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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案号:43388444 日期:2026年8月6日
对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USCIS)决定的上诉
表格I-526E,区域中心投资者移民申请
申请人依据《移民与国籍法》(该法)第203(b)(5)条、8 U.S.C. § 1153(b)(5)寻求移民投资者分类。这第五类优先(EB-5)分类使移民签证可提供给已投资或正在投资所需金额合格资本于新商业企业(NCE)的外国人,该企业将有利于美国经济并为合格雇员创造至少10个全职职位。外国人可投资于与美国境内区域中心相关的项目,该区域中心由国土安全部部长基于促进经济增长的提案而指定,包括预期创造就业和增加国内资本投资。见该法第203(b)(5)(E)(i)条。
申请人向__________投资了800,000美元,该新商业企业(NCE)与_l______相关。根据该法第204(a)(l)(H)(ii)条、8 U.S.C. § 1154(a)(l)(H)(ii),申请人作为移民投资者的分类资格取决于区域中心通过表格I-956F提交的相关投资批准申请的批准。1 当申请人于2025年5月提交其申请时,区域中心寻求批准该NCE项目的表格I-956F申请正在审理中。USCIS于2025年12月12日否决了表格I-965F申请。USCIS随后仅基于其对区域中心相关表格I-956的否决而否决了本申请。此事现依据8 C.F.R. § 103.3提交至本办公室进行上诉。
申请人负有以优势证据标准证明资格的举证责任。Matter of Chawathe, 25 I&N Dec. 369, 375-76 (AAO 2010)。本办公室对本案问题进行重新审查。Matter of Christo's, Inc., 26 I&N Dec. 537, 537 n.2 (AAO 2015)。经重新审查,本办公室将撤回该决定并将此事发回重审,以作出与以下分析一致的新决定。
1 区域中心必须在任何外国人基于对某一新商业企业(NCE)的投资提交移民投资者分类申请之前,通过相关NCE为每项投资发行提交申请。见该法第203(b)(5)(F)(i)条。区域中心表格I-956F申请的批准对于随后由寻求基于对同一NCE的投资进行分类的外国人提交的申请的审理具有约束力,但该法第203(b)(5)(F)(ii)条规定的例外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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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6月29日,在申请人的上诉待决期间,本办公室支持了区域中心提交的上诉,并撤回了USCIS否决相关表格I-956F申请的决定。USCIS随后于2026年7月22日批准了该申请。由于对相关表格I-956F申请的否决是否决本申请的唯一依据,USCIS的决定被撤回。
由于USCIS基于对相关表格I-956F申请的否决而认定申请人在法定上不符合所请求的分类资格,尚不清楚USCIS是否已就其根据该法第203(b)(5)条适用于移民投资者的其余要求所具备的资格作出裁定。因此,本办公室将此事发回重审,由USCIS首先作出该最终裁定。USCIS可要求提供其认为与该裁定相关的任何额外证据。
命令:该决定被撤回。此事发回重审,以作出与上述分析一致的新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