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申请人寻求EB-2第二优先职业移民分类,并请求豁免该分类所附的工作邀请要求(即国家利益豁免)。其拟议事业同时涉及担任司法法律助理(Judicial Law Clerk)以及向美国境内外企业提供国际贸易咨询服务。
程序经过
德州服务中心主任初次拒绝该申请,认定豁免工作邀请及劳工证不符合国家利益;AAO随后驳回了上诉。本次程序为申请人针对AAO先前决定提出的复议动议(motion to reconsider),AAO审查范围限于其最近一次决定。
争议标准
复议动议须证明AAO先前决定在作出时基于对法律或政策的错误适用,且依据当时案卷证据该决定有误;举证责任在申请人,须以优势证据证明资格。
提交的证据
随复议动议提交一份书面论证意见(brief),重申其相信符合Dhanasar三要件框架,并再次概述司法法律助理职责的“关键方面”及其“全国意义”。未提交澄清拟议事业具体细节的新材料,也未指出先前决定适用法律或政策错误。
AAO 认定
AAO认定申请人在书面论证意见中未直接回应其驳回上诉时关于拟议事业未充分说明的结论,未澄清如何在公共部门司法法律助理与私营部门国际贸易咨询之间分配时间,因而未证明拟议事业具有实质价值和国家重要性;亦未主张先前决定存在法律或政策适用错误。
裁决结果
复议动议被驳回(dismissed)。
适用边界
本案仅就复议动议的程序与举证要求作出处理,未重新实质审理Dhanasar三要件,也未讨论EB-2学历或例外能力等其他要素;不构成对其他申请成功率的指引。
阅读提示
需核对:先前AAO驳回上诉决定的全文及其对拟议事业的认定;本次复议书面论证意见是否包含对时间分配或事业细节的澄清;案卷中是否存在可支持法律或政策适用错误的具体材料。
逐项证据与认定
复议动议是否指出先前决定适用法律或政策错误
证据:随动议提交的书面论证意见仅重申相信符合Dhanasar框架并概述司法法律助理职责,未主张先前决定基于错误的法律或政策适用。
认定理由:8 C.F.R. § 103.5(a)(3)要求复议动议确立先前决定基于对法律或政策的错误适用;申请人未满足该要求,故动议被驳回。
原文位置:第 1 页第 8 段、第 2 页第 1 段、第 2 页第 2 段
拟议事业是否具有实质价值和国家重要性(Dhanasar第一要件)
证据:申请人称拟成为司法法律助理,同时讨论向美国境内外企业提供国际贸易咨询服务的目标,但未说明如何在公共部门司法法律助理与私营部门国际贸易咨询之间分配时间;复议书面论证意见亦未澄清拟议事业细节。
认定理由:AAO在先前决定中认定申请人未充分说明拟议事业如何具有实质价值和国家重要性;复议阶段申请人未直接回应或补充澄清,故该认定维持。
原文位置:第 1 页第 9 段、第 2 页第 1 段
EB-2学历或例外能力资格
证据:本次决定及所引先前决定摘要均未讨论申请人的学历、学位或例外能力。
认定理由:复议审查限于AAO最近一次决定,且该决定聚焦国家利益豁免的拟议事业要件,未涉及基础EB-2资格。
原文位置:第 1 页第 5 段、第 1 页第 8 段、第 1 页第 9 段
中文全文
原文第 1 页
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案号:32523635 日期:2024年8月6日
关于行政上诉办公室决定的动议
表格 I-140,外籍工人移民申请(国家利益豁免)
申请人寻求第二优先移民分类,以及针对附属于该 EB-2 分类的工作邀请要求的国家利益豁免。见《移民与国籍法》(该法)第 203(b)(2) 条,8 U.S.C. § 1153(b)(2)。
德克萨斯服务中心审理主任否决了该申请,认定豁免所要求的工作邀请、并因此豁免劳工证,不符合国家利益。我们驳回了随后的上诉。现本事项因复议动议而再次提交至本办公室。
申请人负有举证责任,须以优势证据证明其资格。Matter of Chawathe, 25 I&N Dec. 369, 375-76 (AAO 2010)。经审查,我们将驳回该动议。
复议动议必须证明我们此前的决定是基于对法律或政策的错误适用,且根据作出决定时程序记录中的证据,该决定是错误的。8 C.F.R. § 103.5(a)(3)。我们对动议的审查仅限于审查我们最新的决定。8 C.F.R. § 103.5(a)(1)(ii)。我们可以批准满足这些要求并证明具备所请求福利资格的动议。见 Matter of Coelho, 20 I&N Dec. 464, 473 (BIA 1992)(要求新证据具有改变结果的可能性)。
在动议中,申请人提交了一份书面论证意见,其中她重申其认为自己符合所请求的分类资格。在我们此前的决定中(该决定以引用方式并入本文),我们认定申请人未提供充分信息以说明其拟从事的事业将如何具有实质价值和国家级重要性。我们指出,申请人称其寻求成为司法法律助理,同时讨论了其向美国及国外(相对于美国)的公司提供国际贸易咨询服务的目标;然而,她未解释将如何在作为公共部门司法法律助理工作与作为私营部门国际贸易顾问工作之间分配时间。因此,我们认定她未能充分证明其在美国拟从事的事业将具有实质价值和国家级重要性。见 Matter of Dhanasar, 26 I&N Dec. 889-890 (AAO 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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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随其动议提交的书面论证意见中,申请人称她“坚信自己符合”Dhanasar 中概述的三要素框架。申请人再次概述了司法法律助理职责的“关键方面”,并主张其“国家意义”。然而,值得注意的是,申请人并未直接回应我们驳回其上诉的决定中的结论,也未寻求澄清其具体拟从事事业的细节。她亦未主张我们此前的决定是基于作出决定时对法律或政策的错误适用。因此,该动议将被驳回。8 C.F.R. § 103.5(a)(4)。
裁定:复议动议被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