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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案号:32979561 日期:2024年8月6日
对德克萨斯服务中心决定的上诉
表格 I-140,外籍工人移民申请(杰出能力)
申请人是一名能源行业的商业高管,寻求被归类为具有杰出能力的个人。移民与国籍法(该法)第203(b)(1)(A)条,8 U.S.C. § 1153(b)(1)(A)。1 这一第一优先类别使移民签证可供那些能够通过持续的国家或国际赞誉证明其杰出能力、且其成就已通过大量文件在其领域内获得认可的人士使用。
德克萨斯服务中心审理主任否决了该申请,认定记录未能按要求证明申请人已满足法规所规定的该类别十项初步证据标准中的至少三项。此事现依据 8 C.F.R. § 103.3 提交至本办公室进行上诉审查。
申请人负有举证责任,须以优势证据证明其资格。Matter of Chawathe, 25 I&N Dec. 369, 375-76 (AAO 2010)。本办公室对此事项中的问题进行重新审查(de novo)。Matter of Christa's, Inc., 26 I&N Dec. 537, 537 n.2 (AAO 2015)。经重新审查,本办公室将撤回审理主任的决定,并将此事发回重审,以作出与下述分析一致的新决定。
一、法律
根据该法第203(b)(1)(A)条,非公民符合以下条件即有资格获得杰出能力移民类别:
- 其在科学、艺术、教育、商业或体育方面具有杰出能力,该能力已通过持续的国家或国际赞誉得到证明,且其成就已通过大量文件在其领域内获得认可。
- 其寻求进入美国以继续在杰出能力领域工作;且
- 其进入美国将对该国带来实质性利益。
1 USCIS记录显示,申请人目前以已批准的表格 I-129(非移民工人申请,收据编号[已隐去])在美国境内,类别为杰出能力外籍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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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杰出能力”一词仅指那些“已上升至其领域最高层的少数百分比”的个人。8 C.F.R. § 204.5(h)(2)。实施法规 8 C.F.R. § 204.5(h)(3) 规定了多部分分析。首先,申请人可通过一次性成就(即一项重大的、国际公认的奖项)证明其成就在国际上获得认可。若无此类成就,申请人必须提供足够的合格文件,证明其至少满足 8 C.F.R. § 204.5(h)(3)(i)-(x) 所列十项标准中的三项。
若申请人满足这些初步证据要求,本办公室随后将在最终实质审查中考虑所提供材料的整体情况,并评估记录是否显示持续的国家或国际赞誉,以及是否证明该个人属于其领域最高层的少数百分比。参见 Kazarian v. USCIS, 596 F.3d 1115 (9th Cir. 2010)(讨论两步审查,即先对文件进行计数,然后在满足所需标准数量的情况下,结合最终实质审查加以考虑);另参见 Amin v. Mayorkas, 24 F.4th 383, 394 (5th Cir. 2022);Visinscaia v. Beers, 4 F.Supp. 3d 126, 131-32 (D.D.C. 2013);Rijal v. USCIS, 772 F.Supp. 2d 1339 (W.D. Wash. 2011)。
二、分析
申请人主张,其基于在能源行业担任商业高管的多年经验而有资格成为商业领域的杰出能力个人,这些经验包括在能源行业各实体中担任副总裁和副首席执行官等高级职位,以及担任董事会主席。由于申请人未表明或证明其获得过一项重大的、国际公认的奖项,其必须至少满足 8 C.F.R. § 204.5(h)(3)(i)-(x) 中的三项替代法规标准。申请人主张其满足 8 C.F.R. § 204.5(h)(3)(ii)-(iv)、(vi)、(viii) 和 (ix) 所列的六项法规标准。审理主任认定,申请人已证明其在具有卓越声誉的组织中担任过领导或关键角色,并且相对于该领域其他人获得了高薪,因此满足 8 C.F.R. § 204.5(h)(3)(viii) 和 (ix) 的标准。记录支持这一认定。
然而,审理主任认定,申请人未能证明其满足所主张的任何其余标准,即 8 C.F.R. § 204.5(h)(3)(ii)-(iv) 和 (vi) 所列的四项标准。在上诉中,申请人主张其至少满足三项标准,并且在其他方面有资格获得所请求的类别。其主张审理主任忽视或无视了某些证据,并适用了法规或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政策未表明的要求。经审查,本办公室认定申请人已满足至少一项额外标准。
即,记录支持申请人的主张,即审理主任在审查 8 C.F.R. § 204.5(h)(3)(iv) 标准时未正确适用优势证据标准,该标准要求提供证据证明申请人作为同一或相关领域他人工作的评判者参与评审。参见 Matter of Chawathe, 25 I&N Dec. 369, 376 (AAO 2010)。尽管审理主任承认申请人提交了一封涉及该标准的推荐信,但其认为该证据不充分,因为申请人“未提交客观文件证据以证实该信函中的主张”。然而,审理主任未评估该信函的内容,该信函由[已隐去]撰写,此人是该活动的主持人,并与申请人共同帮助组织了[已隐去]一个国际能源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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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力于35岁以下未来能源专家。”[已隐去]先生将申请人描述为“顶尖能源专家”,对“各种能源市场”有全面了解,因而能够担任评审团成员,评判竞赛中的团队。[已隐去]先生详细介绍了论坛的竞赛,指出其涉及参赛团队,这些团队的任务是“制定其对未来发展的愿景分析,为能源行业创造集体‘远见’”。作为评审团成员,申请人的职责是“认真评估并评分决赛团队的提交材料”。
在上诉中,申请人援引先前提交的信函,并主张所涉标准已得到满足。本办公室认定审理主任未充分评估先前提交的证据,并同意申请人的主张,即其已满足 8 C.F.R. § 204.5(h)(3)(iv) 的标准。
在具备该额外标准的资格后,申请人满足了 Kazarian 所述两步裁决程序的第一部分,并已克服其申请被否决的唯一依据。因此,本办公室将撤回审理主任的决定。由于申请人已满足至少三项标准的初步证据要求,无需讨论与 8 C.F.R. § 204.5(h)(3)(i)-(x) 法规条款相关的任何额外资格主张。
然而,授予三项初步标准并不足以确立申请人所寻求类别的资格,也不足以确立记录支持批准该申请。USCIS现在必须确定记录是否确立持续的国家或国际赞誉以及公认的成就,足以使申请人处于其领域最高层的少数百分比之中。参见该法第203(b)(1)(A)(i)条;8 C.F.R. § 204.5(h)(2)、(3);另参见 Kazarian, 596 F.3d at 1119-20。审理主任未作出任何初步的最终实质审查,本办公室拒绝在第一时间作出该认定。因此,本办公室将此事发回重审。
在发回重审时,审理主任应评估证据并整体考虑该申请,以作出最终实质审查。在最终实质审查中,审理主任应权衡为支持 8 C.F.R. § 204.5(h)(3)(i)-(x) 所有主张的初步证据标准而提交的证据、记录中的任何其他相关证据,以及申请人在上诉中的主张和证据,以确定记录是否确立持续的国家或国际赞誉以及公认的成就,足以使申请人处于其领域最高层的少数百分比之中。
命令:审理主任的决定被撤回。此事发回重审,以作出与上述分析一致的新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