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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案号:33942435 日期:2024年8月7日
对加利福尼亚服务中心决定的上诉
表格 I-129,非移民工作者申请(L-1A 经理或高管)
申请人是一家零售手机店,寻求以 L-1A 非移民身份(公司内部调派人员)临时雇用受益人担任其新办公室1的总裁。参见《移民与国籍法》(本法)第 101(a)(15)(L) 条,8 U.S.C. § 1101(a)(15)(L)。L-1A 身份允许公司或其他法律实体(包括其关联公司或子公司)将符合条件的外国雇员调派至美国,临时从事管理或高管工作。
加利福尼亚服务中心审理主任否决了该申请,认定记录未能证明:(1) 申请人已获得足够的实际场所容纳其新办公室,(2) 受益人曾在国外担任管理或高管职务,以及 (3) 申请人将能够在申请提交后一年内支持受益人担任管理或高管职位。申请人随后提交了四份动议,审理主任均予驳回。现本事项依据 8 C.F.R. § 103.3 提交至本办公室进行上诉审查。
申请人负有举证责任,须以优势证据证明其符合资格。Matter of Chawathe, 25 I&N Dec. 369, 375-76 (AAO 2010)。本办公室对本案问题进行重新审查(de novo)。Matter of Christa's, Inc., 26 I&N Dec. 537, 537 n.2 (AAO 2015)。经重新审查,本办公室将驳回上诉。
为确立 L-1A 非移民签证分类的资格,符合条件的组织必须在受益人申请入境美国之前的三年内,连续一年雇用受益人从事“管理、高管或涉及专业知识”的职务。本法第 101(a)(15)(L) 条。此外,受益人必须寻求临时进入美国,以继续以管理或高管身份为同一雇主或其子公司或关联公司提供服务。同上。申请人还必须证明受益人先前的教育、培训和就业经历使其有资格在美国从事拟提供的服务。8 C.F.R. § 214.2(l)(3)。
1 “新办公室”一词指在美国开展业务不足一年的组织。8 C.F.R. § 214.2(l)(1)(ii)(F)。8 C.F.R. § 214.2(l)(3)(v)(C) 的规定允许“新办公室”在申请获批之日起不超过一年的时间内支持一个高管或管理职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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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涉及新办公室的申请中,为确立 L-1A 非移民签证分类的资格,申请人必须提交证据证明新办公室将能够在一年内支持一个管理或高管职位。该证据必须证明申请人已获得足够的实际场所容纳其运营,并披露该实体的拟议性质和范围、其组织结构、其财务目标以及美国投资的规模。一般参见 8 C.F.R. § 214.2(l)(3)(v)。
复议动议必须证明先前决定是基于对法律或政策的错误适用,且根据决定作出时诉讼记录中的证据,该决定是错误的。8 C.F.R. § 103.5(a)(3)。
申请人经营一家零售手机店,寻求雇用受益人担任其总裁。在否决申请时,审理主任认定记录未能证明:(1) 申请人已获得足够的实际场所容纳其新办公室,(2) 受益人曾在国外担任管理或高管职务,以及 (3) 申请人将能够在申请提交后一年内支持受益人担任管理或高管职位。
申请人提交了两份重新开案动议、一份重新开案与复议合并动议以及一份复议动议,均被审理主任驳回。现本事项提交至本办公室进行上诉审查。
本办公室正确审理的唯一问题是紧接的前一决定——即审理主任于2023年11月9日驳回复议动议的决定——是否裁定正确。因此,本办公室在本事项中的审查和分析将聚焦于该裁定。经审查,本办公室同意审理主任驳回该动议的决定。
审理主任驳回复议动议的理由是,该动议未提供有适当法条、法规或先例决定引证支持的复议理由,也未证明根据决定作出时的记录证据该决定是错误的。经审查申请人就动议提交的材料,本办公室同意该动议未满足复议动议的要求。
在上诉中,申请人重新提交了先前已提交并经审理主任审查的证据,以及一份对审理主任最初否决申请的决定提出异议的书面论证意见。事实上,经审查记录可见,该书面论证意见与申请人先前为支持其第三份动议而提交的书面论证意见完全相同。
在如本案这样针对审理主任对动议的不利处理而提起上诉的情形下,上诉范围仅限于审理主任对该动议的决定。8 C.F.R. § 103.3(a)(2)(i) 的规定指出:“受影响方必须在决定送达后30天内提交完整上诉,包括适用表格说明中指示的任何支持性书面论证意见。”(着重号为原文所加)。因此,如果申请人希望就审理主任否决申请的决定提出上诉,其本应选择在审理主任否决决定作出后30天内提交该上诉。然而,本案中申请人选择提交多份动议,从而将上诉范围限于审理主任2023年11月9日驳回申请人最近一份复议动议的决定之实质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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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未具体且充分地阐明为何审理主任驳回其先前动议的决定是基于对法律或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政策的错误适用,申请人也未引用任何相关法条、法规或相关先例决定以支持如下主张:审理主任驳回该动议的决定是基于对法条、法规或政策适用于该决定作出时审理主任面前记录证据的错误适用。对于审理主任2023年11月9日驳回复议动议的决定(即本次上诉的标的),申请人未提出任何错误主张。
审理主任正确认定申请人的复议动议未满足 8 C.F.R. § 103.5(a)(3) 的要求。
裁定:上诉被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