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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内设计与建筑公司新办公室总裁兼董事总经理 · L-1 跨国公司内部调动:上诉驳回(2024年8月7日)

类别 L-1A · 领域 商业 · 结果 上诉驳回 · 讨论的标准 复议动议是否满足法定要求(本次上诉的实际审查对象)、新办公室一年内能否支持经理或高管职位(仅作背景讨论)
不成立 复议动议是否满足法定要求(本次上诉的实际审查对象)

AI 翻译,非官方,以原文为准。译文由模型按原文段落生成,法规引用与判例名保留英文;USCIS 隐去的姓名与机构以「[已隐去]」表示。

本次裁决与影响

AAO驳回上诉。本次实际解决的是申请人是否证明主任2021年7月26日驳回复议动议存在错误;AAO认定申请人未以优势证据证明该点,维持驳回动议。本次未对原申请中实际场所、受益人在海外职位性质等实体问题作出重新认定,也未批准原申请。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 has not met its burden of proof to establish, by a preponderance of the evidence, that the Director erred in dismissing the Petitioner's motion to reconsid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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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RDER: The appeal is dismiss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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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背景

申请人是一家室内设计与建筑公司,为其新设美国办公室申请L-1A跨国公司经理或高管非移民工作身份,拟将受益人调任该新办公室的总裁兼董事总经理。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 an interior design and construction company, seeks to temporarily employ the Beneficiary as president and managing director of its new office under the L-1 A nonimmigrant classification for intracompany transfere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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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经过

  1. 初次决定

    加州服务中心主任于2021年5月6日拒绝原申请,认定记录未证明:新办公室已取得足够实际场所;受益人在海外职位属于经理或高管性质;新办公室在批准后一年内能支持经理或高管职位。

    核对原文依据
    The Director of the California Service Center denied the petition, concluding that the record did not establish that: (1) the Petitioner had secured sufficient physical premises for the new office; (2) the Beneficiary's position abroad had been in a managerial or executive capacity; and (3) the new office would support a managerial or executive position within one year after the approval of the peti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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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he Director denied the petition on May 6,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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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动议

    申请人于2021年5月29日提交复议动议;提交动议一个多月后,于2021年7月中旬补交补充证据。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 filed its motion to reconsider on May 29, 2021. More than a month after filing the motion, the Petitioner submitted supplemental evidence in mid-July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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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动议决定

    主任于2021年7月26日驳回复议动议,仅认可随初始动议提交的陈述,认定动议未证明原拒绝基于法律或政策适用错误,或依据当时记录判断错误。

    核对原文依据
    The Director dismissed the motion, concluding that it did not meet the requirements of a motion to reconsider because the Petitioner did not establish that the denial was based on an incorrect application of law or policy, or was incorrect based on the record at the time of the decis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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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he Director dismissed the motion on July 26, 2021, acknowledging only the statement submitted with the initial motion fil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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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上诉

    申请人就2021年7月26日驳回动议的决定提出上诉;AAO依8 C.F.R. § 103.3进行重新审查,最终驳回上诉。

    核对原文依据
    The matter is now before us on appeal under 8 C.F.R. § 1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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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Upon de novo review, we will dismiss the appe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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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ORDER: The appeal is dismiss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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逐项证据分析

按争议点查看申请主张、原审意见、具体证据与 AAO 理由。点击每项标题可展开或收起。

复议动议是否满足法定要求(本次上诉的实际审查对象) 本项未获认可

本案适用标准

复议动议须证明先前决定基于法律或政策适用错误,且依据决定时记录该决定错误;不符合要求的动议应予驳回。8 C.F.R. § 103.5(a)(3)、(a)(4)。上诉须指出被上诉决定中的法律结论或事实陈述错误。8 C.F.R. § 103.3(a)(1)(v)。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主张其正在上诉2021年7月26日的决定,该决定基于法律和政策适用错误及对证据的不当解释;并称主任“方便地未考虑”其补充文件。

