该法)第203(b)(2)条,8 U.S.C. § 1153(b)(2)。
内布拉斯加服务中心审理主任否决了该申请,认定申请人未能证明其是具有特殊能力的人员。1 审理主任指出,由于申请人未能证明其符合EB-2分类(国家利益豁免的门槛要求),她无需进行最终实质审查,也无需根据Matter of Dhanasar, 26 I&N Dec. 884 (AAO 2016)框架审查其是否有资格获得国家利益豁免。
在上诉中,申请人未提交补充证据,但主张审理主任认定其不是具有特殊能力的人员存在错误,因为他至少符合三项所需标准,应当进行最终实质审查。他还表示,由于审理主任未对国家利益豁免标准提出质疑,她实际上已默认他符合Dhanasar框架并有资格获得国家利益豁免。2
申请人负有举证责任,须以优势证据证明其资格。Matter of Chawathe, 25 I&N Dec. 369, 375-76 (AAO 2010)。我们对本事项中的问题进行重新审查(de novo)。Matter of Christa's, Inc., 26 I&N Dec. 537, 537 n.2 (AAO 2015)。经重新审查,我们将驳回上诉。
一、法律
为确立国家利益豁免的资格,申请人必须首先证明其符合基础EB-2签证分类的资格,即作为高等学位专业人员或科学、艺术或商业领域具有特殊能力的人员。该法第203(b)(2)(B)(i)条。由于
1 申请人未主张其持有高等学位,记录亦未显示其持有高等学位。 2 我们亦注意到申请人对审理主任决定中所反映的其证据回复请求收件日期有误一事表示关切。然而,没有迹象表明该回复未被妥善接收或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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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分类要求个人的服务须由美国雇主寻求,因此需另行证明豁免工作要求符合国家利益。
特殊能力是指显著高于科学、艺术或商业领域通常所遇的专业水平。8 C.F.R. § 204.5(k)(2)。申请人须初步提交满足六类证据中至少三类的文件。8 C.F.R. § 204.5(k)(3)(ii)(A)-(F)。然而,满足至少三项标准本身并不确立该分类的资格。参见6 USCIS Policy Manual F.5(B)(2), https://www.uscis.gov/policymanual。若申请人满足上述要求,我们将进行最终实质审查,以决定证据整体是否显示其被认可为具有显著高于该领域通常所遇的专业水平。同上。
二、分析
在否决申请时,审理主任认定申请人已满足特殊能力标准之一,即8 C.F.R. § 204.5(k)(3)(ii)(B),在特殊能力职业中至少十年的全职工作经验。在上诉中,申请人主张其符合8 C.F.R. § 204.5(k)(3)(ii)(A)、(C)、(E)和(F)标准;同时同意审理主任关于其不符合8 C.F.R. § 204.5(k)(3)(ii)(D)项下关于证明特殊能力薪资类别的认定。
A. 显示外籍人士拥有与特殊能力领域相关的学院、大学、学校或其他学习机构颁发的学位、文凭、证书或类似奖项的官方学术记录。8 C.F.R. § 204.5(k)(3)(ii)(A)。
在初次提交时,申请人表示不会满足此标准,且似乎未提交任何支持文件。然而,记录中有四份计算机相关课程的证书。证书如下:2008年在巴西[已隐去]的四天课程;2020年由微软认证培训师提供的两门8小时课程;以及2020年在[已隐去]的8小时课程。我们注意到申请人在回应证据请求时提交了若干新证书,但这些课程均在2021年4月28日提交日期之后完成,不予考虑。申请人必须在提交申请时确立其所寻求福利的资格。参见Matter of Katigbak, 14 I&N Dec. 45, 49 (Reg'l Comm'r 1971)。申请人不得对申请进行实质性变更以使有缺陷的申请符合USCIS要求。参见Matter of Izummi, 22 I&N Dec. 169, 176 (Assoc Comm'r 1998)。
此外,所提交的四份证书不符合法规的明文规定。首先,这些证书显示申请人于2008年参加了四天的授课,然后在2020年三天内参加了24小时的授课。从授课时数来看,记录并未表明这些证书相当于文凭或学位类似的奖项。其次,没有证据显示这些是来自经认证学习机构的官方学术记录。因此,我们维持审理主任关于记录未显示申请人符合此类别标准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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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从事该职业的执照或特定专业或职业的认证。8 C.F.R. § 204.5(k)(3)(ii)(C)。
同样,申请人在初次提交时表示不会满足此类别标准,但上述证书后来被作为成为计算机系统分析师所需的认证提交。审理主任认定记录不支持这些证书是必需的且类似于从事某一职业的执照。在上诉中,申请人主张该推理有误,因为尽管这些认证可能不是从事该职业所必需的,但它们对该职业至关重要。
我们维持审理主任的认定。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其拥有成为计算机系统分析师的执照或认证,也未证明成为计算机系统分析师需要执照或认证。我们注意到申请人在各种计算机系统或软件方面获得的认证可能有助于其就业能力,但记录未显示这些是从事该职业所必需的。最后,尚不清楚申请人主张哪些认证符合此标准,且2021年4月提交日期之后完成的任何认证均不能予以考虑。参见Katigbak,同上。
C. 同行、政府实体或专业或商业组织对行业或领域成就和重大贡献的认可证据。8 C.F.R. § 204.5(k)(3)(ii)(F)。
审理主任认定申请人不符合此标准,因为其证书和推荐信未显示其对该领域做出了重大贡献。在上诉中,申请人强调了两位推荐人的信件摘录。两封信均将申请人描述为有价值的员工和同事,对其雇主的运营及其客户做出了积极贡献。然而,这些信件并未表明申请人因其成就和对计算机系统行业或领域的重大贡献而获得认可。我们再次维持审理主任的认定。
由于申请人未证明其符合8 C.F.R. § 204.5(k)(3)(ii)(A)、(C)、(D)或(F)项下的标准,审查其是否符合8 C.F.R. § 204.5(k)(3)(ii)(E)项下的标准没有意义。即使其符合该标准,也无法满足所要求的三项标准。
基于上述理由,证据未能确立申请人满足8 C.F.R. § 204.5(k)(3)(ii)项下至少三项标准,并已达到特殊能力分类所需的专业水平。此外,由于其未满足至少三项标准,我们将不进行最终实质审查以决定证据整体是否显示其被认可为具有显著高于该领域通常所遇的专业水平。再者,由于申请人未满足该分类的门槛要求,分析其国家利益豁免资格将没有实际意义。
此外,申请人在上诉中主张,由于审理主任未对国家利益豁免要求提出质疑,她实际上已默认其符合Dhanasar框架并有资格获得国家利益豁免,该主张没有依据。审理主任对国家利益豁免并非沉默不语,而是指出由于申请人未能满足第二优先分类(作为高等学位持有者或具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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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能力的人员)的门槛要求,她无需在此时决定申请人是否符合国家利益豁免的Dhanasar框架要求。如上所述,我们同意审理主任的意见。
三、结论
基于上述理由,上诉将被驳回,每一项理由均被视为本决定的独立且替代性依据。
裁定:上诉被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