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返回 AAO 非先例决定USCIS 非先例裁决 · AUG052025_03B2203

电子商务业务发展公司经理及合伙人 · EB-1A 杰出人才:上诉驳回(2025年8月5日)

类别 EB-1A · 领域 商业 · 结果 上诉驳回 · 讨论的标准 较小范围国内或国际公认奖项、需要杰出成就的协会会员资格、艺术展览或展示中的作品陈列、在声誉卓著的组织或机构中担任领导或关键角色、表演艺术中的商业成功、评判他人工作及高薪或高报酬
不成立 较小范围国内或国际公认奖项、需要杰出成就的协会会员资格、艺术展览或展示中的作品陈列、在声誉卓著的组织或机构中担任领导或关键角色、表演艺术中的商业成功

AI 翻译,非官方,以原文为准。译文由模型按原文段落生成,法规引用与判例名保留英文;USCIS 隐去的姓名与机构以「[已隐去]」表示。

本次裁决与影响

AAO驳回上诉。AAO认定申请人未满足8 C.F.R. § 204.5(h)(3)的初始证据门槛,因此不能认定其为杰出能力外国人,且未进行最终实质审查;AAO保留对上诉中主张的评判他人工作和高薪或高报酬两项标准的认定。

核对原文依据
ORDER: The appeal is dismissed.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7 页
we cannot conclude that he is an alien of extraordinary ability and need not farther analyze the merits under the statute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6 页
Therefore, we decline to reach and hereby reserve any final merits determination in this matter.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6 页

案件背景

申请人以人力资源顾问身份提交I-140杰出能力移民申请,主张自己是某电子商务业务发展公司的经理和合伙人;申请目的是按《移民与国籍法》第203(b)(1)(A)条获得第一优先杰出能力分类。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 a human resources consultant, seeks classification as an alien of extraordinary ability.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1 页
The Petitioner indicates that he is a manager and partner at an e-commerce business development company.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2 页

审理经过

  1. 初次决定

    服务中心运营处(SCOPS)拒绝该申请,认定申请人未满足十项初始证据标准中的任何一项,而申请人必须至少满足三项。

    核对原文依据
    SCOPS denied the petition, concluding that the Petitioner did not satisfy any of the ten initial evidentiary criteria, of which he must establish at least three.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1 页
  2. 上诉

    申请人就SCOPS决定提出上诉;上诉中主张自己已满足七项标准,并重复此前对补件通知的回应内容。

    核对原文依据
    On appeal, the Petitioner maintains that he has established eligibility for seven criteria.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2 页
    On appeal, the Petitioner repeats the claims made in response to SCOPS' request for evidence (RFE)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2 页
  3. 上诉决定

    AAO于2025年8月5日经重新审查后驳回上诉。

    核对原文依据
    Date: AUG. 5, 2025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1 页
    Upon de novo review, we will dismiss the appeal.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1 页

逐项证据分析

按争议点查看申请主张、原审意见、具体证据与 AAO 理由。点击每项标题可展开或收起。

较小范围国内或国际公认奖项 本项未获认可

本案适用标准

8 C.F.R. § 204.5(h)(3)(i)要求提供申请人获得本领域卓越表现方面的较小范围国内或国际公认奖项或奖金的文件。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承认未获得任何国内或国际公认奖项或奖金,但主张通过展示职业中的卓越表现和认可、ISO认证、详细职业角色及行业影响力组合来满足该标准。

原审意见

SCOPS认定申请人不满足十项标准中的任何一项,包括本项。

ISO认证、职业角色及行业影响力等组合材料

证明目的
申请人主张这些因素组合可证明其卓越表现和认可,从而满足奖项标准。
AAO 如何评价
AAO认为该标准要求奖项本身,其他因素组合不符合法规要求。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没有国内或国际公认的奖项或奖金;申请人也承认未获得此类奖项。
核对原文依据
But this is not what the regulation requires.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3 页

AAO 认定与理由

AAO指出该标准要求实际获得奖项,且奖项须在本领域内具有国内或国际认可;申请人自己承认没有此类奖项,却试图以其他因素组合替代。上诉中申请人也未指出SCOPS关于本项不适用的决定存在事实或法律错误,因此未满足本项。

