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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厅清洁工 · EB-3 职业移民:上诉驳回(2026年8月7日)

类别 EB-3其他劳工 · 领域 商业 · 结果 上诉驳回 · 讨论的标准 支付承诺工资的能力
不成立 支付承诺工资的能力

AI 翻译,非官方,以原文为准。译文由模型按原文段落生成,法规引用与判例名保留英文;USCIS 隐去的姓名与机构以「[已隐去]」表示。

本次裁决与影响

AAO驳回上诉(ORDER: The appeal is dismissed),维持主任拒绝申请的决定。本次决定仅审查2024年优先日年度的支付能力,未认定2025年支付能力;上诉阶段提交的完整税表未被采纳,也未发回重审。

核对原文依据
ORDER: The appeal is dismiss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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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 will consider the company's ability to pay only in 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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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背景

申请人经营一家餐厅,为受益人申请EB-3“其他工人”类别,职位为清洁工,声称年薪31,540美元;优先日为2024年7月2日,即劳工部接受劳工证申请处理的日期。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 operates a restaurant and seeks to employ the Beneficiary as a clean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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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petition's priority date is July 2, 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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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经过

  1. 初次决定

    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USCIS)拒绝该申请;服务中心运营代理副主任认定申请人未证明其有能力支付所提供职位的承诺工资。

    核对原文依据
    The Acting Associate Director of Service Center Operations concluded that the Petitioner did not demonstrate its required ability to pay the offered job's proffered wa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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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补件

    主任向申请人发出补件通知,指出2024年税务摘要并非完整的联邦所得税申报表,要求提交2024年完整年度报告、联邦税表或经审计财务报表。

    核对原文依据
    The Director, however, sent the Petitioner a RFE, noting that the tax summary was not a copy of the Petitioner's complete federal income tax return for 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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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补件

    申请人补件回复包括:未经审计的2025年损益表、2025年12月至2026年2月的月度银行对账单,以及另一份2024年联邦所得税摘要;申请人主张税务摘要证明其2024年支付能力,其他材料显示其持续“财务实力”。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s RFE response included: an unaudited 2025 profit-and-loss statement; monthly bank statements from December 2025 through February 2026; and another copy ofthe 2024 federal income tax summ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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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初次决定

    主任以未提供2024年任何监管要求证据形式的完整副本为由拒绝申请。

    核对原文依据
    The Director denied the petition for failure to provide complete copies ofany ofthe regulatory required forms of evidence for 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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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上诉

    申请人上诉并提交新证据,包括2024年联邦所得税申报表完整副本;该申报表与2024年税务摘要一样反映净收入94,129美元。

    核对原文依据
    On appeal, the Petitioner submits additional evidence, including a complete copy of a 2024 federal income tax retur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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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上诉

    行政上诉办公室(AAO)作出决定,拒绝考虑上诉阶段提交的新证据,同意主任意见,认定申请人未证明支付能力,并驳回上诉。

    核对原文依据
    we decline to consider the Petitioner's appellate evidence and agree with the Director that the company has not established its ability to pay the proffered wa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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逐项证据分析

按争议点查看申请主张、原审意见、具体证据与 AAO 理由。点击每项标题可展开或收起。

支付承诺工资的能力 本项未获认可

本案适用标准

申请人必须证明从优先日至受益人获得永久居民身份期间持续有能力支付承诺工资;一般须提供年度报告、联邦税表或经审计财务报表的副本。8 C.F.R. § 204.5(g)(2);6 USCIS Policy Manual E.4(A)。审查先看是否每年支付承诺工资;若未支付,再看净收入或净流动资产是否足以补足差额;若仍不足,可考虑其他因素。Matter of Sonegawa, 12 I&N Dec. 612, 614-15;6 USCIS Policy Manual E.4(C)。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主张2024年税务摘要及上诉提交的完整税表显示净收入94,129美元,足以支付承诺工资;拒绝仅基于技术性文件缺陷,而非实际无支付能力,应发回重审。

原审意见

主任认定申请人未提供2024年任何监管要求证据形式的完整副本,因此未证明支付能力。

2024年联邦所得税摘要

证明目的
证明2024年净收入94,129美元,足以支付承诺工资。
AAO 如何评价
主任指出该摘要不是完整的联邦所得税申报表,不符合监管要求的证据形式;补件通知要求完整税表,补件回复仍只提交摘要。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缺少完整税表及所有附表,无法按监管要求核实财务数据。
核对原文依据
The summary, which the company states on appeal was created by an accounting software package, indicated generation of net income of $94,129 that yea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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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tax summary was not a copy of the Petitioner's complete federal income tax return for 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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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审计的2025年损益表及2025年12月至2026年2月银行对账单

