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返回 AAO 非先例决定USCIS 非先例裁决 · AUG102017_01D7101

电信技术公司高级技术主管 · L-1 跨国公司内部调动:上诉支持(2017年8月10日)

类别 L-1B · 领域 工程技术 · 结果 上诉支持 · 讨论的标准 受益人拥有专业知识、境外职位涉及专业知识、美国拟任职位属专业知识岗位、场外派驻与特定产品专业知识必要性相关、优势证据标准的适用

本文由美杰华咨询根据英文原文整理,以英文原文为准。

案情

上诉人是一家电信技术企业,为通信服务提供商提供基于单一云就绪平台的信息技术解决方案,并开发了专有产品。受益人受雇于其境外子公司超过12年,其中在该产品上有逾九年逐步积累的培训后经验,参与组件模块的持续开发,并负责某主要客户的定制实施。上诉人请求以L-1B身份延长受益人在美国担任高级技术主管的临时工作。

程序经过

佛蒙特服务中心主任初次拒绝该I-129延期申请,认定记录未证明受益人拥有专业知识、其境外职位涉及专业知识,或延期后将在专业知识岗位任职;主任还认定未证明将受益人派驻无关联雇主工作地点与提供需要上诉人特定专业知识的产品或服务相关。上诉人不服提出上诉,并提交补充证据,主张主任未充分考虑已有证据且未适用优势证据标准。本次AAO审理范围为该上诉,进行重新审查。

争议标准

唯一争点是上诉人是否证明受益人拥有专业知识,以及其境外受雇和拟在美国从事的工作均属专业知识岗位。专业知识指对公司产品、服务、研究、设备、技术、管理或其他利益及其在国际市场应用的特殊知识,或对公司流程与程序的先进知识或专长;可通过证明该知识相较公司或行业内其他同类雇员的知识具有独特性或不常见性来满足。

提交的证据

记录包括:上诉人关于专有平台及产品开发的说明;受益人在境外子公司逾12年、在该产品上逾九年培训后经验的陈述;受益人参与组件模块开发及为某主要客户定制实施的证据;将其在团队中的角色与同一客户账户其他工程师和技术资源所作的比较;说明其角色的内部电子邮件;以及受益人的工作成果。上诉时另提交补充证据。原文未列明补充证据的具体种类。

AAO 认定

AAO认定记录及上诉补充材料足以证明受益人是核心软件的设计与开发专家,而非仅熟悉其使用、实施和支持;其境外过往工作与拟在美国从事的工作均聚焦该产品核心及客户定制实施的持续开发,故专业知识一直是并将继续是其受雇的核心内容。记录还显示拟议的场外工作与提供需要上诉人产品专业知识的产品相关。AAO据此认定上诉人已克服主任拒绝决定的依据。

裁决结果

上诉获维持(sustained),主任的拒绝决定被撤销。该结论仅针对本案记录,不构成对其他L-1B申请的先例或约束性规则。

适用边界

本案仅讨论L-1B专业知识要件及场外派驻与特定产品专业知识必要性的关联,未讨论经理或高管能力、公司合格关系、一年连续受雇的具体日期计算或其他资格要件。AAO未就主任关于优势证据标准的程序主张单独作出认定。

阅读提示

核对本案时应查阅:I-129表格及延期请求所述职位职责;境外子公司雇佣与12年任职的证明;该产品九年经验的材料;内部电子邮件与工作成果原件;受益人与同账户其他工程师的角色比较;场外工作地点安排及客户合同或服务说明;上诉时提交的补充证据清单。

下载英文原件下载中文译文

逐项证据与认定

受益人拥有专业知识

证据:关于专有平台与产品开发的说明;受益人在该产品上逾九年培训后经验及参与组件模块开发的陈述;内部电子邮件;工作成果;与同一客户账户其他工程师和技术资源的角色比较。