核对原文依据
The record does not demonstrate that the Petitioner has received a nationally or internationally recognized prize or award for excellence in his field, and he does not assert that he has received such an award.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3 页
For these reasons, the Petitioner did not show that he meets this criterion.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3 页
需要杰出成就的协会会员资格 本项未获认可

本案适用标准

8 C.F.R. § 204.5(h)(3)(ii)要求提供申请人属于本领域协会的会员资格文件,且该协会要求会员具有杰出成就,并由领域内公认的国内或国际专家评判。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以ISO 9001:2000和ISO 9001:2001培训证书主张满足本项,称这些证书虽非传统会员制组织,但属于受高度尊重的国际质量管理标准,反映其杰出专业资格。

原审意见

SCOPS认定申请人不满足十项标准中的任何一项,包括本项。

ISO 9001:2000和ISO 9001:2001培训证书

证明目的
证明申请人具备杰出专业资格,并属于具有高标准和声望的实体。
AAO 如何评价
AAO认为培训证书不等于协会会员资格,也未证明取得证书需要杰出成就。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缺少协会会员性质及取得证书要求的证据。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 did not provide evidence to establish the requirements to obtain these certifications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3 页

AAO 认定与理由

AAO认为ISO培训证书本身不能证明申请人是某协会会员;记录也没有说明取得这些证书的要求,因而无法判断是否要求由公认专家评判的杰出成就。申请人上诉仅重复此前主张,未补足这两项要素。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 did not provide evidence to establish that his ISO training certifications constitute membership in an association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3 页
Accordingly, the Petitioner did not demonstrate that he satisfies this criterion.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3 页
艺术展览或展示中的作品陈列 本项未获认可

本案适用标准

8 C.F.R. § 204.5(h)(3)(vii)要求提供申请人的作品在艺术展览或展示中陈列的证据;8 C.F.R. § 204.5(h)(4)允许在标准不适用于申请人职业时提交可比证据。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主张其人力资源工作实践和方案影响同行、被行业仿效、被其他人力资源专业人士引用,这些创新工作、行业影响和公众认可可作为可比证据,满足作品在艺术展览或展示中陈列的要求。

原审意见

SCOPS认定申请人不满足十项标准中的任何一项,包括本项。

关于同行仿效、其他人力资源专业人士引用其工作的陈述

证明目的
作为可比证据,证明其工作影响和公众认可相当于作品在艺术展览或展示中陈列。
AAO 如何评价
AAO认为这些只是无证据支持的陈述,不能作为证据。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未引用记录中的具体证据;也未说明为何该影响与艺术展览展示真正可比。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s unsupported statements are insufficient to establish the claimed impact of his work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4 页

AAO 认定与理由

AAO指出申请人的主张没有引用记录中的任何证据支持;举证责任在申请人,须提交相关、有证明力且可信的证据。仅凭无支持的陈述,既不能证明所称影响,也不能证明该影响与艺术展览或展示中的作品陈列真正可比。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 does not cite any evidence in the record in support of these assertions.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4 页
Accordingly, the Petitioner did not demonstrate that he satisfies this criterion, including through the submission of comparable evidence.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4 页
在声誉卓著的组织或机构中担任领导或关键角色 本项未获认可

本案适用标准

8 C.F.R. § 204.5(h)(3)(viii)要求提供申请人在具有卓著声誉的组织或机构中担任领导或关键角色的证据;领导角色应显示申请人是所主张组成部分的领导者,职位名称与职责相符可帮助证明;关键角色应显示申请人的贡献对组织或其部门的活动成果具有重大重要性;判断组织声誉可考虑规模、存续时间、客户基础规模和相关媒体报道。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以其在相关公司担任人力资源负责人及在人力资源部门工作的经历主张满足本项,依据同事推荐信和人力资源管理培训证书,并称相关机构有声望。

原审意见

SCOPS认定申请人不满足十项标准中的任何一项,包括本项。

同事推荐信

证明目的
证明申请人在相关组织担任人力资源负责人等领导或关键角色,且组织具有卓著声誉。
AAO 如何评价
AAO认为信件评价笼统,未说明组织结构、管理人数或领导监督职责,无法证明领导或关键角色;也未证明组织声誉。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缺少组织结构、管理职责和人数、组织声誉的具体证据;职责描述仅为协调和参与。
核对原文依据
the letter does not provide context regarding the organizational structure of the company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5 页
does not indicate whether the Petitioner led, supervised, or managed other employees and, if so, how many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5 页

