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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案号:33302939 日期:2024年8月5日
关于行政上诉办公室决定的动议
表格 I-140,外籍工人移民申请(国家利益豁免)
申请人是一名数学教师,寻求基于就业的第二优先(EB-2)分类,作为持有高级学位的专业人士成员,以及对此EB-2分类所附工作要求国家利益豁免。见《移民和国籍法》(该法)第203(b)(2)条,8 U.S.C. § 1153(b)(2)。
德克萨斯服务中心主任拒绝了该申请。申请人就此事项向我们提出上诉,我们驳回了她的上诉以及随后四次合并的重新开案和复议动议。申请人随后对我们驳回第四次动议的决定提出上诉。我们拒绝了该上诉,因为我们没有对AAO决定上诉的管辖权。我们随后驳回了申请人的第五次合并重新开案和复议动议。
该事项现在再次提交给我们,涉及第六次合并的重新开案动议和复议动议。申请人负有举证责任,须以优势证据证明其资格。Matter of Chawathe, 25 I&N Dec. 369, 375-76 (AAO 2010)。经审查,我们将驳回该动议。
重新开案动议必须陈述新事实并由书面证据支持。8 C.F.R. § 103.5(a)(2)。复议动议必须确立我们的决定是基于对法律或政策的错误适用,并且根据决定时诉讼记录中的证据,该决定是错误的。8 C.F.R. § 103.5(a)(3)。不符合适用要求的动议必须被驳回。8 C.F.R. § 103.5(a)(4)。
根据法规,动议的范围限于“先前的决定”。8 C.F.R. § 103.5(a)(1)(i)。我们驳回了申请人的第五次动议,因为她没有针对我们第四次动议决定的基础,在该决定中我们因缺乏管辖权而驳回了她对我们决定的上诉。虽然我们对申请人对主任拒绝其申请的上诉以及对我们驳回其后续上诉的重新开案和复议动议有管辖权,但我们没有对我们决定的上诉的管辖权。见8 C.F.R. §§ 103.3(a), 103.5(a)。申请人在其当前动议中再次未涉及此问题,也未提交与此问题相关的任何证据。由于她未确立我们先前决定中的任何错误,她的合并动议必须被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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命令:重新开案动议被驳回。
进一步命令:复议动议被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