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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案号:31838917 日期:2024年8月5日
关于行政上诉办公室决定的动议
表格 I-140,外籍工人移民申请(国家利益豁免)
申请人是一名航空工程师和飞行教员,寻求以拥有高等学位的专业人士身份获得职业移民第二优先(EB-2)移民分类,并寻求对此分类所附工作要求给予国家利益豁免。见《移民与国籍法》(该法)第203(b)(2)条,8 U.S.C. § 1153(b)(2)。
德克萨斯服务中心审理主任否决了该申请,认定申请人未能证明豁免所要求的工作邀请、并因此豁免劳工证将符合国家利益。我们驳回了随后的上诉。现该事项基于合并提出的重新开案和复议动议提交至我们面前。
申请人负有举证责任,须以优势证据证明其资格。Matter of Chawathe, 25 I&N Dec. 369, 375-76 (AAO 2010)。经审查,我们将驳回该等动议。
重新开案动议必须陈述新的事实并有书面证据支持。8 C.F.R. § 103.5(a)(2)。复议动议必须确立我们的先前决定是基于对法律或政策的错误适用,且该决定基于决定时诉讼记录中的证据是错误的。8 C.F.R. § 103.5(a)(3)。我们对动议的审查仅限于审查我们最新的决定。8 C.F.R. § 103.5(a)(1)(i)、(ii)。我们可以批准满足这些要求并证明有资格获得所请求利益的动议。见 Matter of Coelho, 20 I&N Dec. 464, 473 (BIA 1992)(要求新证据具有改变结果的可能性)。
在我们先前通过引用并入本决定的决定中,我们认定申请人不符合 Matter of Dhanasar, 26 I&N Dec. 884 (AAO 2016) 中用于审理国家利益豁免申请的分析框架的第一项要件。我们认定申请人未能确立其拟议事业的国家重要性。见同上第889页(相关部分规定,为确立国家利益豁免资格,申请人必须确立其具体的拟议事业具有国家重要性)。
在重新开案动议中,申请人未主张任何新的事实,也未提交任何证据。其提交材料不符合重新开案动议的要求。在复议动议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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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主张,我们认定其在回应审理主任的证据请求(RFE)时就其除飞行测试和工程职业之外还计划开设自己的飞行学校提出了一组新的重大事实,这一认定有误。他主张,我们错误地得出结论认为这些新事实不能确立国家利益豁免资格。我们在先前决定中指出,申请人必须在提交申请时确立其寻求利益的资格。见 8 C.F.R. § 103.2(b)(1)。签证申请不得基于对未来资格的推测或申请人根据一组新事实获得资格之后予以批准。见 Matter of Katigbak, 14 I&N Dec. 45, 49 (Reg'l Comm'r 1971)。申请人不得对申请作出重大变更以试图使有缺陷的申请符合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USCIS)的要求。见 Matter of Izummi, 22 I&N Dec. 169, 176 (Assoc. Comm'r 1998)。
申请人重申其主张,即 Matter of Katigbak 和 Matter of Izummi 的适用范围有限,不适用于国家利益豁免申请。他重复其主张,即USCIS允许通过RFE程序引入额外证据,并提供机会提交新证据以满足 Dhanasar 分析的三项要件。申请人未指出我们在适用 Dhanasar 方面的任何错误,也未指明我们先前决定中任何其他法律错误或政策适用错误。
我们在先前决定中指出,尽管申请人最初表示计划基于其飞行教员经验为新教员课程制定新教学大纲,但他在提交申请时并未表明其拟议事业将涉及创办自己的飞行学校。我们解释称,如其RFE回复中详述的对其拟议事业的变更提出了一组新事实,且对 Dhanasar 第一项要件具有重大意义,因为拟议事业的范围影响其是否可能具有 Dhanasar 所设想的那种更广泛影响。见 Dhanasar, 26 I&N Dec. 第888-90页。我们进一步解释称,该法第203(b)(2)(A)条使第二优先签证在相关部分可供其在美国的雇主寻求其在科学、艺术、专业或商业方面服务的合格个人获得,而第203(b)(2)(B)条确立了豁免工作邀请要求的自由裁量国家利益豁免的标准。由于工作邀请要求必须在提交申请时作为所请求签证分类的一部分予以满足,豁免所要求工作邀请的资格也必须基于提交申请时作为所请求签证分类一部分而存在的那组事实予以满足。
申请人的提交材料不符合重新开案动议的要求。在复议动议中,申请人未能确立我们先前的决定是基于我们作出决定时对法律或政策的错误适用。因此,该等动议将被驳回。8 C.F.R. § 103.5(a)(4)。
命令:重新开案动议被驳回。
进一步命令:复议动议被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