人力资源管理培训证书

证明目的
证明申请人所受培训机构的声望及其资格。
AAO 如何评价
AAO认为培训证书不能证明申请人在声誉卓著组织中担任领导或关键角色。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与领导或关键角色及组织声誉无直接关联。
核对原文依据
the training certificates submitted by the Petitioner do not establish the Petitioner's leading or critical role in an organization or establishment that has a distinguished reputation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5 页

律师关于组织“知名”且具有“卓著声誉”的陈述

证明目的
证明相关组织具有卓著声誉。
AAO 如何评价
AAO认为律师的未证实主张不构成证据,不能赋予证据权重。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记录中没有支持组织声誉的证据。
核对原文依据
Counsel's unsubstantiated assertions do not constitute evidence.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5 页

AAO 认定与理由

AAO认为推荐信虽评价积极但过于笼统,未提供足够具体信息证明其角色属于领导或关键;其中一封信未说明公司组织结构,职责仅写协调和参与,未显示其领导、监督或管理员工及人数,职位名称与职责不匹配。记录也没有证据支持相关组织具有卓著声誉,律师的未证实主张不构成证据;培训证书同样不能证明本项。

核对原文依据
the letters do not provide sufficient specific information or details to establish that the Petitioner's role within these organizations was either leading or critical.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5 页
Counsel's unsubstantiated assertions do not constitute evidence.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5 页
Accordingly, the Petitioner has not demonstrated that he fulfills this criterion.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5 页
表演艺术中的商业成功 本项未获认可

本案适用标准

8 C.F.R. § 204.5(h)(3)(x)要求提供表演艺术中商业成功的证据,如票房收入或唱片、磁带、光盘或视频销售;8 C.F.R. § 204.5(h)(4)允许在标准不适用于申请人职业时提交可比证据。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主张其作为人力资源经理对前雇主的贡献可视为等同于表演艺术中的商业成功,因为其领导为这些组织带来重大财务和运营利益,并以同事推荐信为证。

原审意见

SCOPS认定申请人不满足十项标准中的任何一项,包括本项。

前同事推荐信

证明目的
证明申请人的领导对前雇主商业表现产生重大影响,构成与表演艺术商业成功可比的成功。
AAO 如何评价
AAO认为信件未提供足够具体细节证明重大财务和运营利益,也未建立与票房或销售数据的可比性。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缺少具体财务或运营成果细节;未说明与表演艺术商业成功标准的可比口径。
核对原文依据
General claims that USCIS should accept witness letters as comparable evidence are not persuasive.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6 页

AAO 认定与理由

AAO认为推荐信虽说明任职日期、职位、职责和项目,但不够具体详细,无法证明申请人的工作带来重大财务和运营利益;申请人也未说明这些信件为何与票房收入或唱片销售等真正可比。仅泛称应接受证人信件作为可比证据不具说服力。

核对原文依据
they are not specific or detailed enough to establish the Petitioner's claim that his work led to "substantial financial and operational benefits" for these organizations.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6 页
Accordingly, the Petitioner did not demonstrate that he satisfies this criterion, including through the submission of comparable evidence.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6 页
评判他人工作及高薪或高报酬 保留/未作认定

本案适用标准

8 C.F.R. § 204.5(h)(3)(iv)涉及评判他人工作;8 C.F.R. § 204.5(h)(3)(ix)涉及获得高薪或其他高报酬。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在上诉中主张其满足这两项额外标准。

原审意见

原文未记载SCOPS对这两项的具体意见;AAO说明因申请人未满足前述任何标准,无法达到至少三项标准的初始证据要求,故保留这两项问题。

AAO 认定与理由

AAO以申请人未满足已讨论的任何证据标准为由,认定其无法达到至少三项标准的门槛,因此没有必要对这两项作出纯咨询性认定,予以保留。

核对原文依据
Therefore, we reserve the issue of whether he has satisfied the additional two criteria he claims on appeal.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6 页