证明目的
证明公司持续的“财务实力”。
AAO 如何评价
AAO未将其作为2024年支付能力的认定依据;决定仅审查2024年,因为补件时2025年监管要求证据尚不可得。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不属于2024年监管要求的年度报告、联邦税表或经审计财务报表,且时间不在2024年。
核对原文依据
we will consider the company's ability to pay only in 2024, the year of the petition's priority 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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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 unaudited 2025 profit-and-loss statement; monthly bank statements from December 2025 through February 2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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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联邦所得税申报表完整副本(上诉提交)

证明目的
证明2024年净收入94,129美元,公司有能力支付承诺工资。
AAO 如何评价
AAO认定该税表所列公司名称和FEIN与I-140、劳工证及现行工资决定申请中的申请人不一致;州政府在线记录显示为不同实体,因此不能证明该财务信息属于申请公司。AAO并指出即使属于申请公司,也会因补件阶段已有合理机会而未提交,拒绝在上诉阶段考虑该新证据。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公司名称和FEIN与申请材料不一致;申请人未说明补件回复截止时完整税表不可得。
核对原文依据
The tax return lists a different name and federal employer identification number (FEIN) than that of the Petition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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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company has not documented, or even claimed, that the complete tax return was unavailable at the time of the RFE response deadli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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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引用的2023年AAO非先例决定

证明目的
主张存在技术性文件缺陷时发回重审的先例。
AAO 如何评价
AAO表示无法找到该2023年决定,且非先例决定对本案不具约束力;只有先例决定约束国土安全部官员。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引用决定无法定位,且非先例不具约束力。
核对原文依据
a non-precedent decision on another petition would not bind us in this matt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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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O 认定与理由

AAO先确认2024年申请人未提交任何向受益人支付工资的证据,因此仅凭已付工资无法证明支付能力。随后审查净收入证据:2024年税务摘要不是完整税表,补件通知已明确要求完整税表,但补件回复仍未提供。上诉提交的完整税表虽显示净收入94,129美元,但公司名称和联邦雇主识别号(FEIN)与申请材料不一致,州政府在线记录显示为不同实体,故不能证明该财务信息属于申请公司。AAO还以补件阶段已有合理机会提交完整税表、申请人未说明当时无法取得为由,拒绝考虑上诉新证据。

核对原文依据
A petitioner must demonstrate its continuing ability to pay an offered job's proffered wa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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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Petitioner did not submit any evidence that it paid the Beneficiary in 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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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Petitioner has not established that the financial information in the 2024 tax return is the petitioning company'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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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 would decline to consider the new evidence on appe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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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提示与适用边界

以下为基于本案的材料核对提示,不是 AAO 对其他案件的裁定。

  • 阅读提示:核对2024年联邦所得税摘要与完整税表上的公司名称和FEIN,并与I-140、劳工证及现行工资决定申请中的申请人信息比较;本案认定名称和FEIN不一致,州政府在线记录显示为不同实体。
    核对原文依据
    Based on the companies' names and FEINs, online state government records list the Petitioner and the other company as separate entiti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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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阅读提示:核对补件通知要求提交2024年完整年度报告、联邦税表或经审计财务报表,以及补件回复实际提交的材料;本案认定补件回复未包含完整税表。
    核对原文依据
    The RFE asked the company to submit complete copies of annual reports, federal tax returns, or audited financial statements for 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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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阅读提示:本案仅审查2024年支付能力;决定脚注指出未来提交申请时须提交2025年年度报告、联邦税表或经审计财务报表,但这不表示本案已认定2025年支付能力。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 must submit copies of annual reports, federal tax returns, or audited financial statements for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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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全文

原文第 1 页

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案号:43814364 日期:2026年8月7日

对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USCIS)决定的上诉

表格I-140,外籍工人移民申请(其他工人)

申请人经营一家餐厅,拟雇用受益人为清洁工。该公司请求将其归类为职业移民第三优先(EB-3)移民签证类别下的“其他工人”。见《移民与国籍法》(本法)第203(b)(3)(A)(iii)条,8 U.S.C. § 1153(b)(3)(A)(iii)。企业可在该类别下为外国人担保申请美国永久居留,以从事要求少于两年培训或经验的工作。见8 C.F.R. § 204.5(l)(2)(界定“其他工人”一词)。

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USCIS)驳回了该申请。服务中心运营代理副主任认定,申请人未能证明其具备支付所提供工作之拟付工资的所需能力。在上诉中,该公司提交了额外证据,声称该证据可证明其支付能力。

