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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B-1A 杰出人才:发回重审(2026年8月6日)

类别 EB-1A · 领域 其他 · 结果 发回重审 · 讨论的标准 初步证据门槛:是否满足十项标准中的至少三项、最终实质审查:是否达到领域顶尖小比例的持续国家或国际声誉

AI 翻译,非官方,以原文为准。译文由模型按原文段落生成,法规引用与判例名保留英文;USCIS 隐去的姓名与机构以「[已隐去]」表示。

本次裁决与影响

AAO撤回USCIS的拒绝决定,并将案件发回,要求按照其分析作出新决定。本次实际解决的是原审关于申请人未满足至少三项初步证据标准的错误结论;最终实质审查并未在本次程序中完成,发回后USCIS仍须进行该审查并作出新决定。

核对原文依据
ORDER: The decision is withdrawn. The matter is remanded for the entry of a new decision consistent with the foregoing analysi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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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ather than make this determination in the first instance, we will remand the matt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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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背景

申请人以个人身份提交I-140表格,寻求依据《移民与国籍法》第203(b)(1)(A)条被归类为杰出能力人士;其主张通过持续的国家或国际声誉及广泛文件证明的成就获得该第一优先类别资格。

核对原文依据
Form I-140, Immigrant Petition for Alien Workers (Extraordinary Abil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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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Petitioner seeks classification as an individual of extraordinary abil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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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经过

  1. 初次决定

    USCIS拒绝该申请,认定记录未能证明申请人具备杰出能力分类资格;该决定同时写明申请人已满足关于已发表材料、学术文章作者身份及领导或关键角色三项标准,却又称其“未满足十项标准中的至少三项”,因此不进行最终实质审查。

    核对原文依据
    USCIS denied the petition, concluding that the record did not establish that the Petitioner is eligible for classification as an individual of extraordinary abil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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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USCIS concluded that the Petitioner satisfied three criteria relating to published material, authorship of scholarly articles, and performing in a leading or critical ro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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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上诉

    申请人依据8 C.F.R. § 103.3提出上诉,主张机构本身已确认其记录满足三项独立监管标准的门槛,依法应获得最终实质审查。

    核对原文依据
    The matter is now before us on appeal pursuant to 8 C.F.R. § 1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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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On appeal, the Petitioner contends that "the agency itself has confirmed that her record satisfies the threshold under three independent regulatory prong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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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上诉决定

    AAO于2026年8月6日进行重新审查,撤回USCIS决定并将案件发回,要求按照其分析作出新决定;AAO未在本次程序中自行作出最终实质审查。

    核对原文依据
    Date: AUG. 06, 2026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1 页
    Upon de novo review, we will withdraw the decision and remand the matter for entry of a new decision consistent with the following analysi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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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ORDER: The decision is withdrawn. The matter is remanded for the entry of a new decision consistent with the foregoing analysi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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逐项证据分析

按争议点查看申请主张、原审意见、具体证据与 AAO 理由。点击每项标题可展开或收起。

初步证据门槛:是否满足十项标准中的至少三项 本项获认可

本案适用标准

8 C.F.R. § 204.5(h)(3)规定,未提交一次性重大国际公认奖项的申请人须提供符合至少三项标准的充分资格文件;8 C.F.R. § 204.5(h)(4)允许在标准不适用时提交可比证据。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主张,机构已确认其记录满足三项独立监管标准,因此门槛已经达到。

原审意见

原审一方面认定申请人满足已发表材料、学术文章作者身份及领导或关键角色三项标准,另一方面又称其未满足至少三项标准,并据此不进行最终实质审查。

已发表材料相关证据(8 C.F.R. § 204.5(h)(3)(iii))

证明目的
用于满足十项标准中的已发表材料标准。
AAO 如何评价
原审认定该标准已满足;AAO在本次决定中以此作为三项已获认可标准之一,未重新逐项评价材料内容。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原文未指出该项材料的具体缺失或矛盾。
核对原文依据
USCIS concluded that the Petitioner satisfied three criteria relating to published material, authorship of scholarly articles, and performing in a leading or critical role at 8 C.F.R. § 204.5(h)(3)(iii), (vi), and (vi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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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文章作者身份相关证据(8 C.F.R. § 204.5(h)(3)(vi))

证明目的
用于满足十项标准中的学术文章作者身份标准。
AAO 如何评价
原审认定该标准已满足;AAO在本次决定中将其列为三项已获认可标准之一,未重新逐项评价材料内容。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原文未指出该项材料的具体缺失或矛盾。
核对原文依据
USCIS concluded that the Petitioner satisfied three criteria relating to published material, authorship of scholarly articles, and performing in a leading or critical role at 8 C.F.R. § 204.5(h)(3)(iii), (vi), and (vi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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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或关键角色相关证据(8 C.F.R. § 204.5(h)(3)(viii))