认定理由:AAO认定记录证明受益人是核心软件的设计与开发专家,而非仅熟悉其使用、实施和支持,其知识相较组织内其他同类人员具有不常见性。

原文位置:第 2 页第 10 段、第 2 页第 11 段、第 3 页第 3 段、第 3 页第 6 段

境外职位涉及专业知识

证据:受益人在境外子公司逾12年任职的陈述;其过往工作聚焦该产品核心及客户定制实施持续开发的说明;内部电子邮件与工作成果。

认定理由:AAO认定专业知识一直是受益人境外受雇的核心内容,其境外职位涉及专业知识。

原文位置:第 2 页第 10 段、第 3 页第 4 段、第 3 页第 6 段

美国拟任职位属专业知识岗位

证据:关于拟在美国继续开发该产品核心及客户定制实施的说明;拟任高级技术主管职位的描述。

认定理由:AAO认定专业知识将继续是受益人美国受雇的核心内容,拟任职位属专业知识岗位。

原文位置:第 3 页第 4 段、第 3 页第 6 段

场外派驻与特定产品专业知识必要性相关

证据:关于拟议场外工作与提供需要上诉人产品专业知识的产品相关的记录说明。

认定理由:AAO认定记录显示拟议的场外雇佣与提供需要上诉人产品专业知识的产品相关,从而克服主任的相关认定。

原文位置:第 3 页第 4 段

优势证据标准的适用

证据:上诉人的主张及AAO对记录的整体重新审查。

认定理由:上诉人称主任未适用优势证据标准,AAO进行重新审查后基于补充记录维持上诉,但未就该项程序主张单独作出认定。

原文位置:第 1 页第 7 段、第 1 页第 8 段、第 3 页第 4 段

中文全文

原文第 1 页

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非先例决定

关于 N-T- 公司案 日期:2017年8月10日

对佛蒙特服务中心决定的上诉

申请:表格 I-129,非移民工作者申请

申请人是一家电信技术企业,寻求根据 L-1B 非移民公司内部调职者分类,延长受益人作为高级技术负责人的临时雇佣。见《移民与国籍法》(该法)第 101(a)(15)(L) 条,8 U.S.C. § 1101(a)(15)(L)。L-1B 分类允许公司或其他法律实体(包括其关联公司或子公司)调派具有“专业知识”的合格外国雇员在美国临时工作。

佛蒙特服务中心审理主任否决了该申请,认定记录未能按要求证明受益人拥有专业知识、其曾在涉及专业知识的职位上受雇于美国境外,或其在延期申请下将受雇于专业知识岗位。审理主任还认定,申请人未能证明受益人被安置在无关联雇主的工地是与提供需要申请人特定专业知识的产品或服务相关。

在上诉中,申请人提交了额外证据,并主张审理主任未充分考虑所提供的证据,且未适用优势证据标准。

经重新审查,我们将支持上诉。

一、法律框架

为确立 L-1 非移民签证分类的资格,申请人必须满足该法第 101(a)(15)(L) 条所列标准。具体而言,合格组织必须在受益人申请入境美国之前的三年内,连续一年雇用受益人担任合格的经理或高管职务,或专业知识岗位。此外,受益人必须寻求临时进入美国,以继续向同一雇主或其子公司或关联公司提供服务。

该法将专业知识定义为对公司产品及其在国际市场应用的特殊知识,或对公司流程和程序的高级水平知识。

原文第 2 页

。

关于 N-T- 公司案

该法第 214(c)(2)(B) 条,8 U.S.C. § 1184(c)(2)(B)。我们的法规将专业知识定义为:

“[个人]拥有的对申请组织产品、服务、研究、设备、技术、管理或其他利益及其在国际市场应用的特殊知识,或对组织流程和程序的高级水平知识或专长。”

8 C.F.R. § 214.2(l)(1)(ii)(D)。

以表格 I-129(非移民工作者申请)提交的个人 L-1B 申请必须包括:受益人在美国境外上一年度受雇于经理、高管或涉及专业知识职位的证据;受益人先前教育、培训和雇佣使其有资格在美国履行预期服务的证据;以及在美以专业知识身份履行服务的详细描述。8 C.F.R. § 214.2(l)(3)。

二、讨论

需要处理的唯一问题是,申请人是否证明受益人拥有专业知识,以及其是否曾在美国境外受雇、并将在美国受雇于专业知识岗位。

为证明受益人拥有特殊知识,申请人可通过证据证明受益人的知识相对于公司或特定行业中其他类似受雇员工的知识而言是独特或不常见的,从而履行其举证责任。

申请人使用单一云就绪平台为通信服务提供商提供信息技术解决方案,使其客户能够降低运营成本,同时提高服务质量。其开发了一项专有解决方案,称为 ,作为其 产品 offerings 的一部分。申请人解释称,受益人受雇于其外国子公司超过 12 年,在 产品方面拥有超过九年的渐进式、培训后经验,为 组件模块的持续开发做出了贡献,并且在该产品方面拥有广度和深度的经验,这在组织内不常见,且无法在申请人集团之外获得。

申请人还提供了证据,证明受益人在为公司主要客户之一 定制实施 方面拥有丰富经验,并提供了其作为 团队成员的角色与其他在同一客户账户上工作的工程师和技术资源的比较。记录(包括说明受益人角色的内部电子邮件和受益人工作成果的证据)证实了

原文第 3 页

。

关于 N-T- 公司案

申请人的主张,即受益人被视为核心 软件的设计和开发专家,而不仅仅是熟悉其使用、实施和支持。

受益人在美国境外的过往雇佣以及其在美国的预期雇佣,一直并将继续专注于 产品的持续开发,包括核心产品和为申请人客户的定制实施,因此,申请人已证明专业知识一直是并将继续是受益人与申请人及其外国子公司雇佣关系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此外,记录显示,拟议的场外雇佣将与提供需要申请人产品专业知识的产品相关。经申请人在上诉中补充后的诉讼记录,现包含足以推翻审理主任决定依据的证据。

三、结论

申请人已证明受益人拥有专业知识,且其在美国境外和美国的雇佣均需要专业知识。

命令:上诉获支持。

引用为 Matter of N-T- Corp., ID# 454721 (AAO Aug. 10, 2017)

原文:USCIS 非先例裁决 PDF(2017-08-10)

本页为 USCIS 公开的 AAO 非先例裁决译文,不是美杰华经手的案例,不构成法律意见;个案结果取决于各自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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