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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案号:18398365 日期:2022年8月8日
对内布拉斯加服务中心决定的上诉
表格 I-140,技术工人移民申请
申请人是一家族裔食品商店,寻求雇用受益人担任波兰特色糕点厨师。申请人请求将受益人归类为第三优先移民类别下的技术工人。移民和国籍法(该法)第203(b)(3)(A)(i)条,8 U.S.C. § 1153(b)(3)(A)(i)。这一就业为基础的移民类别允许美国雇主担保非公民获得合法永久居民身份,以从事需要至少两年培训或经验的职位。
内布拉斯加服务中心审理主任否决了该申请,认定记录未能证明所提供职位符合所请求的移民类别。申请人提交了复议动议,审理主任以同样理由驳回。此事现因上诉由本办公室审理。
在这些程序中,申请人负有证明其符合所请求福利资格的责任。该法第291条,8 U.S.C. § 1361。经重新审查,我们将撤回审理主任的决定,并将此事发回重审,以作出与以下分析一致的新决定。
一、法律
就业为基础的移民通常遵循三步程序。为在美国永久填补一个职位而雇用外国工人,潜在雇主必须首先获得美国劳工部(DOL)的认证。该法第212(a)(5)条,8 U.S.C. § 1182(a)(5)。DOL批准意味着没有足够的美国工人能够、愿意、合格且可用来填补该职位。同上。劳工证还表明,雇用非公民不会损害从事类似工作的美国工人的工资和工作条件。同上。
如果DOL批准了该职位,雇主接下来必须将经认证的劳工申请连同移民签证申请提交给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USCIS)。该法第204条,8 U.S.C. § 1154。除其他事项外,USCIS考虑受益人是否符合经认证职位的要求以及所请求的移民签证类别。如果USCIS批准该申请,外国国民最终可以在美国境外申请移民签证,或者如果符合资格,在美国境内调整身份。该法第245条,8 U.S.C. § 12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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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分析
A. 技术工人分类
在申请中,申请人请求归类为技术工人。8 C.F.R. § 204.5(l)(2)的规定将“技术工人”一词定义如下:
技术工人指在申请此类别时能够从事技术劳动(需要至少两年培训或经验)、非临时性或季节性、且美国没有合格工人可用的外国人。相关高等教育可被视为本规定所指的培训。
8 C.F.R. § 204.5(l)(4)的规定指出:
区分技术工人和其他工人。确定工人是技术工人还是其他工人,将基于潜在雇主对工作提出的培训或经验要求,并经劳工部认证。在Schedule A职业或劳动力市场试点项目内的短缺职业的情况下,申请人须向审理主任证明该工作是技术性工作,即需要至少两年培训和/或经验的工作。
审理主任否决了该申请,认定所提供职位不符合技术工人分类的要求,因为它不要求至少两年的培训或经验。在上诉中,申请人主张技术工人分类允许经验和培训相结合以满足两年最低要求。我们同意。在技术工人分类下,所需的两年可由培训、经验和/或相关高等教育相结合构成。见8 C.F.R. § 204.5(l)(2)、(4)。
本案的劳工证表明,波兰特色糕点厨师职位要求六个月糕点厨师培训和18个月在所提供职位的经验,合计24个月所需的培训和/或经验。因此,我们认定所提供职位符合技术工人分类的要求,我们将撤回审理主任的决定。尽管审理主任的决定被撤回,但我们不能肯定地得出结论认为申请人已证明其符合所寻求福利的资格,详情如下。因此,我们将此事发回审理主任进一步审议。
B. 受益人资格
技术工人申请必须附有证据,证明非公民在优先日期时符合劳工证的教育、培训和/或经验以及任何其他要求。8 C.F.R. § 204.5(l)(3)(ii)(B)。非公民合格经验或培训的证据应采用相关雇主或培训者出具的证明信形式,并应包括撰写人的姓名、地址和职务,以及对非公民所履行职责或所接受培训的具体描述。8 C.F.R. § 204.5(g)(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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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工证表明,受益人在一家面包店/糕点店自2011年12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受雇期间获得了所提供职位所需的18个月工作经验。为支持这一主张,申请人提供了一封用波兰语撰写的雇佣证明信和部分英文翻译。然而,提交给USCIS的任何外文文件必须附有经翻译者证明完整准确的全文英文翻译,以及翻译者证明其有能力将该外文翻译成英文。8 C.F.R. § 103.2(b)(3)。在本案中,翻译省略了原始文件的部分文本,因此不能接受。还注意到,虽然雇佣证明信包括撰写人的姓名,但未包括撰写人的职务,这是8 C.F.R. § 204.5(g)(1)所要求的。它也未包括对受益人职责的描述。同上。
根据记录中的证据,申请人未能证明受益人具有所提供职位的足够工作经验。由于此问题此前未经审理主任处理,我们将发回案件进一步审议。
C. 支付能力
8 C.F.R. § 204.5(g)(2)的规定指出,申请人必须证明其有能力从优先日期起支付受益人所提供的工资。支付能力的文件证明应采用年度报告、联邦税表或经审计财务报表的副本形式,在适当情况下,可提交额外的财务证据。同上。该文件应证明申请人自优先日期(本案为2020年1月16日)起持续有能力支付52,978美元的年度所提供的工资。
为证明其支付所提供工资的能力,申请人提交了其2019年联邦税表。记录未包括申请人自2020年起的联邦税表、年度报告或经审计财务报表。没有这一法规规定的证据,我们不能肯定地认定申请人自优先日期起持续有能力支付所提供的工资。由于这一额外问题此前未经审理主任处理,我们将此事发回审理主任进一步审议。
三、结论
记录中的证据足以克服审理主任否决决定中所述的理由。然而,它不足以满足其余资格要求。因此,此事将发回审理主任审议所有证据并作出新决定。审理主任可要求提供关于受益人工作经验、申请人支付所提供工资的能力以及任何其他可能被视为相关证据的额外证据。我们对发回重审后本案的最终处理结果不发表意见。
1 申请的“优先日期”是基础劳工证提交给DOL的日期。8 C.F.R. § 204.5(d)。申请人必须证明截至优先日期已满足申请的所有资格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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命令:审理主任的决定被撤回。此事发回重审,以作出与上述分析一致的新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