原审意见

主任驳回动议,认定申请人重复先前主张并补充信息,但未提供附有法条、法规或判例引注的复议理由,未证明原决定基于法律或政策适用错误,也未证明依据当时记录原决定错误。

随I-290B表格提交的律师陈述(动议初始提交)

证明目的
申请人用以说明原拒绝在场所等问题上适用法律或政策错误,请求重新考虑。
AAO 如何评价
主任认定该陈述仅重复审理时已考虑的信息、对决定表示异议,但未附法条、法规或判例引注说明原决定如何错误;AAO认可主任仅审查随表格提交的陈述。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未提供符合复议动议要求的法律或政策错误论证,也未证明依据决定时记录原决定错误。
核对原文依据
The statement disagrees with the decision, but it does not provide reasons for reconsideration that are supported by citations to appropriate statutes, regulations, or precedent decisio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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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Director did not err as a matter oflaw or policy by limiting consideration to the brief submitted with the Form I-290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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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议提交一个多月后于2021年7月中旬补交的补充证据

证明目的
申请人主张主任未考虑其补充文件。
AAO 如何评价
AAO指出法规未规定动议提交后可补充材料,I-290B表格说明要求动议的书面论证意见和/或额外证据须随表格一并提交,故主任将审查限于随表格提交的陈述不构成法律或政策错误。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提交时点不符合动议要求;且复议动议不同于重新开放动议,法规未规定可提交新证据。
核对原文依据
The applicable regulations, however, make no provision for supplementing a motion after it has been fil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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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r this reason, the regulations relating to motions to reconsider include no provision for submission ofnew evide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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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中关于“主任错误认定记录不足以证明新办公室实际场所”的论述

证明目的
申请人试图重新争辩原申请中实际场所问题。
AAO 如何评价
AAO指出主任2021年7月驳回动议的决定并未就该问题作出实体认定,申请人未针对主任关于动议充分性的结论作出回应。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上诉对象错位:针对的是原拒绝的实体问题,而非驳回动议的理由。
核对原文依据
But the Director's July 2021 decision included no determination on the merits of that issu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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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Petitioner appealed the Director's July 2021 motion decision rather than the May 2021 denial decis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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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O 认定与理由

AAO指出本次被上诉的是驳回复议动议的决定,而非原申请拒绝决定,申请人须先回应主任驳回动议的理由。申请人上诉论述集中于原拒绝通知,重复动议中已提出的主张,未解释其2021年5月提交的动议如何满足复议动议要求。AAO据此认定主任驳回动议并无错误。

核对原文依据
In the matter before us, the decision being appealed is the dismissal of the motion to reconsider, not the earlier denial of the underlying peti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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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Petitioner's appeal, however, seeks to contest the denial of the petition, rather than the subsequent dismissal of the mo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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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 agree with the Director that the Petitioner's motion to reconsider did not meet the requirements for such a mo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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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办公室一年内能否支持经理或高管职位(仅作背景讨论) 已讨论,未单独定论

本案适用标准

新办公室申请须说明实体性质与范围、组织结构和财务目标,并提交美国投资规模及外国实体支付受益人和在美开展业务财务能力的证据。8 C.F.R. § 214.2(l)(3)(v)(C)(1)、(C)(2)。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主张5万美元系初创阶段投资,受益人抵美开展职责、项目落实后将增加资本并雇用更多员工、工人和分包商。

原审意见

主任认可存在5万美元电汇证据,但认为缺乏预计启动费用、预计盈利时间等财务信息,无法判断外国实体是否有能力支付受益人,或5万美元是否足以在美开展业务;并指出申请人称业务性质和范围待受益人抵达后确定,故证据不足以显示美国实体一年内如何支持所主张高管职位。

5万美元电汇证据

证明目的
证明已向新公司投入资金,足以支持初创阶段运营。
AAO 如何评价
主任认可该文件显示已有部分资金投入新公司,但认为其未提供其他财务信息;AAO在背景讨论中复述该认定,未作新的实体结论。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缺少预计启动费用、预计盈利时间等信息,无法判断外国实体支付受益人的财务能力及5万美元是否足以开展业务。
核对原文依据
The Director acknowledged "evidence of a $50,000 wire transfer" into the new offi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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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 does not provide any other financial information, such as what the projected start-up expenses will be, or when you anticipate the company may be profitab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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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业务性质与范围待受益人抵达后确定的陈述

