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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案号:27917121 日期:2023年8月8日
对内布拉斯加服务中心决定的上诉
表格I-140,外籍工人移民申请(高级学位)
申请人是一家金融科技服务提供商,寻求永久雇用受益人担任业务IT(信息技术)架构师。该公司请求将其归类为就业类第二优先(EB-2)移民签证类别中持有高级学位或同等学历的专业人员。参见《移民与国籍法》(该法)第203(b)(2)(A)条,8 U.S.C. § 1153(b)(2)(A)。潜在雇主可以在此类别下担保非公民获得永久居留权,以从事要求至少学士学位并随后在专业领域具有五年渐进工作经验的工作。参见8 C.F.R. § 204.5(k)(2)(定义“高级学位”一词)。
内布拉斯加服务中心审理主任驳回了申请。审理主任认定,随附的美国劳工部(DOL)认证与申请人的职位邀请不对应。在上诉中,该公司主张,审理主任认定其未证明自身为提交劳工认证的企业的“利益承继人”存在错误。
申请人负有以优势证据证明其符合所请求福利资格的责任。Matter of Chawathe, 25 I&N Dec. 369, 375-76 (AAO 2010)。经行使重新审查的上诉审查权,参见Matter of Christa's, Inc., 26 I&N Dec. 537, 537 n.2 (AAO 2015),我们认定该公司未证明其主张的承继关系。因此,我们将驳回上诉。
一、法律
作为高级学位专业人员的移民通常遵循三步程序。首先,潜在雇主必须获得DOL认证,证明:没有足够的美国工人能够、愿意、合格且可胜任所提供职位;且非公民在该职位上的就业不会损害从事类似工作的美国工人的工资和工作条件。参见该法第212(a)(5)(A)(i)条,8 U.S.C. § 1182(a)(5)(A)(i)。
其次,雇主必须向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USCIS)提交附有劳工认证的移民签证申请。参见该法第204(a)(1)(F)条,8 U.S.C. § 1154(a)(1)(F)。除其他事项外,USCIS认定非公民受益人是否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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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L认证职位和所请求移民签证类别的要求。8 C.F.R. § 204.5(k)(3);Matter of Wing's Tea House, 16 I&N Dec. 158, 160 (Acting Reg'l Comm'r 1977)。
最后,如果USCIS批准申请,受益人可以在美国境外申请移民签证,或者如果符合资格,在美国境内申请“身份调整”。参见该法第245条,8 U.S.C. § 1255。
二、分析
除非附有Schedule A指定申请或受益人符合短缺职业资格的证明,高级学位专业人员的申请必须包括有效的个人劳工认证。8 C.F.R. § 204.5(k)(4)(i)。劳工认证仅对其中所述的非公民、特定工作机会和地理就业区域有效。20 C.F.R. § 656.30(c)(2)。
潜在雇主不得将另一企业的劳工认证用于同一非公民,除非该雇主证明自身为该企业的利益承继人。Matter of Dial Auto Repair Shop, Inc., 19 I&N Dec. 481, 482-83 (Comm'r 1986)。为证明承继关系,申请人必须证明其获得了运营前身企业或其独立部分所需的权利和义务。参见一般性规定6 USCIS Policy Manual E.(3)(6), www.uscis.gov/policy-manual。承继人必须:1)充分描述并记录其如何获得前身企业的所有权;2)证明除雇主变更外,其提供劳工认证上所述的相同工作机会;以及3)在各方面证明符合所请求福利的资格,包括其及前身持续有能力支付所提供职位的承诺工资。同上,E.(3)(F)。
申请人于2021年11月提交了申请。在表格I-140(外籍工人申请)的附录中,该公司主张其承接了提交随附劳工认证的受益人前雇主[已隐去]的业务运营。申请中包括一份新闻稿副本,称2019年7月,申请人的母公司收购了[已隐去]母公司。员工服务协议及附录的副本表明,自2021年1月起,申请人开始将受益人及其前[已隐去]同事视为申请人的员工。申请人母公司一名官员的信函将申请人描述为“[母公司]移民申请的承继人”。 证据未证明申请人为[已隐去]承继人。因此,审理主任向申请人发出了补充证据请求。作为回应,申请人提交了公司官员的信函以及新闻稿、新闻文章、工资记录和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提交的关于申请人和[已隐去]母公司合并的文件副本。