申请人负有以优势证据标准证明其符合所请求福利之资格的责任。Matter of Chawathe, 25 I&N Dec. 369, 375-76 (AAO 2010)。经行使重新审查的上诉审查权,见Matter of Christo's, Inc., 26 I&N Dec. 537, 537 n.2 (AAO 2015),我们拒绝考虑申请人的上诉证据,并同意审理主任的意见,即该公司未能证明其支付拟付工资的能力。因此,我们将驳回上诉。

一、法律

作为“其他”或“非技术”工人的移民通常遵循三步程序。首先,潜在雇主必须获得美国劳工部(DOL)的认证,证明:(1) 美国工人数量不足、无能力、不合格或无意愿从事所提供的工作;且(2) 外国人从事该工作不会损害从事类似工作的美国工人的工资和工作条件。见本法第212(a)(5)(A)(i)条,8 U.S.C. § 1182(a)(5)(A)(i)。

其次,雇主必须向USCIS提交经DOL批准的劳工证及移民签证申请。见本法第204(a)(1)(F)条,8 U.S.C. § 1154(a)(1)(F)。USCIS除其他事项外,还须确定外国受益人是否符合DOL认证职位的要求以及所请求的移民签证类别。8 C.F.R. § 204.5(l)(3)(ii)(D)。

原文第 2 页

最后,如果USCIS批准申请,受益人可在美国境外申请移民签证,或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在美国境内申请“身份调整”。见本法第245(a)(1)条,8 U.S.C. § 1255(a)(1)。

二、分析

申请人必须证明其自申请优先日起直至受益人获得美国永久居留权期间,持续具备支付所提供工作之拟付工资的能力。8 C.F.R. § 204.5(g)(2)。支付能力的证据一般必须包括申请人的年度报告、联邦纳税申报表或经审计财务报表的副本。同上;另一般性参见6 USCIS Policy Manual E.4(A),www.uscis.gov/policy-manual(“[该]申请必须包括申请人自优先日起每个可得年度的年度报告、联邦纳税申报表或经审计财务报表的副本。”)1

在确定支付能力时,USCIS审查申请人是否自申请优先日所在年度起每年向受益人支付了全额拟付工资。一般性参见6 USCIS Policy Manual E.4(C)(1)。如果申请人未每年支付全额拟付工资或完全未向受益人支付工资,则该局考虑该企业是否产生了足以支付拟付工资与已付工资之间任何差额的年度净收入或净流动资产。一般性参见6 USCIS Policy Manual E.4(C)(2)。如果净收入和净流动资产不足,USCIS可考虑其他可能影响申请人支付拟付工资能力的因素。见Matter of Sonegawa, 12 I&N Dec. 612, 614-15 (Reg'l Comm'r 1967);一般性参见6 USCIS Policy Manual E.4(C)(3)。2

申请人表示,其将在所提供的清洁工职位上向受益人支付每年31,540美元。该申请的优先日为2024年7月2日,即DOL受理该公司劳工证申请进行处理的日期。见8 C.F.R. § 204.5(d)(说明如何确定申请的优先日)。

在审理主任向申请人发出补充证据请求(RFE)时,法规要求的证明该公司2025年支付拟付工资能力的证据尚不可得。因此,就本决定而言,我们仅考虑该公司在2024年即申请优先日所在年度的支付能力。3

申请人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其在2024年向受益人支付了工资。因此,仅基于已付工资,该公司未能证明其支付拟付工资的能力。

1 如果潜在美国雇主拥有至少100名员工,USCIS可接受该雇主财务官的声明,以替代正常法规要求的证据。8 C.F.R. § 204.5(g)(2);一般性参见6 USCIS Policy Manual E.4(A)。在此,申请人未声称雇用100人。 2 联邦法院已维持USCIS确定申请人支付拟付工资能力的方法。见,例如,River St. Donuts, Inc. v. Napolitano, 558 F.3d 111, 118 (1st Cir. 2009);Decor Team LLC v. McAleenan, 520 F.Supp.3d 1212, 1223-25 (D. Ariz. 2021)。 3 在本事项的任何未来提交文件中,申请人必须提交2025年的年度报告、联邦纳税申报表或经审计财务报表的副本。见8 C.F.R. § 204.5(g)(2)(要求申请人证明其支付能力“持续至受益人获得合法永久居留权”)。

原文第 3 页

申请人提供了2024年“联邦所得税汇总表”的副本。该公司在上诉中称该汇总表由会计软件包生成,显示该年度产生净收入94,129美元。

然而,审理主任向申请人发出了RFE,指出该税务汇总表并非申请人2024年完整联邦所得税申报表的副本。见6 USCIS Policy Manual E.4(A)(2)(“提交的纳税申报表应完整,包括所有必需的附表。”)该RFE要求该公司提交2024年年度报告、联邦纳税申报表或经审计财务报表的完整副本。

