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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关于 A-H-C-P-, INC. 案 日期:2018年8月10日
对德克萨斯服务中心决定的上诉
申请:表格 I-140,外籍工人移民申请
申请人是一家人员派遣公司,寻求聘用受益人担任注册护士。其请求将受益人归类为第二优先移民类别下持有高级学位的专业人士。见《移民与国籍法》(本法)第203(b)(2)条,8 U.S.C. § 1153(b)(2)。这一基于就业的“EB-2”移民分类允许美国雇主为持有高级学位的专业人士担保,以获得合法永久居民身份。
德克萨斯服务中心审理主任以申请人未能证明其有能力支付其已提交的所有表格 I-140(外籍工人移民申请,I-140申请)受益人的拟议工资为由,驳回了该申请。
在上诉中,申请人提交了额外文件,并主张证据已证明其有能力支付其所有 I-140 申请受益人(I-140受益人)的拟议工资。
经重新审查,我们将撤销审理主任的决定,并将案件发回重审以进一步考虑并作出新决定。
一、法律
本申请针对的是 Schedule A 职业。Schedule A 职业是指编入 20 C.F.R. § 656.5(a) 的职业,劳工部已认定该类职业中没有足够有能力、愿意、合格且可用的美国工人,且类似受雇美国工人的工资和工作条件不会因外籍人士在此类职业中的就业而受到不利影响。当前的 Schedule A 职业清单包括专业护士。同上。Schedule A 职业的申请不要求申请人在向 USCIS 提交申请之前测试劳动力市场并从劳工部获得经认证的 ETA 表格 9089。相反,申请直接向 USCIS 提交,并附上一式两份未经认证的 ETA 表格 9089。见 8 C.F.R. §§ 204.5(a)(2) 和 (k)(4);另见 20 C.F.R. § 656.15。如果 USCIS 批准该申请,该外籍国民可以在美国境外申请移民签证,或者如果符合条件,在美国境内调整身份。见本法第245条,8 U.S.C. § 12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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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 A-H-C-P-, Inc. 案
要获得其为受益人请求的分类资格,申请人必须证明其有能力支付 ETA 表格 9089 上所述的拟议工资。如 8 C.F.R. § 204.5(g)(2) 的法规所规定:
申请人必须在优先日期确立之时证明该能力,并持续至受益人获得合法永久居留权。该能力的证据应采用年度报告、联邦纳税申报表或经审计财务报表的副本形式。在潜在美国雇主雇用100名或以上工人的情况下,审理主任可以接受该组织财务官员的声明,该声明证明潜在雇主支付拟议工资的能力。在适当情况下,申请人可以提交或[USCIS]可以要求提供额外证据,例如损益表、银行账户记录或人事记录。
二、分析
如上述法规所示,申请人必须证明其从申请的优先日期1起持续有能力支付拟议工资。本案的优先日期为2017年4月17日。ETA 表格 9089 表明注册护士职位提供的工资为每年81,500美元。
在确定申请人支付拟议工资的能力时,USCIS 首先审查受益人在优先日期之后的期间是否受雇于申请人并由申请人支付工资。申请人提交书面证据证明其在相关时间段内以等于或高于拟议工资的薪金雇用受益人,并附有 8 C.F.R. § 204.5(g)(2) 法规所要求的一种证据形式时,可被视为申请人有能力支付拟议工资的证明。在本案中,没有证据表明受益人自优先日期以来的任何时间曾受雇于申请人。因此,申请人无法基于支付给受益人的工资来证明其有能力支付拟议工资。
如果申请人未能证明其从优先日期起已向受益人支付等于或高于拟议工资的金额,USCIS 将审查申请人联邦所得税申报表、年度报告或经审计财务报表上记录的净收入和净流动资产数字。如果净收入或净流动资产中的任一数字等于或超过拟议工资,或在特定年度等于或超过拟议工资与支付给受益人金额之间的差额,则申请人将被视为有能力在该年度支付拟议工资。然而,当申请人已提交其他 I-140 申请时,申请人必须证明其工作机会不仅对本案受益人而言是现实的,而且对其
1 申请的“优先日期”通常为向劳工部提交基础劳工证申请的日期。见 8 C.F.R. § 204.5(d)。由于本申请针对的是 Schedule A 职业,ETA 表格 9089 未经劳工部认证,申请的优先日期为其连同未经认证的 ETA 表格 9089 提交给 USCIS 的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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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申请(I-140受益人)而言也是现实的。申请人支付拟议工资的能力是评估工作机会是否现实的基本要素。见 Matter of Great Wall, 16 I&N Dec. 142(代理区域专员1977年)。因此,申请人必须证明其有能力支付本案受益人和每名其他 I-140 受益人从本申请优先日期起至其他 I-140 受益人获得合法永久居民身份期间的合计拟议工资。见 Patel v. Johnson, 2 F.Supp. 3d 108, 124 (D.Mass. 2014)(维持我们驳回申请人未能证明其有能力支付多名受益人的申请)。2 因此,本案申请人必须证明其在特定年度的净收入或净流动资产足以支付本案受益人和其所有其他 I-140 受益人的拟议工资,或足以支付其合计拟议工资与支付给他们的工资之间的差额。
在上诉中,申请人提交了一份截至2017年9月18日其已为其提交申请的99名 I-140 受益人名单。该名单包括每名受益人请求的分类、收件编号、优先日期和移民身份。然而,未提供关于受益人拟议工资或支付给任何受益人的工资的证据。因此,基于当前记录,无法确定申请人对某 I-140 受益人的总工资义务。
记录还包括申请人2016年联邦所得税申报表(表格 1120)的副本,该申报表是审理主任作出决定及后续上诉时申请人最近提交的申报表。然而,如果没有申请人的2017年联邦纳税申报表(或2017年的年度报告或经审计财务报表),即使记录中有关于其他 I-140 受益人拟议工资和已支付工资的证据,我们也无法评估申请人从2017年4月17日优先日期起支付本案受益人和其他 I-140 受益人拟议工资的能力。
因此,我们将把此事发回审理主任,以要求提供关于申请人其他 I-140 受益人在2017年的拟议工资和已支付工资的额外证据,并要求提供 8 C.F.R. § 204.5(g)(2) 所规定的、关于申请人有能力在2017年支付其所有 I-140 受益人拟议工资的法规要求证据。
三、结论
基于上述理由,我们将把本案发回审理主任,以进一步考虑申请人从本申请优先日期起支付其所有 I-140 受益人拟议工资的能力。
2 申请人对其他 I-140 受益人之一拟议工资的支付能力在以下情况下不予考虑:
- 该其他受益人获得合法永久居留权之后;
- 如果为该其他受益人提交的 I-140 申请已被撤回、撤销或驳回,且没有待决的上诉或动议;或
- 在为该其他受益人提交的 I-140 申请的优先日期之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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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 A-H-C-P-, Inc. 案
命令:审理主任的决定被撤销。此事发回重审,以作出与上述分析一致的新决定。
引用为 Matter of A-H-C-P-, Inc. ID# 1596095(AAO 2018年8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