证明目的
说明新办公室具体需求与计划尚待受益人到位后确定。
AAO 如何评价
主任认为缺乏新办公室业务性质与范围的额外信息,证据不足以显示美国实体一年内如何支持所主张高管职位;AAO在背景讨论中复述该认定。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未在申请时说明新办公室的性质、范围、组织结构和财务目标。
核对原文依据
The nature and scope of the [new office's] operation shall be determined after arrival of the Benefici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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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thout additional information regarding the nature and scope of [the petitioning] business, the evidence is insufficient to show how the U.S. entity will support the claimed executive position within one yea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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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议及上诉中关于增资和合资项目谈判的陈述

证明目的
说明5万美元仅为启动资金,项目落实后将增加资本并雇用人员。
AAO 如何评价
主任认定该信息未克服该问题被拒的理由;AAO指出申请人未指出法律或政策错误,重复主张不足以推翻决定。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仅为未来计划陈述,未提供具体财务预测或已落实的项目证据。
核对原文依据
However, the information does not overcome the reasons upon which this issue was deni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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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Petitioner identified no error of law or policy in the Director's previous decis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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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O 认定与理由

AAO说明主任驳回动议的决定仅有限提及原申请两项实体问题,为提供背景而简要讨论本项,并非本次上诉对原申请资格作出重新全面认定。AAO指出申请人未指出主任先前决定中的法律或政策错误,重复已被认定不足的主张不能推翻该决定。

核对原文依据
We will briefly discuss this issue, below, in order to provide context for our current decis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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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petition ofclaims that the Director had already deemed insufficient cannot suffice to overcome the Director's decis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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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提示与适用边界

以下为基于本案的材料核对提示,不是 AAO 对其他案件的裁定。

  • 阅读提示:核对复议动议的提交时点与随I-290B表格一并提交的材料范围,区分动议提交后补交的补充证据;本案认定主任仅审查随表格提交的陈述并无错误。
    核对原文依据
    For motions, you must file any brief and/or additional evidence together with Form I-290B.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2 页
  • 阅读提示:核对上诉状是否针对2021年7月26日驳回动议的决定及其理由,而非仅重复针对2021年5月6日原拒绝决定的实体争辩;本案上诉论述集中于原拒绝通知。
    核对原文依据
    Rather than address the above conclusions, the Petitioner reaches back to the May 2021 denial decision and repeats, with further details, statements that the Petitioner previously made in its motion to reconsid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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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阅读提示:关于新办公室一年内支持高管职位的讨论仅为背景,不构成本次对原申请资格的重新全面审理;不得据此推断补交何种材料即可获批。
    核对原文依据
    We will briefly discuss this issue, below, in order to provide context for our current decis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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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全文

原文第 1 页

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案号:32709513 日期:2024年8月7日

对加利福尼亚服务中心决定的上诉

表格I-129,非移民工人申请(L-1A经理或高管)

申请人是一家室内设计与建筑公司,寻求根据L-1A非移民类别(公司内部调派人员)临时雇用受益人担任其新办公室的总裁兼总经理。见《移民与国籍法》(本法)第101(a)(15)(L)条,8 U.S.C. § 1101(a)(15)(L)。L-1A类别允许公司或其他法律实体(包括其关联公司或子公司)将符合条件的境外雇员调派至美国临时从事管理或高管职务。

加利福尼亚服务中心审理主任否决了该申请,认定记录未能证明:(1) 申请人已为新办公室取得足够的实际办公场所;(2) 受益人在境外的职位属于管理或高管性质;以及(3) 新办公室在申请获批后一年内将能支撑一个管理或高管职位。申请人随后提交了复议动议。审理主任驳回了该动议,认定其不符合复议动议的要求,因为申请人未能证明该否决是基于对法律或政策的错误适用,或基于作出决定时的记录属于错误。本事项现根据8 C.F.R. § 103.3提交本办公室进行上诉审查。