阅读提示与适用边界

以下为基于本案的材料核对提示,不是 AAO 对其他案件的裁定。

  • 阅读提示:本案争点集中在初始证据标准是否满足;AAO未进入最终实质审查,但明确认定申请人不能被视为杰出能力外国人。
    核对原文依据
    we cannot conclude that he is an alien of extraordinary ability and need not farther analyze the merits under the statute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6 页
  • 阅读提示:评判他人工作和高薪或高报酬两项被保留,不能据此认定申请人满足或不满足该两项。
    核对原文依据
    we reserve the issue of whether he has satisfied the additional two criteria he claims on appeal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6 页
  • 阅读提示:推荐信在本案中被分别用于领导或关键角色及商业成功两项标准,AAO均以内容笼统、缺少具体细节或可比性说明为由未予采信。
    核对原文依据
    The reference letters speak highly but generally of the Petitioner's performance in his roles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5 页
    they are not specific or detailed enough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6 页

下载英文原件下载中文译文

中文全文

原文第 1 页

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案号:38159303 日期:2025年8月5日

对服务中心运营处(SCOPS)决定的上诉

表格 I-140,外籍工人移民申请(杰出能力)

申请人是一名人力资源顾问,寻求被归类为具有杰出能力的外国人。参见《移民与国籍法》(该法)第203(b)(1)(A)条,8 U.S.C. § 1153(b)(1)(A)。这一第一优先类别使移民签证可提供给那些能够通过持续的国家或国际声誉证明其杰出能力、且其成就已通过大量文件在其领域内获得认可的人。

SCOPS 拒绝了该申请,认定申请人不满足十项初步证据标准中的任何一项,而申请人必须确立其中至少三项。此事现依据 8 C.F.R. § 103.3 提交至本办公室进行上诉审查。

申请人负有举证责任,须以优势证据标准证明其资格。Matter of Chawathe, 25 I&N Dec. 369, 375-76 (AAO 2010)。本办公室对此事项中的问题进行重新审查(de novo)。Matter of Christa's, Inc., 26 I&N Dec. 537, 537 n.2 (AAO 2015)。经重新审查,本办公室将驳回上诉。

I. 法律

该法第203(b)(1)(A)条使具有杰出能力的外国人可获得签证,如果:

(i) 该外国人在科学、艺术、教育、商业或体育方面具有杰出能力,该能力已通过持续的国家或国际声誉得到证明,且其成就已通过大量文件在其领域内获得认可,

(ii) 该外国人寻求进入美国以继续在其杰出能力领域内工作,且

(iii) 该外国人进入美国将未来实质性惠及美国。

原文第 2 页

“杰出能力”一词仅指那些“已上升至其从事领域最顶尖的极少数比例”的个人。8 C.F.R. § 204.5(h)(2)。实施条例 8 C.F.R. § 204.5(h)(3) 规定了多部分分析。首先,申请人可以通过一次性成就(即一项重大的、国际公认的奖项)来证明其持续声誉及在其领域内对其成就的认可。如果该申请人未提交此证据,则其必须提供足够的合格文件,以满足 8 C.F.R. § 204.5(h)(3)(i)-(x) 所列十项类别中的至少三项(包括奖项、特定媒体上的发表材料以及学术文章等项目)。

若申请人满足这些初步证据要求,本办公室随后将考虑所提供材料的整体情况,在最终实质审查中进行评估,并判断记录是否显示持续的国家或国际声誉,以及是否证明该个人属于其从事领域最顶尖的极少数比例。参见 Kazarian v. USCIS, 596 F.3d 1115 (9th Cir. 2010)(讨论两步审查,即先对文件进行计数,然后在满足所需标准数量的情况下,结合最终实质审查进行考量);另参见 Visinscaia v. Beers, 4 F. Supp. 3d 126, 131-32 (D.D.C. 2013);Rijal v. USCIS, 772 F. Supp. 2d 1339 (W.D. Wash. 2011)。

II. 分析

申请人表示其是一家电子商务业务发展公司的经理和合伙人。由于申请人未主张或证明其已获得 8 C.F.R. § 204.5(h)(3) 所定义的一项重大的、国际公认的奖项,因此其必须满足 8 C.F.R. § 204.5(h)(3)(i)-(x) 中至少三项替代监管标准。

