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雇主为受益人申请第二优先职业移民,拟聘其为医疗保健管理员,主张其属于持有高等学位或其同等学历的专业人士。该申请最初获批,随后德州服务中心主任撤销批准,并认定受益人不符合所提供职位及签证类别的合格经验、雇主缺乏支付所承诺工资的能力、职位机会不真实,还认定雇主与受益人故意虚假陈述重要事实。
程序经过
申请最初获批后,主任撤销批准;受益人向AAO上诉,雇主同时向主任提出合并的重新开案与复议动议,主任驳回动议,雇主又就动议决定上诉。AAO将两项上诉合并审理后发回主任,要求其依Matter of V-S-G- Inc.判断受益人参与撤销程序的资格。发回后,主任允许受益人参与并作出新的拒绝决定;本次上诉针对该新决定,AAO认定主任无权以拒绝方式处理此前已获批的申请。
争议标准
本次AAO审查的核心是程序权限:在撤销程序中,USCIS依8 C.F.R. § 205.2必须撤销批准或维持批准,已获批的就业类申请在USCIS撤销前持续有效(8 C.F.R. § 204.5(n)),主任不能以重新拒绝申请代替撤销程序。受益人参与撤销程序的资格依Matter of V-S-G- Inc.及INA第204(j)条的可携带性条件判断。
提交的证据
本次决定未逐项列举证据。原文仅记载主任在发回后认定受益人的合格经验、雇主的支付能力及职位真实性不足,并认定存在故意虚假陈述;AAO未对这些实体证据展开审查,也未讨论具体文件种类、证明对象或矛盾之处。
AAO 认定
AAO认定主任在发回后缺乏权限拒绝此前已获批的申请,因为案件处于撤销程序,主任应依8 C.F.R. § 205.2撤销批准或允许批准继续有效;因此主任以拒绝方式作出的新决定有误。AAO未就受益人的合格经验、雇主支付能力、职位真实性或虚假陈述等实体问题作出认定。
裁决结果
AAO撤销主任的决定,再次发回。发回后,主任应向受益人发出撤销批准意向通知,列明拟撤销理由并给予合理回应机会;收到及时回应后,主任应审查完整记录并作出新决定。发回重审不等于批准申请。
适用边界
本决定为非先例决定,仅处理撤销程序中的权限与程序问题,不确立实体资格标准,也不评价其他申请的成功率。AAO未讨论受益人资格、劳工证、雇主支付能力或虚假陈述的实体成立与否;这些事项留待发回后的新程序处理。
阅读提示
核对本案需查阅:最初批准通知、主任的撤销批准决定、受益人上诉与雇主合并重新开案/复议动议及主任驳回动议的决定、AAO前次发回决定、发回后主任的新拒绝决定,以及8 C.F.R. §§ 204.5(n)、205.2和Matter of V-S-G- Inc.的适用记录。
逐项证据与认定
撤销程序中主任的权限
证据:主任在发回后作出新的拒绝决定;此前申请已获批,案件处于撤销程序。
认定理由:依8 C.F.R. § 205.2,USCIS必须撤销批准或允许批准继续有效;依8 C.F.R. § 204.5(n),已获批就业类申请在撤销前持续有效,故主任无权以拒绝申请代替撤销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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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益人参与撤销程序的资格
证据:AAO前次发回要求主任依Matter of V-S-G- Inc.判断受益人参与撤销程序的资格;主任发回后允许受益人参与。
认定理由:AAO本次未再就资格作出实体认定,仅处理主任的权限错误;该事项留待发回后的撤销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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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益人合格经验
证据:主任认定受益人未证明所提供职位及签证类别所需的合格经验。
认定理由:该认定由主任作出,AAO本次未予实体审查,因程序权限问题发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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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支付工资能力
证据:主任认定雇主未证明支付所承诺工资的能力。
认定理由:该认定由主任作出,AAO本次未予实体审查,因程序权限问题发回。
原文位置:第 1 页第 7 段
职位真实性
证据:主任认定职位机会不真实。
认定理由:该认定由主任作出,AAO本次未予实体审查,因程序权限问题发回。
原文位置:第 1 页第 7 段
虚假陈述
证据:主任认定雇主与受益人故意虚假陈述重要事实。
认定理由:该认定由主任作出,AAO本次未予实体审查,因程序权限问题发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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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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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案号:17624197 日期:2021年8月10日
对德克萨斯服务中心决定的上诉
表格 I-140,高等学位专业人士移民申请
申请人寻求聘用受益人担任医疗保健管理人员。该企业请求将其归类为持有高等学位或同等学历的专业人士的第二优先移民签证类别。见《移民与国籍法》(该法)第203(b)(2)(A)条,8 U.S.C. § 1153(b)(2)(A)。
在申请初次获批后,德克萨斯服务中心审理主任撤销了该申请的批准。受益人就该决定向我们提出上诉,同时申请人向审理主任提交了合并的重新开案和复议动议。审理主任驳回了申请人的动议,该企业就动议决定提出上诉。综合考虑受益人和申请人的上诉,我们将事项发回审理主任重审。Matter of L-S-A-P-, P. C., ID# 81869 (AAO Feb. 2, 2018)。我们指示其根据 Matter of V-S-G-Inc., Adopted Decision 2017-06 (AAO Nov. 11, 2017) 裁定受益人参与撤销程序的资格。同上。1
发回重审后,审理主任允许受益人参与程序并作出了新的决定,拒绝了该申请。审理主任认定受益人未能证明:1)其符合所提供职位和所请求移民签证类别的资格经验;2)申请人具备支付该职位所提供工资的所需能力;或3)该工作机会的真实性。审理主任还认定申请人和受益人在申请中故意虚假陈述了重大事实。
然而,审理主任无权拒绝此前已获批的申请。我们在撤销程序中将事项发回其重审。根据 8 C.F.R. § 205.2,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USCIS)必须要么撤销申请的批准,要么允许该批准继续有效。另见 8 C.F.R. § 204.5(n)(规定已获批的就业类申请无限期有效,除非USCIS撤销该申请的批准)。因此,审理主任拒绝该申请存在错误。我们将因此撤回审理主任的决定并再次将事项发回重审。
1 V-S-G- 要求USCIS在撤销程序中将受益人视为受影响方,前提是他们根据该法第204(j)条,8 U.S.C. 1154(j),适当请求“转换”至新工作,并符合“可转换性”资格。同上,单行意见第*1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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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回重审后,审理主任应向受益人发出撤销申请批准意向通知,详细说明拟议的撤销理由并给予其合理的回应机会。见 8 C.F.R. § 205.2(b)。在收到及时回应后,审理主任应审查全部记录并作出新的决定。
命令:审理主任的决定被撤回。事项发回重审,以按照上述分析作出新的决定。