申请人负有举证责任,须以优势证据证明其资格。Matter of Chawathe, 25 I&N Dec. 369, 375-76 (AAO 2010)。本办公室对本案问题进行重新审查(de novo)。Matter of Christa's, Inc., 26 I&N Dec. 537, 537 n.2 (AAO 2015)。经重新审查,本办公室将驳回上诉。

一、法律

在涉及新办公室的申请中,为确立L-1A非移民签证类别的资格,符合条件的组织必须在受益人申请入境美国之前的三年内,已连续一年以管理或高管身份雇用该受益人。8 C.F.R. § 214.2(l)(3)(v)(B)。此外,受益人必须寻求临时进入美国,以继续以管理或高管身份为同一雇主或其子公司或关联公司提供服务。同上。

原文第 2 页

申请人必须提交证据,证明新办公室在一年内将能够支撑一个管理或高管职位。该证据必须证明申请人已取得足够的实际办公场所供其运营使用,并披露该实体的拟议性质和范围、其组织结构、其财务目标以及美国投资规模。一般见8 C.F.R. § 214.2(l)(3)(v)。

关于审理主任否决后提交的动议,复议动议必须证明本办公室先前的决定是基于对法律或政策的错误适用,且该决定基于作出决定时诉讼记录中的证据属于错误。8 C.F.R. § 103.5(a)(3)。不符合适用要求的动议应予驳回。8 C.F.R. § 103.5(a)(4)。

二、分析

申请人在上诉中必须指出被上诉决定中的错误法律结论或事实陈述。见8 C.F.R. § 103.3(a)(1)(v)。在本案中,被上诉的决定是驳回复议动议的决定,而非早先对 underlying 申请的否决。因此,本办公室必须首先确定申请人在上诉中是否已针对审理主任驳回复议动议的所述理由作出回应。

审理主任于2021年5月6日否决了申请。申请人于2021年5月29日提交了复议动议。在提交动议一个多月后,申请人于2021年7月中旬提交了补充证据。审理主任于2021年7月26日驳回了该动议,仅确认了随初始动议提交的陈述。在上诉中,申请人主张审理主任“方便地未能考虑我们的补充文件”。然而,适用法规并未规定在动议提交后可对其进行补充。表格I-290B的说明明确规定:“对于动议,您必须将任何书面论证意见和/或额外证据与表格I-290B一并提交。”审理主任将审查范围限于随表格I-290B提交的书面论证意见,在法律或政策上并无错误。

此外,与重新开案动议不同,复议动议必须证明先前决定基于作出该决定时的记录属于错误。见8 C.F.R. § 103.5(a)(3)。因此,有关复议动议的法规不包含提交新证据的规定。

在驳回申请人动议的通知中,审理主任指出申请人重复了先前的主张并提供了额外信息,但未“在提交时提供有适当法条、法规或先例决定引注支持的复议理由,并证明该决定是基于对法律或政策的错误适用,且该决定基于作出决定时的记录证据属于错误”。除非申请人针对并克服这些核心认定,否则其上诉不能获支持。

然而,申请人的上诉寻求对申请的否决提出异议,而非对随后驳回动议的决定提出异议。申请人未解释为何审理主任应当认定申请人2021年5月的提交符合复议动议的要求。

申请人称其上诉针对的是“2021年7月26日的决定”,且“对上述决定的审查显示,该决定基于对法律和政策的错误适用,以及

原文第 3 页

对证据的不当解释。”但上述引言之后的讨论集中于早先的否决通知,而未涉及审理主任关于复议动议充分性的认定。

例如,申请人称:“移民局错误地认为记录不足以证明拥有供新办公室使用的实际办公场所。”但审理主任2021年7月的决定并未就该问题的实质作出任何认定。审理主任表示:

关于实际办公场所要求,律师的陈述重复了在申请审理审查期间已考虑的信息。该陈述不同意该决定,但未在提交时提供有适当法条、法规或先例决定引注支持的复议理由,并证明该决定是基于对法律或政策的错误适用,且该决定基于作出决定时的记录证据属于错误。

申请人未针对上述结论作出回应,而是回溯至2021年5月的否决决定,并附上更多细节重复其在复议动议中先前提出的陈述。重复这些论点本身不足以证明审理主任驳回动议存在错误。申请人上诉针对的是审理主任2021年7月的动议决定,而非2021年5月的否决决定。

除复议动议的具体要求外,审理主任驳回动议的决定还包含有限篇幅的内容,涉及 underlying 申请中的两个实质问题。其中一个问题涉及申请人是否已证明新办公室在申请获批后一年内将支撑一个管理或高管职位。本办公室将在下文简要讨论该问题,以便为本当前决定提供背景。

新办公室申请必须包含有关新办公室拟议性质的信息,描述该实体的范围、其组织结构及其财务目标。8 C.F.R. § 214.2(l)(3)(v)(C)(1)。申请还必须包含美国投资规模的证据,以及境外实体向受益人支付报酬和在美国开始营业的财务能力。8 C.F.R. § 214.2(l)(3)(v)(C)(2)。

在2021年5月的否决决定中,审理主任引用了上述法规。审理主任确认了“一笔50,000美元电汇”进入新办公室的证据,但认定:

尽管该文件可能表明已向新公司投入了一些资金,但它未提供任何其他财务信息,例如预计的启动费用将是多少,或您预计公司何时可能盈利。没有这些信息,USCIS无法确定境外实体是否有财务能力向受益人支付报酬,或50,000美元的投资是否足以在美国开始营业。

审理主任还指出,申请人此前曾表示:“[新办公室]运营的性质和范围应在受益人抵达后确定。在此阶段,尚为时过早

原文第 4 页

说明未来确切服务的需求和计划。”审理主任表示:“在没有关于[申请]业务性质和范围的额外信息的情况下,证据不足以表明美国实体将如何在一年内支撑所主张的高管职位。”

在动议中,申请人表示:“[T]50,000美元的资金应当足够,因为这仅用于初创阶段。一旦受益人实际身处美国并[能够]开始履行其指导和管理美国实体的职责,该金额将会增加。”申请人还表示,其“母公司一直在就建筑和室内设计合资项目进行谈判”,届时“美国公司将有能力雇用更多员工、工人和分包商,以执行项目,并根据需要追加资金[原文如此]。”

在驳回申请人动议的决定中,审理主任表示,申请人“提供了关于[申请人]预期商业活动的额外信息。然而,该信息未能克服本问题被拒的理由。”

在上诉中,申请人实质上重复了其在动议中的先前陈述:

第一笔50,000美元的电汇是设立公司的初始投资。作为一家新成立的公司,[申请人]计划遵循母公司的指示,并随着工作的进展增加其资本。

除了公司已收到的报价外,母公司一直在就建筑和室内设计合资项目进行谈判……一旦拟议项目最终确定,美国公司将雇用更多员工、工人和分包商,以执行项目,并根据需要追加资金[原文如此]。

申请人未指出审理主任先前决定中的任何法律或政策错误。该决定部分依据要求申请人确立新办公室的范围和财务的法规。审理主任认定,申请人未履行其举证责任以满足这些法规要求。重复审理主任已认定不充分的主张不足以推翻审理主任的决定。

我们同意审理主任的意见,即申请人的复议动议未满足此类动议的要求。因此,我们认定审理主任驳回该动议并无错误。

III. 结论

申请人未履行其举证责任,以优势证据标准证明审理主任在驳回申请人的复议动议时存在错误。由于申请人未能推翻驳回该动议的理由,我们将驳回上诉。

裁定:上诉被驳回。

原文:USCIS 非先例裁决 PDF(2024-08-07)

本页为 USCIS 公开的 AAO 非先例裁决译文,不是美杰华经手的案例,不构成法律意见;个案结果取决于各自证据。翻译模型:deepseek-flash,生成于 2026-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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