公司官员的信函主张,申请人“承接了[已隐去]的资产和负债,包括员工”。员工服务协议、其附录和工资记录表明,申请人开始雇用前[已隐去]员工。然而,记录中缺乏证据表明申请人获得了运营[已隐去]业务所需的任何其他资产和负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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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上诉中,申请人主张USCIS忽视了其声称的承继关系的证据。申请人称其母公司“承接了[已隐去]的所有资产、权利和义务”,且其“在成为[已隐去]员工的法定实体雇主时承接了该实体的业务运营”。
但是,与承继要求相反,员工服务协议并未表明申请人获得了运营[已隐去]业务所需的所有权利和义务。根据该协议,申请人以收取费用为对价,向其母公司“提供[母公司]日常运营和管理[已隐去]业务及其他关联方业务所需的所有员工服务和人员配置资源”。该协议未向申请人转让任何其他权利、负债或义务。因此,员工服务协议或记录中的任何其他文件均未表明[已隐去]所有权已转让给申请人。
申请人还主张,在考虑该公司声称的承继关系时,USCIS错误地要求申请人证明[已隐去]已终止存在。然而,记录不支持申请人的主张。审理主任指出,在申请人的公司母公司收购[已隐去]母公司后,[已隐去]继续与申请人分开存在。但审理主任提及[已隐去]的继续存在,是在描述其与申请人的关联关系时。审理主任并未以[已隐去]的继续存在作为驳回申请的依据。
尽管审理主任未予处理,记录还对申请人的母公司在2019年7月是否合法获得了[已隐去]的资产和负债提出了疑问。SEC文件显示,该交易涉及特拉华州法律下的“反向三角合并”。参见SEC, www.sec.gov。文件显示,申请人的母公司通过设立全资子公司与[已隐去]母公司合并来收购目标[已隐去]母公司,合并后该子公司立即解散,使[已隐去]母公司成为申请人母公司的全资子公司。然而,根据特拉华州法律,此类合并不从存续实体转让任何资产或负债。特拉华州衡平法院认定,除非交易协议包含相反条款,特拉华州法律下的反向三角合并不会导致目标公司资产的转让。Mesa Scale Diagnostics, LLC v. Roche Diagnostics GmbH, 62 A.3d 62, 88 (Del. Ch. 2013)。¹ 法院认定,“讨论反向三角合并的绝大多数评论”同意“目标公司的权利和义务不被转让、承接或受影响”。同上,第83页(引用Lewis v. Ward, No. Civ.A 15255, 2003 WL 22461894 *4 n.18 (Del. Ch. Oct. 29, 2003))。因此,基于这一额外理由,记录未证明申请人对[已隐去]的所有权权益。
申请人未收到关于这一额外认定的通知或回应的机会。因此,在本事项的任何未来提交文件中,该公司应说明其母公司是否在2019年7月的交易中合法获得了[已隐去]的资产/负债。
1 特拉华州衡平法院是一所无陪审团审判法院,不发布具有先例效力的裁决。但该法院“被广泛公认为全美公司法领域的权威机构。”Simmonds v. Credit Suisse Secs. (USA) LLC, 638 F.3d 1072, 1089 (9th Cir. 2011),因其他理由被撤销,566 U.S. 221 (2012),发回重审于678 F.3d 1139 (9th Cir. 2012)(引用William H. Rehnquist, The Prominence of the Delaware Court of Chancery in the State-Federal Joint Venture of Providing Justice, 48 Bus. Law 351 (19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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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I. 结论
申请人未能证明其是提交劳工证申请之企业的承继者。因此,我们以缺乏有效劳工证为由维持对申请的否决。
裁定:上诉被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