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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案号:43732628 日期:2026年8月6日
对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USCIS)决定的上诉
表格I-140,外籍工人移民申请(杰出能力)
申请人是一名时尚造型师,寻求被归类为具有杰出能力的个人。参见《移民与国籍法》(该法)第203(b)(1)(A)条,8 U.S.C. § 1153(b)(1)(A)。这一第一优先类别使移民签证可供那些能够通过持续的国家或国际赞誉证明其杰出能力、且其成就已通过大量文件在其领域内得到认可的外籍人士获得。同上。
USCIS否决了该申请,认定记录未能证明申请人通过一次性成就的证据或满足8 C.F.R. § 204.5(h)(3)中至少三项证据标准而符合初步证据要求。申请人随后提交了合并的重新开案动议和复议动议,USCIS以逾期提交为由予以驳回。此事现依据8 C.F.R. § 103.3提交本办公室审理。
申请人负有举证责任,须以优势证据证明其资格。Matter of Chawathe,25 I&N Dec. 369,375-76(AAO 2010)。我们对本事项中的问题进行重新审查。Matter of Christa's, Inc.,26 I&N Dec. 537,537 n.2(AAO 2015)。经重新审查,我们将撤回该决定,并将此事发回重审,以作出与以下分析一致的新决定。
本上诉中我们面临的唯一问题是USCIS是否正确地以逾期提交为由驳回了申请人的重新开案动议和复议动议。重新开案或复议动议必须在决定作出后30天内提交,若决定通过邮寄送达则为33天。8 C.F.R. § 103.5(a)(1)(i)、103.8(b)。此处,记录显示USCIS的决定于2025年11月28日作出,而申请人的表格I-290B(上诉或动议通知)于2025年12月30日被USCIS收到,即该决定后32天。1 由于申请人的表格I-290B是在决定作出后33天内收到的,该等动议似乎已及时提交。因此,我们将此事发回重审,由USCIS对动议的实质内容进行审理。
裁定:撤回该决定。此事发回重审,以作出与上述分析一致的新决定。
1 申请人在其上诉中提交了送达确认页和USCIS收件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