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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非先例决定
案号:28016417 日期:2023年8月9日
对德克萨斯服务中心决定的上诉
表格 I-140,外籍工人移民申请(杰出能力)
申请人是一名社会工作者,寻求被归类为具有杰出能力的外国人。见《移民与国籍法》(该法)第203(b)(1)(A)条,8 U.S.C. § 1153(b)(1)(A)。这一第一优先类别使移民签证可提供给那些能够通过持续的国家或国际赞誉证明其杰出能力、且其成就已通过大量文件在其领域内得到认可的人。
德克萨斯服务中心审理主任否决了该申请,认定记录未能证明申请人通过获得一项重大、国际公认的奖项,或满足8 C.F.R. § 204.5(h)(3)中至少三项证据标准,从而满足该类别的最初证据要求。此事现因上诉而由本办公室审理。8 C.F.R. § 103.3。
申请人负有举证责任,须以优势证据证明其资格。Matter of Chawathe, 25 I&N Dec. 369, 375-76 (AAO 2010)。本办公室对此事项中的问题重新审查。Matter of Christo's, Inc., 26 I&N Dec. 537, 537 n.2 (AAO 2015)。经重新审查,本办公室将驳回上诉。
一、法律
要确立作为具有杰出能力的个人的资格,申请人(或代表申请人的任何人)必须证明其:
- 在科学、艺术、教育、商业或体育方面具有杰出能力;
- 寻求进入美国以继续在其杰出能力领域工作;且
- 其进入美国将预期为美国带来实质性利益。
杰出能力必须通过持续的国家或国际赞誉的证据,以及其成就已在该领域得到认可的大量文件来证明。该法第203(b)(1)条。
实施条例进一步规定,“杰出能力”一词仅指那些“已上升至其从事领域最顶端的一小部分”个人。该条例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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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了一项多部分分析。申请人可以通过一次性成就(即一项重大、国际公认的奖项)来证明其成就在该领域获得国际认可。如果此类证据不可用,则其必须另行提供满足十项所列标准中至少三项的证据,这些标准要求提供关于其可能获得的其他奖项、关于其在合格媒体上发表的材料的证据,以及其撰写的学术文章等类型的证据。8 C.F.R. §§ 204.5(h)(2),(3)。
在申请人满足这些最初证据要求后,本办公室随后在最终实质审查中考虑所提供材料的整体情况,评估记录是否显示该个人拥有这一高度排他性移民签证类别所要求的赞誉和认可。见 Kazarian v. USCIS, 596 F.3d 1115 (9th Cir. 2010)(讨论两部分审查,即先对文件进行计数,然后在满足所需标准数量的情况下,在最终实质审查的背景下予以考虑);另见 Visinscaia v. Beers, 4 F. Supp. 3d 126, 131-32 (D.D.C. 2013);Rijal v. USCIS, 772 F. Supp. 2d 1339 (W.D. Wash. 2011)。
二、分析
申请人是一名社会工作者,目前受雇于[已隐去]阿拉巴马州,担任其研究项目主任。他于2020年在[已隐去]的阿拉巴马大学获得社会工作硕士学位,并自那时起一直从事社会工作。
由于申请人未表明或证明其获得了一项重大、国际公认的奖项,其必须满足8 C.F.R. § 204.5(h)(3)(i)-(x)中至少三项替代性监管标准。审理主任认定申请人未满足8 C.F.R. § 204.5(h)(3)(i)-(x)中的任何证据标准。在上诉中,申请人主张其满足审理主任在决定中评估的两项证据标准,即与其撰写学术文章以及在一个具有杰出声誉的组织中担任领导或关键角色有关的标准,但未解释其认为审理主任在这些标准方面的决定如何有误。他还提交了支持这两项标准的额外证据。在如本案这样,申请人已被通知证据存在缺陷并已获得对该缺陷作出回应的机会的情况下,AAO不会接受首次在上诉时提供的证据。Matter of Soriano, 19 I&N Dec. 764 (BIA 1988);Matter of Obaigbena, 19 I&N Dec. 533 (BIA 1988)。在本案中,审理主任在其补件通知(RFE)中说明申请人未提交与这两项标准有关的证据,并提供了一份可提交证据的清单。
即使本办公室考虑在上诉时提交的这些新证据,其也不会确立申请人在这些两项标准下的资格。为支持8 C.F.R. § 204.5(h)(3)(vi)中的标准,申请人提交了两份手稿,其中将其列为作者,且具有学术性质。然而,该标准还要求这些学术文章发表在专业或主要行业出版物或其他主要媒体上,而证据未显示这两篇文章中的任何一篇在申请提交时已经发表。申请人必须在提交申请时确立所请求福利的资格。8 C.F.R. § 103.2(b)(1)。
关于8 C.F.R. § 204.5(h)(3)(viii)中与在一个具有杰出声誉的组织中担任领导或关键角色有关的标准,申请人提交了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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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隐去]的成立有关的文件,包括其免税地位,以及关于其历史和近期成就的信息。然而,申请人未提及任何关于[已隐去]作为社会服务提供者的认可或声誉的证据。
尽管本办公室注意到记录还包括申请人作为学术荣誉学会会员的证据,以及其作为[已隐去]文理学院社会工作杰出研究生所获认可的证据,但其在上诉中未明确主张满足相关标准,其在最初提交材料中或回应审理主任的补件通知时也未如此主张。如上所述,申请人负有确立资格的责任。Matter of Chawathe, 25 I&N Dec. 369, 375-76 (AAO 2010)。1
申请人还提及审理主任关于该法第203(b)(1)(A)(iii)条、8 U.S.C. § 1153(b)(1)(A)(iii)中要求的决定,即个人进入美国将带来实质性预期利益。然而,其在上诉中未解释记录如何显示其满足这一要求。此外,尽管其主张记录显示其“满足了所有要求的标准”,但这并非8 C.F.R. § 204.5(h)(3)下十项证据标准之一。由于申请人仅对审理主任关于两项证据标准的决定提出质疑,其无法满足作为具有杰出能力的个人满足最初证据要求所需的三项标准。因此,其未确立所请求类别的资格,本办公室无需进行最终实质审查。
三、结论
申请人未证明其通过满足至少三项证据标准而满足最初证据要求,因此其未显示其作为具有杰出能力的个人的资格。
命令:上诉被驳回。
1 本办公室进一步指出,对记录的审查未显示申请人的奖项在该领域内获得国家或国际认可,如8 C.F.R. § 204.5(h)(3)(i)中的标准所要求;也未显示学术荣誉学会属于所寻求分类的领域,且其会员资格要求由国内或国际专家评判的杰出成就,如8 C.F.R. § 204.5(h)(3)(ii)中的标准所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