证明目的
用于满足十项标准中的领导或关键角色标准。
AAO 如何评价
原审认定该标准已满足;AAO在本次决定中将其列为三项已获认可标准之一,未重新逐项评价材料内容。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原文未指出该项材料的具体缺失或矛盾。
核对原文依据
USCIS concluded that the Petitioner satisfied three criteria relating to published material, authorship of scholarly articles, and performing in a leading or critical role at 8 C.F.R. § 204.5(h)(3)(iii), (vi), and (vi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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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O 认定与理由

AAO指出原审决定自身明确记载申请人已满足至少三项标准,故原审关于未达门槛的结论属于错误;据此撤回原审决定。AAO同时说明,无需再审议申请人主张的其他标准,因为已有三项获认可且案件将发回。

核对原文依据
USCIS' decision clearly states that the Petitioner has satisfied at least three of the ten evidentiary criteria at 8 C.F.R. § 204.5(h)(3)(i)-(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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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 need not consider the Petitioner's arguments that she meets additional evidentiary criteria under 8 C.F.R. § 204.5(h)(3)(i)-(x), beyond the three already gran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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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终实质审查:是否达到领域顶尖小比例的持续国家或国际声誉 保留/未作认定

本案适用标准

《移民与国籍法》第203(b)(1)(A)(i)条及8 C.F.R. § 204.5(h)(2)、(3)要求综合全部材料进行最终实质审查,判断申请人是否属于领域内达到顶尖的“小比例”人士;参见Kazarian v. USCIS, 596 F.3d 1115 (9th Cir. 2010)的两步审查。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主张,在满足三项标准后,其依法有权获得最终实质审查。

原审意见

原审未进行最终实质审查,理由是其错误地认为申请人未满足至少三项标准。

支持全部已主张初步证据标准的材料及记录中其他可能相关证据(包括不符合某一标准的证据)

证明目的
供最终实质审查综合权衡,判断申请人是否具有持续国家或国际声誉并处于领域顶尖小比例。
AAO 如何评价
AAO未在本次决定中评价这些材料,仅指示发回后最终实质审查应权衡全部已主张标准下的证据、记录中其他可能相关证据以及申请人的上诉主张。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原审未进行最终实质审查,故原文未形成对材料的具体缺失或矛盾认定。
核对原文依据
The final merits determination should weigh the evidence submitted in support of all claimed initial evidentiary criteria at 8 C.F.R. § 204.5(h)(3)(i)-(x), any other potentially relevant evidence in the reco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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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O 认定与理由

AAO同意申请人关于应进行最终实质审查的主张,但指出满足三项标准本身不足以确立资格;原审从未作出最终实质审查结论,AAO选择不在本次程序中首次作出该判断,而是发回由USCIS进行。

核对原文依据
However, as stated above, granting three criteria does not suffice to establish eligibility for the classification the Petitioner seek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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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SCIS did not make such a finding. Rather than make this determination in the first instance, we will remand the matt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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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提示与适用边界

以下为基于本案的材料核对提示,不是 AAO 对其他案件的裁定。

  • 阅读提示:核对原审决定是否同时记载三项标准已满足与“未满足至少三项”的矛盾表述,这是本次撤回决定的直接依据。
    核对原文依据
    However, USCIS' decision then states that the Petitioner "does not meet at least three of the ten criteri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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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阅读提示:发回后最终实质审查的权衡范围包括全部已主张标准下的证据、记录中其他可能相关证据及上诉主张,不能仅以三项标准已满足推定资格成立。
    核对原文依据
    The final merits determination should weigh the evidence submitted in support of all claimed initial evidentiary criteria at 8 C.F.R. § 204.5(h)(3)(i)-(x), any other potentially relevant evidence in the reco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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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阅读提示:AAO明确未审议三项已获认可标准之外的其他标准主张,发回后USCIS可在最终实质审查前考虑这些主张。
    核对原文依据
    As the matter will be remanded, USCIS may consider those arguments prior to addressing the final meri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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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全文

原文第 1 页

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案号:43939440 日期:2026年8月6日

对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USCIS)决定的上诉

表格I-140,外籍工人移民申请(杰出能力)

申请人寻求被归类为具有杰出能力的个人。参见《移民与国籍法》(该法)第203(b)(1)(A)条,8 U.S.C. § 1153(b)(1)(A)。这一第一优先类别使移民签证可供那些能够通过持续的国家或国际声誉证明其杰出能力、且其成就已通过大量文件在其领域内获得认可的人使用。