申请人的RFE回复包括:一份未经审计的2025年损益表;2025年12月至2026年2月的月度银行对账单;以及2024年联邦所得税汇总表的另一份副本。申请人主张,该税务汇总表证明其在2024年支付拟付工资的能力,而其他材料则显示其持续的“财务实力”。

审理主任以未能提供2024年任何法规要求证据形式的完整副本为由驳回了申请。见8 C.F.R. § 204.5(g)(2)(要求申请人提供“年度报告、联邦纳税申报表或经审计财务报表的副本”)。

在上诉中,申请人提交了额外证据,包括2024年联邦所得税申报表的完整副本。与2024年税务汇总表一样,该申报表反映净收入94,129美元。

然而,该纳税申报表不能证明申请人在2024年支付拟付工资的能力。该纳税申报表所列名称和联邦雇主识别号(FEIN)与表格I-140外籍工人移民申请、随附劳工证以及现行工资确定申请中所载申请人的名称和FEIN不同。根据公司名称和FEIN,州政府在线记录将申请人与另一家公司列为独立实体。见Fla. Dep't of State, Div. of Corps., “Search Records” https://dos.fl.gov/sunbiz/search。与税务汇总表一样,该纳税申报表列出的FEIN为~--------~。然而,记录中的其他文件列出的申请人FEIN为~---~。因此,申请人未能证明2024年纳税申报表中的财务信息属于提出申请的公司。见8 C.F.R. § 204.5(g)(2)(要求“潜在美国雇主具备支付拟付工资的能力”)(着重号为原文所加);另见Sitar Rest. v. Ashcroft, No. CIV.A.02-30197-MAP, 2003 WL 22203713, at *2 (D. Mass. Sept. 18, 2003)(“适用法规8 C.F.R. § 204.5中没有任何内容允许[移民局]考虑对支付工资不承担法律义务的个人或实体的财务资源。”)4

即使申请人证明2024年纳税申报表包含该公司的财务信息,我们仍将拒绝在上诉中考虑该新证据。申请人主张:

4 一般性参见6 USCIS Policy Manual E.4(B)(“一般而言,USCIS不考虑对支付拟付工资没有明确法律义务的个人或实体的财务资源,包括母公司、公司的股东和高管、有限责任公司(LLC)的成员或管理人(即使该LLC作为合伙企业或 disregarded entity 纳税)以及有限合伙人。”)

原文第 4 页

该驳回仅基于技术性文件缺陷——而非实际无力支付……。 underlying财务数据始终存在于记录中;唯一的缺陷是税务文件以 condensed summary 格式提交,而非完整的[IRS]表格1065[美国合伙企业收入申报表]及所有必需附表。

申请人援引我们2023年的一份非先例决定,称:“AAO此前已确认,当技术性文件缺陷导致无法评估原本充分的财务能力时,发回重审以进一步补充记录是适当的。”

根据申请人提供的信息,我们未能找到该公司所引用的2023年决定。但针对另一份申请的非先例决定在本案中对本机构不具有约束力。参见 8 C.F.R. § 103.10(b)(规定只有先例决定在涉及相同问题的程序中约束国土安全部官员)。

此外,在本案中,审理主任的补件通知(RFE)明确要求申请人提交其2024年联邦所得税申报表的完整副本,以及其他可接受的文件,并给予该公司合理的机会予以提供。该公司并未证明、甚至未主张该完整税表在补件通知答复截止日期时无法取得。因此,即使该税表反映了申请人的财务信息,我们也会拒绝在上诉中考虑该新证据。参见 Matter of Furtado, 28 I&N Dec. 794, 801-02 (BIA 2024)(在申请人已收到所需材料通知并获得合理提供机会的情况下,不考虑新的上诉证据);另参见 8 C.F.R. § 103.2(b)(11)(要求对补件通知作出答复时将所有证据一次性同时提交)。

III. 结论

申请人未能证明其有能力支付所提供职位的承诺工资。因此,我们将维持对该申请的否决。

裁定:上诉被驳回。

通知:本决定构成本案的最终决定。提交动议不会推迟该决定的效力。8 C.F.R. § 103.5(a)(1)(iv)。非法居留、或属于其他不准入境或可驱逐情形的外国人,可能因签发I-862表(出庭通知)而依据《移民与国籍法》第240条面临遣返程序的启动。该等程序可能导致其被驱逐出美国,并可能使其丧失未来获得签证或其他移民福利的资格。

原文:USCIS 非先例裁决 PDF(2026-08-07)

本页为 USCIS 公开的 AAO 非先例裁决译文,不是美杰华经手的案例,不构成法律意见;个案结果取决于各自证据。翻译模型:deepseek-flash,生成于 2026-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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