在拒绝该申请时,SCOPS 认定申请人未满足十项替代监管标准中的任何一项,因此未确立作为具有杰出能力的外国人的资格。在上诉中,申请人主张其已确立七项标准的资格。经审查证据,本办公室认定记录未反映申请人满足至少三项标准的要求。

A. 证据标准

  • 较低级别的国家或国际公认奖项。

8 C.F.R. § 204.5(h)(3)(i) 的条例要求申请人提供“[该]外国人获得较低级别的国家或国际公认的、在其从事领域内表彰卓越的奖项或奖励的文件。”

在初始提交中,申请人承认其“未获得任何国家或国际公认的卓越奖项或奖励”,但主张其“通过展示其职业生涯中的卓越表现和认可”来确立此标准。在上诉中,申请人重复了在回应 SCOPS 的证据请求(RFE)时所作的主张,声称“虽然传统奖项可能不适用,但 ISO 认证、详细的专业角色和行业影响力的结合支持[申请人]的卓越资格和成就”,因此满足此标准。

原文第 3 页

为满足此标准,申请人必须证明其已获得奖项或奖励,且这些奖项或奖励因其在从事领域内的卓越表现而获得国家或国际认可。参见 6 USCIS Policy Manual F.2(B)(1), https://www.uscis.gov/policy-manual。记录未证明申请人已获得在其领域内表彰卓越的国家或国际公认的奖项或奖励,且其并未主张已获得此类奖项。相反,申请人试图依赖其认为支持其“资格和成就”的其他因素组合。但这并非条例所要求的内容。此外,在上诉中,申请人未指出 SCOPS 决定中关于此标准不适用的任何事实或法律错误。

基于上述理由,申请人未能证明其满足此标准。

  • 要求杰出成就的协会会员资格。

8 C.F.R. § 204.5(h)(3)(ii) 的条例要求“[该]外国人作为其寻求分类的领域内协会会员的文件,该协会要求其会员具有杰出成就,并由其学科或领域内公认的国家或国际专家评判。”

申请人基于获得 ISO 9001:2000 和 ISO 9001:2001 培训证书主张符合此标准。申请人承认 ISO 认证“并非传统的会员制组织”,但主张它们是“备受尊崇的国际质量管理体系标准”。申请人声称这些认证反映其“卓越的专业资格以及对人力资源领域内严格标准的遵守”,因此它们“作为其加入具有高标准和显著声望的实体的会员资格证据”。

在上诉中,申请人重复了先前向 SCOPS 提出的相同主张,即其培训证书与其领域相关、反映其专业知识并证明其重大成就。然而,申请人未提供证据证明其 ISO 培训认证构成条例明文所要求的协会会员资格。此外,申请人未提供证据证明获得这些认证的要求,以证明获得这些认证是否需要由该领域内公认的国家或国际专家评判的杰出成就。因此,记录未证明申请人是要求其会员具有杰出成就、并由该领域内公认专家评判的协会的会员。

据此,申请人未能证明其满足此标准。

  • 在艺术展览或展示中的展示。

8 C.F.R. § 204.5(h)(3)(vii) 的条例要求“[该]外国人的作品在艺术展览或展示中于其领域内展示的证据。”

申请人基于 8 C.F.R. § 204.5(h)(4) 主张符合此标准,该条规定“如果上述标准不 readily 适用于受益人的职业,申请人可提交可比证据以确立受益人的资格。”该监管条款为

原文第 4 页

申请人提供了提交可比证据以确立该人资格的机会,如果确定条例中描述的证据标准不 readily 适用于该人的职业。参见 6 USCIS Policy Manual, supra。在评估此类可比证据时,本办公室考虑监管标准是否 readily 适用于该人的职业,若不适用,则考虑该证据是否真正可比于该条例所列标准。Id.