USCIS否决了该申请,认定记录未能证明申请人有资格被归类为具有杰出能力的个人。此事现依据8 C.F.R. § 103.3提交本办公室审理。

申请人负有举证责任,须以优势证据标准证明其资格。Matter of Chawathe, 25 I&N Dec. 369, 375-76 (AAO 2010)。本办公室对此事中的问题重新审查(de novo)。Matter of Christa's, Inc., 26 I&N Dec. 537, 537 n.2 (AAO 2015)。经重新审查,本办公室将撤回该决定,并将此事发回重审,以作出与下述分析一致的新决定。

一、法律

该法第203(b)(1)(A)条使移民签证可供在科学、艺术、教育、商业或体育领域具有杰出能力、且该能力已通过持续的国家或国际声誉得到证明、其成就已通过大量文件在其领域内获得认可的个人使用,前提是该个人寻求进入美国以继续在其杰出能力领域工作,且该个人进入美国将未来实质性惠及美国。

“杰出能力”一词仅指那些“已升至其努力领域最顶端的一小部分”个人。8 C.F.R. § 204.5(h)(2)。实施条例8 C.F.R. § 204.5(h)(3)规定了一种多部分分析。首先,申请人可以通过一次性成就(即一项重大、国际公认的奖项)证明其成就获得国际认可。如果该申请人未提交此证据,则其必须提供足够的合格文件,满足至少三项标准

原文第 2 页

即8 C.F.R. § 204.5(h)(3)(i)-(x)所列标准(包括奖项、特定媒体上的已发表材料以及学术文章等项目)。8 C.F.R. § 204.5(h)(4)的条例允许申请人在能够证明8 C.F.R. § 204.5(h)(3)(i)-(x)的标准不易适用于该个人职业时提交可比证据。

在申请人满足这些初步证据要求后,本办公室随后在最终实质审查中考虑所提供材料的整体情况,并评估记录是否显示持续的国家或国际声誉,以及是否证明该个人属于其努力领域最顶端的一小部分。参见Kazarian v. USCIS, 596 F.3d 1115 (9th Cir. 2010)(讨论两步审查,即先对文件进行计数,然后在满足所需标准数量的情况下,结合最终实质审查加以考虑);另参见Visinscaia v. Beers, 4 F. Supp. 3d 126, 131-32 (D.D.C. 2013);Rijal v. USCIS, 772 F. Supp. 2d 1339 (W.D. Wash. 2011)。

二、分析

由于申请人未表明或证明其曾获得一项重大、国际公认的奖项,其必须满足8 C.F.R. § 204.5(h)(3)(i)-(x)中至少三项替代性监管标准。USCIS认定申请人满足了与已发表材料、学术文章作者身份以及在8 C.F.R. § 204.5(h)(3)(iii)、(vi)和(viii)中担任领导或关键角色有关的三项标准。然而,USCIS的决定随后称申请人“未满足十项标准中的至少三项”,因此他们“将不进行最终实质审查”。在上诉中,申请人主张“该机构本身已确认其记录满足三项独立监管分支下的门槛。她依法有权获得最终实质审查……;”本办公室同意。USCIS的决定明确表示申请人已满足8 C.F.R. § 204.5(h)(3)(i)-(x)中十项证据标准中的至少三项。1 因此,本办公室将撤回USCIS的决定,因为该决定基于申请人未满足该类别初步证据要求的错误结论。

然而,如上所述,认定三项标准并不足以确立申请人所寻求类别的资格。USCIS现在必须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最终实质审查,并考虑记录是否确立了持续的国家或国际声誉以及公认的成就,足以使申请人处于其领域最顶端的一小部分。参见该法第203(b)(1)(A)(i)条;8 C.F.R. § 204.5(h)(2)、(3);另参见Kazarian, 596 F.3d at 1119-20。USCIS未作出此类认定。本办公室不在一审中作出此认定,而是将此事发回重审。

最终实质审查应权衡为支持8 C.F.R. § 204.5(h)(3)(i)-(x)下所有主张的初步证据标准而提交的证据、记录中任何其他可能相关的证据(包括不符合某一证据标准的证据)以及申请人在上诉中的主张。一般参见6 USCIS Policy Manual, supra, at F.2(8)(2)。

1 本办公室无需考虑申请人关于其满足8 C.F.R. § 204.5(h)(3)(i)-(x)下除已认定三项之外的额外证据标准的主张。参见INS v. Bagamasbad, 429 U.S. 24, 25 (1976)(per curiam)(裁定机构无需对最终决定不必要的问题作出“纯咨询性认定”)。由于此事将发回重审,USCIS可在处理最终实质审查之前考虑这些主张。

原文第 3 页

命令:撤回该决定。此事发回重审,以作出与上述分析一致的新决定。

原文:USCIS 非先例裁决 PDF(2026-08-06)

本页为 USCIS 公开的 AAO 非先例裁决译文,不是美杰华经手的案例,不构成法律意见;个案结果取决于各自证据。翻译模型:deepseek-flash,生成于 2026-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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