申请人声称“申请人在人力资源领域的工作、实践和规程的影响深远,影响其同行和同事采用类似策略;”其方法“已被业内同行效仿”,他们“寻求复制类似举措;”以及“[其他]人力资源专业人士曾提及他的工作。”申请人主张其“创新工作、行业影响力和公众认可均作为可比证据,满足……将其作品在艺术展览或展示中展示的要求……”

申请人未在案卷中援引任何证据支持这些主张。举证责任在于申请人,其应提交“相关、具有证明力且可信的证据”以确立其主张。参见 Matter of Chawathe, 25 I&N Dec. at 376。此外,8 C.F.R. § 204.5(h)(4) 的明文规定允许申请人提交可比的“证据”以确立资格。申请人未经支持的陈述不足以确立其所称的工作影响,也不足以确立该影响将与在艺术展览或展示中展示作品真正可比。参见 6 USCIS Policy Manual, supra。

因此,申请人未能证明其满足该标准,包括通过提交可比证据的方式。

  • 在声誉卓著的组织或机构中担任领导或关键角色。

8 C.F.R. § 204.5(h)(3)(viii) 的规定要求“[e]证据表明外籍人士曾在具有卓著声誉的组织或机构中担任领导或关键角色。”该角色可被证明为对某一组织、机构,或某一组织或机构的分部或部门具有领导性或关键性。领导角色的证据应表明外籍人士是其所主张组成部分的领导者,与职责相匹配的职位名称可能有助于确立该角色具有领导性。对于关键角色,证据应表明外籍人士以对组织或机构的活动成果,或对该组织或机构的分部或部门的活动成果具有显著重要性的方式作出了贡献。在确定该组织或机构,或其部门或分部是否具有卓著声誉时,相关因素包括其规模、存续时间、客户群规模及相关媒体报道。参见 6 USCIS Policy Manual, supra。

申请人主张基于其在 .________... 担任人力资源主管的雇佣关系,以及其在 其人力资源 I I部门的雇佣关系而符合该标准,证据为这些组织内同事出具的推荐信。此外,申请人提交了与人力资源管理相关的培训证书副本,并主张其获得这些证书的机构享有声望。在上诉中,申请人再次未指出 SCOPS 裁定中的法律或事实错误,即

原文第 5 页

申请人未能确立该标准,而是重复了先前提出的相同主张。基于以下理由,我们认定申请人未能确立该标准。

推荐信对申请人在其角色中的表现评价很高但较为笼统,称其工作在 COVID-19 疫情期间“对实施遵守政府法规的必要行动至关重要”,申请人的努力为公司流程“增加了价值”,且申请人领导了一个实施新员工评估系统的项目。然而,这些信件未提供足够的具体信息或细节以确立申请人在这些组织内的角色具有领导性或关键性。

此外,其中一封信称申请人受雇为“该公司在l l省拥有的生产性[e]机构的人力资源主管,作为法定代理人代表公司在i I省内处理劳动事务”。然而,该信未提供有关公司组织结构的背景信息,申请人也未提供其他证据以确立公司结构,致使我们无法确定这是否为组织内的“领导”角色。此外,信中提供的岗位职责无助于确立该角色具有领导性。例如,该信称该角色要求申请人“协调”和“参与”各项活动,但未表明申请人是否领导、监督或管理其他员工,若然,管理多少人。因此,我们认定该信未提供与职责相匹配的职位名称的证据以帮助确立该角色具有领导性。参见 6 USCIS Policy Manual, supra。

该监管标准还要求该组织或机构,或该人持有或曾持有领导或关键角色的部门,具有卓著声誉。8 C.F.R. § 204.5(h)(3)(viii)。申请人的律师在 RFE 答复中称,并在上诉中重复称,这些组织“知名”且具有“卓著声誉”,但案卷中不含支持这些主张的证据。律师未经证实的断言不构成证据。参见,例如,Matter of S-M-, 22 I&N Dec. 49, 51 (BIA 1998)(“书面论证意见、动议或上诉通知中的陈述不是证据,因此不具有任何证据权重。”)。

最后,申请人提交的培训证书不能确立申请人在具有卓著声誉的组织或机构中担任领导或关键角色,而这是该法规明文规定所要求的。

因此,申请人未能证明其满足该标准。

  • 表演艺术中的商业成功。

8 C.F.R. § 204.5(h)(3)(x) 的规定要求“[e]证据表明在表演艺术中取得商业成功,如通过票房收入或唱片、磁带、光盘或录像销售所示。”申请人主张基于“8 C.F.R. § 204.5(h)(4) 所允许的灵活性”符合该标准,声称该法规“允许对这些标准作灵活解释,允许使用类似证据以确立资格。”如上所述,8 C.F.R. § 204.5(h)(4) 的规定允许在某一证据标准的标准不易适用于受益人的职业时提交可比证据。

原文第 6 页

在此,申请人主张其作为人力资源经理对前雇主的贡献“可被视为等同于表演艺术中的商业成功,因为其领导为这些组织带来了重大财务和运营利益。”为支持该主张,申请人援引其前同事出具的推荐信。申请人主张,这些信件确立申请人的工作符合可比证据法规下的该标准,因为“其领导实质性地影响了公司的商业表现”,且它们确立了“因[申请人]的人力资源管理而直接产生的商业成功”。

这些推荐信(亦在上文讨论)载明了申请人的雇佣日期和职位名称,描述了申请人先前的岗位职责,并讨论了分配给申请人的项目。然而,它们不够具体或详细,不足以确立申请人关于其工作为这些组织带来“重大财务和运营利益”的主张。此外,申请人未能确立这些推荐信如何与表明表演艺术中商业成功的“票房收入或唱片、磁带、光盘或录像销售”真正可比。关于 USCIS 应接受证人信件作为可比证据的笼统主张不具说服力。参见 6 USCIS Policy Manual, supra。

因此,申请人未能证明其满足该标准,包括通过提交可比证据的方式。

B. 其余主张的证据标准

尽管申请人在上诉中主张符合另外两项标准——即 8 C.F.R. § 204.5(h)(3)(iv) 项下评审他人工作和 8 C.F.R. § 204.5(h)(3)(ix) 项下获得高薪或其他报酬——但申请人未能证明符合上述讨论的任何证据标准。因此,其无法满足 8 C.F.R. § 204.5(h)(3) 项下至少满足三项标准的初始证据要求。因此,我们保留其是否满足在上诉中主张的另外两项标准的问题。参见 INS v. Bagamasbad, 429 U.S. 24, 25 (1976) (per curiam)(裁定机构无需对最终决定不必要的问题作出“纯粹咨询性认定”)。

III. 结论

国会为杰出能力外籍人士设定了非常高的基准,要求申请人证明“持续的国家或国际赞誉”并提交“大量文件”以表明其成就在该领域获得认可。该法第 203(b)(1)(A)(i) 条。在此,由于申请人未满足 8 C.F.R. § 204.5(h)(3) 项下的门槛“初始证据”要求,我们无法认定其为杰出能力外籍人士,且无需根据该法进一步分析实质。参见 Kazarian, 596 F.3d at 1119-20;另参见 Nagaiah v. Allen, -- F.Supp.3d ---, 2025 WL 1508028, at *10 (E.D. Pa. May 27, 2025)(认定该法规“为寻求杰出能力签证的申请人确立了必要但非充分的证据要求”)。因此,我们拒绝作出并在此保留本事项的任何最终实质审查。参见 INS v. Bagamasbad, 429 U.S. at 25。

原文第 7 页

裁定:上诉被驳回。

通知:本决定构成本事项的最终决定。提交动议不会推迟该决定的效力。8 C.F.R. § 103.5(a)(1)(iv)。非法居留、或另有不可入境或可驱逐情形的外国人,可能因签发I-862表(出庭通知)而依据该法第240条面临驱逐程序的启动。该等程序可能导致其被驱逐出美国,并可能使其丧失未来签证或其他移民福利的资格。

原文:USCIS 非先例裁决 PDF(2025-08-05)

本页为 USCIS 公开的 AAO 非先例裁决译文,不是美杰华经手的案例,不构成法律意见;个案结果取决于各自证据。翻译模型:deepseek-flash,生成于 2026-10-31。

免费评估

选择评估方式

从你的经历和目标出发,了解下一步怎么准备。

现在可用

人工评估

移民规划师一对一

结合你的个人经历、申请目标和现有材料,梳理申请方向与准备重点。

即将上线

ImmiClaw

AI 智能评估

AI 评估服务正在准备中,开放后可在这里开始。现在可先与规划师沟通。

你的移民计划,从一次免费评估开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